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或者子女在场的情形)

遗嘱(继承人或者子女在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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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妞问答遗嘱(继承人或者子女在场的情形)

合同编号:_________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

见证人:,性别:,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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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见证人:,性别:,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由于本人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随时可能发生不测驾鹤西归。为防止膝下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因此,在本人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特立此遗嘱对本人(及老伴)(有老伴的建议将老伴也列为“立遗嘱人”)合法拥有的(□全部□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为保证本遗嘱的合法、真实、有效,特聘请为见证人,见证人现场见证本人(及老伴)在立本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保证本遗嘱为本人(及老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望膝下各子女予遵从,勿生争执。

一、本遗嘱处理的财产范围

1、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

2、……(若有其他财产的,请在以下详细列明)

二、立遗嘱人对本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有限公司”的 %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

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影响_继承权丧失后能要求恢复吗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w/mf/526515.html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w/mf/526513.html ?民事答辩状 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w/mf/526510.html ?房产继承讼诉时效怎么算_房产继承诉讼程序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w/mf/526508.html ?(2018)普刑初字第310号https://www.360docs.net/doc/027113960.html,/w/mf/526506.html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父亲在2008年曾立下遗嘱,他的遗产全部由我哥哥继承。可是,我哥哥于去年3月因患癌症去世,我父亲于去年12月去世。现在我哥哥的儿子要求根据我父亲2008年所立遗嘱,代位继承我父亲的全部财产,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谢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按法定份额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因此,谢先生哥哥的儿子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而无权主张继承其祖父的全部遗产。

二、遗嘱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 三、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哪些人可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上述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这里补充一点,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嘱继承;必留份;法律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和已故儿子向丙(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的妻子徐某;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分为三等份,一份留给女儿向甲,一份留给儿子向乙,一份留给已故儿子向丙的妻子徐某、向丙与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向丁、向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的女儿向戊,徐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向丁、向戊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某于二0一一年的五月份去世,其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儿媳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及存款确系其个人财产,其所立代书遗嘱形式有效,但在审核遗嘱内容时发现,曹某已故的儿子向丙与其妻徐某所生育的女儿向丁现年十一岁,系未成年人。而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给向丁保留份额,仅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的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留给了向丁。针对是否可以受理向甲、向乙、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案的处理,涉及我国《继承法》第19条确立的“必留份”制度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给相关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若干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公证人员而言是比较敏感的群体,如何照顾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成为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本案争论的核心。除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位继承人可否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向丁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情形、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该怎样办

一、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该怎样办? 依据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会通知继承人的。 另外,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没有遗嘱继承该怎么办?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法定继承所引发的问题比较多。 关于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如下几点: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三、出了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对于争执继承顺序的纠纷,应按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加以处理。 夫妻、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得行使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享有继承权。 对于争执遗产继承份额的纠纷,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和本人生活的实际情况。 对于有关遗嘱继承的纠纷,首先要看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果遗嘱中取消了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则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不予承认。

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继承遗产还是放弃继承权。如果是放弃继承权的话,则就相应的丧失了此次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现实中,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二、财产继承权放弃怎么处理 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

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 要点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 民事起诉状 一、判决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以下全部遗产: 1.号房产50%的产权。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被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 女被告、长子被告和小女儿原告。在查出患有癌症前,家庭关系还算和睦。 被继承人认识到,被告父子二人不愿意为其治病花钱,即便她只剩下几个月的生命,她对父子二人的行为感到气愤与失望,遂于病患中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 即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和夫妻共同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了原告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便意欲出卖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被继承人的存折也一直由被告持有。

二、遗产范围 1. 号房产50%的产权份额。 该房系 __________________ 与 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的一半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元 被继承人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积蓄存款人民币元,相关存折和存单均由被告持有。该存款扣除用于被继承人治疗、丧葬等费用,现应剩余人民币元左右,其中一半份额共人民币元应为被继承人遗产。 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的遗嘱真实有效,依法应判决原告继承的上述全部遗产。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什么是遗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有哪些

