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其“从轻处罚”,而对公诉人例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即使庭审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提出“物价鉴定数额偏高”的意见,亦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是:

1、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摈弃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点,切记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时,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

3、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亲友和邻居、被害人的单位同事,相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物价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4、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由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后,在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案物价鉴定结论

和依法对该物价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5、检察院、法院在依法办理盗窃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物价)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应逐步建立物价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等相关问题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质疑,以进一步强化法庭的说理性。

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规范

1.目的

规范本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在辖区内开展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3.职责

3.1 本中心主任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工作。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包括主办人和复核人。

3.2 本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协办函》(以下简称《协办函》),对刑事、民事、行政、党纪政纪、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4.工作内容

4.1受理

4.1.1鉴定提起单位通过价格认证系统填写并提交《协办函》。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时,须对其内容及附件材料载明的情况进行核对。《协办函》应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性质;

(2)价格鉴定目的;

(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等;

(4)鉴定基准日;

(5)作案地点;

(6)鉴定要求;

(7)有无实物;

(8)附件材料;

(9)特殊情况说明;

(10)鉴定提起单位

(11)经办人及其电话

(12)提交《协办函》的日期

4.1.2 收到鉴定提起单位提交的《协办函》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1)符合鉴定要求的,立即受理。

(2)《协办函》填写有错漏或提供的附件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人员须将《协办函》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须改正或补充的内容。鉴定提起单位按要求将《协办函》内容修改正确或补充完整后再重新提交,直至符合鉴定要求,本中心受理为止。

(3)对无实物且资料不全,达不到价格鉴定要求的,按“不予鉴定”处理,并说明缘由。

(4)提起协办的事项不属本中心受理范围的,价格鉴定人员将《协办函》退回,不予受理,并向鉴定提起单位说明情况。

4.1.3对需要移送的案件,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4.2鉴定

4.2.1案件受理人即为该案的主办人,负责整个价格鉴定过程的具体工作。复核人协助进行实物查验和市场调查,并对调查数据、分析计算过程和《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进行复核。

4.2.2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定工作,具体操作参见《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

4.2.3符合以下情形的,须由主办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讨论:

(1)鉴定结论数额在追诉临界值附近的;

(2)鉴定结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3)主办人和复核人无法就鉴定结论取得一致意见的;(4)主办人或复核人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集体审议小组根据需要随时成立,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有关人员参加,由主办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该记录经全体审议人员签名后随案归档。

4.3 出具结论

4.3.1《结论书》经协办人员复核完毕后,主办人员须再全面校对一次,确定无误后,生成PDF格式文件,开放给鉴定提起单位签收、下载和打印。《结论书》一经签收,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4.3.2 《结论书》一经鉴定提起单位签收即视为送达。

4.4存档

本中心存档的《结论书》必须附上《协办函》和《价格鉴定过程表》,有实物查验记录、现场勘查照片、市场调查记录、价格咨询记录和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也应一并归档。

4.5 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书》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后,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下一环节的工作。

5.质量要求

5.1 合法: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2 时限: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40个工作小时内完成《结论书》,其中复核环节占用8个工作小时,其他环节占用32个工作小时;对其他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论书》。以上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准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5.4 态度:和蔼、耐心、不发生任何争执。

5.5 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清楚、全面地告知鉴定提起单位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6.3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6.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6.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6.6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

6.7《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4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6.8《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

