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5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项目每届不超过15项。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省内户籍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级专利奖。

第六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发明专利技术在解决本领域共性、关键性技术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大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重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七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优良,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八条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九条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专利奖的评选条件,制定、修改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专利成果稳定性、技术先进性、运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专利管理、保护成效的具体评价内

容和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相适应,体现发明创造水平、运用效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相结合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在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前,发布评选工作通知,明确省专利奖推荐名额、实施时间、参评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省级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2名以上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签字推荐;

(五)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地方和组织。

推荐人按照项目实施地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参评项目,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鼓励推荐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和提出PCT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

每位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每届仅限推荐1次。设市级专利奖的地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项目。相同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推荐省专利奖的,推荐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人应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项目实施地公示拟推荐项目,公示期限10日;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项目实施地公示拟推荐项目,公示期限10日。

第十四条省专利奖评选分为初审、专利评议、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

推荐的参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专利评议符合相关要求以及经专家评审符合授奖条件的,作为候选项目。

专利评议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利评议主要对推荐专利项目的有效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

专家评审依据省专利奖的评奖条件和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专家组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已作为参评项目推荐人的专家不再入选。

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

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的,省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一)奖励经费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奖单位予以奖励;

(二)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将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省专利奖获奖信息记入“信用浙江”企业信用档案;

(四)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六条省专利奖的奖励荣誉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共享,奖金由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项目实施人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享。

第十七条省专利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项目参评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参评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推荐项目的质量情况,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并与下年度推荐名额挂钩。

第十九条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三年内不得推荐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有前款情形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专利奖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5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项目每届不超过15项。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省内户籍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级专利奖。 第六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发明专利技术在解决本领域共性、关键性技术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大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重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七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优良,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八条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专利开头字母代表国家

专利开头字母代表国家 Great Britain 这个是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热点。(呵呵比较变态)不是UK 考试一般只考主要的工业国家。我们所就是按照国家代码编案子的。 GB我是不会错的。 你提供的中国专利号位数不对 英国的后面应该是申请日 另外说明一下,zl 是中国自己对专利的编号,因为中国的专利号和申请号相同,所以用zl以示区别。中国的代码是CN ,zl 和GB不是一个概念。 全部的专利文献国家代码 下面列出标准制定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代码 国别 AD 安道尔 AE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F 阿富汗 AG 安提瓜和巴布达 AI 安圭拉岛 AL 阿尔巴尼亚 AM 亚美尼亚 AN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AO 安哥拉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AR 阿根廷 A T 奥地利 AU 澳大利亚 AW 阿鲁巴岛(荷) AZ 阿塞拜疆 B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 BB 巴巴多斯 BD 孟加拉 BE 比利时 BF 布基纳法索 BG 保加利亚 BH 巴林

布隆迪 BJ 贝宁 BM 百慕大 BN 文莱 BO 玻利维亚 BR 巴西 BS 巴哈马 BT 不丹 BV 布韦岛 BW 博茨瓦那 BX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局及外观设计局 BY 白俄罗斯 BZ 伯利兹 CA 加拿大 CD 刚果民主共和国

CF 中非共和国 CG 刚果 CH 瑞士 CI 科特迪瓦 CK 库克群岛 CL 智利 CM 喀麦隆 CN 中国 CO 哥伦比亚 CR 哥斯达黎加 CU 古巴 CV 佛得角 CY 塞浦路斯 CZ 捷克共和国DE

DJ 吉布提 DK 丹麦 DM 多米尼克 DO 多米尼加共和国 DZ 阿尔及利亚 EA 欧亚专利组织(EAPO) EC 厄瓜多尔 EE 爱沙尼亚 EG 埃及 EH 西撒哈拉 EM 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EP 欧洲专利局(EPO) ER 厄立特里亚 ES 西班牙

