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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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进阶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

本体论者,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此一对基本范畴,乃法律之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与意志

第一节现代法律意志基础

一、现代法律思想的起源:近代自然法

人的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的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他们并非天生邪恶——霍布斯《论公民》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

二、现代法律思想的意志基础

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了解)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存在的形态角度,权利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1.应有权利——权利的初始形态,乃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2.习惯权利——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3.法律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现实权利——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简答)

1.关于法律权利意义或本质的学说:

1)权利即自由;

2)权利即利益;

3)权利即资格;

4)权利即主张;

5)权利即选择自由;

6)权利即可能性;

7)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8)权利即行为尺度;

9)权利即权能;

10)权利即意志自由。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特征:

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1)表现在它是以国家的法律确认为前提

(2)表现在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上

(3)表现在法律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4)表现在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3)法律权利的可为性;

4)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简答)

1.内容构成

1)权利主体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律义务;

3)权利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法律权利必须具备的三大要素

1)利益——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2)权能——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3)自由行为——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权利与权力(简答)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1.社会权力——社会保留的权力,是社会自治的体现;

2.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或中央权力、地方权力;

3.超国家权力——由国际社会或国家集团行使的权力。

法律权利与权力联系:

1.权力以法律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

2.某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

3.法律权利和权力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4.法律权利和权力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5.它们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6.它们的正确行使都会对社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二者来源不同——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生;

2.二者要求不同——法律权利的实现不以服从为条件

3.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4.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5.二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6.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特征: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必为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义务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其特点有:

1.有明确的义务对象;

2.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

3.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特点在于: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大题、简答)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一方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法律义务;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

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

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积极履行;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还表现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转化。

四、价值选择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本位的含义:

1.它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称;

2.它概括地表述了权利为重心的现代法律制度特征;

3.它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系;

4.它代表了一种平等、横向的利益关系;

5.它反映了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演进。

义务重心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试图达到的目的)提出的理由:

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

2.人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

3.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性的。

第三章法律与利益

第一节利益与法律概说

庞德把利益分为三类:

1.个人利益——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

2.公共利益——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

3.社会利益——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第二节法律的利益调节机制

一、表达利益要求

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

二、平衡利益冲突

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三、重整利益格局

权力斗争实质上是利益斗争,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

第三节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处理

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我国法律应当体现和贯彻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充分尊重公民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即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但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的最佳的法律效果。

三、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关系

一般来说,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的追求,法律对于两者最好应予兼顾。

四、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局部利益一般应服从整体利益而不应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但也不能一味强调整体利益,应该做到两者的相互协调。

第二编法律价值论——法律应该是什么

价值论者,关于价值本质、构成、标准、评价之哲学学说也。其主要以主体之需要,客体得否、如何满足主体需要之角度,考察、评价诸物质或精神现象、人之行为之于个人抑或社会之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秩序此四者构成现代社会法律之基本价值。

第五章法律价值

第一节价值与法律价值

一、价值释义(一般不考)

1.价值具有社会性或者主体性;

2.价值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3.价值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二、法律价值

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也即法律价值具有主体性的特点。

法律价值的形成过程:

人的某种需要→某种价值观→某种价值共识→被法律确认或潜在地成为法律成立的基础→法律价值

第二节法律价值体系与法律价值冲突

一、法律价值体系(无简答)

1.从社会主体——人的角度观察,法律价值有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之分

群体价值,乃法律对某一社会群体具有或表现出有益的效果;

个体价值,乃相对于法律的群体价值而言的。

2.从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价值的客体承担者来看,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规范性价值和法律的社会性价值

规范性价值,乃法律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社会性价值,是指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所实现或满足一定社会群体和个体的社会需要。3.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工具价值,法律规范被用来评价、调节、控制和处理人的行为以及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目的价值,体现在法律中的人类目标追求。

4.从法律的不同类别出发,法律价值还可以分为国际法价值、国内法价值和其他法律价值

二、法律价值冲突(大题)

1.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1)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是导致法律冲突的客观原因;2)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是法律价值冲突的主管原因。

(1)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2)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3)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2.法律冲突的危害:危害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正当性和法律的效率。

3.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利害原则,苦乐原则,法律价值等级体系论(价值位阶原则),法律价值中心论。

第六章法律与正义

第一节正义释义

一、正义与正义论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执行法)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正义论》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尽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凯尔森《什么是正义》

二、正义的划分

(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小题)

分配正义,考虑的是每个人各得其所,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力和荣誉,强调根据比例进行分配;