6.9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

6.10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

6.11《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7.记录表格

7.1价格鉴定过程表GDL-QW7.5.1-WJ/QR-008

7.2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

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7.4 实物查验和案件调查记录表

7.5询价记录表

7.6专家咨询记录表

7.7集体审议记录表

高频数据的分析

第30卷第3期财经研究Vol. 30 No. 3 2m4年3月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了· 2004 .蠶獼罎与 常宁l ,徐国祥2 (1 ·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系,上海2m433; 2·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统计研究中心,上海200433)摘要: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对金融高频数据的分析已成为实业界和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和 难点问题。本文讨论了金融高频数据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对高频数据分析的基本动因,阐 述了金融高頻数据分析已涉及的主要领域,探讨了金融高频数据分析中遇到的问题。最后, 还对金融高频数据分析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展望并探讨了我国在这一領域应用研究的重占 关饢词:金融市场;证券市场;金融高频数据分析;市场微观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 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佣1一9952(2m4)03m031m9 、金融高频数据及其特征分析 1 ·什么是金融高频数据 近年来,计算工具与计算方法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数据记录和存储的成本, 使得对大规模数据库的分析成为可能。所以,许多科学领域的数据都开始以越来越 精细的时间刻度来收集,这样的数据被称为高频数据(hig frequen一 cy data)。金融 市场中,逐笔交易数据(transaction-by-transaction data)或逐秒记录数据(tick-by-tick data)就是高频数据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时间通常是以“秒”来计量的,具 体如NYSE(New York Stock Exchange)的交易与报价数据库(Trades and Quotes)所记 录的从1992年至今的NYSE、NASDAQ和AMEX(American Exchange)的全部证券 的日内交易和报价数据、rkeley期权数据库所提供的1976年8月至1996年12咒 的期权交易数据、以及美国外汇交易HFDF93数据库中德国马克一美元的现汇交易 报价数据等,都是金融高频数据。 2.金融高频数据的主要特征 收穰日期:2m3彐2m8 作者简介:常宁(1973一),女,陕西西安人,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系教师,经济学博士; 徐国样(1960一),男,上海人,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统计研究中心主任,统计学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 财研兜2004耸 与传统的低频率观测数据(如周数据、月度数据等)相比,按照更短时间间隔所取得的金融高频数据呈现出了一些独有的特征,正是这些特征,诱发了人们对金融高频数据分析的日益浓厚的兴趣。以NYSE的交易数据为例,金融高频数据主要有四个特征: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X中心把《X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作为规范程序行为的总纲,严格落实管辖、受理、调查、证据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认真执行《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强调调查取证、证据“三性”审查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 (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价格鉴定委托书

价格鉴定委托书 ******(文号) 注: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年月日 (委托方或提出方印章)联系人(经办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细化样式) 价格鉴证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常见的标的按类别分别制定《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并在“标的详细描述”栏目将需获信息进行细化明确。示例如下: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器设备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建筑物、土地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珠宝、玉石、工艺品 标的状 况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手机 标的状况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动车 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动车(灭失)

委托书填写说明 一、关于委托书 委托书是委托(提出)方委托价格鉴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委托书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出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价格鉴证机构将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二、关于鉴定目的 委托书应说明鉴定目的,便于价格鉴证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对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 三、关于《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 (一)“标的名称及数量”。委托(提出)方需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案件性质的理解来确定标的。价格鉴证机构仅在委托(提出)方明确标的的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二)“标的形态”。应明确标的在基准日的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及标的是否灭失。 (三)“标的详细描述”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机器设备,应写明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等情况;建筑物、土地,应写明权属证号、面积、用途、详细地址、开发、装修、设备等情况;农产品,应写明产地、质量、生长情况等。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程序 (4) 4方法 (14) 5档案治理 (17) 6职业道德 (18) 7责任 (19) 8附则 (20)

1 总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治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浏览:2156次时间:2008-07-29 10:19:52来源: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价格认定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趋势。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最终结果—价格认定结论,除了要体现整个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合法性,对于结论,也需要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定,来确保其规范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后期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限定 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 价格认定范围广泛,除了重要的涉纪、涉税物品价格外,像普通民事纠纷中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也都需要价格认定机关进行协调解决。为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就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的分析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除此之外,在价格认定调查工作中,还要客观看待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例如市场形势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的差异带来的价格变化等。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都是价格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2、价格认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价格认定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开展,作为价格认定机构或负责价格认定的人员,还必须在该项工作中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如上文所述,市场变化会对价格认定产生深刻影响,在进行市场调查或价格

