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责任制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服务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检查、考核。

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应当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社会职能作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四)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

(五)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由以上单位出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流动人口告知服务机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不得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六)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七)为现居住地流入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二)向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流动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凭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号码、受术者签字及手术记录单,每季度

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报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属实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把流动人口纳入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协查交换。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规范工作程序,尊重流动人口个人隐私。

流动人口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

第十四条对流入育龄人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发照单位负责;无固定从业场所的流动小贩、工匠和无业闲居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有办事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居民房屋买卖和租赁情况,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个人,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样本

中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样本 为了切实增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结合我校计生 工作发展情况,以人为本、依托社区,真正体现教师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主人翁地位,依法管理以“三为主”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以避 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为中心的优质服务,特制订我校20xx-20xx学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 的思想理解,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镇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升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 设小康生活服务。 二、工作目标 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 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 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主要工作 1、强化“国策”观点,增强责任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十 八大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相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

升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理解,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大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采用多种形式展开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 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 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 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展开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 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 生育阵地建设,展开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展开计划生育知 识竞赛,寓教于乐。 3、注重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 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 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 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 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6、认真完成好上级相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相关计生工作的 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样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鹿城区街道、乡(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主管,配备专(兼)职计生员。建立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卡册齐全,有关统计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2、招用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暂口办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个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有困难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担保,在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计生办,超出期限未办证的必须予以辞退。 3、认真组织对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育龄人员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

达90%以上,无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生育。 4、根据辖区计生办安排,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参检率达100%。 5、监管本单位育龄人员及配偶的生育状况。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不得在未落实计生政策前予以解聘。同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本单位育龄人员的“四项”节育手术,并由单位负责报销节育手术费。 6、员工100人以上或育龄妇女20人以上的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一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为乙方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供帮助,对乙方及其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按规定实施“一票否决’’制。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2016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016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青财预指〔2016〕2号)批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专项资金为48万元,实际到位为48万元。2016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培训费4.2万元,第三方考核费用3万元,日常监控、平时调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费用10.8万元;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达标区市奖励费用30万元。2016年支出金额为48万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符合预算确定的支出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设立时间、设立依据及用途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之后,省委、省政府就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下发相关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下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之后,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7号),都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任审计、追踪奖惩制度”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为落实上级精神,省与各市、青岛市与各区市政府每年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相关计划生育主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促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本经费主要保障日常监控、平时调查、第三方调查、专项考核、集中考核等各项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每年考核主要用途:人员培训、车辆租赁、邀请有关专家考核评审、第三方考核调查、考核资料印刷、设备维护、数据汇总、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进行奖励等费用。 (二)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1、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6年我市按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达到:“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相关部署,区域内未出现明显影响两孩政策实施的问题。人口出生率指标控制在《山东省国民经济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 格(2021版) Through the work plan, you can make a plan for future work and work out a detailed plan; the work plan function greatly improves work efficiency.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表格(2021版)导语:通过工作计划,可以对未来工作进行一个规划,制定出详细计划;这样 能让工作更有条理性,还能对工作进行全局的管理,可以更好的应对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工作计划功能对提升工作效率有很大提升。 一、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和领导 一是加强计生协会领导。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兼任计生协会会长。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协会工作汇报,经常督查协会工作并及时给予指导,把协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人、财、物投入,努力解决协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协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抓好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在社区两委换届之后,按照程序搞好计生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调整充实优秀人选,建立完善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和理事、会员、志愿者队伍。会员人数要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年轻会员人数要达到会员总数的65%以上。 三是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按照《青岛市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工作规范》的要求,拓宽服务领域,做好各种活动记录,保证协会经常开展活动。 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活动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认真做好人口关爱基金募捐救助和公益金救助工作,加大募集人口关爱基金力度。建立和完善募捐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是按照程序做好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基层协会要确保救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核、报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救助金的作用。 三是开展“计生助福”活动。深入开展“计生助福—手拉手、心连心、送温暖”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困难救助和“计生助福—公益讲座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打造生育关怀和“计生助福行动”系列精品项目。 三、进一步推进“群众自治”工作 一是创新群众自治工作。针对当前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和社区换届的新形势,及时调研,总结经验,创新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可编辑版】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全年开展两次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二、考核方式考核以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一是人口出生统计误差一年超过7的;二是有意瞒报违法出生人口的;三是违反“七不准”规定,发生恶性的责任事故;四是年终综合考核记分在80以下的;五是接受区上检查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考核80—90为达标、90—95为良好、95—99为优秀。凡全年在90分以上,党委政府给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doc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208号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实 施《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将《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 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审计厅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甘的中央、省属

