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中常见问题探讨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中常见问题探讨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中常见问题探讨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中常见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恶臭污染源排气及环境空气样品臭气浓度的测定一般采用三点比较式臭袋法。该方法对现场检测中的常见问题未作具体要求,本文针对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中的常见问题,如组织排放源的确定,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频次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见解以及相关的措施,使现场监测工作更加科学有效,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

中图分类号:x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有一项监测指标越来越被广泛重视,这就是臭气浓度。首先了解一下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目前环保部门接到的恶臭污染物投诉日趋增多,厂群矛盾日益凸显,所以在环境监测现场监测工作中,臭气浓度的监测工作越来越多。现场监测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对各种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现场监测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加强无组织排放臭气现场监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控制。

一、组织排放源的确定

目前中国测定臭气浓度的标准分析方法为三点比较式臭袋法。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由于其方法的特殊性,在实际测定过程中较易受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U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U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U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各种无组织排放计算

各种无组织排放计算 (1) 敞露物料散发量的计算 利用经验公式: M F P u G H S ???+=)1.438.5( 式中,G S —— 有害物质散发量,g/h ; u ——室内风速,m/s,往往利用当地气象台的年平均风速; F ——有害物质的散露面积,m 2; M ——有害物质的分子量; P H ——有害物质在室温时的饱和蒸汽压, B T A P H +-=05223.0lg ; T ——绝对温度,K ; A , B ——各种物质的经验系数。 (2) 各种酸雾的排放(H 2SO 4、HNO 3、HCl 、HAC 、HF ) F P u M G S ??+=)000786.0000352.0( 式中,G S —— 酸雾散发量,kg/h ; M ——酸的分子量; u ——室内风速,m/s,往往利用当地气象台的年平均风速; F ——蒸发面的面积,m 2; P ——相应于液体温度时的饱和蒸汽分压,mmHg ,可以查手册得出,当酸的浓度小于10%时可以用水饱和蒸汽代替。 (3) 生产设备和管道泄漏计算。

T M KCV G S = 式中,Gs —设备和管道不严的泄漏量,kg/h ; K ――安全系数,1-2,一般取1; C ――设备内压系数,查表3-9,或用下式计算,C=0.106+0.0362lnP ,P(atm); V ――设备和管道的体积,m 3; M ――内装物质的分子量; T ――内装物质的绝对温度,K 。 表3-9 设备内压系数 (4) 油漆表面的散发量。 100n m G S ??= α 式中,Gs ――油漆件表面污染物质的散发量,g/h ; α――油漆耗量,g/m 3; m ――油漆中污染物的含量,%; n ――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m 3/h 。 (5) 钢铁铸件浇渣时CO 的工作量。 S K G co S ?= 式中,Gs ――CO 浇渣时的散发量,g/h ; S ――每小时的浇铸件量,t/h ; Kco ――每吨铸件CO 散发量,g/t , Kco ――=128.6+W 3927 ,W 为单个铸件重,kg 。 (6) 储罐大、小呼吸逸失量的计算。 a. 大量呼吸的计算: 4.221760? +???=o o T C T d m M Pi G o 式中,G ――装罐大呼吸年损失量;

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区别

有组织排放,即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集中排放。以这种形式排放的废气几乎都是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浓度低,并向高空排放,扩散相对较容易。 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密封措施不完善而泄露,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污染物向环境直接排出,或从露天作业场所、废物堆放场所等扩散出来。无组织排放是VOCs进入大气环境的重要途径,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日积月累,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其排放源高度低,污染面积集中,呈地面弥漫状,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目前,有组织排放可以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无组织排放由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点广、难以量化和处理等特点,并且影响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因素和环境因素较多,使其排放量、排放规律等都不易确定,故对其进行监测、评价和控制都比较困难,是VOCs 控制需要解决的难点之一。 机动车排放的VOCs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有重要危害。机动车排放是我国城市地区大气VOCs主要的人为排放源。机动车排放的VOCs主要是燃料在发动机内的不完全燃烧生成的,此外还包括括燃料的挥发散逸导致的排放。

