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滥用界说

民事诉权滥用界说
民事诉权滥用界说

浅议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浅议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相对开放的民事上诉启动程序,导致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既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国外许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上诉许可制度、假执行制度,并通过民事制裁的手段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也应考虑通过建立上诉审查程序、假执行制度,以及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等方式,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假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行政管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54号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2009-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系列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陈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以通过司法途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根据25年以来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正案》要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证相关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法院是必要的前提,《修正案》为此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另一方面的大动作则是加强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一、明确行政诉权应受保障,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其第一、二款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这两款新增的条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立法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第一,针对过往“立案难”的问题,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 第二,针对过去行政机关往往会利用“场外因素”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特别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从表面上看,新增的这两个条款是一个“原则宣示性”的条款,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落实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但是正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能使刑事法学界欢呼一样,《修正案》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专门在总则开篇的位置增加一条用以宣示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尊重,规定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保障行政诉权的义务,是我国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一大进步,是“将权力装进笼子里”的法治理想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而且,这个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作者:黄建林发布时间:2013-02-04 15:53:18 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了事。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388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54号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2009-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案情介绍]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安康市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铁路局。 20XX年11月15日,T公司与Z铁路局原下属单位Y医院(下称Y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后Y医院不按合同支付货款,T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医院偿还货款。20XX年12月2日Y医院与T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Y医院购买T公司的药品等共计116万元,并且还签订了300万元的《药品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T公司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但后来,Y 医院仅履行了1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额。 20XX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分局(Y医院上级单位)将T公司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Y医院与T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后经T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20XX年3月18日由于铁路系统机构调整,原郑州铁路局下辖的安康铁路分局与Z铁路分局合并为Z铁路局,该案原告由安康铁路分局变为Z铁路局。20XX年6月20日,Z铁路局以其为原告重新制作了民事诉状,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裁定:Y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协议相对人是T公司和Y医院,Z铁路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Z铁路局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裁定,T公司认为,Z铁路局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却将其起诉,迫使其为应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更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现起诉Z铁路局要求赔偿因其滥诉导致的损失元及经营损失45万元。 Z铁路局认为,Y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只是原安康铁路分局管理的非法人单位;(20XX)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是邮寄送达,其没有收到该裁定,以致错过上诉时机。 另查明,T公司起诉Z铁路局后,Z铁路局向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并答复称:“Z铁路局在原审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情分析]「焦点」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 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of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

叫做诉权。”[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3]具体而言,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诉权的行使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前提。行政诉权是诉权的一种,对于行政诉权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力。”[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关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均享有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诉权,但行政主体是否也具有行政诉权呢?笔者认为,行政主体的这种应诉权不属于行政诉权,而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是在诉讼发生及延续过程中依照法定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实然的权利,而诉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诉讼之前即已存在。再者,从行政诉权的意义来看,它更倾向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行政诉权往往是行政关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动行使的。因此,行政诉权应取其狭义之义,即仅指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行政诉权。

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据此,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构成诉权的滥用。诉权滥用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存在,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1998年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新奥尔良的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的研讨会上,讨论的主题就是程序权利的滥用(the Abuse of ProceduralRight,缩写为“APR”)包括诉权的滥用(the Abuse of theright of action)。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诉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诉权滥用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一方面要加强诉权保障,另一方面,又要防治诉权滥用。这就带来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就是究竟怎样界定诉权滥用,哪些情形属于诉权滥用的情形,如何防治诉权滥用。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恰如其分地规制诉权滥用行为,防止对诉权造成不当伤害。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对诉权滥用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制诉权滥用行为。 一、诉权滥用的意义分析 (一)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界定诉权滥用的前提是明确诉权的含义。诉权是指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诉权是与具体纠纷联系在一起的,是纠纷当事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诉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诉权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司法救济。第二,诉权是诉讼系属之前,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诉权是入门权,民事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受理以后即会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诉讼系属以后,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不是诉权,而是诉讼权利。第三,诉权是一种受益权。所谓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受益权包括经济上的受益权(如生存权、工作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如请愿权)、教育与文化上的受益权(如受教育权)、司法上的受益权。司法上的受益权是指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诉权属于司法受益权的范畴,在本质上,诉权是请求国家积极地为审判行为的权利。 只有诉权获得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诉权保障受到特别重视,诉权获得了宪法保障。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内容提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告死你”和“拖死你”,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均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法律特征及其危害进行剖析,对其作出法律界定,并从立法及实践角度提出解决对策。 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 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法律教育 :s:// 1、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即诉讼权利的法定性。 3、民事诉讼权利是相关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即民事诉讼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4、民事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权利将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法发挥其效能。 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因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案件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唐三元①;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内容摘要:诉权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诉权约束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不少见。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在此情况下,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益要求我们有必要规制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滥用诉权;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Abus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Tang sanyuan ( Xiangtan University Law School,Hunan Xiangtan) Abstract: The Right of appeal gives to the parties through using legal channel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n effective right constrained system,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come a lot. In this case, the definition of acting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t the same time, abusing of righ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itigation, litigation-effectiveness requires that we have th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appealing right. Keywords: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litigation effectiveness; Legal Regulation 一、引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被认为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为“第一制度性权利”[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然而,事物皆有两面。从权利行使的特性看,主体的权利在得到社会的确认之后就以权利规范这种实在化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权利规范所能做到的,无非是将人们的行为纳人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即给特定的主体在某个领域内划定一个大致上的意志自由空间,提供一种满足需要、实现主体自由的可能性。至于权利主体具体应如何作为来行使该权利,则法律不可能、同时也没有必要硬性地、详尽地作出规定。[2]而正是权利规范所具有的这种特性,为权利人滥用其权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以我国为例,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敢说真言的记者因正当的批评而官司缠身,无辜的企业因他人恶意启动破产程序而遭受难以估量的商誉损失,善良的老百姓更是因为没有来由的诉讼而使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毋庸置疑,“乱打官司”等滥用诉权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它不仅严重侵害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以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直接的冲击与损害。它违背了诉讼效益,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矫治。 ①作者简介:唐三元(1984—),女,湘潭大学法学院07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科类别:D915.2。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1日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 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5.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

