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样本)

证人证言

我叫车明,身份证号:220104************,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检部从事质检工作。2009年2月28日15:00时左右,我正在芯板线处检查质量工作时,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我回头一看,赵金良同志的左手食指鲜血直流,应该是在用芯板截头锯截木条的时候,芯板头飞出将他的左手食指碰伤,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09年3月24日

关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样本)

劳资科:

***同志于****年**月到我单位,在****(部门)从事****(工种)工作,身份证号:**********。

****年**月**日**时,***同志在工作时*******(详细说明什么原因导致受伤情况),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

我单位同意为***同志申请工伤认定。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签字并表明是否申请工伤认定)

****部门

****年**月**日

关于王丽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王丽同志于2006年9月18日到我车间工作,从事表板拼接工作,身份证号:220102************。

2009年2月11日15时,王丽同志在拼139板时,有一块板端头翘起,王丽同志用手去压板,机盖落下,手没有及时抽出来,把右手食指指盖砸伤。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09年3月12日

关于李志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李志明同志于2010年1月到我单位,在地板车间从事四面刨剖层学习工作,身份证号:220182************。

2010年1月25日8:45时,李志明同志在被调到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在机器调试待料的时候不慎将右手无名指绞到了机器的链条里,伤后立即送往延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挤压伤。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时由于李志明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意外造成伤害。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10年1月26日

我叫冯淑杰,身份证号:222304*********,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抬芯板链子的工作2010年1月25日上午8:45时,我和李志明同志在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当时前面两个工人在调试设备,我和李志明在等待的时候他的手被绞到了链子里。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我叫杨永强,身份证号:220105************,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芯板组合机操作工作。2010年1月25上午8:45,我在调试设备,当时机器没有正常生产,突然听到啊的一声,看到李志明的右手被绞到了链子里,应该是他在待机的时候手被链子绞了进去,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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