机动车排放的VOCs主要成分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硫化合物和乙炔等。汽油车排放的主要VOC物种是乙烯、芳香烃、异戊烷等,芳香烃中甲苯和二甲苯含量较高。柴油车尾气VOCs主要为丙烯、丙烷等短链碳氢化合物,此外还含有C8以上的直链烷烃,如壬烷、葵烷、十一烷等。柴油车中的醛酮含量显著高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摩托车的VOCs组分主要为乙炔和2-甲基己烷,以及以二甲苯和乙烯为主的芳香烃和烯烃类物质。LPG助动车排放的VOCs主要以低于4碳的烷烃、烯烃为主,其中丙烷、异丁烯、正丁烷3种化合物占了总量的很大一部分比重。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详解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 无组织排放是指无集中式排放口的一种排放形式。这种形式的排放量计算与集中式排放计算是不同的,现加以介绍。 1.有害物质敞露存放的散发量计算 有害物质敞露存放时,由于蒸发作用,不断地向周围空间散发出有害气体和蒸气,其散发量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Gs=(5.38+4.1V)P H·F·(M)0.5 式中,Gs——有害物质的散发量,g/h; V——车间或室内风速,m/s; P H——有害物质在室温时的饱和蒸气压力,mmHg; F——有害物质的敞露面积,m2; M——有害物质的分子量; 5.38、4.1——常数。 由物理化学可知,各种物质的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而改变,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0.05223A/T)+B lgP H 式中,T——有害物质的绝对温度,K; A、B——常数,可从一般的物理化学手册中查取,表5-144列出了常见有害物质的A、B值。 表5-144 常见有害物质A、B值

2.液体(除水以外)蒸发量的计算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硫酸、硝酸、盐酸等酸洗工艺中的酸液蒸发量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Gz=M(0.000352+0.000786V)P·F 式中,Gz——液体的蒸发量,kg/h; M——液体的分子量; V——蒸发液体表面上的空气流速,m/s,以实测数据为准,无条件实测时,可查表5-145,一般可取0.2-0.5; P——相应于液体温度下的空气中的蒸气分压力,mmHg。当液体浓度(重量)低于10%时,可用水溶液的饱和蒸气压代替,查表5-146;当液体重量浓度高于10%时,可查表5-147、5-148、5-149、5-150。 F——液体蒸发面的表面积,m3。 表5-145 槽边排风工艺槽产生有害气体计算参数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 新) 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供 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 打印本文小中大 国标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苯0.4 甲醛0.2 三氯乙烯a0.1 硫酸二甲酯a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001001001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管道和储罐无组织排放量

(1)生产装置区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生产装置区、罐区管线、阀门在安装完毕后,根据压力管道试压规定,采用空气作为试漏介质,按压力管道规定压力进行气密性试压。采用水作介质,进行设计压力试压。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更换阀门时,首先将与之连接的管线内物料清空,对无法排入容器内的少量介质,使用小桶等收集,泄放完毕后才能进行阀门更换。 本项目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设备和管道泄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和硫酸。 生产设备和管道泄漏计算(中石化系统公式) G S=KCV(M/T)0.5 式中:G S—设备和管道不严的泄露量,kg/h; K—安全系数,1-2,一般取1; C—设备内压系数,用下式计算,C=0.106+0.0362lnP,P(atm); V—设备和管道的体积,m3; M—内装物质的分子量; T—内装物质的绝对温度,K。 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见表3.4-1。 ①整套装置为压力容器,全封闭,设备生产前由专门机构进行试压检验,无泄漏点。 ②液体物料使用管道输送,投料时釜内为微负压。 ③采取屏蔽泵等技术(全封闭、无轴封、无滚动轴承、运行可靠),物料输送无泄漏点。 ④选用高质量的管件,提高安装质量,并经常对生产设备检修维护。 ⑤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生产人员的环境意识。

