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 物证、书证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七)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

2、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是指违法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国家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

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5、单位违法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的陈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

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

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

3、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涉案工具及来源。

(二)证人证言

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

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

“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

“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太等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员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窃取的公共设施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5、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是否明知盗窃的是公共设施。

(二)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

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公共设施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公共设施的用途;公共设施被盗后会造成公共损害的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2、证明被窃物品的价值的证据,购物发票、收据等。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2、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臵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八、侮辱

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情况;

2、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3、问明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经过。

(三)证人证言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在场人员等。

(四)物证、书证

1、侮辱他人的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九、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情况,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动机、目的、起因;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造成的影响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造成的影响等;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臵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实物和照片;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电子证据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

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治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3、与被侵害人的关系,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

2、虐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棍、棒、绳子等)、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实物及照片;

2、病历、字条、书信、日记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一、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三)证人证言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

(六)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去向;

5、分赃情况;

6、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产生恐惧,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其目的是否是将财物损坏;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所用工具、手段,财物损害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损毁财物的特征、价值、来源、新旧程度、被损坏程度。

(三)证人证言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被损毁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现场勘查

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八)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3、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3、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4、依法执行职务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核实后盖章附卷。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证人证言

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五)辨认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83条之规定进行。

(六)鉴定结论

1、对造成人身伤害,伤情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损毁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七)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八)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方式、经过、后果等;

3、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特征、内容、用途、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

询问证人、受害人,问明伪造、变造、买卖的是国家的公文、证件、印章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1、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原物、清单及照片;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等作案工具原物、清单及照片;

3、公文样式、证件样式、印章样式等原物、清单及照片;

4、收据、发票、帐簿、记帐凭证、非法所得的原物、清单及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伪造性质鉴定、变造性质鉴定、估价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4、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知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证人证言

询问承租人、知情人,证实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具体情节。

(三)物证、书证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出租协议、承租人信息等实物或照片。

(四)鉴定结论

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证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4、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知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制止,或者是否明知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证人证言

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三)物证、书证

1、旅客带入的危险物质的原物、清单及照片;

2、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嫌疑人工作证、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等;

4、旅馆的营业执照、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四)鉴定结论

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治安案件查处 论述题

论述题 1.分析治安案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把握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联系与区别,并归纳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 2.谈谈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思想。 3.结合社会调查,谈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及其思考。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5.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6.怎样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具体量罚中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7.如何运用治安案件调查基本方法对不同对象开展调查。 8.简述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人身、物品、场所检查,以及对公民居所检查有何特别要求。 9.分析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人虚假陈述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0.学生收集案例,根据案例分析治安案件终结的情形,案件终结后应当如何处理? 11.结合案例,分析该案例应当适用的程序,查处的步骤、方法,使用的法律文书。 12.简述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3如何利用案卷卷宗材料服务于公安工作? 14、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体现。 15、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6、联系实际阐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7、试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关系。 18、举例阐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对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义。 19、论治安管理处罚。 20、论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21、论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求。 22、论告知。 23、论治安调解。 24、阐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5、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适用? 26、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27、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原则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范文一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综合分析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一、当前社会现状及治安形势的客观评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6.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答:(①第一编“绪论”;②第二编“证据论”;③第三编“证明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答:①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②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分析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概述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公共秩序;二是妨害公共安全;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是妨害社会管理。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某一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

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细化。 1、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所保护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要注意区分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对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一般不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例1,甲殴打乙,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甲所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主要所的。例2,行为人甲盗窃路面井盖,正在使用的井盖是公共设施,侵犯的对象是井盖,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案由是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乙是工厂职工,乙将工厂生产的井盖盗窃之后卖给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属于侵犯财产权利,适用的案由是盗窃。 2、行为的客观方面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 【名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正文】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

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

(完整版)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教案.doc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教师:杨鹏 学时:90 分钟 代表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体改治安管理专业 使学生明确传唤的概念,了解不同传唤方式的适用情形,教学目标 掌握《传唤证》的填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一、传唤的概念 教学内容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教师授课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实训示范动作规范。精选 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教学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实战能力,针对不同情况,能够灵活应用相关法律措施, 固定证据。 教师分工一位教师主讲,辅助教师协助组织学生实训。 教学重点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教学难点口头传唤的适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 教时安排 2 学时( 90 分钟)

场地器材演示视频、讨论案例、演示图片、法律文书 Ⅱ教学进程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选案例视频,获取治教学准备 安传唤的各种基础材料。 课程导入老师讲授。 5 分钟 复习上节课内容—受案讲授5 分钟 一、受案概念引入案例介绍证人作 二、受案的步骤证存在现实的问题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要求10 分钟 演示文书 四、文书制作学生演练:填写《传唤证》 正式讲述:15 分钟15 分钟 本节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教学难点组织学生讨 即概念、种类及适用情形、注意问题。论,分析口头传唤的 一、传唤的概念 适用情形 视频演示 教学实施 10 分钟学生 传唤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组演练。教人或嫌疑人,限令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师点评 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10 分钟 视频演示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本节重点 15 分钟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同时回忆本 为人或嫌疑人;(对证人,节第一个大问题。 鉴定人不能适用。)引入案例,强 要求——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调对传唤地点的要求 目的——是询问。(证据:能够证实另一个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程序规定》第 23 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重点讲授。为下一节课做 铺垫。 引入“重庆李思怡案件” 提高学员执法

治安案件教案一(第三章)

第三章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 第一节治安案件管辖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概念 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军、地互涉治安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治安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具有从属关系的治安行政机关,根据其级别确定对治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权限分工。一般而言,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社会危害性及其影响比较大的治安行政案件,例如,违法所涉金额,违法嫌疑人的政治身份或社会地位等都是认定社会危害性及影响比较大的治安案件的因素。 2、地域管辖。或称“属地管辖”,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3、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同级公安机关对于行政区划不够明确的地区行使治安处罚权要遵循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惯例进行查处。二是坚持优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几个同级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治安案件,由最先发现和受理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先查处的依据是立案时间的先后为准。优先查处原则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如果双方对管辖权仍有争议,可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总之,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