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周健

参编人员: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

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

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

审查人员: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设计总要求 (5)

3.1 设计资质 (5)

3.2 系统设计 (5)

4 室外管道 (6)

5 二次供水 (8)

5.1 一般规定 (8)

5.2 高位水池(箱)供水 (8)

5.3 变频调速供水 (8)

5.4 叠压式供水 (9)

6 泵房及水泵 (11)

6.1 泵房 (11)

6.2 水泵 (14)

7 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 (16)

7.1 基本要求 (16)

7.2 容积 (16)

7.3 尺寸 (17)

7.4 配管 (17)

7.5 水质保障 (18)

8 管材及配件 (20)

9 阀门 (20)

9.1 材质 (20)

9.2 阀门的设置 (21)

9.3 阀门及附件 (21)

10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 (24)

10.1 普通机械表 (24)

10.2 智能水表 (25)

10.3 水表箱 (26)

10.4 给水管道井 (26)

11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 (28)

11.1 电气设备 (28)

11.2 自控设备 (29)

11.3 仪表设备 (30)

11.4 安防系统 (30)

11.5 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 C U) (32)

12 施工及安装 (34)

12.1 一般规定 (34)

12.2 设备安装 (34)

12.3 管道敷设及安装 (34)

12.4 管道试压 (35)

12.5 阀门安装 (35)

12.6 水表安装 (36)

13 节水与节能 (37)

14 验收 (37)

14.1 一般规定 (37)

14.2 验收要求 (38)

15 运营与管理 (42)

15.1 一般规定 (42)

15.2 水质管理 (43)

15.3 巡检 (44)

15.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5)

导则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1总则

1.0.1 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及已建住宅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住宅供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0.3 基本要求:

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供水设计应符合长沙市区供水专项规划及本《导则》要求。

供水设计方案应在规划设计审批前征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意见。

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4 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2小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供水量或用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或用水量的比值。

2.0.3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0.4平均时用水量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0.5 入户管inlet 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段。

2.0.6引入管service 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0.7竖向分区vertical division 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方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0.8水头损失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0.9自灌引水self-priming

利用水体液位高于泵体,供水泵充水启动的引水方式。

2.0.10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11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

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12变频调速供水设备water supply equipment of 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0.13叠压供水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利用给水管网余压直接抽水后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14水表water-meter

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用于测量管道中流过水量累积值的仪表。

2.0.15结算水表Settlement meter

供水企业与用户进行水费结算的水表称为结算水表。

2.0.16智能水表intellectualized water-meter

用带有发信装置的水表为计量基表,可实现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远距离传送,或通过微功耗大规模集成电路加装控制器等实现计量、结算、控制功能的水量计量仪表。

2.0.17 倒流防止器backflow preventer

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倒流的装置。

2.0.18 一户一表one meter per householder

一个用水户设置一只结算水表。

2.0.19 商业漏损commercial leakage

商业漏损包含因用户水表计量不准确以及数据处理错误(水表读取和收费中)因素造成损失的用水量,加上不合法的用水量(偷水或者非法用水)。商业漏损被称为表观漏损,也被称为“非技术性漏损”。

2.0.20 物理漏损physical leakage

物理漏损源自加压系统和供水企业的蓄水池,一直延申到用户端,在计量系统中,指的是到用户计量表具;在未计量的情况下,指的是到用户边界的接水点(水龙头)产生的漏水。物理漏损被称为真实漏损,也被称为“技术性漏损”。

2.0.21产销差率Rate of production and sale

产销差率,也被称为“未计量水百分率”,指的是供水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量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的比值定义为产销差率。

产销差水量= 免费供水量+ 物理漏损量+ 商业漏损量。

3 设计总要求

3.1 设计资质

3.1.1供水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3.2 系统设计

3.2.1 当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2.2 新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已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宜独立设置,不宜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3.2.3 新建住宅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

结算水表应在建筑物的首层或给水管道井(水表井)内集中设置。

已建住宅的生活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一户两至三个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的方式。若水表无法出户,应采用智能水表。

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3.2.4 高层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

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2.5 多层住宅建筑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3.2.6 应以节能、环保、安全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3.2.7 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供水设备。

3.2.8 采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加压供水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管网供水。

3.2.9 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3.2.10 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应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3.2.11 二次加压的系统应采取全自动控制,并备有手动控制模式,必须设有备用水泵,备用与运行状态可进行自动或手动转换。

3.2.12 市政直供的室外给水环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二次加压泵房进、出水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放空装置应采用间接排水。

