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

DJ011(印刷版-挂网) 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综合服务科(组)留存归档,第二联管理科(组)留存。

DJ011(印刷版-挂网)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填表指引 一、本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项目变更时填用。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日期的确定,以有关证件变更后的发证日期为准,对于逾期变更的,可参照有关证件工本费收据日期确定领取变更登记日期。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变更项目内容确定、审核、留存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留存): 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变更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7.纳税人在房产、土地和车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四、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原始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以确保纳税人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管区局综合服务科(组)留存归档,一份由主管区局主管科室(组)留存。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2.“电脑编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号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4.“工商注册号或证照号码”栏: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执照上的工商注册号填写,未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5. “变更登记事项”栏:根据纳税人的变更登记内容填写,对于有多项的,逐项完整填写,对于变更项目过多,一张表无法填完的,可附新表填写。对于因一税务登记内容变化引起多项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需将所有发生变化的变更内容列举出来。如法人变更,还需将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等所有相关项的变更情况逐一完整填写。 6.“变更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根据实际收回的证件情况填写。 7.“享受税收优惠”栏:只有纳税人申请办理注册类型的变更时,需要在变更前前往管理科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内容。 8.“管理员意见”栏:只有在纳税人申请办理注册类型的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减少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改变时,需要在变更前由专管员审核后签署相关意见。 9.“管理科(组)意见”栏:只有在纳税人申请办理注册类型的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减少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改变时,需要在变更前由控管科室审核后签署相关意见。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2)填写表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3)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530523+组织机构代码如:53052300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税务登记表官方范本及文本

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 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受授权人(签章):张** 20**年**月**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填写事项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状态: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经办人(初审录入岗):税务登记经办人(复审发证岗): 受理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日期: 发证日期:税务登记机关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领取人签字: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范本)

工商执照标注的名称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开业(设立)日期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标注的 营业期限 证照名 称 个体营业执照证照号码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工商执照注册地址邮政编 码111111 联系电话11111111 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 码111111 联系电话11111111 合伙人数据实填写雇工人 数据实填写 其中固定工人数 网站网址国标行业□□□□□□□□见填表说明业主姓名国籍或户籍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工商执照标注名称身份证地址1111111111111111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依据工商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填写 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面) 分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有分店据实填 分店情 况写

合伙人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比 例 分配比 例据实填 合伙人 投资情 况 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代扣代 缴代收 代缴税 款业务 情况 附报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经办人签章:某某某业主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2009年01月01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 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国税经办人: (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 地税经办人: 核准日期:核准日期: 受理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1)“填表日期”栏:为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当日;纳税人网上办理的,为网上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当日。 (2)“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栏:也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规则赋予纳税人的税务编码。 (4)“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5)“批准成立机关”栏:为纳税人依法成立的批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批准成立机关为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成立的,为相应的批准纳税人成立机关。 (6)“组织机构代码”栏: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7)“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核发执业证件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号。 (8)“开业(设立)日期”栏: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或执业证件上的设立日期或批准成立文件上的批准成立日期。 (9)“生产经营期限”栏: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其它有权批准成立部门核发执业证书的,为执业证书上的有效期限;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批准成立文件上注明的有效期限; (10)“证照名称”栏: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它法人证书”等。 (11)“证照号码”栏:为纳税人批准成立证照上的号码。 (12)“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13)“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14)“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15)“核算方式”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16)“从业人数”栏:为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数目。 (17)“单位性质”划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 (18)“网站地址”栏:若本单位已向互联网管理部门申请了域名作为本单位的网址,填写域名地址;若没有,则不需填写。 (1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20)“适用会计制度”栏:划分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种类型。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人合伙企业未建立会计制度的不填写。 (21)“经营范围”栏:按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未核准经营范围的按照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据实填写。 (2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3)“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栏: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注册资金填写,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不填写;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 (24)“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