什么是遗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 有哪些 题要 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包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规则有哪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定继承 人的顺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遗产法定继承是怎么一回事为你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 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 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范文最新推荐------------------------------------------------------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1 / 6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优秀体育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 ***,男,1976年出生,中学体育一级教师。1996年大学毕业,现为**县第三高级中学体育教师,体育教研组长,县级骨干教师。从教9年来,***老师坚持教学一线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师德高尚,赢得广大师生的尊敬和爱戴。17年来,他热爱学习,刻苦钻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成为新一代学习型研究型学者型教师。9年来,他矢志教学改革,求实创新,敢于拼搏,勇于奉献,团结协作,网凭着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教育界特别是高中体育教学界拥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为****体育教学改革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老师初入三中,正是三中摇摇欲坠、举步维艰的时候, 学校学生不足200人,教师也无心安于教育,校园内荒草连天、残垣断壁,后来新一任学校领导高瞻远瞩,在泥泞中找到了学校的发展之路,确定了“两翼齐飞,拉动主体”的发展方案,就是以体育艺术两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吗

一、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吗 1、遗嘱无效 (1)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被继承人可能不会把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将会无法实现,在法律上也不会保护这样的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财产。如果想把财产留给不属于法定继承的人,那么就没办法通过这份失效遗嘱实现。 (2)代为继承权不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因为遗嘱失效,所享有的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的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并不享有代替父母或祖父母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继承人只约定给一个法定继承人时,法定继承人的晚辈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财产,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获得一部分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代为继承权有限制。 2、遗嘱有效 (1)有多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有效 若被继承人将财产安排给了多个遗嘱继承人,那么即使其中一个或几个遗嘱继承人去世,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2)死亡继承人部分财产转为法定继承 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该部分的财产便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安排,如果没有另外的遗嘱分配这部分财产,则会转为法定继承。 3、可另行订立遗嘱

在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的时候,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先前遗嘱会自动失效,如果被继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继承来安排遗产,则可以重新拟定一份遗嘱。若有多个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分配财产。只要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遗嘱继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要通过这种方式安排自己的财产,一定要注意遗嘱的合法形式,若不幸遇到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应该及时重新订立一份。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有哪些 遗嘱继承人范围,从法律上说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只是指定哪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打破第一、第二继承人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的过程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之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其中,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和父母并不单单指的是亲生的父母和子女,还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同理,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是属于遗产继承人范围的,有权进行遗产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应当对这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遗嘱继承中的法律规定 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许多知府的宋代 判词,从中可以发现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远比想象地要完备,关于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合法条件都有所规定,甚至还有设置有遗嘱财产税,官员在判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也会详细说理,依法处理,科学稳妥地解决纠纷。本文想以 《清明集》中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介绍有关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以及其中相关的法理冋题。 关键词:《清明集》遗嘱宋代引言 中国古代历史上很早就存在遗嘱类型的文书。在秦汉时 期称为遗令。也称为“先令”。在汉朝的《户律》中可见“先令券书”。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包括对其身后事的交待和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遗令所涉及内容广泛。唐宋时遗令渐渐演化成遗嘱,其内容范围越来越小,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越来越主要,并逐渐被纳入国家管理。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非常发达的朝代,宋朝的市民文化也十分繁盛。儒家思想和礼教还没有到十分严格和僵化的情况。在文化和生活上还是相对开放的。宋史专家邓广铭认为“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的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经济的发展会很大程度地刺激到民事活动的增加。《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步宋代的诉讼判词范例及某些官府文告的汇编。它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社会特别是 宋代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是研究宋代法律 实践的珍贵资料。通过归纳,在《清明集》中22 篇与遗嘱有关的判词,《户婚门》中有185 篇民事判词,所以就整个户婚门的民事案件来说,就遗嘱这一项的判词就占到了十分之一的比例,可见当时民间立遗嘱是十分常见的事情。 通过阅读这些案例,可以较为清晰的了解宋朝遗嘱制度的相关内容。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遗嘱继承案件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共有22 篇遗嘱继承案件。这 22 个案件中明确为虚假或伪造遗嘱的案件共 5 篇,这涉及到有关宋代遗嘱效力要件的问题。这5 篇是“侄假立叔契昏赖 田业”、“伪冒交易”等。“侄假立叔契昏赖田业”案判词开 头作者就写道:事有似是而实非,词有似弱而实强,察词 于事,始见情伪,善听讼者不可有所偏也。”是说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要全面、谨慎。有些东西表面上看起来是真的你认真观察后会发现其实是假的,有些当事人的言辞证明力好像很弱但认真推敲后发现实际证明力很强。审理案件不能片面、武断。这反映了审判者们认真严谨的态度。该案讲的是贾文