3.2.13新建项目中二次供水设施的电气线路图、控制程序及智能水表集中器控制程序应与政府授权的接收单位的控制系统兼容。

3.2.14 所有设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程序应对政府授权的接收单位开放、不设密。

3.2.15住宅生活供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材料及相关配件,必须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接收单位通过依法依规,按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品牌及产品。

4 室外管道

4.0.1 室外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设施。

4.0.2 室外给水管网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4.0.3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

或草地下;给水管道与其他工程管线及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4.0.4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条件不具备而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各伸出污水管外壁不应小于1.0m,端口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0.5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非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3m,车行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m。

4.0.6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4.0.7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0.8小区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网时,室外消火栓支管起端应设阀门和倒流防止器,当采用空气隔断型倒流防止器时,应设在清洁卫生场所且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 二次供水

5.1 一般规定

5.1.1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用水、节省能耗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下列二次供水方式:

1 市政供水管网——高位水池(箱)——用户(仅适用于户表改造项目);

2 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箱)——变频调速设备——用户;

3 市政供水管网——叠压式设备供水——用户。

5.1.2 二次供水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运行的功能,通信电缆及接口应埋设至指定位置。

5.2 高位水池(箱)供水

5.2.1 高位水池(箱)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当设置高度无法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应设增压泵或管道增压措施。

5.2.2 高位水池(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3 变频调速供水

5.3.1 变频调速供水适用于每日用水时间长,用水量变化频繁的场所。

5.3.2 成套变频供水设备应具有如下功能:

1 自动调节水泵转数和软启动。定压给水时,设定压力与实际压力的压差不得超过0.01MPa;

2 水位控制。当水位降至设定停泵水位时,自动停机;当恢复至启泵水位时,自动启动;

3 控制柜(箱)面板应有显示设定压力、实际压力、供电频率、故障等的窗口;

4 故障自检、报警、自动保护。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警,恢复正常运行。

5.4叠压式供水

5.4.1 叠压式供水设备应符合《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GB/T26003)、《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 302)、《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 303)的规定。

5.4.2叠压式供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干管管径≥DN600mm且最高日最大时压力≥0.28 MPa,供水量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2 进水管直径应比供水干管直径小两级或两级以上,且不大于供水干管过水面积的1/3,进水管流速宜≤1.2m/s;

3 叠压式供水设备的吸水管应设置低阻力管道倒流防止装置;

4 需征得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同意后方可选择使用。

5.4.3 下列区域严禁采用叠压式供水设备:

1 市政供水管网最高日最大时压力低于0.28MPa;

2 由于水量不足导致的经常性停水;

3 市政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

5.4.4 下列用户严禁采用叠压式供水设备:

1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蓄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影院、体育场馆等);

2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 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5.4.5 叠压式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应单独接自供水干管,宜从环状供水干管接入。

5.4.6 叠压式供水设备进出水管之间可设旁通管,旁通管应设阀门和止回阀。

5.4.7 用户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应依据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出具的当地供水管网基本参数(管径、水压等)资料。

5.4.8叠压式供水设备向管网供水时,应采用变频调速恒压运行;向高位水箱供水时,宜采用工频泵供水。

5.4.9 当叠压式供水设备进口处的压力降至限定压力时,30s内设备应自动停止运行,或减速运行。

5.4.10严禁在市政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6泵房及水泵

6.1泵房

6.1.1 生活给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新建生活给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给水加压等设备不得布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贴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泵房地面应选用浅色防滑地砖进行铺砌。水箱、水泵机组基础铺砌瓷砖,颜色与地砖一致。

泵房的顶棚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水涂料涂覆。

6.1.2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有效减震防噪声措施。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昼间55dB(A),夜间45dB(A))。

地面泵房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隔音窗和隔音门。泵房应采取消声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宜采取隔音、吸音处理。应采用弹性管道支架、吊架,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6.1.3 泵房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室内地面宜高于室外地面。因条件限制,不能独立设置的,可结合主体建筑设置,设计应采取防水淹、防震、隔噪的措施。

6.1.4 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二次供水设施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不得穿越泵房。

6.1.5 泵房内应预留足够空间。设备、水箱和管道宜垂直或平行。泵房内部布置应符合表6.1.5规定。

表6.1.5 泵房室内净距要求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间最小净距 1.0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最小净距0.6m

泵房主要通道最小宽度 1.2m

控制柜同管道、阀门连接处横向净距 1.0m

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通道0.7m

靠墙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 1.5m

6.1.6泵房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房门应独立设置,门的宽度应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出入要求,为双扇外开门,并预留机械锁加锁位置;

