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婚姻法

论我国新婚姻法
论我国新婚姻法

摘要

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成为夫妻,因婚姻关系夫妻互相成为配偶的身份,从而产生了相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产生法律上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是夫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直接关系到与婚姻财产相关的民事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学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婚姻中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财产分割;

目录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概述 (3)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 (3)

(二)夫妻财产制度特征 (4)

(三)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内容 (5)

二、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

(一)立法结构不完整 (6)

(二)立法内容有所欠缺 (7)

三、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8)

(一)明确夫妻家庭经济责任的承担 (8)

(二)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 (9)

(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论我国新婚姻

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分割等方面的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度直接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它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保障了老幼病残者的生活,促进了家庭生活的稳定。为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各国法律都将其作为婚姻法律制度调整的重点,把其作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意义尤显突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为法定财产制。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性理论出发,剖析和总结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理论联系实证,从中探寻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提出改进意见进行法律完善。本文在此希望通过自己浅薄的探讨能引起大家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关注,对今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等有所裨益。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亦称婚姻财产制度,是确定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

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1]由于各国传统不同,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称谓也不相同,《法国民法典》中将其规定为夫妻财产制度,而《德国民法典》中则称其为婚姻财产制度,虽然使用名称不同,但其所规制的内容却没有差别。

从广义角度理解,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度特征

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呈现以下特征:

1.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结合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作为夫妻享有财产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具有主体特定性的特征。[2]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也就谈不上夫妻关系,更不存在夫妻财产权,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共财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能是民法中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另外,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同性间婚姻关系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当事人不能根据婚姻法来主张配偶权、扶养权等专属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但如果同性伴侣分手产生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司法实践中,己经有法院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了这类民事纠纷案件。

2.夫妻财产制度的依附性

夫妻财产制度的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财产制度并不能脱离特定的身份而独立存在,以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先决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更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反之,如果双方离婚,身份关系的解除将会导致财产关系的消灭。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因此其调整的主体也是平等的,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1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法商研究》,2009年4月.

2隋彭生:《法定享息的本质一用益的对价》,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6月.

份额大小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无须考虑各方对共同财产积累所作贡献的大小、各自收入的多寡、实际开支多少等因素,因此,夫妻双方都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3]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无权违背他方意志而擅自处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平等。

4.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同构一体,不可分割。[4]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应既注意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又要留守自身固有的法则,做到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三)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内容

为明确婚姻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家庭稳定,从广义角度看,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类型

主要是从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设计出发进行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用封闭式立法,主要涉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侧重对弱者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设置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及特有财产制“三位一体”的体系,以期保护各方利益。

2.夫妻的财产权利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一大特点,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因此其所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平等性。[5]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为保障和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立法还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3王晓晨:《对我国夫妻离婚时已购房屋分割之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美]西奥宁.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转自李正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中国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3-16

5牛德林:《人力资本”理论评说》,(学理论)2010年第5期.

3.夫妻双方家庭费用的负担

家庭生活费用是指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行及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主要有: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的教育费用;在家庭范围与第三人交往时所需的经济支出等。尽管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但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弥补了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

4.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市场交换,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和债务纠纷,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了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这是现代婚姻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6]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更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维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维护的是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5.夫妻财产的分割与清算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7]这主要适用于共同财产制下的夫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与清算。夫妻财产分割最能充分体现两性权力关系的本质以及他们对家庭财产的实际占有、处分的权力分配,男女两性虽然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但事实上女性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始终出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结构不完整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还远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立法结构:首先,缺乏通则性的一般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是对夫妻财产制诸多共同事项的归纳,是处理夫妻一般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作用主要有两个:(1)帮助夫妻或

6朱必祥:《人力资本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56.P12-15

7陈雪:《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实务研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司法机关理解、适用夫妻财产制;(2)在立法技术上,避免重复规定,简化法律条文。其次,法律条文的规定过少,在形式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新的《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3条,而要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结构则至少需要几十个条文才能建立起来,如《德国民法典》在家庭法一编中共设194条来规范夫妻财产制,《瑞士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则专设一章共四节70条。[8]我国的立法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夫妻财产制内容的要求。并且,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被放在了离婚这一章中,造成了体例结构上的不完整。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是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从夫妻财产制的其他内容中割裂出来,显然是立法结构上的一个缺陷。

(二)立法内容有所欠缺

1.有关财产责任规定的缺乏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可能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债务关系。而在各种财产制形式下以何种财产对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进行清偿,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以解决在民事交易产生且与夫妻财产相关的各种财产责任问题。[9]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种财产制度下的财产责任承担的问题。

2.知识产权归属不明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10]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及配偶对方不公的潜在风险。

3.家庭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明确规定

8邹芳:《夫妻共同无形财产问题的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蒋月:《试论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在在离婚时视为财产予以分割》[J],法令月刊,2009. 92.