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弥补该损害,不管好人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强调对损害进行等价的弥补。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个人正义,在制度本身正义及个人已接受这一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尽的责任;

制度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与安全。

程序正义,实际是一种以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要求坚持公正标准促进纠纷的解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亦存在不依赖实体正义的独立的程序正义。

第二节关于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非常重要)

法律与正义关系代表性学说:

1.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该观点认为法律本身即正义,即是否正义由法律决定。

2.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该学说认为,正义和法律密不可分,正义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尺度,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必须蕴含、体现和实施正义,反之就不是法律。

3.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该观点既否认正义是法律的基础和标准,也否认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和尺度。

第三节作为法律价值的正义(了解)

一、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道、平等权利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也应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

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三、正义是法律进化和法律革新的推动力

第四节通过法律实现正义(了解)

一、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二、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

三、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七章法律与人权(非常重要)

第一节人权释义(思想家学说,概念,无大题)

一、人权概念的发展

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们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和处死——《大宪章》第29条

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权利”的口号,在《战争与和平》中专章论述“人的普遍权利”问题。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率先对人的自然权利做出了革命性和奠基性的规定。

洛克进一步阐发自然权利学说,认为自然权利是指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弘扬了“自然权利”思想。

二、人权释义

所谓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政治权(个人的各种政治权利、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社会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平权等。三方面含义:

1.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2.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3.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三、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按照基本存在形态的不同分类:

1.应有权利

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法定权利

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

3.实有权利

第二节法律的自由价值(超级重要,考的内容多,概念区别,名言等,一般无论述)

一、自由与法律自由

(一)自由释义

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提出并区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基本观念。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自由。

英国思想家柏林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本质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积极自由则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

共和主义的自由,自由既不等于无干预,也不等于积极干预,而在于无支配,即没有他人的主人般任意施加的影响。

(二)法律自由(含义,可能简答)

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几层含义:

1.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3.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

所谓法律的自由价值,是指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法律将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3)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4)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2.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四项基本原则:(简答)

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2)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3)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4)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第三节法律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与法律平等

(一)平等释义

1.平等不是平均;

2.平等和特权相对立;

3.平等和歧视对立;

4.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对待。

(二)法律平等

相同的情形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形不同对待。法律的平等要求对相同的和不同的情形予以有差异的并且合乎其本质的对待。

二、法律的平等价值

法律的平等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简答)

1.法律使平等的理念权利化、法律化;

2.法律对平等权利予以具体规定,为平等的实现提供统一的标准;

3.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切实可行的和最重要的手段。

第四节法律的人权价值

一、人权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可能论述)

(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1.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2.人权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律对人权的作用

法律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分为两个层次:

1.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1)立法保护

2)司法保护

3)个人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2.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国际人权法类型:

1)人权宪章类;

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3)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

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

二、中国对人权的认识和保护

1.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问世;

2.2004年,修改宪法,“人权”入宪;

3.2009年,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第九章法律与秩序

第一节秩序与社会秩序

一、秩序

二、社会秩序

自然秩序——表现在各种自然现象之中的规律;

社会秩序——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秩序。

社会秩序的特征:

1.社会性;

2.稳定性;

3.可预测性;

4.功能性。

第二节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含义(区分,辨析)

两种观点:

1.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等出发理解法律秩序,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等等;

2.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治秩序。

教材观点:

法律秩序,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仅仅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是以上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

二、法律秩序之下法律的主要特征(选择,等)

1.实在性——法律规则在形式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即,法律是由国家政府机关制定、公布的成文规则;

2.强制性——法律不仅是由政府机构制定的,而且还是由国家的权威强制实行的;

3.普遍性——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法律非为个人制定,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立法的普遍性”和“判决的一致性”;

4.自治性

1)实体内容的自治性

2)法律机构的自治性

3)法律方法的自治性

4)法律职业的自治性

第三节法律的秩序价值(小题)

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其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价值。

秩序作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统治。

一、和平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以和平的方式避免和解决可怕的暴力冲突,为此法律必须包含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

二、安全

为保证人民拥有普遍的安全感,就必须采用法律的手段反对和遏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第三编法律方法论——关注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方法论者,关于法律方法之系统化理论也,即以法律观(关于法律为何之根本观点)为指导运用法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三者为其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

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其解释主体无限制;

狭义的法律解释,其解释主体主要是指法官(或法院)的解释。或者,特定国家机关的解释和法官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的解释的特征有:

1.解释主体特定性;

