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

2011年10月14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国资委和本企业关于职务消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中央企业应当将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企业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巡视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制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当上交本企业。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权益代表,参加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年度向中央、国资委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研究认定。对构成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的,应当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职代会意见而没有听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企业有关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实行禁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三)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所得包括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绩效薪金(或奖金)、中长期激励、董事报酬、监事报酬、交通费、各项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和福利。

(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奖金分配与福利,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缴纳,职工奖惩办法,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和监督的条款,依照《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可以根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王泽斌 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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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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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3个阶段

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来看,改革的脉络呈现出由浅入深的阶段性推进特征。本文通过透视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揭示推动每一阶段改革的基本因素和根本动力,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模式进行全面梳理与总结,以便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把握规律,掌握主动,尽快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1978~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初步探索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有企业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难以规范,出现了企业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结果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和行为短期化问题。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中央推广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旨在解决放权让利中暴露的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大锅饭问题,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收到了成效,尤其是国家财政赤字大幅减少。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不平等,企业内部条件也千差万别,该政策很难找到可操作化的指标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企业激励不足问题十分严重。1983~1984年先后又两次推出利改税,但结果都很不理想。 2.国有企业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 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在先,源头防范;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忠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物资采购、招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资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六)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与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忠于职守。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而擅自领取薪酬; (四)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索要或收受下级单位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六)违反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低评低估资产、低卖高买、转移资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引言: 雄厚的国有资产及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而国有企业则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柱。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个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年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即政府垄断了企业近乎全部的剩余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势必会长期处于了低效率运行状态。由此不难看出,让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必然会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激励,进而有利于改变过去权力集中与外部化的状况,使企业成为“自我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针对传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者缺乏自主权和低效率运行的弊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府办不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的决定,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管理体制改革文件,并在四川省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根据中央政策,政府向企业让渡了生产自主权、原料选购权、劳动用工权和产品销售权等十四项经营权。经营权的让渡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者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经营权层面改革取得成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放权让利是以中央政府的利益让渡作为切入点,受益群体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种利益主体。 在各利益主体均可获得收益下的改革,不仅推动起来阻力小,且还会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第二,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在原有经济体制内进行的改革,是不改变原有的所有权框架,而只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涉及“姓公姓私”或“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问题,因而来自社会意识和传统观念方面的阻力较小,改革能够被全社会所接受。第三。放权让利虽然表现为中央政府利益的部分损失,但于经济总量增加,中央政府收益的绝对量也是增加的;同时,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又会带来其他社会成员收入的改善。因此,因此,以放权让利为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一种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受益的帕雷托改进。 第二阶段:1987-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的过渡,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过渡,但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深层改革上,同时出现了量种不同思路和对改革制度的两种不同选择。 一种思路是将国企改革任然限制在原有财产关系之内,而进一步推进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与这种认识相对应得制度选择就是企业承包责任制,中央政府决策部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忽然改革方案,于是从1987到1992年,国有企业经历了两轮承包制改革。 两轮承推进伊始,确实调动起企业忽然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1987年比1986年我国工业增长速度封闭额为14.1%和20.7%。企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1987乃比1986年增长8.0%,1988年比1987年你增长18.2%,亏损面业逐年下降,

2020年国企改革政策

2020年国企改革政策 出资人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改革,也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 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在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同时,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 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 的权责。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 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 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李锦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不是追求形式上由“××厂”变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要在运行机制 上实打实地改变。从这个角度看,走好“最后一公里”并不轻松。 考察中央企业,尚未改制的8%中,既有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集团,又有一些经营比较困难、历史包袱沉重的二、三级企业。这些老国企,历史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不少。 落实职权,董事会不当“花瓶”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有规范的董事会。《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 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 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个人有感

廉洁从业 ——读《镜鉴》有感近期企业组织阅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的同时,也倍感痛惜。痛惜众多央企中的腐败案件发生,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毁掉了自己家庭的幸福,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人之才能,自非圣贤,必有所短;有所明,必有所蔽。”出自王守仁《陈言边务疏》,意思是说普通的人,本来就不是大智大德的圣贤,所以在他身上就一定有长处,有短处;有些事情看得明白,有些事情看不明白。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宽以待人,承认每个人都有不足,都有不擅长的地方。是的,众多企业领导人、企业要员也是普通人中的一员,企业领导人的年轻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加速度发展,势必会造成领导人员中的某些法制观念的单薄、自律意识不够强烈,警惕性不高。也就引起一系列企业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连带受牵连人员的腐败行为。 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良好趋势下,我们静下心来阅读《镜鉴》,所列出的众多案例给我们发出了警示,敲响了警钟。众多涉案人员,初始时期都是勤奋刻苦、洁身自好、清清白白、艰苦创业、自力更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坚持党的纲领和路线,是国家、企业、党的优秀领先者,众多企业人员学习的榜样……,但是在最后