(2)罐区呼吸损失 主要是“大呼吸”和“小呼吸”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气体。“大呼吸”过程指液体在容器与容器之间转移而发生气体的吸入或放出的现象。排出的气体多为饱和蒸汽,一般出现在原料和产品入库或转移的过程中。“小呼吸”过程指由于外界温度或压力变化而导致气体的吸入或排出的现象,排出的气体为相对饱和蒸汽。 A、小呼吸的计算(中石化系统公式中的内浮顶储罐小呼吸蒸发损耗计算公式): L B=K×V n×Pr×D×Mv×Ks×Kc×Kf L B—小呼吸的工作损失量(kg/a) K—系数,本项目取2.05 V—罐外平均风速(m/s) n—与密封有关的风速指数,本项目取1 Pr—蒸发压函数 Pr=P÷P A÷{1+(1-P/P A)0.5}2 P—储罐内平均温度下液体的真实蒸气压(Pa) 3.49*10-4 P A—储罐所在地的平均大气压(Pa) D—储罐直径(m) Mv—油品蒸气的平均分子量 Ks—密封系数(1.2) Kc—油品系数(1) K f—二次密封系数(1) B、大呼吸的计算(中石化系统公式中的内浮顶储罐大呼吸蒸发损耗计算公式) L W=4×Q×C×V÷D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一、定义 1.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4.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 二、监测目的 环境空气监测主要是了解某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如城市、农村、企业周边,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为政府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无组织排放监测主要是了解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便于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三、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照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执行不同标准限值,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主要用1小时平均值、24小时平均值、年平均值进行评价。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行业排放标准,不同行业执行标准不同。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用污染物浓度1小时的平均值最大值进行评价。 四、监测因子 环境空气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TSP、氮氧化物、铅、苯并芘等。 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有很多,常规的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氨气、铬酸雾、硫酸雾….等,根据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测定不同的因子。 五、监测布点 环境空气监测布点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优化布点,论证后确定监测定

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确定方法

附录A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确定方法 A.1 概述 无组织排放源往往是多点分散排放,要准确地测定其排放量是比较困难的。目前测定和计算无组织排放量的方法有物料衡算法、通量法和地面浓度反推法,这些方法分别适用于一 定的场合,但只要运用得当,可得到正确的估算结果。 A.2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用于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常规基本方法。在具体产品方案、工艺路线、生 产规模、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治理措施确定的情况下,运用质量守恒定律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即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必须等于产品数量和物料流失量之和。 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 B.1): 刀G无排=刀G投入一刀G回收一刀G处理一刀G转化一刀G产品一刀G有排............. (B.1) 式中: 刀G无排一一某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刀G投入一一投入物料中的某污染物总量。EG回收一一进入回收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 刀G处理一一经净化处理掉的某污染物总量。 EG转化一一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某污染物总量。 EG产品一一进入产品结构中的某污染物总量。EG有排一一某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量。 在基础资料比较翔实或对生产工艺熟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来准确计算污 染物无组织排放量。 一般在进行物料衡算时,可针对某单元过程或某工艺操作进行物料衡算,可以确定这些单元工艺过程、单一操作的污染物产生量,例如对汽车制造企业喷漆工序进行物料衡算,可以核定该工序的物料损失量,从而了解污染物产生量。 通常是针对有毒有害的物料进行核算,如对汽车制造企业喷漆工序中苯系物进行物料衡 算。根据该工序的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调查计算喷漆工序中苯系物的投入量、进入产品中的量、回收的量、苯系物的有组织排放量、经净化处理掉的苯系物的量等核算该工序中苯系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A.3 通量法 通量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物质的量。通量法是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方向近旁 设置一垂直测定断面,测定该断面有代表性的测点上的风速与有害物质浓度,然后据此计算源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B.2): n Q 3.6U i C i F i sin 10 3 ......... (B.2) i 1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精编版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主要排放口计算 主要排放口有烧结机头烟囱、烧结机尾烟囱、竖炉焙烧烟囱、1#高炉矿槽及出铁场烟囱、2#高炉矿槽及出铁场烟囱、1#转炉二次除尘烟囱、2#转炉二次除尘烟囱、自备电厂燃气锅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计算公式为: 其中:M—为第i个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R—由于本企业近3年的产量低于设计产能的30%,计算采用设计产能进行。其中企业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设计产能数据来源于《省经信委关于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装备及生产能力核实意见的函》(鄂经信重化函[2016]419号); C—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Nm3; Q—为基准排气量,单位为Nm3/t产品。基准排气量取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一般排放口有:烧结配料、筛分工序排放口;高炉制煤、热风炉工序排放口;炼钢一次除尘排放口;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热轧加热炉排放口等。 一般排放口计算公式为: 一般排放口年许可 其中:M—为第i个单元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R—由于本企业近3年的产量低于设计产能的30%,计算采用设计产能进行。其中企业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设计产能数据来源于《省经信委关于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装备及生产能力核实意见的函》(鄂经信重化函[2016]419号); G—为第i个单元污染物一般排放口排放量绩效值,单位为kg/t。一般排放口排放量绩效值取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无组织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其中:W—为第i个单元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R—由于本企业近3年的产量低于设计产能的30%,计算采用设计产能进行。其中企业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设计产能数据来源于《省经信委关于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装备及生产能力核实意见的函》(鄂经信重化函[2016]419号); G—为第i个单元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绩效值,单位为kg/t。无组织排放量绩效值取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一般排放口年许可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2007-09-11

