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海上大风典型个例分析

葫芦岛海上大风典型个例分析
葫芦岛海上大风典型个例分析

葫芦岛海上大风典型个例分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2009年5月14日葫芦岛海域海上大风的高低空环流形势和影响系统,找出造成海陆风差异的原因:1.春季海陆间冷暖气团的热力差异,在适当的高低空环流背景下可能造成东南高-西北低的海陆气压差异,造成气压梯度大,这是春季西南大风发生的主要原因;2.春季渤海海陆风差异与其上空高低空急流有一定对应关系,当上空盛行西南急流而与地面风场同位相时,下垫面性质差异直接造成海陆风速大小的差异;3.海洋潮汐对海风有反馈作用。

关键词:海洋气象;海上大风;海陆风

中图分类号:p7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140-2

0 引言

近年来,中国气象局为了加强环渤海地区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适时建设“环渤海及其邻近海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同时,为了加快开发海洋经济,辽宁省委、省政府建设开发“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海洋气象防灾减灾与海洋经济带两项系统工程的合力,有效地推动了辽宁省海洋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沿海及海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能力显著提升,辽宁省海洋气象预报服务迈上新台阶。

2009年5月14日20时40分,湖南籍运沙船舶“海达8号”超载违规行驶,在距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团山港约2.4海里处(40°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报告精选

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于是船长叫三副电话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电话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安全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 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结构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经典案例: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

经典案例: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1月10日,原告某面粉有限公司在英国购买了6000吨小麦,价值120万美元。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远帆”轮承运。该轮2月11日在英国伦敦港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装于第二、三舱。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远帆”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很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2月11日至3月7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风力8至11级。3月8日驶出风浪区,10日驶抵中国天津港。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远帆”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热,变质。因此,原告对被告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小麦价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50余万美元。被告辩称自己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船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布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由于“远帆”轮在航程中,连续遇到大风暴,海水人舱造成货损,所以拒绝承担因海上灾难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问题] 1.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有哪些义务? 2.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 [分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当时适航、适货而且配以合格船员、供应品和燃料;2.谨慎而妥善地管好货物,包括装船、积载、运送、保管、卸载等;3.及时开航、按规定航线行驶,不得无故绕航,尽速在协议航期内到达。关于救助海上人命财产或其他合理的绕航是允许的,承运人对合理绕航引起的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的;4.按托运人要求签收提单,并在到达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5.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由于船舶未在约定受载期内到港因而给承租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也应负有上述几项义务,而在本案中,航运有限公司没有尽到保持船舶适航这一基本义务。关于承运人必须保持船舶适航,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出力,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装载处于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于船舶不适航所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船舶的潜在缺陷所致货损,承运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丢失或损坏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对这条法律规定必须作全面正确的理解:1.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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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于是船长叫三副电话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电话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安全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 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结构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案例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 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 3.货损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简答题

简答题复习范围 1.简述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他的综合性质。 2.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有哪些不同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或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3.如何区分海上保险中的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并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协议、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形式 5.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合性合同 6.怎样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而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 7.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①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机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 ③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8.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是什么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施救的所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由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使得保险标的获救,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它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标的物的救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0 —2011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改卷教师: 学号: 姓名:得分: 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国内S公司向国外H公司购买一批货物,G公司是S公司的外贸代理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货损理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批货物所有权只有H公司和S公司之间进行转移。G公司不能也无需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故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审法院回避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S公司是货物的买方,G公司是S公司的代理方,G公司就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受S公司的委托。G公司代理S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1)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进口企业对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答:企业有无进出口权对企业的保险利益无直接影响。该企业虽是货物所有权人,但企业对货物有无保险利益还须视货物保险合同的情况而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时,该企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疑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时,属于间接代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享有代理人对保险人的权利,因此也具有保险利益 (2)答:依据保险法原理,企业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在企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企业将无法取得货物,此种情形属于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属于免责事由,企业及时具有保险利益也将无法获得赔偿。?(3)答:在外贸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

