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3]2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健全物业管理运作机制,切实保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主任: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区(市)县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

料、。

第十三条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不超过3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

于;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9、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验收手续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12、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

月,以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

8、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

更情况;

12、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3、。

第五章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

5、绿化;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 [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

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5、空臵、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

[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交纳滞纳金;

(3);

第二十二条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2、车库: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3、摩托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4、自行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5、。

第二十三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2、;

3、;

第二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

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纳违约金或。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

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

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

一、本物业构成细目

二、本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三、本物业的管理方案

编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特别提示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1997]263号)和《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物[2000]第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物业管理公司详细阅读合同中备案表说明。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臵房是指在一个物业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非自用和出租尚未售出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关房是指购房人已购但未使用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6、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在签订合同前,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出示应当由受托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8、本合同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号:()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章)

物业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

物业座落:

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已竣工建筑面积平方米,尚在建的平方米;按物业类型划分,具体是:

①住宅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幢套,计

平方米;多层住宅幢单元套,计平方米;8~9层住宅幢套,计平方米;10~20层住宅幢

套,计平方米;21~30层住宅幢套,计平方米;31层以上住宅幢套,计平方米;

②商务办公用房幢,层数,套(间)数,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③商业用房幢,层数,套(间)数,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④工业用房幢,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⑤机动车场(库)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停车位个;地面停车

库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地面停车位个;

⑥其他用房处,建筑面积计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请分类填写):

四、物业管理期限:年月日时至年月日

五、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

2、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编号:

3、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文件,

六、备案时间与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时间:年月日

说明:

1、乙方持本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证件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经备案机关备案的本合同备案表由乙方收执,在进行企业资质年审、企业资质换级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均为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

3、本合同备案表与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4、业主可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区(市)县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

料、。

第十三条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

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年(不超过3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让购房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或负责让购房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物业使用守则》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 。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

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用收入用于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及时缴纳空臵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养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月以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1、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填写以下登记表格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管局标准表格) 2、价值确认书(自备) 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标准表格) 4、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款协议书) 二、准备以下资料 1、第一条内所包含的所有文件 2、中众和公司办事人员的介绍信(开两份,一份在办理登记时窗口收取, 第二份在领取证时窗口收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3、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共有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抵押人是单位,则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原件,股东会决议)。 4、中众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物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准备人民币80元整(取证时要先缴费) 三、到成都市房管局二楼大厅(西华门街) 1、有专门的一个房产抵押咨询台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及发放窗口排 号。 2、如资料无问题,拿到排号后,即可在窗口进行办理登记,拿到房管局抵 押缴费通知单和房管局抵押受理单。 3、按照房管局抵押受理单的要求,一般是登记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以 后,即可进行缴费,在一楼总咨询台排号,再到一楼86-107号窗口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成功后,即可在一楼27-40号窗口领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1)到车辆管理所车辆服务大厅或区(市)县交警大队车辆服务大厅 (2)领取《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3)按要求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4)领取排队号 (5)提交《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注销抵押为还款证明) (6)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7)到银行指定窗口缴费(注销抵押无此步骤) (8)持缴款凭证(注销抵押不需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成都市城乡房屋登记规则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确权登记的房屋办理首次 买卖、抵押等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房地权利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经房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再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办理国有土地和统规统建集中居住区房 屋所有权初始、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缴存证明,但房屋所有权单一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房屋灭失; (五)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

《成都市房屋租赁规定合同(自由成交版)》-成都市房管局实用模板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房管局模板-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内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成都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内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1]7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民政局: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成都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业务管理工作;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人名录证书(以下简称“名录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二年;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管理人名录。 第四条其他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项目负责人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自由成交版)》-成都市房管局模板

市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模板-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房管局公示材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3、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1)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二)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04995672.html,/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住房。第三条(承办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直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工作。本条所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第四条(申请主体)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更名:(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二)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三)截至承租人死亡时,与其连续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他处又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更名。第五条(申请顺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申请:(一)第一 顺序:配偶。(二)第二顺序:子女、父母。(三)第三顺序:其他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 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前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没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下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 同一顺序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协商不成的,暂不办理更名手续。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承租房屋证明;(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六)租金缴纳证明。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到场,并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材料,但申请人能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的除外。第七条(租金清偿)原承租人欠租的,由申请人负责清偿。申请人拒绝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更名手续。第八条(签订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临时措施)承租人死亡后,因申请主体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承租人死亡时的共同居住人经申请,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借住合同,期限为一年。第十条(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 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打印】【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 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 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 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

(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 (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 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 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2〕27号)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实施“立城优城”战略,加快推进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屋征收程序 (一)基本原则。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阳光搬迁,充分

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二)征收主体。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征收部门。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四)实施单位。区房管局可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启动方式。区房管局根据北改区域规划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六)发布公告。区政府同意启动后,由区房管局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七)调查登记。区房管局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房管局提出。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八)初次评估。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在规定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公布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8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予以调整公布。在房地产交易中,凡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交易当事人对市场指导价不服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或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评估认证价高于申报成交价的,按评估认证价计收税费。 一、市场指导价基准价(单位:元/平方米)

