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

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增补周期暂定为每个季度一次。具体增补时间、递交资料内容等信息将在药械平台公布。完成挂网时间为所有资质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

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如生产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资审不合格造成该产品不能挂网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再网下采购该产品。医疗机构此类采购应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章价格监控

第十一条采购价格

(一)采购价格是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交易系统实际成交的价格。

(二)各医疗机构应遵照本机构采购流程确定采购价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须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近3年真实、有效的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产生新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须在执行后30日内书面提交服务中心。

(三)有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产品,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应高于本机构前期实际采购价,且挂网之后每个季度内该产品在省内医疗机构的加权平均采购价不得高于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

(四)无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标价(挂网价)的产品,在满足临床安全使用前提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应按照“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原则,参考有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类似产品(产品质量、适用范围、材质、结构等方面)价格信息。

(五)服务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对成交产品的采购价格实行监控。

(六)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的产品,应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采购价格。

第十二条挂网产品零售价格管理

在医疗服务项目中需另行收费的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购进后,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器械价格政策销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机构上网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类别、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第十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医疗机构应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明确产品、规格、价格、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采购产品及价格确定后,医疗机构登陆交易系统下达采购订单并选择配送企业,经生产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即建立。

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不

得转委托。经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同意,可解除或变更委托配送关系。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货源,履行配送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包装、材质等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挂网信息完全一致。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三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资质、票据、质量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质量认证等信息进行仔细查验,并在次月10日之前登陆交易系统对上月1日至31日采购的耗材产品进行收货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及无中文说明书等情况的产品,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条收货确认九十日内,医疗机构需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系统上完成售后服务评分、配送服务评分和产品质量评分。这三项综合评分将作为今后集中采购工作中《医用耗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退货:(一)企业主动召回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

(二)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达成一致同意退货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发起退货申请时,应在交易系统上选择需要退货的品种和对应的订单号、录入退货数量、注明退货原因等。提交退货申请后,配送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

核实原因,对退货申请进行响应。配送企业同意退货的,在医疗机构指定地点验收退货产品;配送企业不同意退货的,医疗机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由联系会议办公室协调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全过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服务中心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的监测,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相关督查信息将适时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与销售的价格监管及其质量监管,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依法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中行政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制度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书面提供真实、有效的挂网产品全国范围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中

标价(挂网价)信息以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实名书面举报,举报内容应明确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涉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实际购销价格。

第二十八条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申诉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

对采购交易、监管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诉,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书面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投诉

申诉方对服务中心答复不满意,或者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后按相关程序对投诉事项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四川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参照《四川省卫生厅咨询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川卫办发…2013?303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制度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积分实施细则》(川药采联…2012?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以补充规定予以完善。

药品招标新举措--“挂网采购”

药品招标新举措--“挂网采购” 在今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谈到,我国今年将进一步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争取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切实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 在整顿医药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下,四川、广东等省陆续推行了药品挂网招标采购,目前已有12个省(自治区)施行,它对药品购销、流通体制改革、医药工商企业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招标弊端日渐显露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探索始于1993年,河南省卫生厅是首开先河者。当时药品流通秩序十分混乱,为了降低医院采购成本,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出现的“吃回扣”等不正之风,河南省卫生厅决定实行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2000年,卫生部开始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试点。2001年11月,政策框架形成,卫生部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本意是转换采购模式,实现药品采购的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采购制度。同时降低医院的药品购进价格,增加医院的药品差价收入。 但是,就在卫生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同时,原国家计委(现已被撤消,其职责并入国家发改委)也推行了一项降低药品定价的新政?“顺加作价”,两项政策同步实施。正是“顺加作价”政策的推行导致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走向“异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自“顺加作价”开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已经寿终正寝了。