1.定义 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米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于无组织排放. 2.达标排放问题 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 3.估算无组织排放量 3.1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 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有三种: (1)物料衡算法: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2)类比法:通过与工艺相同、原料相似的同类工厂进行类比,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3)反推法:通过对同类工厂,正常生产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现场监测,利用面源扩散模式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量。 3.2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 c+0.25r2)0.50L D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

注: 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 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 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 HJ/T55-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以上基本要求均已在GBI6297—1996中作出规定,本标准将在该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更进一步的规定和指导。 5、监测前的准备 5.1被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5.1.1被测单位的名称、性质和立项建设时间 被测单位的名称应采用其全称,与单位公章所示名称相同。 单位的性质是指该单位属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大、中、小)。 了解被测单位立项建设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其应执行现有源还是新建源的排放标准(以GB16297一1996中6的规定判定)。 5.1.2主要原、辅材料和主、副产品,相应用量和产量等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无组织排放是指无集中式排放口的一种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无组织排放是指无集中式排放口的一种排放形式。这种形式的排放量计算与集中式排放计算是不同的,现加以介绍。 1.有害物质敞露存放的散发量计算有害物质敞露存放时,由于蒸发作用,不断地向周围空间散发出有害气体和蒸气,其散发量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Gs=(5.38+4.1V)PH·F·(M)0.5 式中,Gs——有害物质的散发量,g/h; V——车间或室内风速,m/s; PH——有害物质在室温时的饱和蒸气压力,mmHg; F——有害物质的敞露面积,m2; M——有害物质的分子量; 5.38、4.1——常数。 由物理化学可知,各种物质的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而改变,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lgPH=(-0.05223A/T)+B 式中,T——有害物质的绝对温度,K; A、B——常数,可从一般的物理化学手册中查取,表5-144列出了常见有害物质的A、B值。 表5-144 常见有害物质A、B值

2.液体(除水以外)蒸发量的计算本计算方法适用于硫酸、硝酸、盐酸等酸洗工艺中的酸液蒸发量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Gz=M(0.000352+0.000786V)P·F 式中,Gz——液体的蒸发量,kg/h; M——液体的分子量; V——蒸发液体表面上的空气流速,m/s,以实测数据为准,无条件实测时,可查表5-145,一般可取0.2-0.5; P——相应于液体温度下的空气中的蒸气分压力,mmHg。当液体浓度(重量)低于10%时,可用水溶液的饱和蒸气压代替,查表5-146;当液体重量浓度高于10%时,可查表5-147、5-148、5-149、5-150。 F——液体蒸发面的表面积,m3。 表5-145 槽边排风工艺槽产生有害气体计算参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汇总表 序号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 96) 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浓 度(mg/m3) 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4554- 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 的最高容许浓度 (TJ36-79) 场界标准小时日均小时日均 1. 光气0.080 2. 氯化氢0.024 0.05 0.015 3. 氯气0.40 0.1 0.03 4. 氨 1.5 0.2 5. 苯0.40 2.4 0.8 6. 苯胺类0.40 0.10 0.03 7. 苯并a 芘 0.008(μg/m3) 0.01(μg/m3) 8. 苯乙烯 5.0 0.01 9. 吡啶0.08 10. 丙酮0.80 11. 丙烯腈0.60 0.05 12. 丙烯醛0.40 0.10 13. 臭气浓 度 20 14. 臭氧0.16 15. 氮氧化 物 0.12 0.24(NO2) 0.12(NO2) 0.15(NO2)

16. 敌百虫0.10 0.003 17. 对硫磷 (甲基 E605) 0.01 18. 二甲苯 1.2 0.30 19. 二甲二 硫 0.06 20. 二硫化 碳 3.0 0.04 21. 二氧化 硫 0.40 0.50 0.15 0.50 0.15 22. 非甲烷 总烃 4.0 23. 酚类0.080 0.02 24. 氟化氢0.20 25. 氟化物20(μg/m3) 20(μg/m3) 7(μg/m3) 20(μg/m3) 7(μg/m3) 26. 镉及其 化合物 0.040 27. 铬(六 价) 0.0015 28. 铬酸雾0.0060 29. 汞及其 化合物 0.0012 0.0003 30. 环氧氯 丙烷 0.20 31. 甲苯 2.4 32. 甲醇12 3.0 1.00 33. 甲硫醇0.007 34. 甲硫醚0.07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一)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避免直至杜绝环保事故发生,按照“层次管理、分类考核、责任分解、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环保设备隐患检查整改: 1 环境污染隐患整改由环保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单位(分厂、车间)执行。各单位(分厂、车间)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环境污 染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2 各单位(分厂、车间)要分别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台账。分厂(车间)台账设在各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并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 备。 3 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 4 对于存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5 各单位定期对隐患整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登记备案,以备公司核查。 6 公司环保部门有权下发《环境污染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7 在期限内未完成污染隐患整改的单位,公司环保部门有权对该单