2.解释的内容一般具有抽象性;

3.法律效力的普遍性。

在我国,法官解释的效力范围仅涉及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普遍效力。

二、法律解释的必然性(简答题频率高)

必然性的原因:

1.法律文本的语言特性;

2.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3.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4.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

法律解释具有必然性,它是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手段和工具。

三、法律解释学发展过程简介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了解)

所谓法律解释的目标,指的是法律解释所要得到的目的或结果,具体说,就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文本或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的探究,以达到理解和阐明法律意旨的目的。

1.主观说

又称立法者意图说,其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理由:

1)立法者是有意思行为的主体;

2)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献探知的历史事实;

3)根据权力分配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在于制定法律。

2.客观说

又称为读者意图说,其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蕴含的法律意旨。理由:

1)不存在一个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

2)法律与立法者意旨并非一体;

3)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一般人所信赖的是法律文本中客观而合理的意思,而非立法者的内心意思;

4)根据客观说立场实践,最能达成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

3.折衷说

该说认为,解释者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以此明确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而当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在文本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探究可能的理由,以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指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三方面的要求:

1)主体合法——解释主体须有解释权;

2)程序合法——须在法定权限内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内容合法

2.合理性原则

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应当合乎常理、公理、道理。基本要求:

1)解释应合乎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社会价值观;

2)解释应合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

3)解释应合乎自然规律、科学基本原理和公理;

4)解释应合乎最基本的社会常识。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三)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要求:

1.要求解释者通过立法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去准确把握和理解立法意图;

2.还要考虑当下待决案件及其相关的社会现实状况,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已经发展变化的现实,并将两者统一于现实的需要。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基本含义,区分,辨别)

一、文义解释

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平义解释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该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解释法律文本的日常语言时,应当根据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语言习惯和语言规则,用其最自然、最常用、最明显的含义加以解释。

对专业语言的解释,应当遵从所属专业或行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二、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

又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出发,联系相关上下文即其他相关条文对该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积极作用表现在:

1)有助于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意思;

2)有助于克服法律条文间的相互不协调、矛盾和冲突。

局限性:

如果不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容易导致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

2.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主要作用:

1)准确的法意解释所给出的解释结果有较大可靠性;

2)它可以作为限制解释和法律续造的工具。

3.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扩大其含义覆盖范围,以求正确地阐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应在法律条文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4.限缩解释

又称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宽泛,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缩小其含义覆盖

范围,使其局限于文义核心,以求正确地阐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5.当然解释

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规范目的的衡量、事理上或情理上以及逻辑上的关联,某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比较,更具有适用的理由,故将该事项解释为该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一种解释方法。

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6.目的解释

指法律的解释者根据法律的目的,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作用:

1)对法律文本中的明显错误予以修正;

2)消除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歧义或模糊。

7.合宪性解释

指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功能:

1)具有参与法律解释内容之决定的功能;

2)具有控制法律解释之结果的功能。

8.比较法解释

是指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基本形式:

1)直接援引外国法;

2)吸收、借鉴或参考外国的法理。(更为常见)

三、社会学解释

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一般步骤:

1.对其中每一种解释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

2.以社会目的对各种社会效果进行对比、评价和衡量;

3.确定何种解释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更佳、更符合社会目的。

局限性:

1.解释的空间更为广泛,解释者的自由度也相对扩大;

2.由于社会目的的多样性,使得解释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3.由于需收集大量事实,并对其真实、可靠性予以证明,故而其成本较高。

四、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问题(很重要)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应遵守如下规则:

1.文义优先规则。

必须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文义解释得到的结果是单一的,则一般无须进行论理解释,除非出现多个结果,方才继之以论理解释;

2.在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充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的意义内容。如仍不能得出结论,则做目的解释探求立法目的。最后作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

3.仍不能得出结论后,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4.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结果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可能的范围;

5.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且各种解释均言之有理,则应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出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

第四编法律社会论——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状况,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社会论者,以法外之视角,阐明法外之理,及关于法律之理论。

第十四章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社会释义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第二节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可能考简答)

1.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法律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促进社会发展,或者阻碍社会发展。

3.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4.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因素,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的系统稳定和均衡的特殊功能。

总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第三节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观点提出者,局限性,简答)

庞德提出,其把“社会控制”一词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他认为,社会控制的目的在于其有可能为大多数人做更多的事情。

社会控制,在广义上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们社会化的所有措施;狭义上则总是与异常行为相联系,指人们如何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异常行为做出反映。