2 有窗户的泵房应设置不锈钢防护措施;

3 泵房与外界通道的门应装设防挡鼠板,高度0.3m,(采用防潮材质板材,贴警示标识)。

6.1.7 泵房内应设置水池溢流、机组故障、电动阀及水浸系统运行异常、水池人孔及泵房门非正常开启等异常情况的报警装置,报警信号自动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6.1.8 泵房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和排水,应采取防止外界雨水、废水、污水等进入的措施:

1 泵房设计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管或排气扇。地面式泵房应采用自然通风,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新建泵房内设置应形成对流的进出排风口,排风口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排风口尺寸均不小0.4m×0.4m,外部设置机械排送风装置,且进风口和出风口不能有遮挡物;

2 泵房设计应根据安装、使用及维修维护的要求,做好照明等采光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3 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设备及水箱周围设置环形排水槽,基础边沿设置排水沟,并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4 集水井容积不应小于1m3,深度不应小于1m。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正常运行状态可一用一备,必要时可2台同时投入使用。流量与所设计排水管道

管径相匹配。每台排水泵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且应安装止回阀、出口闸阀,排水总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泵房排水系统运行期间使用水位浮球阀控制,必要时可手动启闭;排水系统应加装远传信号,将排水系统运行状况信号接入远程监控系统中。

6.1.9单机功率大于11kW时,泵房应设起重设备,其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无法安装电动葫芦时,应在机组正上方加装吊环。

6.1.10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采用混凝土捣制,且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1m,并设置防震装置。

6.1.11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总管的震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0倍。

6.1.12 二次供水设施的配电系统应有可靠电源,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且应引入到泵房内。必须安装独立计量电表。

6.1.13 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并应设置防水、防潮措施。

6.1.14 二次供水设备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6.1.15 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m。6.1.16 泵房内应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配电箱应可靠接地,配电箱内应预留380V/32A和220V/16A电源插座各不少于一个。泵房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的供电方式,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泵房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泵房应配备UPS电源,容量不小于2000V A·h。

6.1.17 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

6.1.18 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须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网罩目数不小于18。

6.1.19 泵房内应配备水质检测台,具备取水水龙头和排水装置。同时泵房应配备拖布池。

6.1.20室外箱式泵房、水箱应安装防护栅栏,护栏材质采用不锈钢S304及以上材质,护栏高度≥1.5米,护栏与水箱距离不少于0.6m,且安装尺寸不小于1.0m×1.5m不锈钢门一扇。室外泵房控制柜及水箱应加装地线和漏电保护装置。室外移动泵房及水箱应做防雷处理,水箱顶部宜安装具有阻挡外部物体坠落水箱的防护网。

6.1.21有水箱(池)的泵房,应在泵房进、出水总管上预留DN15的水质取样支管,并安装球阀。采用叠压式设备的泵房,应在出水总管上预留DN15的水质取样支管,并安装球阀。

6.2 水泵

6.2.1 二次供水系统水泵机组的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6.2.2 水泵机组(含调节罐)应选用低噪声型,并应采用消声减震装置,水泵材质应采用S304及以上的不锈钢,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可曲挠橡胶接头等减震装置,水泵入口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上平下斜方式安装,水泵机组并应满足《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水、节能和环保要求。

6.2.3 水泵机组必须采用自灌式启动,水泵机组的选型和搭配需符合如下要求:

1 应选择Q-H特性曲线无驼峰、比转数n s适中(约为100-200)、效率高、配备电机功率合理的水泵;

2应根据主泵高效区的流量范围与设计流量的变化范围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水泵组的数量,水泵机组应按不少于三台水泵配置,互为备用;

3恒压供水时宜采用同一型号水泵,变压供水时可采用不同型号的水泵;

4多台泵组应采用每台独立变频运行方式;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 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 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 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 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 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

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 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 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 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 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 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资金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九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按照企业实际用房的需求,按实予以补偿。合计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30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合计生产厂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25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

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长沙大规划来了 到2020年 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