“顺加作价”就是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率限定在一个确定的“流通差价率”上,其计算公式是:集中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现行“流通差价率”为15%)。 “顺加作价”要求低进低出、高进高出,因为医院的差价率是固定的,其利润随中标价的提高而提高,这在客观效果上造成了医院不得不靠提高药品采购价格或者使用高价药来获利,这与当初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可谓南辕北辙,水火不同炉。“顺加作价”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异化为“二次限价”,使得药企、医院和流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于是都开始反对招标采购。 已经实施了八年的原有招标模式因为种种漏洞备受各界诟病,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没有很好地起到降低药价的作用。企业对招标政策的熟练应对,已通过种种方式一一化解了招标的威力,比如通过产品组合,用牺牲低价品种保护高价品种销售的做法,结果是药价并没有真正降下来,还衍生出一大堆问题,如产品生命周期被缩短、招标中介费支出不菲等等。更严重的是由于招标拉长了药品采购链,导致了更多的 腐败行为产生。 二、药品“挂网采购”应运而生 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实施过程中被异化,加上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从2005年起,以纠风部门主导的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不再是转换采购模式,而是为了降低虚高的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其基本原则也从以前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转变为“质量保证,价格合理,淘汰报价偏高的药品”。经过模式调整后,出现了以“挂网限价竞价”为特点 的“四川模式”和“广东模式”。

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 篇一: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合同 四川省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阳光采购数量 合同范本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经营、生产企业): 为了依法保护医疗机构(甲方)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乙方)的合法利益,规范购销双方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四川省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有关规定,双方在完整阅读和充分理解《四川省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双方自愿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方式 甲方医疗机构网上发出订单,乙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医疗机构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

关要求。 第三条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 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价格单 等相关文件, 首次签订合同时须附上述文件为附件。 第四条乙方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五条药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内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有效期限6个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 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整个有效期的12个月。 第六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实现目标 (一)全面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 (二)实行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左右联动,促进价格趋向合理; (三)健全采购平台监管功能,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二、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步实施、规范运行、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高效便捷、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采购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鼓励其他机构自愿

参加网上阳光采购。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阳光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药监、工商、物价、财政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阳光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阳光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按照隶属关系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机构、人员实行分段监督;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中的申诉和投诉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五)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六、公告方式

甘肃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平台

甘肃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平台 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准备工作 (3) 1.1基本情况 (3) 第二章∶产品介绍 (3) 2.1使用须知 (3) 2.2用户登录 (3) 2.3产品界面 (5) 2.4退出系统 (5) 第三章:配送企业网上操作指南 (5) 3.1挂网目录管理 (5) 3.1.1挂网目录查看 (5) 3.2配送关系管理 (6) 3.2.1确认配送关系 (6) 3.2.2取消配送关系 (7) 3.3采购配送管理 (7) 3.3.1配送管理 (7) 3.3.2订单明细查询 (10) 3.4退货管理 (11) 3.4.1待退货确认列表 (11) 3.4.2已确认退货列表 (11) 3.5申投诉管理 (11) 3.5.1我的申投诉(质疑) (12) 3.6消息管理 (12) 3.6.1消息管理 (12) 3.6.2接收消息 (13)

第一章:准备工作 手册中所出现的用户名称及相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关。1.1基本情况 1、计算机系统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7 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 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9.0及以上版本,保持Imternet网络畅通; USB 2.0端口一个。 第二章∶产品介绍 2.1使用须知 请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安装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并保持Internet网络畅通,请勿使用兼容模式。 建议:使用IE浏览器,IE9.0版本。 2.2用户登录 选择“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系统入口”进入登录界面。

打造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打造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2011-07-25 来源:来源:新民网记者:摄影:我要评论( ) 字号:T | T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发到新浪微博转发到网易微博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晨报、重庆晨网稿件外,本文为网站转载稿件,内容与重庆晨报见报稿件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封锁和垄断,促进有序竞争,保证招投标公开、透明。招投标有形市场如何改革完善、怎么发展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山东省曲阜市大力度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高标准建设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有效规范招投标行为。目前,该市已基本建成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创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确保各项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创造了良好条件。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在招投标管理改革道路上的实践。 为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管办不分家、监管无依托、运作不规范等问题,2009年,山东省曲阜市立足于“整合职能、集中监管、科技支撑、阳光操作”,创新招投标体制、强化制度建设、严格监管措施,建立起“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实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自2009年5月26日该平台运行以来,已完成各类交易项目739项,交易额72.44亿元,增收节约资金5.06亿元。 创建管办分离体制 针对招投标职能分散、同体监督、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等问题,2009年该市成立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投标交易中心,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平台集中监管运作,确立了“一委一办一中心”(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管理体制,实现了决策、监管、操作在机构、职能、人员上完全分离。曲阜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负责该市重大公共资源招投标事项的决策、协调、管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交易活动