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 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休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 (三)企业职工配偶女方,属待业或没有固定收入,产假期间,可享受半费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计划生育个人工作计划范文【计划生育xx】 20xx年我们继续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社区计生服务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提倡关爱女孩教育活动,以人为本,服务到人,积极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 一、为了使社区计生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将不断完善卡、表、册及相关资料,使其相关数据详细、准确,无一人一户遗漏。并进一步对社区的卡、表、册进行核对,使报表人数和实有人数相符合。(补充部分不完善的育龄妇女信息,清理重复录入、重复管理的人口,对于结婚外出多年的未做迁出的进行改正;流动人口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用性。) 二、通过各种渠道,在巩固提高以有的协会基础上,充分发挥楼门长、志愿者、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与优势,志愿者队伍,调动起志愿者积极性参与到协会工作中来。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多样的娱乐活动,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例如:博客、社区橱窗。开展为民服务,计生政策知识宣传、医疗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组织妇女健康培训等,营造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三、为社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创造方便条件。以人为本,关心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同时完善必要的设施建设,对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建档。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以"知情选择" 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搞好节育服务工作。 四、做好随访工作,服务到人,积极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做到边随访边记录民情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解

决的实际情况。平时,重点做好孕期孕情服务走访。对新婚人员进行新婚期保健教育,生育妇女进行新生儿抚育及妇科病检查等工作。 五、开展帮扶困难育龄家庭的活动,对贫困计生家庭的无业、失业人员提供帮助,特别是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为他们摆脱贫困出主意、想办法。把育龄群众的关爱融入于计生工作服务之中,在工作中做到亲情、关爱、服务到人。 以上是我社区在新的一年中的工作思路,群众的需求度和满意度,将成为我们工作的尺子,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使社区计生工作开展的更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

学习材料(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六条——第十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

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 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

计划生育考核细则

XX镇二0一一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考核细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 实际,为全面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请各村和各单位认真对照细则,结合本村实际全面完成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总分100分) 一、人口与统计(20分) 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停机质量,全面掌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人数,不出现违法生育和大月份生产。 要求: 1、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告单记录完整、正确。 2、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做到无错、重、漏(一票否决) 3、基础账册管理达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做到(1)人口出生起报点延伸到组;(2)村上又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人员花名册、育龄妇女花名册、村级报告单。 5、对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存有55岁以上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6、有18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花名册。 二、宣传教育(8分)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 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规定》、《成都市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等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党员会、干部会、群众会、广播会、黑板报、壁报、标语等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户大到人,做到家喻户晓;配合镇计生办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即婚前教育、孕产教育、青春期、孕儿期、中老年期五期教育。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 要求: 1、有固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大幅宣传标语3至5幅。 2、有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做到定期更换。 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4、有各种宣传完整记录。 三、技术服务(20分) 按照XX市要求村级必须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室,全年配合镇上开展三次“三查”活动,两次普查和一次重点人员“三查”。药具管理做到定人、定时、定量发放药具。 要求: 1、村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室达到五个一。(即一个人、一间房、一个药具箱、一张床、一套画图挂上墙)。 2、当年生育及补救手术后的育龄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及时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标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政务公开 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一孩生育条件: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条件: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三孩生育条件: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

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文(完整版)

计划编号:YT-FS-2841-68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 文(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rough Scientific Prediction, Weighing The Objective Needs And Subjective Possibilities, The Goal To Be Achieved In A Certain Period In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范文(完整 版) 备注:该计划书文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地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必要途径。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做好各种宣传工作,首先要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为此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宣传工作,在“10·28”男性健康日,开展了庆祝活动,如举办生殖健康培训和组织育龄群众开展问答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在“元旦”、“三八”、“五一”、“五四”这些特殊的日子里,举办文艺演出、文体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了“一法三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和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促进他们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 我们利用散发民汉两种语言的宣传单,出黑板报

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修改后的《条例》、关爱女孩、婚育道德与家庭和预防艾滋病等知识,并发放避孕药具。三月份参加了场计生办举办的培训班,较好的完成了培训学习,很好地掌握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同时提高了我们宣传员的整体素质。 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以各村队为单位,利用人口学校、远程教育网点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其它计生知识进行宣传。并根据群众需求宣传人口计生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并结合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弘扬新的道德风尚,开展幸福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表达群众期盼家庭幸福,生活富裕的愿望。 三、结合“三下乡”和“科技之冬”活动,组织村队宣传员走家入户宣传,并到育龄家中走访慰问。 四、做好药具管理和宣传工作。 做好药具宣传工作是药具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全面掌握各种药具性能,副作用处理及使用的方法,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投药员深入育龄群众家中做好药具入户随访服务,确保随访率达100%,并向群众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合集甘肃省计划生育新条例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合集甘肃省计划生育 新条例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 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名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 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 禁止非婚生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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