民法-继承权(二)

民法-继承权(二) 一、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继承权的主体为______ ? A.公民 ? B.法人 ? C.非法人组织 ? D.政府 A. √ B. C. D.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自然人承包的土地、山林等,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时,应按______办理。 ? A.法定继承 ? B.遗嘱继承 ? C.承包合同 ? D.法院判决 A. B. C. √ D. 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于______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A.遗产处理之前 ? B.被继承人死亡后2个月内 ? C.知道继承事实后2个月内 ? D.被继承人死亡时 A. √ B. C. D.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4.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______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A.不能取得遗产 ? B.可以取得遗产 ? C.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 D.可以履行法定义务

A. B. C. √ 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采用______的方式。 ? A.口头 ? B.书面 ? C.明示 ? D.默示 A. B. C. √ D.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6.继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以其______关系为前提。 ? A.血亲 ? B.姻亲 ? C.亲属 ? D.扶养 A. B. C. D.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7.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将______ ? A.受辈数的限制 ? B.不受辈数的限制 ? C.适当考虑辈数 ? D.由其他继承人决定是否受辈数的限制 A. B. √ C. D.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8.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______ ? A.必须是未再婚的 ? B.只能是未再婚,并与公婆或岳父母一直在一起生活的

遗嘱继承可以跳过法定继承人吗

遗嘱继承可以跳过法定继承人吗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意识状态良好并且没有接受任何威逼利诱,属于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依法对自己个人财产进行相关处理划分,并且有无相关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或者公证处公证的遗嘱设立活动,同时并规定在离世后继承自己财产的相关法定人选。 至于遗嘱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一般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者是配偶。如果被继承人无直接亲属或配偶,遗嘱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适当扩大,在与被继承人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人员身上。 关于遗嘱继承人能否跳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相关问题,我国《继承法》对相关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其中第16条明文规定可以知道,遗嘱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可,换句话说,遗嘱继承的范围必须在法定的继承范围之内才受法律保护,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继承,但重要的是在此范围内遗嘱继承的法律效益成立。 然而,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并不代表遗嘱继承不可以跳过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继承要跳过法定继承人,则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可以用受益的方式方法跳过继承人范围进行相关遗产继承活动。对于赠送遗产继承与接受一切赠送的相关法律依据也是《继承法》,其中第1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处理自身持有财产,并且可以通过另一组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予除法定范围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是集体。

除此之外,关于遗嘱继承人跳过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如下: 遗嘱继承可以跳过法定继承,但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遗嘱的设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和自主意识,并且在不受任何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处于完全自愿的状态设立的真实意愿的遗嘱才受法律保护。 同时为保证遗嘱的法律效益,合法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认或者是社会公证方可生效。遗嘱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两种方式,并由书面形式或者是录音形式的遗嘱形式进行设立,同时要有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应该有两个及其以上无任何相关利益的见证人在场,此外,见证人也必须具备相关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他人胁迫,完全出于自愿的情况手遗嘱设立人委托,此外,见证人不得是出于遗嘱继承范围内或者是作为被赠送遗嘱的人,并且有见证人进行署名签字。至于社会公正遗嘱的进行,则由遗嘱人委托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公安机关在接受到遗嘱继承的委托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查核实,证明遗嘱继承的内容真实有效,不许伪造篡改或者是遗嘱设立人被迫进行的无效设立遗嘱行为。遗嘱继承与设立并公证机正式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遗嘱继承必须是在遗嘱设立人去世之后方可生效。遗嘱被继承人在生前具有自主意识情况下可以变动撤销自己所设立的依据,同时也可在遗嘱中对继承者进行相关规定,可要求被其继承者或者是受遗赠者所要继承遗嘱从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要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摘要 法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又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为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现实。经过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缺陷,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工作。 关键字:法定继承;继承制度;继承范围

摘要 (1)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3) 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 (3) 1.1维持还是扩大 (3) 1.2扩大的程度 (4) 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 (4) 2.1法理依据 (4) 2.2案例分析 (5) 2.2.1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5) 2.2.2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6) 2.2.3国外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 (7) 第3章根据相关的继承法修订草案、案例来对比分析 (7) 第4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8) 4.1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 (8) 4.2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评价 (9)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主要包括申请人以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原因。并且著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注明具体时间,违约责任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有权选择放弃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要放弃继承的,需要该继承人提供一份面试声明书,下面,小编就教你如何书写该申明书。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 ******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