10[美]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法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P15-19

夫妻是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联系而组成家庭,家庭的正常运作却是需要日常费用的支出来维持,不可避免地就产生了负担家庭费用的问题。[11]但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下夫妻双方在家庭费用的负担上的责任情况。

4.没有规定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应由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与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两部分组成,婚后所得共同制是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财产制度不能加以调整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又未对其作出约定的,应当设立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救济夫妻一方的必要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弥补法定财产制的不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是将会加大财产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5.对于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统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在法律上认为夫妻分居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现行法律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仍为婚后所得财产。[12]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妥。分居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夫妻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的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力与合作关系存在,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

三、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夫妻家庭经济责任的承担

依照民法学中关于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即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的不是按比例或者按股份的处理权,而是双方应当共同管理、共同处分的共有财产,这也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职能。[13]因此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乙方都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处分;但涉及家庭重

11于立,王询:《当代西方产业组织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0-81.P35-38

12王勉:《离婚时学位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可分性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3王竹青、薛峰:《关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总第297期.

大利益的处分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且须经夫妻双方书面确认才可认定有效。特别是对共同财产进行较大变动时,一方如若未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法律应当确认其行为无效;如果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具有经济损失请求权。另外,一方因有特殊原因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他方拒绝分割的,该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决。[14]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补偿请求权制度,明确出现单方将共同财产用于个人特有财产或者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解决,并按照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获得较多补偿的原则。对补偿请求权的使用也应该进行明确的限制,即仅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才能使用该项补偿请求权,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情况下不能适用。

(二)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

确立夫妻分居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确立分居制度,有利于避免夫妻草率离婚。规定分居制度后,允许意图离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定程序进行一定期限的分居,有利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理性思考自身的婚姻状况以及自身的责任,更全面考虑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审慎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避免一时冲动。事实上许多濒临破裂的婚姻在分居后都得到挽救。[15]其次,确立分居制度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是否届满一定的期限,纯属个人隐私,他人既不便过问也无法知悉,这就为离婚当事人的举证带有困难,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的性质难以认定。第三,确立分居制度,有利于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使夫妻在分居期间各自所有、管理的财产有了法律的保护,对夫妻个人债务处理及分居结束时财产归属的认定有了依据。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实行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约定除外),而在分居、离婚诉讼阶段的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按照一般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实意愿。

(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有关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利于

14朱莹:《离婚财产分割、损害一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P23-26

15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P65-68

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即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16]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结论

近现代以来,夫妻财产制度之所以能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受到重视从而成为立法重点和焦点,归根结底,它不仅涉及到家庭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更是影响到经济交易的安全,更能反应出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在普通的民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基本以成年人为主,而且大多数的己经是缔结婚姻关系,组成家庭的人员,其在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等,都会最终影响到整个民事交易。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苍白,因此新《婚姻法》在修订时,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必须作为修改的重点。与修改前相比,条文数量上增加,内容上也发生相对比较大的变化,但是在满足实际社会需求方面上存在许多缺陷。

16黄松有著:《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P40-45

参考文献

[1]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法商研究》,2009年4月.

[2] 隋彭生:《法定享息的本质一用益的对价》,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6月.

[3] 王晓晨:《对我国夫妻离婚时已购房屋分割之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美]西奥宁.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转自李正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中国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3-16

[5] 牛德林:《人力资本”理论评说》,(学理论)2010年第5期.

[6] 朱必祥:《人力资本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56.P12-15

[7] 陈雪:《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实务研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8] 邹芳:《夫妻共同无形财产问题的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蒋月:《试论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在在离婚时视为财产予以分割》[J],法令月刊,2009. 92.

[10] [美]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法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P15-19

[11] 于立,王询:《当代西方产业组织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0-81.P35-38

[12] 王勉:《离婚时学位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可分性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3] 王竹青、薛峰:《关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总第297期.