随着时间的潜移默化中,腐败、贪婪、欲望、诱惑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在利益和正义的挣扎中,冲破了他们的最后防线,最终走上了不归路,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使自己荣耀的一生变得一塌涂地,成为众多人唾弃的对象,廉洁从业是多么重要的警示灯、导航灯。通过这次企业党委组织的学习,思考众多案例中的涉案人员,使我受益匪浅,有很深的体会和心得: 一、廉洁从业,需要人人遵守。 廉洁从业,不仅囊括了在岗的企业领导人、重要岗位职员、非重要岗位职员、牵连人员,还应从即将踏入企业岗位、离开岗位的党员、非党员,需要大家人人遵守,人人学习。书中记叙了程明洁、尚立雅、王立彬等企业负责人,周爱国、曹峥、肖彬等且重要岗位人员,雷明、朱春城、王巨宾等人丧失理智,心里失衡,未正确履职。可见我们的廉洁从业,人人都要加强,都需要坚定理想信念,拓宽视野,完善相关制度,不仅需要党内人士遵守、党外人士亦须遵守,党内人士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需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企业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全体员工有正常的生活圈、工作圈、娱乐园、社交圈。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其余人应引以为鉴,更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严以律己,以预防为主,保持警惕。 二、廉洁从业,需要时时遵守。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 规定 [ 2009-03-04 ]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 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第17号令)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 (一)廉洁风险本质 1、何谓风险?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2、何谓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 3、何谓廉洁风险点?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廉洁风险特性。 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 (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 1、思想道德风险。 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

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职责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3、岗位职责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可能造成在岗位人员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工作失职、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国有企业敏感岗位作为掌管权力和资源的关键岗位,其廉洁风险更多更大。 表现为: “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机制职责约束不当,造成权限灵活使用;用人不当;以权谋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企业财物。 4、业务流程风险。 基本认识:指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或流程设计不完善、

国有企业改革_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国企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主体,置身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不断调整治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文章从国有改革的思路出发,分析问题,并提出国企改革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管理者收购 一、国企改革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依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很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者,是国家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力量。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较差,发展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及所占有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不相称。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有许多难点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致使它所掌握的资源不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反而出现大面积的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 (二)所有者缺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而经营权则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中国人民全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概念没有办法来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所以只能由中国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来履行出资者职能,行使所有权。国务院也必须委托各个部委、省市等来代理行使职能,最终各部委、省市也只能委托其他的自然人来代行所有权并进

行经营管理。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条件下,由于“人人所有,人人没有”,“人人享有权利,人人不尽义务”,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来真正努力经营好自己所管理的企业。 (三)出资人和管理者利益不同 对于企业的投资人或所有者来说,企业的利润最终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为其占有,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单化为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员只是资产的经营者,经营者的收入不等于企业盈利,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意味着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有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果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完整,其可能会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其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过增加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 (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企改革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振雄风、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证。但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现象为: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例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

国企改革历程回顾与展望.

(二)第二阶段:逐步展开所有权改革(1992年至今) 1992年我国在继续完善和推进承包 国企改革历程回顾与展望 ■ ◆ 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始逐步推进股份制改革试点。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以及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党中央正式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 陈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 方向。1992年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并陆续公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规范股份制改革的 主要是在保证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条件下 内窖■要:本文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发现改革思路的焦点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何孝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决定因素,并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 开始的阶段以不改变所有权基础上的企 文件。股份制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改革。具体来说,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放权让利(1979—1984年)。在。文革”结束后,全国的经济秩序开始逐步恢复。与农村的改革几乎同时,城市也进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其中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是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采取了提高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等措施。后来在1981年年底和1982年年底,国务院又提出加强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以提高经济效益。1983年4月国务院又开始实行两步“利改税”,希望通过把利润分成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国有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增强其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还是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框架内的改革。是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企业经营权改革。2.承包制(1984—1992年)。1984年12月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著名论断,并提出国有企业应该实行政企分开,向市场主体转变。从1987年开始,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导下,全国的工业企业陆续开始承包,到1992年经历了两轮承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98%都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承包。在这一时期,虽然我国也开始了股份制的试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 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 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 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 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 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 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

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 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 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 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 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 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每一名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 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 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 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 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 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 1、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

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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