法律的社会控制的表现:

1.社会控制首先表现为通过法律行使国家的职能;

2.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局限性:

1.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有其自身的时空范围,既不能存在于所有的历史时期,也不能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

2.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不是很稳定的;

3.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难以周到地调整所有特殊的人类事务;

4.法律规范无法毫无遗漏地调整所有法律应调整的领域,法律漏洞等情况总是会出现。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教材知识点整理(2019最新编订)

六年级下册教材知识点 一、拼音: ㈠多音字:第1课P2缴;第9课P37吭 ㈡容易读错的字 边鼻音;平翘舌;前后鼻韵;其他 ㈢声母表、整体认读音节表、韵母表、字母表(大小写) 二、汉字 1、要求会写的80个字(教材后生字表)能辨别其音、形、意并能运用 2、会用音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查字典、词典 三、词语 1、要求掌握“词语盘点”中“读读写写”的词语,了解“读读记记”中的词语 2、积累下列词语: (1)、抄写你认为需要积累的词语:第10课课后思考练习第4题P51 (2)、关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精神方面四字词语:回顾与拓展(五)日积月累P120 (4)、邯郸学步:回顾与拓展(一)“成语故事”P21 (5)、舍本逐末:回顾与拓展(五)“成语故事”P121 3、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思:第3课课后第2题的第1小题;第14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71;第20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113(理解词语的方法: a、运用工具书; b、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 c、联系生活实际; d、联系上下文………) 四、句子: 积累佳句 ⑴课文中的优美语句:

抄写课文中喜欢的句子:第1课课后第4题P6;第18课课后第3题P103;抄写课文中对自己有启发的语句:第3课课后第3题P10;第20课课后练习第4题P113 ⑵有关人生哲理的格言:回顾与拓展(一)“日积月累”P21 ⑶富有人生哲理的隽语:回顾与拓展(四)“日积月累”P96——P97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方法:联系上下文、联系时代背景、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抓重点词语体会等) ⑴联系课文,理解句子的意思:第1课课后练习第3题P3 ⑵联系生活实际理解:第2课课后练习第2题P6 ⑶结合生活事例理解:第12课课后练习第2题P57 ⑷联系上文理解:第14课课后练习第3题的第1小题P71 ⑸结合注释理解每一句话的意思P3 五、阅读: 训练重点:把握主要内容,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表达感悟的不同方法,体会作者的表达方法,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读课文,要学会浏览;要有自己的见解和感受;弄清文章的详写与略写;了解文章的叙述顺序 1、要求朗读的:⑴第1课P3;第2课P6;第3课P10;第5课P14;第9课P37;第8课P30;第9课P43;第10课P50;第11课P52;第12课P57;第13课P59;第18课P103; ⑵古诗:回顾.拓展二“日积月累”P43;回顾.拓展三“日积月累”P64—65;古诗词背诵P144—153 ⑶综合复习阅读材料P154—172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744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Learning experience of Jurisprudence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

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离成功会越来越近。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2】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

大一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 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 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1.doc

11级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 根据法理老师给的重点从《法理学》光盘里挑选出来的习题,希望对 大家期末复习有帮助。--黄志民C1:导论: 一、名词解释: 法理学 二、单项选择题: A)的关系。 1.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A. 一般与特殊 B. 整体与局部 C. 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2. “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 C)提出的。这一观点是( A. 罗尔斯 B. 庞德 C. 哈特 D.卢曼 C)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3. 在中国,( A. 康有为 B. 黄宗羲 C. 梁启超 D.杨度 三、多项选择题: AB1.以下哪些是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A. 法律解释 B. 法的适用 C. 刑事责任 D. 行政处罚ABCD)。 2.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 A. 法律价值论 B. 法律社会论 C. 法律形式论 D. 法律本体论 C2:法的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 D )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 A.法律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 A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私有制的产生 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 B )。3.法产生的标志是( A.原始社会的习惯B.习惯法C.成文法D.奴隶制国家

A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4.(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1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C )。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 A 资本主义法律了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 现有后, B 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C ).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6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D )。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B)。 .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8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D.罗马法 A )”传统的法典是(。9.在19 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 B 《普鲁士法典》.二、多项选择题:到(.法典 D D A.《拿破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的过程。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C.成文法A.习惯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 (B.习惯法 习惯) 。)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ABCD B.体现本质不同A.产生方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D C.适用范围不同 。)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ACD .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A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D 。 BCD ) 4.在原始社会中,(.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A B.没有习惯法