企业专利奖励办法

企业专利奖励办法 一、概述 1.1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的专利保护体系,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四、职务发明 4.1公司员工的职务创造(包括职务发明和职务创作)专利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职务创造成果包括: 4.1.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 a)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 b)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c)公司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4.1.2员工不论何种原因在离开本公司一年内所得的与本公司工作所承担任务 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4.1.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应归公司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4.2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专利申请权跟专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专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可署名多人,按照人员对专利项目的重要性排序。 五、专利管理部门 5.1知识产权部为专利的管理部门,同时研发部设一名专利管理人员与知识产权部对接。 5.2知识产权部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接洽,包括:专利的检索与查询、申请、合同的签订、费用的缴纳、跟进与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六、专利申请 6.1知识产权部根据年度专利申报目标和规划,对研发部门提交的申请专利材料进行审批,对于符合企业年度专利申报目标和规划的材料申请中国专利,进行专利申请工作;对认定为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发回研发部门,并说明理由。 6.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认为符合企业年度专利申报目标和规划的材料申请中国专利的,如果该项目涉及其他法人单位,则发送确认请求至该法人单位,若该法人单位同意共同申请的,明确申请人署名顺序后委托至专利代理机构;该法人单位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作为单独申请人进行申请工作;该法人单位不同意将其申请专利的,需说明理由,汇报至单位主管领导,经协调后,根据协调结果继续相关工作。 6.3研发部配合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填报专利申请所需资料,履行有关申报手续。当填报资料中涉及专业性强的技术问题时,##科技的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必要时可临时组建专利申报小组。 6.4公司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员工离职、辞职,或者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还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6.5相关部门在欲对外公开某项技术信息前,应先查询其是否属于技术秘密以及是否正在申请专利程序中。对于属于技术秘密和尚未完成专利申请程序的技术信息,不得对外公开。确有公开需要的,需要经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签字批准方可对外公开。 七、奖励办法 职务发明经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7.1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5000元。奖金分三次发放: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奖励1500元,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奖励1500元,拿到授权通知书后,奖励2000元。 7.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奖金分两次发放: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奖励1000元,拿到授权通知书后,奖励2000元。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国家专利局考试-专利英语单词表

专利英文 abandon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放弃专利申请 abandonment of a patent 放弃专利权 abridgment 文摘 abstract 文摘(摘要) abuse of patent 滥用专利权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专利侵权诉讼 action of a patent 专利诉讼 additional features don't work to resolve question 附加的特征也不能解决问题 address for service 文件送达地址 affidavit 誓书 allowance 准许 amendment 修改 annual fee 年费 annuity 年费 anticipation 占先 appeal 上诉 appell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名称 applicant for patent 专利申请人 application date 申请日期 application documents 申请案文件 application fee 申请费 application for patent 专利申请(案) application laying open for public inspection 公开供公众审查的申请 application number 申请号 application papers 申请案文件 arbitration 仲裁 art 技术 article of manufacture 制品 assignee 受让人 assignment 转让 assignor 转让人 author of the invention 发明人 author's certificate 发明人证书 basic patent 基本专利 be paid in advance 预先交 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公约 Berne Union 伯尔尼联盟 best mode 最佳方式 bibliographic data 著录资料 BIRPI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局 board of appeals 申诉委员会 breach of confidence 泄密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专利-内部员工专利奖励办法

专利-内部员工专利奖 励办法

《内部员工申请专利的奖励办法》 一、概述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 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研发部、及其他部门员工。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定义 (一)专职研发发明:指公司研发部门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执行岗位职责,根据公司需要撰写并递交专利申请材料,并最终取得专利证书。 (二)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4.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4.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4.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4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且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 造申请个人专利。

4.5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 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专利权属划分 5.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离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 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5.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和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 利转让。 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6.1行政人事部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6.2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及域名等)的查 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七、专利申请 7.1建立专利内部评审机制,由副总经理、技术部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 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从技术和保密角度对员工提出的专利进行内部审核。内部无法审核 的项目,由行政人事部联络代理机构。 7.2对经审核后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原因、妥善处理。 7.3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通过内部审核后,由员工提供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术交底 书),由行政人事部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提出申请。员工本人不得自行联 络代理机构。 7.4专利发明人应协助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护。 7.5员工撰写技术交底书,参照《专利申请模板》:见附件1。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特别奖:100万元 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10万元

三等奖:5万元 2、天津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 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 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 优秀奖:每件1万元 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 3、辽宁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 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 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 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5、江苏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 6、云南 《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2500元 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5000元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不超过3万元 科技型企业,年授权专利达10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资助1-3万元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和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应按当年预算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以下简称广西专利奖),旨在鼓励和表彰为广西发明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广西专利奖遵循激励创新、强化保护、注重效益、自愿参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广西专利奖设广西专利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广西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出特等 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广西外观设计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广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广西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七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八条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浙江省十一五专利发展规划

浙江省“十一五”专利发展规划二○○六年十月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根据我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十一五”专利发展规划》。 ,查处冒充专利78件起。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事业专利工作不断深化。开展了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出台了《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共认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750余家,其中国家级13家、省级191家、市县级550余家。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引导了企业专利工作的方向,推动了企业专利工作的实施。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专利工作进一步得到重视,通过机制激励和体制改革,营造和改善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推动了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工作。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发展。2000年,按照国务院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脱钩改制,从原来隶属于政府部门到经过剥离走向市场,从事业身份转变为企业性质。至2005年,我省已获专利代理人资格258人,专利事务所由改制前的15家发展至31家,办事处16家,共拥有206位专职代理人,一批初具规模、运转有序、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机构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专利宣传培训与对外交流不断拓展。在抓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坚持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特定时期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是“十五”时期全省专利工作的一大特色。省市 , 建设创新型省份、科技强省的重大战略任务,以维护我省经济安全为核心,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水平为重点,以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实施专利战略,集聚优质专利资源,完善专利制度,强化创新动力,转化专利成果,加强专利保护,着力提升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提升企业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国知发管字〔2001〕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31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2016)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6]12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6〕129号 2016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1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一、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奖励和表彰在泉州专利创造和运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奖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三、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11~15人组成,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五、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人选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科技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度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证复印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年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或许可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 (三)企业专利工作、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申报的专利产品清单和年度内销售收入明细; (五)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专利-内部员工专利奖励办法