认定时,必须要尽快完成工作,以减小因为时间延长带来的价格波动影响。其次,要坚持准确性原则,在数据收集、分析与处理中,要注意从专业角度,筛除那些不确定的、不详细的价格信息。最后,要坚持全面性原则,要明确认定对象、具体内容、最终目的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 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当作一定限定,首先是委托方在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运用过程中,应当按照价格认定目的进行使用,不能逾越规定范围,用作其他不合理之处。由此在价格结论中,应当备注其运用范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延伸责任。另外在确定范围之后,下一步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就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避免超出使用范围,影响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用价值。 三、价格认定结论中认定人员的限定 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 价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同时又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为了保证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可信性,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特别明显的厉害关系,从而避免了特殊关系干扰最终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随着近年来价格认定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更加突显了认定人与当事人非相关性的必要性。例如,在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就明确指出了如果认定机构或认定人,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则认定人应当回避,或更换认定机关。 2、认定人的选择与任用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8-15T15:38:45.660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12期作者:钟绍军 [导读] 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山东省高密市 261500) 摘要: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价格认定行为;价格内涵;思考 引言 自2013年开始,我国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已经使用价格内涵对价格认定质量予以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对犯罪数额予以明确,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准确、客观、公正的价格依据,这一做法所取得的成效是实质性的。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的价格内涵展开思考。 1价格认定工作相关内容概述 按照一定标准对一些特定物品衡量和认定价格就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价格认定工作主要被运用于以下几方面工作中,比如认定纪检工作中相关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税收的征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财物的价格、认定刑事案件中所涉及财物的价格等等。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价格认定工作是确保有序健康开展价值工作的基础,在价格认定工作中需要合理的认定价格,从而才能确保工作人员对价格开展良好的处理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在政府工作中,价格认定工作可以帮助其处理遇到的各中价格问题,能够对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予以保证,从而提供合理的价格依据以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决策,从而促进政府工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充分联系。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建立过程中,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其公平性和平等性的重要前提。市场中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动态数字,为了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予以保证,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主要的途径。 2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 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和各中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是价格内涵在两个层面所具有的含义。下面就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价格内涵这两个层面的意思。 2.1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 在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中的,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获得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例如,旧手机的价值、物品损坏后修理价值以及仿制产品的真实价值等等。某一特定人对某一人或事物的看法的局限就是“内涵”,它不只代表表面的含义,还蕴含了事物身处隐藏的东西,我们要对其进行探索和挖掘。而对价格的认定行为就是探索和挖掘的过程,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挖掘事物的真实价值。 2.2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 在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包括了区域、环节、真伪情况、毁坏程度等情况对物品价格的限定。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场景和动机都存在差异,犯罪涉及物品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比如商场中上架或未上架的物品、标价或未标价的商品、闲置或在用物品、假冒品等等,价格往往指向案件发生的具体环节,价格内涵指的就是这种对价格的限定过程。 3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对上述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进行概括,物品在不同时期、环境、形态、环节所表现的真实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主要包括物品现值、经济性价值、功能性价值、实体性价值、假冒伪劣品价值等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价格内涵进行确定时,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等物品所处的案件环节予以明确,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细化的价格内涵、明确的标价等来认定最为真实的价值。比如,针对工厂已经包装入库的产品盗窃案件,出厂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针对公司物流产品的盗窃案件,批发价就是其价格内涵;对注册商标产品的假冒生产行为,在没有实际标价和销售价格时,正品市场的中间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对假冒商品的盗抢案件中,商品的实际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 在某一标的价格中附着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类型,是统一个标中所抽离出各种特殊现象的共通点,比如网路犯罪物品价格、故意破坏物品价格、销售商品价格、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等等。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为例,同样价格类型的商品在不同的区域、环节以及其他情况下,所限定的价格内涵也是不同的。在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就具有标价、正品市场均价价格、同型号不同款式价格、同款式不同型号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多种价格内涵;而对商场中销售的商品而言,则有未上架库存商品、上架标价商品、上架但未标价商品等几种价格内涵,不同价格内涵的价格认定方法也有所差异,未上架库存商品需要按照批发价格认定价格,标价商品需要按照标价来认定价格等等。对于标的价格而言,价格类型和内涵具有指向性,价格内涵包含于价格类型,是价格类型下的细化分类,概念也具有更为具体化、个别化的特点。 为了更准确地做出价格认定结论,真正体现案件涉及标的在所处环节的真实价格,维护司法公正,从2013年起,我们要求提出事项机关,在提交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涉嫌案件性质及案件涉及标的所处特定环节,清晰填写标的价格类型或内涵,我们按照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类型或内涵,做出价格认定,得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致肯定,称赞这是对案件负责,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负责,是一种事实求是的做法。通过3年的实践,我们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把涉案标的价格类型分为 13大类,对应的价格内涵有67项,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标的的价格内涵。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对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予以恰当的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价格认定工作进步的必经之路就是对价格职能体系进行完善。同时还应当加强监管价格认定工作的力度,确保市场价格信息交流机制建立的有效性,针对价格管理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现象予以改善,对价格认定立法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对价格认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国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光建,魏嘉希.我国价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质与实践[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06):5-9. 2]凌伟斌.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认定的问题与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368. 3]徐国强,艾兴,盛婕.关于价格认定限定条件规范化运用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42-44. 4]王岩娜.浅谈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J].中国集体经济,2018(29):69-70. 作者简介:钟绍军(1969.08-),男,山东高密人,党校本科,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从事价格认定工作。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关于手机市场价格数据的研究