位进行一次 500-1000 元人民币的考核,同时连带考核污染隐患整改单位的车间级主管一次 300 元人民币;连带考核厂级主管一次 500 人民币元。 8 因污染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环保事故的,将对该次环保事故加倍考核。 (三)事故种类纳入考核的事故分为:烟粉尘排放超标、噪声超标、环保设施私自停机、私排废水及废渣等五种事故 (四)事故等级 按照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事故的严重性,将环保事故分为重大和一般事故等 2 个级别。 一、重大环保事故 1 因“三废”严重超标排放、环保设备运行不良或其它环保问题,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 2 被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故。 3. 环保未遂事故(如接到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等,但通过公司努力避免严重后果发生,且查证属实的事故),按环保事故考核。 4. 同一座高炉或转炉 6 小时内发生 2 次冒烟现象。 5 、高炉、转炉、喷煤或烧结无论何因,造成大的冒浓烟现象。 6 、单次冒烟程度较大且持续时间在 3 分钟以上的冒烟现象。二、 一般环保事故 1 、高炉系统在转运、上料、出铁、处理铁口或铁钩发生的冒烟现

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与排放量的核算研究

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与排放量的核算研究- 废气处理 摘要:废气无组织排放源较多,并且有多重方法计算排放量。怎样确定源头始终是企业环境影响以及项目设计中重点研究的问题。文章主要介绍了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来源,同时还进一步探讨了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核算的方式。旨在准确地计算出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在源头上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关键词:废气无组织;排放源;排放量计算 在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若污染物浓度较高且密集将会对人们的呼吸系统造成危害,尤其是拥有较高挥发性的污染物,通过高浓度的作用,将会使人们出现中毒等情况。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所有颗粒状以及气态状的污染物都会对植物造成严重的伤害,尤其挥发性较强的毒害物质,将空气作为载体,进入人与植物的细胞中,对机体的正常功能造成损害,导致基因突变等情况。且无组织排放废气还将对环境造成损害,腐蚀建筑的金属材质,极大程度上加大了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健康。下面对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及排放量核算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1 废气无组织排放源 当前无组织废气排放源主要是人们生产及生活过程中未将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采集至排放系统,而是经过厂房窗户或将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引发大气污染。且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污染物,其存在的形态也不尽相同,排放到大气中的主要是颗粒及气态污染物。污染物的源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需的物料存

在跑冒滴漏的情况;二是物料在空气中发散和蒸发;三是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物料在储存、切割、装车及运送过程中存在的挥发性无组织排放。 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状污染物主要由粉尘、烟尘、飞灰及化学雾组成。粉尘污染物主要是固体形态的物料在操作时衍生出来的黏土及水泥粉尘等。而烟尘主要是冶金时物料中存在的可燃物质挥发产生的气态物质在冷凝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氧化铅和氧化锌的烟尘。废气颗粒污染物中飞灰形成的主要因素是物料燃烧时产生较多的尘灰与黑色的烟。化学雾是物料空气蒸汽所产生的液体,经过一系列的凝结和雾化作用生成的酸碱性雾等。 废气污染物中的气态物主要是石化工业生产时未按照规定操作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碳氧化物等,以及多种有机化合物。其中硫氧化合物是因石化燃料燃烧时形成的。而氮氧化合物主要是工业硝酸和炉窑以及炸药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NO和NO2污染物。有机化合物形成的原因是石化燃烧时衍生出较多具有较强挥发性VOC及烃类气体,而卤素化合物是来自于化工和塑料制造流程中形成氯化氢等。 2 废气无组织排放量的核算 2.1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将物质守恒定律作为前提条件,针对具体的工艺程序和特点、原辅料以及产品等物料之间存在的平衡关系计算无组织排放量,下面为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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