《内部员工申请专利的奖励办法》 一、概述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研发部、及其他部门员工。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定义 (一)专职研发发明:指公司研发部门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执行岗位职责,根据公司需要撰写并递交专利申请材料,并最终取得专利证书。 (二)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4.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4.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4.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4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且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个人专利。 4.5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 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

五、专利权属划分 5.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离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5.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和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 利转让。 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6.1行政人事部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6.2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及域名等)的查询、 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七、专利申请 7.1建立专利内部评审机制,由副总经理、技术部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 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从技术和保密角度对员工提出的专利进行内部审核。内部无法审核的项目,由行政人事部联络代理机构。 7.2对经审核后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原因、妥善处理。 7.3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通过内部审核后,由员工提供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术交底书), 由行政人事部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提出申请。员工本人不得自行联络代理机构。 7.4专利发明人应协助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护。 7.5员工撰写技术交底书,参照《专利申请模板》:见附件1。 八、奖励办法 8.1研发岗位发明属其岗位职责范畴,不再另行进行现金奖励。职务发明经员工提出专利申请,并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浙江一流学科建设绩效办法

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 (试行) 为推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加强过程管理,评价建设绩效,根据《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精神,引导促进不同类别、层次、门类的学科按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聚焦一流、特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3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列入“十三五”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其它A类和B类学科。 二、评估目的 通过建设绩效评估,形成激励先进、优胜劣汰的建设机制,引导各一流学科“汇聚一流资源,建设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培养一流人才”,促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为争取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评估原则 建设绩效评估按照“分步实施、分类评价、聚焦重点、突出业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 (一)分步实施。建设绩效评估分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建设报告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标《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开展“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 - 1 -

验收”采用量化指标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评价”侧重纵向比较,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学科建设进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侧重横向比较,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学科建设水平。 (二)分类评价。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按照一流学科类别、培养层次、学科大类进行分类分层评价(见附件1),分别作出各评价组别的考核结果。 (三)聚焦重点。实施“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见附件2),对于在学科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影响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经认定符合清单内容的,在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相应指标免予考核。 (四)突出业绩。以《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重点评估各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情况;以建设绩效为杠杆,实现资源配置与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 (四)客观公正。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过程中,同一学科类别、层次、属性,采用同一评估指标、同一指标权重衡量评价;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单位,并结合有关信息平台和公共数据进行采集,力求客观可靠,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评估方式 (一)年度建设评价。 1.一流学科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建设周期内的每年年末认真对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开展年度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撰写年度建设 - 2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案例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发明) 专利名称:一种建筑物防震装置 专利号: ZL 2011 1 0071810.2 申报单位:市红旗区德新防震技术服务 推荐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

一、申报项目基本信息

二、专利质量评价材料

评价“三性”和“文本质量”,说明参评专利质量的优秀程度 (一)新颖性和创造性:列出若干个申请日之前最接近的技术,简要介绍其技术方案;并详细说明未对参评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构成实质性影响。 建筑物智能抗震与传统抗震最大的区别:智能抗震新技术是通过建筑物与地基基础之间滑动减震及建筑物顶端通过智能阻尼平衡原理(减少建筑成本)主动抗震来完成的,效果非常明显;传统抗震技术是通过增强建筑物体的刚度和强度(增加建筑成本)实行被动抗震来完成的,效果并不理想。https://www.360docs.net/doc/0c2747279.html,/PWKtsn 建筑物体[智能隔震减震防震装置]抗震新技术最基本的技术方案:就是要想方设法在地震发生时,即可主动打开运动剪切阻尼板,快速递增阻尼能力,通过对建筑物体实施隔震减震和以增大对地震所释放能量的吸收和消能量,快速增强建筑物体顶端的平衡力量,从而达到建筑物体减轻倾斜晃动、避免共振现象发生、减少地震损害的目的。这是建筑物体[智能隔震减震防震装置]抗震新技术区别于传统抗震技术的根本所在。其主要特征:建筑物体[智能隔震减震防震装置]抗震新技术是将地震看作一种能量的释放过程,通过主动打开该装置的运动剪切阻尼板进行能量吸收与能量消耗,从而减弱建筑物体受到横向震动剪切力的破坏;通过阻尼柱胀套发生变形及橡胶垫层发生变形进行能量抵消与能量吸收,从而减弱建筑物体受到竖向冲击力的破坏;通过建筑物体顶端橡胶钢复合簧发生变形快速产生反作用力,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