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附件: 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1、加强领导,成立医院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日常药品采购工作,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组长:业务院长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 成员:医务科、考核办、采购部、审计科、库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药剂科,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药剂科制定贯彻落实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要求,药品100%通过网上阳光采购。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经销商及品种价格进行采购,对小部分未挂网或已挂网但难以正常供

货的常用普通廉价药、急救药按规定报药品阳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每月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药品阳光采购数据并接受评分监督。 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使用药品杜绝违规违法事件。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本院的药品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院药品全面参与阳光采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药剂科制定有针对进口药品、昂贵药品和自费药品等三类药品的管理制度,从采购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对三类药品的监管措施,相应药品使用比例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力争以上三类药品的管理取得实效,相应药品使用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6、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阳光采购计划实施并加强监管。 7、医院阳光采购年度平均考核评分≥90分,力争≥92分。 8、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持续改进,管理方法或措施有效,力争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肯定。

四川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企业端操作手册

目录 欢迎使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2)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3) 企业操作指南 (3) 1.1 用户登录 (3) 1.2 低值耗材采购单管理 (4) 1.2.1订单配送 (4) 1.2.2订单入库查询 (5) 1.3低值耗材退货管理 (5) 欢迎使

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交易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23694447.html,:7075/SCHC_JYTEST/UserLogin.aspx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当您在使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时有关低值采购的信息。 企业操作指南 1.1 用户登录 点击耗材交易系统,弹出登录框: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如图: 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应尽快修改登录密码。请注意 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低值耗材采购单管理 1.2.1订单配送 单击订单配送链接,就会出现下图,显示未配送订单的详细列表。 配送方式:勾选复选框,点击按钮即可。

订单配送分为2个标签。未配送(低值)、已配送(低值),单击每个标签就可以看到不同的数据,用于方便用户查询。如图: 未配送:医院已经提交给配送企业进行确认,需要配送企业进行进行配送。 已配送:显示医院已提交给企业端并且经过企业端确认跟配送的信息。 1.2.2订单入库查询 单击“订单入库查询”链接,就会出现下图, 1.3低值耗材退货管理 在菜单栏‘低值耗材退货管理’中选择“退货确认(低值)”,进入到页面,默认显示未确认退货单列表,您可以单击复选框勾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知识讲解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四条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条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由药剂科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销药品。第七条药剂科根据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限定的药品经销商选择配送商,选择原则应考虑配送商的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服务)、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药品采购员和库管员应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及药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一)每月盘点后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 (二)对部分用量不确定的药品,每日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

(三)每月月底汇总当月的总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院长批阅。 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会计每月月底将医院在各公司的购药发票汇总登记并报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中在编的某些贵重药品、特殊药品,药剂科不作库存,需用时,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交药剂科主任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申请数量购进。所申请的药品必须在申请时间内用完。放置过期的经济责任由申请科室负责,药剂科有敦促使用的义务。 第十二条药品进价与零售价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规定物价执行。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积极采购临床用药和抢救用药,不得因计划不及时而造成人为断药,影响治疗。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卫药政发〔2016〕29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提高配送效率、明晰配送责任,保障配送质量,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16日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条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的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财政、人社、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送相关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和结算等平台服务,开展价格监测和统计分析,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第六条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章配送企业网上注册 第七条为陕西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医用耗材的企业,均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注册。具体注册时间、程序以及资质要求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省采购中心对申报资质材料完备的配送企业予以挂网;配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注册的,不能参与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第九条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经省采购中心查证,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注册申请。配送企业资质材料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全程接受申诉投诉。 第十条配送企业网上注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四章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是医用耗材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理顺流通环节,实现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经过平台注册的医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报名及材料申报 (4) 第三章限价和挂网采购 (8) 第四章动态管理 (10) 第五章配送管理 (11) 第六章备案采购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4) 第八章附则 (16) 1

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XX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五、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XX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23694447.html,)进行发布。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 (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 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检验试剂等。 没有限价的、临床确实需要且挂网目录里没有的、本轮采购期内新上市的医用耗材列入备案目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 3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