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法所保障。然而在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却存在着很多困难,使行政诉权的功能无法达到。 一、我国行政诉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权的行使重于行政诉权的设定,行政诉权的实现重于行政诉权的宣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可谓困难重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权的实现与其有直接关系。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权实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法院不敢审理。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由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和法官的选任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使得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干预也就在所难免。尤其是一些比较敏感性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敢受理,如农民负担案件、计划生育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等。而且一些地方党委、人大的个别领导对行政审判横加干涉。行政机关本身利用本系统掌握的人、财、物的审批权,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施加压力,以如果败诉就对法院工程建设、人员待遇、车辆申请等给以种种限制为要挟。因此,一些法院的领导及行政审判人员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畏难情绪,从而对行政案件不敢受理、不敢判决、不敢执行,认为开展行政审判会搞坏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影响个人及法院的各方面的利益。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或者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对立法规定做限制性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颁布后,没有形成完全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如欠缺《行政许可法》、《行政立法法》、《行政程序法》等,法院在审理案件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培训

上午内容: 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 赵大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5年,首次修改。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背景是立法缺陷逐渐凸显,“三难”问题反映强烈,依法行政大势所趋,中央全会东风强劲。 二、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立法宗旨的调整 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删除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其来源,不需要司法机关去维护。“解决行政争议”应把握:坚持问题意识,防止程序空转,杜绝过度协调、坚守法律底线。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 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否还能作为唯一的审查原则。即便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受案X围 未采取最高院建议稿的概括式,最高院的考虑是概括式利于诉讼类型化,列举式无法穷尽,最终人大综合考虑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 第十二条第(一)到底(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X围的列举。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管辖

赵大光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

赵大光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

赵大光: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 法官爱民发布于2015年3月8日10:34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5年,首次修改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背景是立法缺陷逐渐凸显,“三难”问题反映强烈,依法行政大势所趋,中央全会东风强劲 二、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1、立法宗旨的调整 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删除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其来源,不需要司法机关去维护。“解决行政争议”应把握:坚持问题意识,防止程序空转,杜绝过度协

调、坚守法律底线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 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

行政诉权的保护【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行政诉权的保护 行政诉权出现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一项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人主体意识的觉悟,表现出中国社会对法治的渴望。然而在我国,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缺乏,行政诉权的生长和发展极其艰难。行政诉权意识的欠缺以及行政诉权保障机制的不完善,都严重地制约着行政诉权的发展。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为保障行政诉权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研究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权,有以下意义: 第一,行政诉权隐含着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司法程序是一种两者对抗的程序,没有两者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中立的裁判,通过对本课题研究,塑造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 第二,通过完善我国行政诉权,在更大范围上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当公民的行政权益受到违法行政的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权要求停止侵害,使其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第三,行政诉权也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合理借鉴国外的行政公诉制度来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通过对行政诉权完善的研究,明确政府启动司法程序,请求对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通过司法强制力付诸实施,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从而得出行政诉权是政府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 第五,对于该论题的研究最终要服务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借鉴国外法律的有益成分来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1、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马怀德著《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胡芬著《行政诉讼法》;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方向》等书籍。 2、期刊数据库检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一)填空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3个月内提出。 2.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种类有、 、、和五种。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提。 4.行政诉讼中撤诉可以分和两种。 5.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人员。 (二)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有。()A.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B.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C.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D.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 A.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特有的权利是。() A.委托诉讼代理人B.撤诉 C.原审当事人D.提起上诉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 A.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 C.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5.下列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最高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D.人民检察院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判决形式有。() A.确认判决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D.改造判决 2.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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