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浅议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是税法口径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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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正常损失?

税法概念的非正常损失在内涵上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的,1993

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内涵非常广,包含所有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这里的“其他非正常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上的“兜底性条款”,避免立法漏洞。

从(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看,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起非正常损失的内涵缩小了,固定在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样一个范畴,也就是从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的损失,火灾损失等除了“因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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