长沙大规划来了到2020年你所在的片区会有什么变化提示:'长沙观察'为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微信官方平台今天继续来聊长沙的发展,《长沙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透露,到2020年,将长沙建设成为中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国家创新创意中心、国家交通物流中心,打造成为有特色、强辐射、高品质的文化创意之都、移动生活之都、现代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基地、现代金融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健康养老基地。看到这些,你是不是有些兴奋了。来,再看看具体如何布局的。实施“一核、一轴、十片”的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一核”是指长沙市中心城区,以市域级服务业中心、城区型服务业中心和社区性服务业中心为层级,以江、河、城市干道为轴线,以商业中心、专业市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为支点,形成多点支撑、轴线辐射、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架构,重点发展现代金融、商贸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一轴”是指湘江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南起天心区暮云、经过长沙主城区、北至望城区,直达长江水道,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相关业态。“十片”包括星沙片、望城片、浏永片、宁金片、麓谷片、金霞片、空港片、高铁片、暮云片、坪浦片。星沙片以长沙县主城区为主体,重点发展现代商贸、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产业。

望城片以望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浏永片以浏阳市主城区为中心,以金阳新区、大瑶、镇头、沿溪为副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创意等产业。宁金片以宁乡县主城区为中心,以沩东新城为载体,加快发展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旅游产业等产业。麓谷片依托长沙高新区,重点发展信息消费、检验检测、动漫游戏等产业。金霞片以金霞经济开发区为主体,依托“一区三港”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健康养生等行业。空港片以黄花镇为主体,发挥航空、地铁、磁悬浮轨道等交通资源优势,发展临空经济,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高铁片以黄兴镇和黎托乡为主体,以长沙南站高铁枢纽为依托,发展高铁经济,重点发展商贸流通、商务会展、现代物流等行业。暮云片以暮云经开区为主体,突出地理信息、商务商贸、生态旅游等行业发展。坪浦片以洋湖湿地公园为依托,凭借岳麓科技园的优势,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休闲、科技研发等业态。重点发展十大行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金融大力支持长沙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搭建期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积极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6490551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064905518.html,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 和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驶经人行道至已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区域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处以罚款100元。其中,属本市牌照机动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违禁停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留置于该车上并拍摄影像,对违禁驶经人行道的,抄牌并拍摄影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未到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地牌照和无牌照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锁定其车轮,实施现场处罚。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沿街单位和门面业主可以在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退让有超过3.5米宽的空地; (二)有机动车辆进出通道;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设立临时停车区域的需要。 机动车辆出入临时停车区域需驶经人行道的,视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者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人民路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设立的停车区域,设立者应按要求对进出通道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城管、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按要求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机动车辆方可行驶和停放。 四、临时停车区域用于免费临时停放机动车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停车费。违者,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二OO 三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064905518.html,/fg/detail195595.html

长沙城市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请示建设部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0-2010) 》(简称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上版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城市性质: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近期规划至1995年,远期规划至2010年,远景设想至2030年。 3、城市规模:2010年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控制在160万人左右,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155.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966平方公里。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形式为“一主体、两翼、两组团”。一主体为城市旧城区周围集中联片发展地域;两翼指马坡岭泉塘为东翼、望城坡天顶乡为西翼;两组团指捞霞组团和坪塘组团。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3)《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十五”发展规划》;(4)《长沙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及《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以及长沙市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规划空间层次为:长株潭、市域、规划区、都市区、主城区。 1、长株潭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区域。 2、市域包括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和浏阳市。 3、规划区包括市区全部,长沙县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以及望城县全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4、都市区是由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及这些用地之间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包括市区、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榔梨镇、黄花镇、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5、主城区包括城市主体(即中心城区)、河西新城、星马新城。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期限: 1、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 2、中期规划:2006—2010年; 3、远期规划:2011—2020年; 4、远景设想:2021年及以后。 第六条本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空间利用各种规划以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循本规划。 第七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目录 前言 (1) 一、总则 (7)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三、城市性质及规模 (9) 四、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10) 五、城市形象规划 (12)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3) 七、生态保护与园林绿地规划 (17) 八、综合交通规划 (20) 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4) 十、防灾减灾规划 (26) 十一、分区发展与规划控制导则 (27)

前言 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素有“楚汉名城”、“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通枢纽,更是著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称0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03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2009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2008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03版总规提出的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本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2009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经过部际联席会议审查,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0〕330号)函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开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修改工作; 2011年5月-6月,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了为期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长沙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研究 十八大以来,在国家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引领下,包括湖南在内的中部地区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地区,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湖南作为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省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排位不断上升,在发展现代工业、推进科技创新上实现了“弯道超车”。进入新时代,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创新和人才是关键,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等创新高地建设,特别是要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把长沙高新区建设成为湖南省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世界一流科技园区。 与此同时,长沙高新区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使命,肩负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责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长株潭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湖南湘江新区和长株潭衡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等重大战略平台的核心区,充分发挥了对全省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领头雁”“创新核”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湖湘特色的自主创新发展之路。2018年,综合实力在科技部全国168个国家级高