关于手机市场价格数据的研究 ——基于线性回归模型实证分析 重庆大学李超群、杨柳、李梨 目录 内容提要 (3) 一、手机市场现状及相关研究分析 (3) 1、品牌关注格局 (3) 2、产品关注格局 (4) 3、细分市场关注格局 (5) (1)、不同类型产品关注分析 (5) (2)、不同价格段产品关注分析 (6) (3)、不同屏幕尺寸产品关注分析 (7) (4)、不同像素产品关注分析 (8) 二、模型构建前的准备 (8) 1、数据的来源 (8) 2、模型的选择 (8) 三、用模型分析手机市场价格的相关关系 (9) 1、R软件 (9) 2、SPSS (12) 四、宏观分析 (16) 五、结论与建议 (17)

六、附录 (18) 附录1 (18) 附录2 (20) 附录3 (22)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线性回归模型,着重于研究我国手机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解释何种因素导致这种情形的发生,并且研究该一种或者几种因素与手机价格变化的影响情况。 关键词:手机市场价格因素统计分析 一、手机市场现状及相关研究分析 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手机市场延续着2010年风起云涌的竞争态势,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大品牌在新的竞争形势下调整品牌、产品战略,力争占据制高点。与去年相比,中国手机市场品牌及产品关注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新品上市方面,国内外品牌互不相让,智能、3G新品频出。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ZDC通过对中国手机市场数据的统计,推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简版)。 1、品牌关注格局: 诺基亚、三星、摩托罗拉位居用户关注前三甲,受Symbian智能手机影响,诺基亚用户关注度持续下滑。三星、摩托罗拉关注比例小幅上升。其中三星、摩托罗拉两大品牌关注比例可谓旗鼓相当。HTC则紧追摩托罗拉。第一阵营品牌间竞争加剧。 与2010年同期相比,诺基亚关注比例下滑明显,下降近15个百分点。摩托罗拉则在Android的提升作用下,用户关注度由3.8%增长至10.5%,上升明显。

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 问题 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 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__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于20xx年9月13 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xx年7月23日夜, __贺某窜至五星乡将张某家中的一辆人 力三轮车、两个液化气钢瓶、360米棉绸布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510元;20xx年5月14日夜晚,贺窜至航空路口附近卢某的租房处,将卢某的科健k519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20xx年9月8日夜,贺某又窜至金牛山某村,盗走四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得赃款360元。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 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 __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 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 __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我院经讨论认为,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即价格

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随即以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 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案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表面证据看,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均 进行了物价鉴定,但实际该案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1. 鉴定的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该案所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文书中,虽然均概述了进行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忽略了该结论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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