二、几点说明 (一)地区类别、街道分级见附件。 (二)家带店按实际营业面积和住房面积分别计算。 (三)市场指导价基准价为不同地区类别、街道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 住房及办公、生产、仓储、车库用房的市场指导价=基准价×建筑面积;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基准价×(1+调整因素)×建筑面积。营业用房调整因素为:底楼为0%,二楼为-20%,三楼为-25%,四楼及以上为-30%。 (四)关于别墅的界定。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的联排(连体)住宅。 (五)新建商品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立契成交的,仍按原成房发〔200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街道类别划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街道类别划分 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将城区划分成五类地区、每类地区街道划分为四级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春熙路总府路人民东路太升南路上东大街正科甲巷大科甲巷总府街天座南街 二级:羊市街及西延线西玉龙街锣锅巷红星路二、三、四段东御街人民南路一段、二段人民中路一段、二段、三段大业路草市街梨花街宾隆街少城路金河路通惠门路提督街三槐树路玉沙路德胜路江汉路通锦桥路北大街太升北路东城根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新光华街祠堂街东大街下东大街青年路荔枝巷横九龙巷署袜街商业场街江南馆街东锦江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染坊街内环路内侧沿线三级:红星中路一段顺城街人民西路大慈寺路文武路东城根街北沿线、南沿 线西御街走马街长顺街宁夏街同仁路小南街君平街陕西街上升街西御河沿街五岳宫街酱园公所街北东街小关庙街金丝街鼓楼街体育场路古中寺街大墙西街华兴街兴隆街正府街东打铜街红庙子街梓潼街童子街白丝街忠烈祠西街忠烈祠东 街康庄街冻青树街拐枣树街东玉龙街庆云街福兴街督院街青石桥街盐道街状元街指挥街西糠市街青莲上街东华正街新街后巷子城守街古卧龙桥街 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建设北路一段人民北路一段永陵路一环路内侧沿线玉双路武侯祠大街 二级:浆洗街洗面桥街解放路二段东城根南沿线人民南路三段新南路东风 路望平街双林路新鸿路建设路马鞍北路马鞍南路马鞍西路花圃路成华街五丁 路东城根北沿线马家花园路石灰街花牌坊街十二桥路十二街旅游街国学巷武侯祠横街大石东路青羊东一路、二路青羊北路抚琴南路西体北路白马寺街万担仓路金华街石油路猛追湾路天祥寺街均隆街椒子街水津街外东上河坝街星桥街南浦东路三级:水井街双槐树街金泉街南台路龙江路金陵路大学路小天路电信路洗面桥横街蜀汉路肥猪市街建国巷凉水井街珠宝巷倒桑树街百花东路新罗路枣子 巷西安北路二巷乡农市后街西看路通院路东风路北巷东风路北一巷点将台街较场坝街光明路牛王庙巷年丰巷香巷子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上街曹家巷青羊正 街致民路小天竺街黉门街新村河边街 四级:上述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 一级:火车北站地区(北至二环路,南至北站西三巷、肖家村二巷,东至北站东二路,西至北站西二路)各街道人民北路二段抚琴西路建设路领事馆路科华北路二级:新蓉路高升桥路青华路青羊街清江东路沙湾路北站西二路、西一路、东一路(一级以外所有路段)肖家村一巷解放路一段新鸿路双林路水碾河路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街伴仙街营门口路王化桥上街顺江路人民南路四 段锦绣路成科西一路倪家桥路玉林东路玉林中路玉林北路菊乐路大石西路中新 路文华路百寿路金鱼街金沙路九里堤南路成彭路解放西街府青路二段建设南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成房发〔2010〕23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民政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管理,优化住房保障审批流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残疾人证、房产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及区民政局。 (三)区房产管理局及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电子影像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电子影像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申报的自有产权房屋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指定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五日内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委托街道办事处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四)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最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自由成交版)》-成都市房管局模板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房管局模板 -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内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 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 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成都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 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 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内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规,报建流程 目录 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 1、立项 2、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 3、方案图审查规划许可证 第二部分:前期施工报建手续 1、项目卡 2、报建费 3、机构施工图审核 4、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查 5、预售面积预测 6、预售面积审查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部分:竣工验收阶段 1、城建档案馆备案 2、成勘院竣工测量 3、竣工并联审查 4、大产权办理 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4个步骤)一、立项 收件部门:市政务中心发展改革窗口 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防震减灾局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公司需准备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同); 4、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 6、窗口领取表格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 二、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 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⑴申请材料: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设计条件、用地许可》申请表; 2、1:500红线图; 3、土地权属文件; 4、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1套; B、技术部需准备资料: 1、叠加用地界址信息和规划控制信息的红线图1:500(或1:1000)5份。 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1年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 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延期。 三、方案图审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13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11.16 【实施日期】201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 关事宜的通知 (成房发〔2017〕137号) 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现就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选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摇号范围。暂定在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全市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二、明确购房登记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购房登记规则。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保持一致。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三、及时公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房一价,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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