大一新学期学习计划【5篇】

大一新学期学习计划【5篇】 大学生有很多自由支配的时光,做好学习计划才能够合理利用时光,才能让大学时光充实起来。下而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大一学习计划”,欢迎阅读与借鉴! 大一学习计划1 有人说:"大学四年没有挂过科、没有逃过课、没有谈过恋爱,人生不完整。"按此理论,我的大学人生极英不完整;也有人说"university"音译就是"由你玩四年",但从我现在的工作经验来看,这种理解也是存在巨大偏差的。大学生活究竟怎样过,且听我跟你慢慢说?????? 大学就好像是一条珍珠项链,学术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幺幺线,多姿多彩的活动和色彩斑训的生活是珍珠。珍珠固然夺目,但如果失去了丝线,也就失去了展现美丽的件骼。切记,不要迷失在珍珠璀璨的光芒之中,努力学习依然是我们重要的使命与工作。 必修课的学习 重视基础、扎实学习。本科四年的学科学习本质上来看只是一个基础知识普及的学习,对于专业知识的深入与拓展涉及不多。所以,大一期间任何学科的学习都是从基础学科入手。我是法学专业的,大一第一门课是法理学(即法哲学),学起来真的是枯燥无味,与我想象的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陈词的场景背道而驰。当时没有任何学习法理学的动力,甚至想过放弃,但是后来发现一切基础知识都是后来学习学术发展的依据,在大三我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时,慷慨陈词的很多内容也都来自基础知识的积累。 注重兴趣、专业立向。学必修课还要充分考虑个人对于学科的兴趣以及培养学科兴趣等方而。很多同学到了大三准备考研的时候才开始考虑是否要继续学习本专业的内容、自己是否对专业课学习有兴趣,这个问题我更建议大一学习专业课伊始就考虑。其实我们对于专业的兴趣分为两方面:一是开始就有浓厚的兴趣;二是在学习中培养了浓厚的兴趣,所以兴趣是可以后天培养的,我们要准备好在学习中积极培养对于专业的兴趣、左位专业发展方向,让自己最终顺利选择考研升学的专业以及学校,同时对于以后择业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关注授课重点、感受人文气息。在四年的大学学习中一泄要注意学习重点的梳理,特别是对于听课笔记的总结。在大学中,完整的笔记就是最好的考试复习材料和考研的专业课复习材料,甚至可以复印后"内部销售"的。所以,在大学中要学会记录课堂内容,并且能够及时整理总结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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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学习计划 新学期初始,一切事物都充满了活力与生机。新生活意味着新开始,新开始象征着新的挑战。作为学生,我一直秉着不断进步的宗旨,在新学期我有以下学习计划 一、首先,明确自己的专业,明确自己即将面对的专业先充分了解它. 二、积极认真完成每一次老师布置的作业,做到主题突出,色彩鲜明,同时广纳各方意见,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三、注重学生会部门之间的宣传交流工作,互相沟通。 四、积极配合我院内部其它部门的工作,以及我院学生会的工作,共同努力,全力以赴。不管是生活,学习,思想,人际关系,工作等等,都要全面发展。 第一学期是我的摸索阶段,现在是我的实施阶段,我要结合以前的学习经验来指定这学期的学习计划. 首先,我要在学生会中磨炼自己,并且可以充实自己的课外生活. 其次,我要在社会上寻找机会,找一些我能干的工作,来丰富自己的入社的能力. 第三,广交朋友,寻找机遇。 第四,学习还是挺重要的,合理安排自己的自习时间. 第五,不管今年有什么活动,我只要能参加的,尽量参加。 第六,生活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 第七,认真抓住每一次机会,让自己的能力尽量发挥.

第八,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如果能舍得和放弃的,我都不会太在意,细节成就成功. 第九,努力的完成每项任务,无论是大事、小事,都认真的对待,命运是可以靠自己争取的. 第十,活出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对自己做全面详细的分解,争取在毕业之前,合理利用学校的天时、地利、人杰,在学校多考一些证件,丰富自己的人生空白。 第十一,学会自定目标与计划,有了目标才会有努力的方向,有了计划才能合理规划,才会有奋斗的激情。 第十二,2014年一起加油吧!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本重点整理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2.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3.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哲学基础。 2.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3.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 4.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三.论述世界观与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1.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其二,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2.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四.论述普遍联系主要内容。(分析题) 1.联系是指事物内容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2.联系具有普遍性,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 五.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运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六.论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达。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是个性。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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