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解读: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受遗赠人包括三类,分别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作为受遗赠人,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扩大了受遗赠人的范围。 遗赠作为一种死后法律行为,其发生效力的时间标准,一般是遗赠人死亡之时;附条件的遗赠,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前已经成就的,仍应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该条件在遗赠人死亡后成就的,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遗赠可以附义务,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由于遗赠是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如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该遗赠当然全部或部分无效。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权人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第1163条规定,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而其生前又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但这种清偿只能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处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61条等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而且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在承受遗产的同时,还担负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3.行使方式不同。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

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遗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遗产继承人关系声明书

单位范本:遗产继承人关系声明 日期:2013-7-4 版本:V1.0 遗产继承人关系声明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声明保单号的保单投保人的所有遗产继承人共(大写)位,与投保人关系分贝为: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号与投保人关系 以上遗产继承人共同保证不存在上述告知范围以外的其他遗产继承人,如因上述继承人关系不实告知发生与该保单相关的经济纠纷,由遗产继承人之间自行处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遗产继承人签字: 声明日期:年月日

单位范本:遗产继承人关系声明 日期:2013-7-4 版本:V1.0 遗产继承人关系声明书 鉴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保险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 因该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于年月日身故。根据我国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们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共同提出申请□投保人变更□被退保□年金满期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他(填写),并就其遗产继承事宜声明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有且仅有以下(大写)位: 继承人证件号码与被继承人关系继承份额 继承人证件号码与被继承人关系继承份额 继承人证件号码与被继承人关系继承份额 继承人证件号码与被继承人关系继承份额 2、我们一致同意委托证件号码前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办理以下保全手续: □投保人变更项目:我们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证件号码; □收付费类保全项目:我们一致同意从以下账户转入/转出:户名,开户行,账户。 3、我们均已知悉本声明书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如因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或未及时通知其他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所引发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由我们连带承担责任。 继承人:年月日 继承人:年月日 继承人:年月日 继承人:年月日 特此声明。

遗嘱无效的16种情形及处理原则

法律科普:遗嘱无效的16种情形及处理原则 人去世以后,遗产该由谁来继承其实法律中是有规定的,按照《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财产这种个人所有的财物,其归属不应该是完全由统一的法律条例来决定,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因此,就有了遗嘱优先于继承顺序的继承法规定;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能够按照法定顺序来决定继承人。有的人以为,只要有了遗嘱,谁来继承就是定局,实际上并非如此,意外无处不在! 一、16种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请重点注意,“在立遗嘱时”这个条件。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这几种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到看这3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权。这份遗嘱,可能全部无效,可能部分效。要看继承人在贷款银行行使权利前如果处理了贷款问题。比如,立遗嘱人将在生前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屋又在遗嘱中表明给二儿子三闺女。

继承法单选题集 2

继承法单选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1.转继承适用范围是( D )。 A.代位继承 B.遗赠 C.遗赠扶养协议 D.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 B )。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D.遗赠扶养协议 3.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哪类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 C )。 A.国家 B.集体经济组织 C.法定继承人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负的责任是( C )。 A.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B.只负部分清偿责任 C.在遗产价值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D.全部清偿的责任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提出表示。遗产分割后未实际取得遗产前表示放弃的,属于( A )。 A.放弃财产所有权 B.放弃继承权 C.丧失继承权 D.赠与其他继承人 6.几个辈份不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车祸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 C )。 A.同时死亡 B.女的先死亡 C.长辈先死亡 D.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7.为遗腹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遗产( A )。 《继承法意见》45继承法>>28 A.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B.收归国家所有 C.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D.只能由其母亲继承 8.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将( C )。 A.适当考虑辈数 B.受辈数的限制 C.不受辈数的限制 D.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9.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 B )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继承法意见》37 A.立遗嘱时 B.遗嘱生效时 C.分割遗产 时 D.执行遗嘱时 10.被继承人生前与集体组织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同时又立有遗嘱将遗产给自己的长子继承,二者内容相抵触,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 ( D )处理。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嘱继承和遗赠 D.遗赠扶养协议 11.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 C )《继承法意见》63<继承法>>36 A.动产所在地法律 B.继承人所在地法律 C.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D.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2.下列财产不得继承( B )。 A.私人小轿车 B.企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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