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热点问题汇编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来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日期: 2014-04-15

?引用文档:法规(8)篇,知识(3)篇

【正文】大中小

1、请问我公司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外购原料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2、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办理退税吗?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3、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四条规

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请问我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从事的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免)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5、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尚有几张2013年的出口报关单信息不齐,出口退税截止期临近,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6、请问我公司为研发人员交纳的社保可以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计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7、我公司为餐饮服务公司,既有现场消费也有外卖业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若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外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我单位和代理公司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能申报抵扣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9、我公司在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原材料的发票,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0、我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工资总额实发数和应发数不一致,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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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日期】2006-10-30 【实施时间】2006-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2-01-16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winxp) 第一步:在本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VPDN辅助程序,并安装,桌面多一个”VPDN 辅助软件“的图标。 第二步:运行”VPDN辅助软件“,根据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1.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 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AP)”, 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第三步:打开申报地址:http://100.0.0.1:8001/ctais2/wssb/web.html进行申报

浙江国税VPDN

WindowsXP安装步骤 共分三步:下载注册表运行后重启电脑→创建虚拟连接,修改属性→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057939260.html,点击“下载中心”,下载“”并运行,完成以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第二步: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按下面图示依次进行操作 网上邻居点击鼠标右键,然后选择“属性”

打开下图中“创建一个新的连接”。 出现下图“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连接名称“VPDN”,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VPDN服务器的地址: 浙江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64.1.37或202.96.97.240 浙江企业(VPDN在移动开户) 218.205.54.52 福建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31.0.20或61.131.0.21 上海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02.109.12.232 江苏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1.226.82.198 湖北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58.53.195.26 内蒙古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222.74.227.22 陕西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2.91.114.250 福建、上海、江苏、深圳、湖北、贵州、宁夏、山东企业(VPDN在联通开户) 119.167.233.221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在桌面创建快捷方式”选择框中打勾,并点击完成。

浙江国税电信VPDN网络设置步骤-win7版

Windows 7下建立VPDN连接的操作流程 共分三步: 1. 连接互联网 2. 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3. 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连接互联网 无论您是局域网用户还是单机拨号用户,请先保证您的电脑有上网条件。连接好网络后,开始建立VPDN连接。 第二步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1.点击“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选项;

2.进入控制面板,选择网络和Internet选项中的(查看网络状态和任务); 3.弹出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设置一个新的连接和网络”按钮;

4. 在选择“连接到工作区”,点击“下一步”按钮; 5.选择“使用我的Internet连接(VPN)”选项;

6. .在键入要连接的Internet地址页上输入入您的Internet地址:上海地区为:202.109.12.232;浙江地区为:(杭嘉湖地区)202.96.9 7.241、(其它地区)202.96.97.240。目标名称不用更改,勾选“现在不连接:仅进行设置以便稍后连接”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 (注意:请用英文状态输入IP地址,以免输错) 7. 键入您的VPDN用户名和密码,勾选“记住此密码”选项,点击“创建”按钮;

8.最后点击“关闭”按钮。 9.在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更改适配器设置”选项

10. 双击“VPN连接”,弹出连接窗口,点击“属性”按钮对VPN连接做修改设置; 11. 单击“安全”选项把“VPN类型”选择为“使用IPsec的第2层隧道协议(l2tp/IPsec)”在“数据加密”里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里面勾选“未加密的密码”,将其他的勾去掉,点击“确定”按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后及时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应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国税流[2004]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3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软件产品

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四、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注明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完全一致。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5号)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楼层直达 wlg1818 级别: 副总理 关注Ta 发消息 只看楼主更多操作 倒序 阅读 复制 链接 使用 道具 楼主发表于: 2008-03-12 1.先安装光盘中VPDN辅助软件完成后,点击桌面“网上邻 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 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 9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 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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