建昌简介

建昌县简介 建昌县地处辽西丘陵地区,属北温带亚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8.2℃。一月平均气温-10℃,最低气温-26.9℃;七月平均气温23.4℃,最高气温40.7℃。年平均降水量600毫米,多集中在七、八月份。春季雨水少,增温迅速,多大风,易春旱。 全县土地总面积3227.2平方公里。属典型的七山一水二分田,耕地总面积83万亩,其中杂粮种植面积16.3万亩,年产粮食5亿斤,主要以玉米和各种杂粮为主。,年平均降雨量为600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3000小时。无霜期158天左右。 建昌县辖7个镇、20个乡、1个民族乡,:建昌镇、八家子镇、喇嘛洞镇、药王庙镇、汤神庙镇、玲珑塔镇、大屯镇、牤牛营子乡、素珠营子乡、石佛乡、王宝营子乡、老达杖子乡、要路沟乡、魏家岭乡、西碱厂乡、头道营子乡、新开岭乡、贺杖子乡、养马甸子乡、和尚房子乡、杨树湾子乡、黑山科乡、雷家店乡、小德营子乡、二道湾子蒙古族乡、巴什罕乡、娘娘庙乡、谷杖子乡。合计269个行政村。 建昌镇镇政府驻建凌街,人口5.33万人,面积10.66平方千米,辖9个社区居委会:河东、建凌、北环路、文昌、朝阳路、西庆、建南、建军、建祥;3个村委会:建昌街、南营子、北营子。 汤神庙镇镇政府驻汤神庙村,人口3.04万人,面积117.1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汤神庙;13个村委会:酒局杖子、大三家子、流水沟、汤神庙、松树梁子、马营子、孤山子、南岭、古桥子、朱家店、树态沟、南杖子、迭堡土沟。 喇嘛洞镇镇政府驻喇嘛洞,人口3.28万人,面积167.58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喇嘛洞;10个村委会:南大杖子、盆窑、肖杖子、喇嘛洞、马场、汤泉子、郝台子、必里营子、坤都营子、小三家子。 大屯镇镇政府驻大屯村,人口1.9万人,面积170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大屯;10个村委会:韩家屯、小石门、贺吉沟、老沟口、圣宗庙、头家沟、三道沟、四道沟、云山洞、马道子。韦子沟 八家子镇镇政府驻八家子,人口1.77万人,面积92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八家子;8个村委会:瓦房沟、前石门子、高家屯、沙河哨、平山子、青石岭、八家子、鹿叫。 药王庙镇镇政府驻药王庙村,人口3.12万人,面积216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药王庙;22个村委会:康家沟、鸡冠山、响水甸子、上窑、安杖子、桦树沟、杜杖子、药王庙、红旗、河北、湾沟、邱营子、高杖子、四家子、施家杖子、林家店、于家店、兴铺、鸽子洞、四新、杨树沟、火店。 玲珑塔镇镇政府驻玲珑塔村,人口2.32万人,面积126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居委会:玲珑塔;11个村委会:小河东、玲珑塔、白塔子、胜利屯、杨树沟、大西山、毛杖子、红草沟、瓦盆窑、高家庄、黄杖子。 牤牛营子乡乡政府驻建昌镇南营子,人口3.66万人,面积169.41平方千米,辖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海上运输承运人延迟交货的案例

案例1: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 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协议签订后,钢坯于2007年2月12日离港启运。此后,H公司传真通知S公司称,钢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将于2月24日(正负一天)到达广西防城港,同时告知S公司由于恰逢春节期间,且船载货物为两港卸货,如抵港时间有所变动将实时通知S公司。由于运输船舶在运输途中挂靠其他港口卸载案外货物,最终于2007年3月6日到达广西防城港。 事后,S公司除已经支付H公司部分运费外,尚欠H公司运费合计人民币329440元。 上述钢坯系S公司供应K钢铁公司,并约定每吨价格为人民币3610元,2006年12月底前全部到货完毕;如果S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货,则扣除S公司每月每吨人民币80元的货款。由于S公司无法按照与K公司的约定按时交货,后经协商,K公司同意将交货日期延期至2007年2月28日。S公司最终于3月9日将上述1420吨钢坯交付K公司,但以每吨人民币3066.83元的价格与K公司结算了货款。2007年6月14日、7月19日,S公司两次致函H公司,要求H公司赔偿其与K公司结算钢坯货款的差价损失。H公司回函S公司拒绝了上述索赔要求。2007年7月17日,H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32940元。S公司提出反诉,要求H公司赔偿由于延迟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款差价损失人民币216054.60元。 案例2: 原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延迟交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7月2日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该院于同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8月27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原、被告都要求提供新的证据,原告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04年11月18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8月向被告委托出运4票货物从上海至美国费城。被告作为承运人收取了4票货物,并分别于2003年8月7日、8月17日签发了提单号分别为RTCKT1Il6SHACAM55、RICKl116SHACAM56、RCKl116SHACAM58、RCKI116SHACAM59号的已装船提单。在原告委托被告承运货物前,原告多次询问被告预计航行天数。被告一直承诺装货后37天内能运抵美国费城。但原告事后了解到,被告签发的四份提单,承运船舶从上海港的开航日期都是2003年8月17日,实际到达美国费城为2003年10月27日。由于被告谎报船期、倒签提单等欺骗方式承揽原告货物,造成货主索赔,原告经努力协商,将赔付金额减少到5,883.14美元。据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83.14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3: 2003年3月3日,中国甲贸易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农产品贸易公司(卖方)以签订一笔小麦进口合同,合同条件CIF宁波,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交货期为2003年5月20日。中国甲贸易公司4月1日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加拿大乙农产品贸易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装运条件发运了货物。5月22日,加拿大乙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传真通知中国甲贸易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小麦与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吨小麦同装在SXJ船上。”中国甲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加拿大乙农产品贸易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加拿大乙农产品贸易公司复传真说,“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XJ船先靠宁波港”。但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并且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近1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这时国际市场小麦价格已下降,国内买家以未按期交货为由

