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统一和规范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宿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细则,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招标文件第Ⅱ卷(技术规范)、第Ⅳ卷(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本细则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本细则主要对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的程序、申报材料、时间等做出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设计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必须以书面为准,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口头指令须经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5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

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3.2 由市港口管理局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二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除一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

4.1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宿迁市港口管理局(业主)和总监办三级管理。

4.2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和权限

4.2.1;负责审批一类设计变更

4.2.2;负责对二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

4.3业主的职责和权限

4.3.1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

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

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

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

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

5.1.1 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业主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经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附业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9)报市交通运输局;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由其组织申报材料上报业主,由业主转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业主,业主审核同意后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进行复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立项审批程

序同5.1.3。

5.1.5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

(1)承包人申报表(A-27表,由承包人填写,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

名称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总监办工程监理报告单(B-14表,由总监办填写),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

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内容;

(3)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

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4)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6)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6由业主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业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

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3)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5)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7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变更立项后,市交通局书面通知业主,业主书面

通知总监办转发给承包人。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2.1由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业主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附

业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9)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市交通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上报业主,业主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初审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市交通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业主,业主审核同意后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市交通局审批。

5.2.5 总监办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市交通局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要求同5.1.5、5.1.6。

5.2.7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市交通局书面通知业主,业主书面通知总监办转

发给承包人。

5.3设计变更立项报审材料的编制、审核流程及要求

5.3.1设计变更立项报审材料一式五份,均需加盖申报及审核部门公章。上报的变更立项申请表格,应编号正确、连续,将立项申请的理由阐述清楚,把申请的依据(相关图纸、文件等)附齐,并将可能引起的工程数量变化进行详细的计算,得出费用对比表。涉及到相同项目的设计变更立项应一次申报,不可分解、分批上报。

5.3.2总监办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进行初审,要加强对立项的可行性的分析、把关,而且还要对资料的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内容不合理的或者资料不规范的直接退回,不予上报,初审合格后再进行上报;总监办审查意见应具体、详细,书写规范,签字并加盖公章。

5.3.3业主港务处对总监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签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退回,不予签收),填写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表),送设计代表初审,设计代表对立项申请表意见应规范,字迹清晰,无涂改,写明可能引起的工程

数量变化(审核意见较多时,使用附表4)。然后由业主港务处提出意见后送技术总监审核,然后报业主领导审签(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附后)。

设计变更立项批复后,由业主港务处落实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设计变更图纸。

5.4设计变更立项的编号

为了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且不应重复,A类表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编号,B类表由总监办负责编号,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审批表由业主港务处负责编号。一、二类设计变更分别编号,编号形式统一规定为:标段号-变更编号,一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Ⅰ,二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Ⅱ。如ZXG-TJ-001(Ⅰ)(意为“中心港土建工程第一号一类设计变更”)、ZXG-TJ-001(Ⅱ)(意为“中心港土建工程第一号二类设计变更”)。

5.5设计变更立项的办理时间

总监办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立项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5天内审查办理完毕,业主应在收到总监办初审资料后转交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3天内审核结束提交业主,业主在14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市交通局。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间见附表。

5.6设计变更立项批准后,业主港务处起草书面通知经业主领导审签后通知(G-9表)总监办,总监办根据业主书面通知签发设计变更通知(B-4表)给承包人并报备业主,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方能实施。

第六章设计变更审批

6.1 设计变更报审程序

6.1.1 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审资料,以A-22表(设计变更报审表)和A-12表(变更单价申报表,如有单价变更)上报总监办,

6.1.2总监办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变更指令(B-13表)和设计变更审查表(附表5),内容不合理的或者资料不规范的直接退回,不予上报;初审合格后再上报业主。

6.1.3业主港务处对总监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进行登记、签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退回,不予签收),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G-8表),送设计代表、业主港务处提出意见后报技术总监审核,然后报业主领导审签。

6.1.4一、二类设计变更须由业主签报B-13-2表(一、二类变更指令)经市交通局批准同意后正式生效。

6.2 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的编报要求

6.2.1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统一由承包人一式四份编制上报,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通知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

在内,一次报审。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文件应规范、完整,理由充分、依据齐全,且编号正确、连续。同时应附有以下资料

(1)总监办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

(2)设计变更新、旧图纸;

(3)详细的工程量增减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

(4)有合同外单价项目分项预算文件。

6.2.2为了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且不应重复,编号规则同5.6。

6.3设计变更审核

6.3.1变更工程量审查

(1)变更工程量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以及市港口管理局相关计量管理规定审查。

(2)应坚持“一查、二核、三审”机制,申报材料要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及推导过程,确保不漏不重、无差错。

(3)对隐蔽性工程数量,业主、总监办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现场核查。对因地质变化等项目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除按规定的正常现场核实手续外,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提供地质钻芯取样分析详勘资料,且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确认。

6.3.2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单价审查

(1) 新增项目单价审查要严格执行合同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2) 新增项目单价申报材料必须要有完备的计算推导过程,严格履行复核、审核制度,实行责任制,确保审核过程清晰,有据可依。

(3) 新增项目单价审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原合同或本项目其他合同已有的适用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作为新增项目单价审核的首要依据(原合同列首位);如原合同中没有适用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则原合同中增(降)价幅度应作为重新核价的基础。

2)对原合同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变更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且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同时原合同中该项目的单价不合理时,方可考虑对单价进行调整,但仅调整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原合同相应的工程量单价不变。

(3)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发生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实施前将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发生情况及时以报表形式上报市交通局。

6.3.3业主港务处负责工程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总费用的审核。

6.4 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间

承包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在10天内申报变更,总监办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审查办理完毕,业主收到总监初审资料后转交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应在3天内审查完

毕后提交业主,业主14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市交通局。对有合同外单价或单价调整的设计变更,上述时限可适当延长。

6.5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对设计变更应尽量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原则上下一道工序开始实施后应停止办理上一道工序的设计变更。

6.6批复后的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由业主报备一份至市交通局,返还给承包人和总监办各一份,另一份由业主留存。

6.7设计变更文件,是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设计变更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将所需报审资料、批准文件、技术图表、有关协议等资料汇总装订成册。为便于管理,总监办、承包人应对设计变更文件分标段归档,对 B-13表应单独存档。

第七章设计变更的审计与监督

7.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费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2对设计变更审批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查,市交通局将组织会审,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依据。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变更依据是否成立。

(2)变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

(3)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4)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5)变更数量和金额是否准确。

(6)变更执行情况。

7.3为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变更漏报、漏审等现象,及时了解设计变更的动向,宿迁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实行设计变更月报统计制度,每月统计一次办理好及未办理好的变更,对未办理好的变更限时办结。

7.3.1承包人在每月23日前填报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设计变更汇总表(附表11、附表12),上报总监办;

7.3.2总监办填写完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设计变更汇总表后,随监理月报一起上报业主;

7.3.3报表由专人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件;

7.3.4每月上报报表时,与业主核对上月设计变更立项、审核和批复情况。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由业主负责解释。

8.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程序框图

附表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程序框图

附表4

关于对问题的审查意见

设计代表:

年月日

附表5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总监办设计变更审查表

B-19

注:意见写不下的可加附页,表中应说明,附页上应签字。

附表6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

核。

附表7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设计变更审批表(通用)

附表8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设计变更立项通知

附表9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业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通用)

附表10

业主计变更立项审核程序框图

附表11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设计变更立项汇总表

附表12

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二期设计变更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