[14] 朱莹:《离婚财产分割、损害一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P23-26

[15] 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P65-68

[16] 黄松有著:《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 P40-45

[17] 马原著:《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P28-30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最新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是公民一生中重要的事情,我国很早就颁布了婚姻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结婚、离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在婚姻法实施之后,最高法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被成为新婚姻法。任何法律法规都有适用范围,那么,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给出的说法。 一、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新婚姻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 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二、新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做了修订? 1、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新婚姻法辩论赛 整理

争论的要点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使女性的婚恋观有所改变?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要是男女在结婚之前愿意将对方的名字加在自己所有的房产证上,那么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 很多时候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常见的,而有的男女想要在结婚之前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而关于婚前买房的归属问题又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吗?这个问题,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的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 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二、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按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可以解释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新婚姻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引起各方热议,一边是讨伐,一边是掌声,不少“围城”外的人士也持看热闹或戏谑的心态,发表着自己的心声。网上热帖牵出“婚房话”:老婆称房产证不联名就不生孩子 18日,在海南在线上,网友雨天小吃店发表了一则《婚姻新法第三天,怀孕的老婆说房子不加名字就不生孩子》的帖子。截至当晚11时,已有5728人点击该贴,74名网友作出回复。 帖子里称:如果没有8月12号的婚姻法新解释,我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只要去做个公证,证明是父母出钱赠我的房,它便成了我一个人的。我对岳母说,这房款是我父母多年的积蓄,就算我同意加老婆名字,我父母也未必同意。我和岳母的关系就这样搞僵了。 “这两天,孕妇老婆一直不肯理我,我担心不愉快的心情会对肚子里的宝宝不利,可房子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我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我家故意的,我到底该不该在房子上加老婆名字?”雨天小吃店在帖子中还称:昨天,老婆莫名其妙地说,女人帮男人生孩子做家务,可惜老公将来要是出轨,女人还得净身出户,倒还不如别生孩子好了。如果她以打掉孩子做要挟(孕期才40天),强迫我在房产证加名的话,我该怎么办? 力挺爱她,房产证就加上她的名字 跟帖的不少网友都站在了发帖人的老婆一边,认为既然是一家人,既然是爱老婆的,那么房产证就应该加上老婆的名字。网友六月荔枝红回复说“你如果爱你老婆,决心和她过一辈子,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很过分吗?做不到吗?除非你一开始就想以后离婚分家。女人为你奉献青春、为你生孩子,她会失业、会老得快,这点小小的要求很合理。” 还有网友称,如果你觉得你爱老婆,就写上她的名吧,不要让她不安,你老婆不是为了你的家产而嫁给你的吧?只是为求安心和你的承诺,如果你以后真的不要她了,你能保证下个女人不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我非常赞成男女双方都要独立、有自己的事业,你试试去怀胎10月,分娩后还能带着孩子一起上班吗?就算你敢这样,也没有公司敢用你,所以,女人至少有几年无法工作,这样的要求不过分。 “当然要加上,加上只会促进家庭和谐,你老婆都愿意给你生孩子,难道你就不能满足她这点小小的要求吗?除非你现在就在为自己今后出轨离婚做铺垫,否则加上她的名字一点顾虑都不应该有,如果怕你老婆以后出轨分你的房子,可以去作个公证,写上如果将来老婆出轨提出离婚,她就得不到那一半房产。” 反对应该把房子过户到父母名下 网友hntwx表示,“生儿育女是双方的责任,为什么女人总认为这只是女人为男人奉献青春、为男人生的孩子啊?女人的悲剧,其实是女人自己造成的,要想男女平等,其实双方都要独立才行,自己不能独立,何来能力要求平等?” 在网友babyblue1900看来,发帖人如果把老婆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娶了媳妇忘了娘。他回复称,“那是发帖人父母一辈子攒的血汗钱,不能随随便便送给老婆。女的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但是不需要建立在将男方父母买的房子归自己所有的基础上。我觉得你应该办公证,把你的名字去掉,直接写你父母的名字。这样你们以后不管老人,老人也有所保障。” 还有网友回复说,“虽然是合法夫妻,也有出意外的时候,转身就是陌生人了,到时候很多东西要分清楚、算清楚的。当然,如果你不在乎这些身外物,那又另说。”“为什么总是一边倒的论调?——为什么没有人假设是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或买了房子送给女儿结婚?如果这样,离婚时男人同样也得净身出门!” “以前老人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人嫁人就是图个物质生活的稳定。如果房子什么的都算的这么清楚,那还不如单身。” 女性成置业潜力股