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

医院耗材阳光采购协议

医院耗材阳光采购协议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2015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网上阳光采购协议 甲方(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 乙方(生产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1、标的及产品有效期 本协议的标的是乙方在浙江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上的放射影像类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具体见附件一。 乙方所提供产品交货时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产品有效期的1/3。 2、采购 采购周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自2015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 采购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制定产品阳光采购价格,具体产品价格见附件一。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修改附件产品价格。 交付地点和采购数量: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为准。 3、付款 医疗机构向丙方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丙方向医疗机构开具相应的发票。 4、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配送 乙方指定丙方作为本协议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产品的配送企业,经乙方提前书面通知,可变更该等配送企业。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直接向丙方下达订单。乙方应保证丙方能在确认订单后的 48 小时内送达,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医疗机构且最长不超过72 小时,节假日不予配送。 6、质量保证及检验 乙方按协议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申报网上阳光采购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在接收产品时,应当场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非质量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 7、乙方履约义务 乙方应保证丙方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 缺货是指丙方未能响应网上交易电子订单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多次缺货行为,经核实后,可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交易资格。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医疗机构和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医疗机构或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 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耗材集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贿赂。 8、甲方履约义务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或终止协议。 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丙方结算价款。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丙方提出除本协议项以外的利益。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9、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供货,每延期一天,医疗机构可采用扣除违约产品价款5‰作为违约金的方式而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服务。 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延期采购款5‰作为违约金。 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3) 第三章价格监控 (3) 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4)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申诉与投诉 (8)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上网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XX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目录内的产品实行动态增补,原则上6个月增补一次。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暂按现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八条目录内未挂网的产品,但系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的,可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出挂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挂网。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次网下采购。 第九条增补期间已挂网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增补产品由企业自行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取消重复申报产品的挂网资格。 第十条挂网周期内企业的资质信息及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三章价格监控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 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增补周期暂定为每个季度一次。具体增补时间、递交资料内容等信息将在药械平台公布。完成挂网时间为所有资质审核合格后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如生产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资审不

三医联动政策框架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研究

三医联动政策框架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三医联动”改革背景,剖析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分析我国目前各省市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及问题,重点研究个别省市所建设的平台功能优势及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功能的可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三医联动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平台功能 中图分类号:R19-0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6)11-0061-05 Study on the function improvement of centralized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under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 DING Jinxi**,HU Xueying,LI Wei,DONG Rui,ZHOU Li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1198,China)ABSTRACT Under the reform of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the main functions that the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should possess were analyzed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curement platform in various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were also analyzed. The

四川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采购流程使用手册

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 医疗机构 操作手册

目录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6 - 第一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 - 1 - 1.1 用户登录..................................................... - 1 - 1.2 内部信息查看 .............................................. - 2 - 1.3 高值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 5 - 1.3.1 勾选采购目录..................................... - 5 - 1.3.2 维护配送关系..................................... - 6 - 1.3.3 维护采购价 ........................................ - 9 - 1.4 高值耗材采购管理....................................... - 11 - 1.4.1 新建采购单 ....................................... - 11 - 1.4.2 采购单管理 ....................................... - 14 - 1.4.3 采购耗材明细.................................... - 16 - 1.4.4采购耗材汇总 .................................... - 20 - 1.5 高值耗材入库管理....................................... - 21 - 1.5.1 验收入库........................................... - 21 - 1.5.2 入库详情........................................... - 24 - 1.6 高值耗材退货管理....................................... - 25 - 1.6.1 新建退货单 ....................................... - 26 -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版

附件:2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昂贵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实行百分制评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数据从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收集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应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95%以上。 分值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二、医疗机构应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阳光网上采购,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并将降价利润全部让利于民。其标准是:医疗机构量价挂钩药品的品规数占总品规数的10%。 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与挂网限价总金额相比,平均降

价幅度达1%以上实行加分,降幅每增加1%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其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分别下调10%。 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其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5%;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省人民医院作为辐射西部地区的区域性医院,其比例不得低于2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分别下调10%。 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 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 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 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 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 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

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word参考模板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初稿)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六日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7年和2008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通过使流程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制定了《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新方案将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药品交易过程和票据流向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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