游船安全事故案例

游船电池爆裂致两名游客轻伤 https://www.360docs.net/doc/094367718.html, 2012年04月30日02:13 扬子晚报 仿古花船被停用检修。曹 卢杰摄 昨天上午8点24分,南京莫愁湖公园内,一艘载有6名游客的仿古花船突然发生电池爆裂事故,蹿出一米多高的烟雾,爆裂后产生的热量损毁了游船船顶。船上6名游客受到惊吓,其中2人受轻微伤。公园方怀疑仿古花船中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事故,但还待进一步检测确定。目前有关部门已将爆裂电池送检,公园方也将全面检修游船电池质量。(报料人:刘先生) 扬子晚报记者曹卢杰 电瓶船电池爆裂两人受轻微伤 昨天上午9点,扬子晚报记者接到爆料后,随即赶到莫愁湖公园水域码头,只见出事的仿古花船早已清离了现场,莫愁湖公园内水上游船经营处的工作人员,正在对所有游船上的电池逐一进行检查。 一名入园游玩的市民,用手机视频拍下了出事仿古花船受损情况,船体顶篷有损毁迹象,船体左侧护栏脱落。船尾受损严重,安装电池的舱位被炸得变形了。 据目击者徐先生介绍,发生事故时,公园里游客并不多,大多数还是晨练市民。当天上午8点24分,突然湖面上传来“砰”的一声响,紧接着就传来了孩子的哭声和大人的惊叫声。大家循声望去,只见一条仿古花船尾部蹿出一米多高的烟雾,船体震动不止,船上5个大人1个小孩都惊恐不已。岸上的人这时才反应过来,是仿古花船电池舱位处发生了爆响。 爆响过后,游船码头的工作人员赶紧过去,设法将发生爆响的花船拉到码头边拴牢,一