新区中排名第12位;在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产业园区竞争力100强”榜中,位居第10位,是全省唯一进入前10强的产业园区。 在新的发展阶段,围绕国家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国家各部委开展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其中科技部开展了10个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科技强国的重要举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以及杭州、武汉、南京等众多的新一线城市,把建设世界一流园区作为应对全球新一轮产业技术革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长沙高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国家高新区,在国家新一轮的创新战略部署和创建世界一流园区潮流中,绝不能掉队,如果掉队,就会输掉未来!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及特点 (一)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发展概况 一流科技园区是全球科技产业革命的引擎,在科技园区的发展进程中,涌现了以美国硅谷为引领,包括美国波士顿肯德尔广场、德国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园、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英国剑桥科技园、印度班加罗尔以及我国北京中关村、深圳高新区在内的一批世界一流科技园区。以硅谷为代表的全球科技园区,具有以下特点: 1.不断涌现的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瞪羚企业是科技园区发展的主要动力。硅谷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产生,也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关闭,依靠市场作用将有价值的创新筛选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 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 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11.13)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 1

(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失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时,应做好退休、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五项社保接续工作,并提供退休、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确定,由该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 2、移交经费及方式。企业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供管理费(含每人200元档案管理费)。原已签订协议移交的企业未移交到位的,仍按原协议标准履行。新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用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账面或改制评估值抵缴管理费,差额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直部门核算,由企业补足。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直部门共同确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由企业管理的内退、协保人员待其退休后再实行移交,不再缴纳管理费。 (二)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的移交。 1、移交范围。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包括企业自办医院、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及其设备设施;供水、供电、物业 2

长沙高新区投资指南(doc 13页)

长沙高新区投资指南(doc 13页)

2011投资指南文稿 (2011.3.21) 一、园区概况 长沙高新区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的北侧,创建于1988年,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于2009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试点园区。2010年,全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达180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已跻身全国84个国家级高新区第16位,综合创新能力在全国高新区中名列第6,连续6次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园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800多家,其中外资企业近200家,海内外上市公司29家,已形成了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服务外包等支柱产业;拥有中联重科、九芝堂、梦洁、蓝猫、隆平等多个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建立了国家级的软件基地(含数字媒体产业基地、动画产业基地)、新材料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含先进电池材料及电池产业基地)、先进制造技术产业基地(含传感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湖南省光伏产业基地、湖南省环保产业示范园等,园区周边湖南大学正在建设全球最大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中心。 麓谷科技新城(简称麓谷)是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直管核心园区,总体规划控制面积117平方公里, 现已形成21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框架,位于国家重点建设的长株潭(长沙、株州、湘潭)城市群“(资

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是湖南省和长沙市重点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生态新城的样板区,主要分为麓谷建成区、信息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光伏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园七大产业功能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占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0%。区内聚集了15家世界500强企业,分别是日立、斯伦贝谢、远大铃木、华润集团、诺基亚、摩托罗拉、思科系统、戴尔、爱立信、万宝盛华、伊藤忠、富士康、联强国际、霍尼韦尔、福斯。 地理位置 麓谷科技新城区域条件优越,位于长沙市西部城区,湘江西岸、岳麓山风景区北侧,南接岳麓山大学城和长(沙)-(湘)潭西线,长(沙)-常(德)高速,城市西二环线,城市三环线(京珠高速长沙段西线)纵横贯通园区,正在建设的地铁2号线和城际轻轨均在区内设有站点,距城市最大商业中心10分钟车程,现有13条公交线路到达麓谷,依托优势路网,可以迅速进入(北)京-珠(海)高速、上(海)-瑞(丽)高速、319(厦门-成都)国道和107(北京-深圳)国道。 产业发展规模与导向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麓谷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集群,已发展了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输变电设备、水泵设备、数控机床等产业类别,聚集了中联重科、日立汽电、中冶长天、金杯电工、湘电水泵、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一、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按照长沙高新区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制度。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规划管理方式,精简工作环节,提升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以其成立以来的信用记录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的信用记录为准。上述申报范围不包含以下情形: 1.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 2.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3.工业地产类建筑项目; 4.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及承诺。 2.受理及许可。 3.监督与检查。 4.验收及发证。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 (2)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2014年修订) 目录 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前言 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素有“楚汉名城”、“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

通枢纽,更是着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称0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03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2009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2008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03版总规提出的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本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2009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请示,经过部际联席会议审查,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0〕330号)函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开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修改工作; 2011年5月-6月,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进行了为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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