税务登记表(适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DJ001税务登记表

DJ001税务登记表 电脑编码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地点税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报送本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宅、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及地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1式3份,主管和发证地点税务机关各存1份,退纳税人1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填表讲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产经营的可按打算日期填写,并予以注明; 七、生产经营地址: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地的地址; 八、联系电话: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地的电话; 九、业主姓名:填写经营者姓名; 十、业主住宅:填写经营者家庭住址; 十一、业主照片:贴经营者照片; 十二、合伙人情形: 1.姓名:填写合伙者姓名; 2.身份证号:填写合伙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3.住宅:填写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十三、生产经营范畴:按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填写; 十四、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资金; 十五、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写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

[财务税务]税务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税务登记表

[财务税务]税务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

税务-关于税务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精品

关于税务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适用于外国企业) 一、封面 1、纳税人识别码 本项为15位,其中前6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为纳税人附送资料中,由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注明的9位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名称代码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崇文区110103 宣武区110104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县110228 延庆县110229 2、税人名称 要求与纳税人附送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3、所在街道乡镇 按纳税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填写,与纳税人隶属关系无关。 4、结帐日期 要求月末最后一日。 5、原微机代码 要求填写原国税7位代码(9******)。 二、表格 1、纳税人名称 中文,要求与纳税人附送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英文,按营业执照填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必须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营业执照填写。 身份证件名称:要求选择填写代码及名称。 注:代码名称 10 身份证 20 护照 30 军官证 90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证件是“身份证”,则要求“证件号码”长度大于等于15位,其他证件的“证件号码”长度不得超过20位。 4、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必须填写) 注册地址,要求按营业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要求必须为6位。 5、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与注册地址一致) 6、生产经营范围 主营(必须填写),按营业执照填写。 兼营,按营业执照填写。 7、发照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名称,选择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如果营业执照字号为“京”字开头的,则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营业执照字号为“国”字开头的,则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执照名称(必须填写),按营业执照填写。 营业执照字号(必须填写),按营业执照填写 发照日期(必须填写),按营业执照填写 开业日期(必须填写),按实际填写 8、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币种、是否缴税帐号 开户银行名称(全称)、帐号按实际填写,先填写基本帐户、缴税帐户和其它帐户,如果登记表的格式不够请另附补充说明。是否缴税帐号要必须选择填写(“是”或“否”)。 9、生产经营期限 要求纳税人按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填写。 10、从业人数(必须填写) 11、经营方式 要求选择填写代码及名称。 注:代码名称 01 运输 02 采掘 03 加工 04 制造 05 批发 06 零售 07 批零兼营 08 零批兼营 09 代购代销 10 租赁 11 进出口 12 咨询服务 13 代理 14 修理修配 15 劳务 16 建筑安装 17 印刷 18 饮食 19 典当 20 拍卖 21 评估 22 包装

0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530523+组织机构代码如: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请填写“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请填写“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办理临时税务的纳税人请填写“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二、(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符合以下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登记适用范围如下: 1.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完整、真实、按时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四、对于要求填写代码的,请查询相应代码表,每格填一个数字。(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隶属关系代码表、行政区域代码表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另附。) 五、身份证复印件无需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六、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七、《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单位纳税人请参阅1、3—17;个体经营请参阅1、5、6、7、8、1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请参阅1—14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属于“其他”类型的则只登记不发证。 3.“隶属关系及代码”栏:隶属关系是指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对照以下代码表填写: *“其他”包括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 4.“注册类型及代码”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填写;此栏由税务机关核定填写。 5.“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此栏由税务机关核定填写。 6.“注册地址及所在行政区域码”栏:注册地址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罗岗区(不含广州开发区)的业户请选择440116

