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存在单位犯罪自首的依据及其立法完善

L闻酬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f叁整!圭塾垒型!兰型!!一.:.●■圈疆墨浅仪破圄存在军谨犯罪蜀蓄的倦据

陈宝珍张士彬

殷舆主法完善

摘要犯罪单位是否存在自首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激烈争论的话题,其原因在于刑法条文规定

的不明确,部分学者和司法者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以及对具体的刑法用语理解差异。本文

将分别从法理和法律根据、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指出了单位自首存在的根据和必要性,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3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及其处罚原则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刑事政策法律根据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09-26l一02

一、单位犯罪自首认定中存在的争议

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制度所使用的用语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产生了这里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仅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了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在内的疑问?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刑法第67条,还是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来加以规定的,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自首没有把单位排斥在外。因为亲首、余首、代首、陪首等“自首”,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即“现行刑法典没有对单位自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不足以说明认定和处理单位自首欠缺法律依据。”1

由于存在不同的观点,再加上社会生活中确实客观存在着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代表单位意志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单位的其他罪行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一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这种社会现象以及犯罪单位究竟能否成为自首对象的激烈争论?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并认为单位自首制度不仅有其存在的科学根据,而且现行刑法中已规定有单位自首的存在,但仍需对其予以完善。

二、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

1.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决定了刑法中应规制和明确单位自首。众所周知,“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3,刑罚的特殊目的要求我们,即便同样是单位犯罪,且实施的又是同样性质、同等程度的犯罪,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单位也理应比没有自首的单位处罚要轻。只有如此,才是真正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才能真正保障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均得到切实地实现。

2.实现刑事政策的需要——从刑法没立自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来看。没立自首制度,“不仅在于减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更在于及时侦破案件、减少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可以想见.无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都同样能够达到使侦破难度、投入的司法成本大大降低的效果。事实上.早在两百四十多年前,贝卡里亚就曾明确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5。因此,设立和明确单位自首制度,不仅有利于促使犯罪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早认罪服法,还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使刑事政策及其效果得到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发挥。

3.具有相应的法律根据——现行刑法已经确认犯罪单位存在自首,至少是认定犯罪单位存在自首有法可依。首先,根据刑法用语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特点可知,刑法中的“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比如,我国现行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还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尽管这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共同犯罪问题,但无论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却均认为处理单位共同犯罪于法有据,即这里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其次,刑法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犯罪单位特别自首的条文。刑法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说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即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贿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

4.司法现实的需要——犯罪单位存在着犯罪后自首的客观现实性。众所周知,单位具有不同于单位内部各成员独立意志的单位意志.而且这种意志也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实际上也可以说,刑法上的单位,是作为一个整体、一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的“法律拟制”的人。现今,我国刑法典既已正式确认了单位犯罪的存在,并认可单位具有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对于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经单位决策层按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或者由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员做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由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单位的其他罪行的情形,自然也是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

三、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单位自首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存在的诸多根据,只是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诸多无谓的争端,更引起了刑事司法中的模糊和混乱。因而,完善单位自首

作者简介:陈宝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张士彬,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6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