2015新婚姻法

首先我们看看,新【婚姻法】的新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3,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后双方离婚,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四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四十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十四万现金默默离开。四十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少的,这种婚姻法叫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 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 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轻松的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众所周知,自古中国就有男方买房子结婚的传统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中,存在很多利益之间的问题。婚姻中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使用,会在一些矛盾中爆发出来。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您是否能让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面对婚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对于《婚姻法》也在不断完善。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依然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夫妻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摘要:本文是一篇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比的调查报告,文章首先运用文献资料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论述,总结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的一些特征,然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观念进行对比;论述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的观念以及变化的原因,分析由于观念变化带来的影响等。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家庭传统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诞生的那天起,它就与社会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并相互影响。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之上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 ,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有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每一次变革,都不可避免的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设置的一个方面,并不只是被动的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起着反作用。一种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对一个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中国近代社会经历过几次大的转型,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新中国的诞生,第三次是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这次改革春风的沐浴之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国外的文化纷纷传入中国。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得到改变,家庭的功能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或多或少的丧失,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自然而然的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尤其是当代大学生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是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还是有批判的继承; 父母,婚姻,子女对他们究竟意味着什么责任,累赘还是甜蜜的负担。 (一)大学生对父母的态度: 1.家庭功能: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社会成员情感与经济的最基本的承载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多地发生在家庭中,家庭也是成员间物质经济的集散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功能不断转移和丧失.调查中发现,在问及"当你有心事或遇到困难时,经常和谁聊聊"时,而69.1%的同学选择了朋友或同学,其次是"自己憋着",占20.7%,而选择父母的只有10.3%,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仍然是家庭, 另一方面也凸现出中国大学生经济上还未独立, 虽然在校大学生年龄已经在 21—22 岁左右, 但是在经济上他们仍然需要依靠家庭供给.这是社会文化氛围造成的, "成年人"却未成"人" 的局面,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亟需改变的现状。 2.赡养方式: 传统的家庭观念要求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子女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于是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相继出现,为人们解决这一负担。但是在调查中,当代大学生赡养老人的方式并未有多大改变。在问及"你认为那种赡养方式最好"时,其中选择"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男生占 41.4%, 女生占 60%;选择"各自生活,经常探望"的男生占 41.4%,女生占 29.2%。可以看出,选择多数集中在"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及"各自选择,经常探望"之间,选择敬老院的少之又少,男生选择"送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占 10.3%,而女生占 3.1%;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后,在"

“新婚姻法”理论学习活动心得

“新婚姻法”理论学习活动心得 “新婚姻法”理论 学习 活动心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需要处理。此时,《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及其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技术性,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部法律或者说 一部良法,他需要考虑的不仅是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风俗 及此法律对社会效益的影响,如果一部法律丢开中国国情,忽略中国五千年来形成的风俗,道德观念,那么这部法律只是一部闲法,没有可操作性。 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盒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婚外同居补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夫妻 双方婚后财产纠纷此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是解决财产纠纷,亲子鉴定,离婚协议等,对那些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之前婚姻司法解释二和一中规定的婚外同居补偿没有规定,取消了,这加剧了在中国社会,中国家庭中男方占绝对优势的状况,使男人更嚣张,小三的利益反而得到了保护,可谓在这一点上是强者的法律,男人的法律。 在中国的五千年传统风俗及道德观念中,男人的地位一直高于女人,男尊女卑的情况屡见 不鲜,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和谐发展,男女平等已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观念。虽说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前由一发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不管其一个人付按揭还是夫妻双发共同支付,如果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首付者,表面上看这是强者法律,但殊不知,解释三里没有指明首付者必须是男发还是女方,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在维护男女平等,鼓励女性强大起来,女人可以作为经济上的强者,女性也应该 借此规定提高,增强经济独立能,并且法条第四条的规定也有利于打击小三,保护女方利益,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质上是承认,维护男女平等,符合经济飞速发展,需要提 高全民素质经济能力的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今时代的婚姻关系是平等的,同时婚姻关系也是自由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婚姻关系是无限制的,正常情况下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我国婚姻法来进行保护的。所以在婚姻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什么纠纷的话,大家可以仔细查询一下婚姻法当中的相关法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 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

体规定。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 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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