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

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必须在《税务登记表》封面上的登记种类中写明登记种类。 三、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须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的用对角斜线“/”划注,不得留有空白。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和分类填写相应的代码,无内容的可空。 四、本表各栏填写方法见《填表说明》。 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部分,纳税人不得擅自填写。 六、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存查二份,退纳税人留存一份。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按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代码:按原税务登记号填写,如果原登记号码是15位,后三格可不填,新办 纳税人此号码可不填。 3、登记种类: 01一内资企业05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02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06一外国企业 03一个体工商户07一临时登记 04一外商投资企业 4、(1)“工商证照名称”栏:按工商登记证照的名称填列。如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 (2)“其他证照名称”栏:本栏适用于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按 有关有权批准部门核发的证照名称填列。 (3)“注册地址”栏:按工商证照或有权批准部门核发的证照中核准的经营地址填列。 (4)“经营地址”栏: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填列。 (5)“开户银行”栏:除按规定代码填列外,应填列开户银行全称。 (6)“经营规模内容”栏:纳税人填报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 (7)“总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其总机构情况。 (8)“境内分支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其境内分支机构情况。 (9)“境外分支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其境外分支机构情况。 5、开户银行: 01—工商银行02—建设银行03—农业银行04—中国银行05—交通银行06—城市信用合作社07—农村信用合08—华厦银行09—招商银行10—浦东发展银行11—农业发展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中信实业银行14-商业银行20-扬州市信托投资银行99-中国人民银行 6、注册类型□□□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4—其他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60—私营企业161—私营独资企业162—私营合伙企业 16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6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 900—其他

税务登记表填写辅导说明

税务登记表填写辅导说明(一) 纳税人填写的部分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信息(其中带"*"的为必备的内容) *1.纳税人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其提供的工商执照副本(或其他证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纳税人公章"一致. 2.纳税人代码:即税务登记号码.老纳税户填写老的税务登记号码.在新系统录入时以及上线以后的新办户,纳税人代码将统一由系统自动产生. *3.登记种类:共分七类,根据不同的纳税人选择如下登记类型: 01-内资企业02-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03-个体工商户04-外商投资企业 0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06-外国企业07-临时登记 说明: "内资企业"含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含外来经营户,承包经营户,承租经营户,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而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临时发生应缴印花税,屠宰税等)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登记",是指取得工商临时执照或经检查发现的,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无工商执照和其他许可证照的经营户. *4.纳税人简称(中文):最长20个字节(即10个汉字).在输机时,系统首先根据纳税人全称自动生成.但审核时如发现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简称(中文)"超过10个汉字应进行删改.

*5.外资企业英文名称:凡外资企业均需填写. *6.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除个体户外均需填写,号码应与其提供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上号码一致. *7.工商证照名称:根据附送件情况选择以下一种名称填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市场登记证; 社会团体许可证; 事业法人登记证; 律师经营许可证; 营运许可证; 其他(主要包括: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无证经营户,临时经营户,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等). *8.工商证照号码:指各类证照的号码,均应根据附送件复印件上的号码填写.对仅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填写文件号;无证经营户,临时经营户等无证照号码可填的一律填写业主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9.工商登记日期:即各类证照的登记(或发放)日期.以附送件复印件上的标明日期为准.无证经营户,临时经营户等无证照的一律填写原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发放日期. 10.开业日期:审核时参照"工商登记日期",且必须大于或等于"工商登记日期". 11.经营期限:应按各类证照的核准期限为准.无证照或原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证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等难以确定经营期限的不填写此项. *12.经营方式:均应按各类证照的核准内容为准.无证照或其他附送件复印件上的未注明经营方式的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从下面选择(可选择几种):

变更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提供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及《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各2份;场地使用证明(①属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②属租赁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2份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 ③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局批复及批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涉及变更街道乡镇的,提供填制齐全的《企业变更主管部门申请表》1份。 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第二步:根据所属税务机关,向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税务登记变更表》等资料; 第三步: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公章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以下变化内容,分别办理。 (一)申请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需报送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及经营范围。申请以上内容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各栏目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变更登记表上需填写法人的座机及手机号码,财务和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如已在地税换证,则还须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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