一将游客拽上岸。游客中一名小伙子耳部有明显外伤,还流着血,另一名男童眼睛好像也伤着了,一直哭叫着,就是睁不开眼睛,至于其他几位游客都是成年人,没有受伤只是受了惊吓。游客上岸后,码头的工作人员立即找了车,将他们送去医院救治。 当事游客称受了惊吓并无大碍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了当事游客马先生一家6人,他的儿子被爆裂时电池喷出来的烟雾迷了眼睛,现在经过医院清洗已经没有大碍了,但家人和公园方都有点小担心,已安排孩子留院观察治疗。有明显外伤的是马先生的表侄,他今年20岁了,右耳处在电池爆裂过程中被船栏杆刮破了,做了简单清创已没事了。 “当时我们一家人都被吓到了,电池爆裂的声音还是蛮大的。”马先生说,当天上午,他们夫妇带着老妈和孩子,和老表余先生父子一起从六合赶到城区逛莫愁湖公园,大家商量后决定租船游湖。可是大家上船后,刚启动游船不到半分钟,船尾就传来“砰”的一声巨响,继而船体开始震动,船尾处还冒出一米多高的烟雾。烟雾迷了他儿子的眼睛,船体震动过程中还刮伤他表侄的右耳。事发后船停在了水面上不动,他们6个人都受到惊吓不知所措。 这时,公园工作人员立即赶了过来,将游船拉到了码头边,并组织人员将马先生等6人送往医院做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没有大碍后,马先生一家人悬着的心才定了下来。 “公园真的很负责,事发后一直派人陪着检查治疗,还给我们安排了住处,其实小孩迷了眼也没有大碍,经过清洗已经好多了,小孩现在在病房里活蹦乱跳,一点都不像受了伤。”马先生对公园处置事故的态度和过程表示满意,也希望游船管理方能尽快查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 已通知电瓶厂家来检查蓄电池 昨天下午,南京莫愁湖公园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一艘供游客在湖中游玩的仿古花船,突然发生电池爆裂事故情况进行通报。莫愁湖公园称,昨日上午8点24分,游客乘坐仿古电瓶船在码头还没有出发的时候,船上电瓶突然冒出浓烟,随即电池发生爆裂,工作人员立即把游客请出游船,并陪同游客赶到医院,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检查。现在游客的情况是,一位游客耳边有划伤,一名小朋友受到惊吓,还在进一步检查中。对游客在莫愁湖公园发生的事故表示歉意。同时,留在现场的工作人员马上把事故游船移出湖面,怀疑是电池质量问题,已通知电瓶厂家前来检查事故原因。在电池爆裂原因搞清前,游船码头决定暂停使用另外三艘装有同品牌和批次蓄电池的电动船。而此次事故,涉及到的游客马先生及亲友,公园方已将他们安顿在附近宾馆,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此事。 事发后不久,受损的电动船送去维修中心鉴定维修。至于为何电池会爆裂,有待进一步调查。公园方还表示,莫愁湖公园有电动游船近60艘,为了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他们将全部检修每一条游船的电池质量。 游船电池怎么会爆裂?

建昌简介

建昌简介 建昌县隶属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县辖28个乡镇276个行政村。 1.区位自然条件 建昌县位于辽宁省西部,葫芦岛市西北部,东邻连山区、兴城市,南连绥中县,西北接凌源市,西南与河北省的青龙县接壤,北靠喀左、朝阳两市县。全县总面积479万亩,人口63万人。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居重要地位。建昌属温带亚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9.4℃,活动积温3600℃,无霜期180天左右,平均日照约2775小时,平均降水量600毫米左右。建昌地势自北向南,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最高山峰大青山,海拔1223米,有辽西屋脊之称。发源、流经县境的河流有40多条,主要河流有大凌河、六股河、青龙河、黑水河。境内建有大、中、小水库31座,总蓄水量为 1.74亿立方米。 2.社会经济发展 2011年,建昌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占全市 %。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为全市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亿元,占全市 %,实际利用外资亿美元,占全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占全市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建昌经济整体上保持着比较高的发展速度,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3.物产资源条件 建昌自然资源丰厚,农业主要产品有玉米、高梁、谷子等。油料作物以大豆为主,其次是杏仁,建昌县是省内杏仁的重要产地。经济作物有棉花。全县有林地面积134亩,森林覆盖率达28.9%。主要林木种类有杨、柳、榆、松、柏、桑、银杏、水曲柳、杜鹃等22种乔木和灌木。建昌年均粮豆总产30万吨;水果总产12.5万吨;干果(核桃)200吨,三年内新栽核桃10万亩,达产后总产2万吨。棚菜10万亩、产量18万吨;年牛出栏5.7万头、猪出栏38万头、羊出栏17.5万只,禽出栏200万只,肉类总产10万吨。 建昌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已探明铁、铅、锌、锰、铜、金、钼、硫、煤、石灰石、大理石、硅石、油页岩等7大类29种,其中锰矿石资源量1330万吨,居全国第二;铅锌资源量575万吨,硫铁资源量1400万吨,钼矿金属量2845吨,铜矿金属量6650吨,铁矿资源量、石灰石资源量超亿吨。目前建昌县年产锰矿石50万吨,年产铅锌矿石36万吨,年产铁矿石75万吨,年加工硅锰合金能力15万吨。 4.交通基础设施 建昌交通便利,县委县政府正筹划形成以建昌为中心的一环四射的现代化高速运输通道,将建昌与葫芦岛、兴城、绥中以及朝阳市连为一个整体。建昌已形成总长1624公里的公路网,国道306线与省道朝青线在县城交汇,魏塔线铁路横穿全境。建昌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 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保险人只负责预约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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