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一.理论辨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两者都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但对于“可能性”的预见程度有所差别,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认识发展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也即,间接故意的场合,对于放任的认定是建立在“高度可能性认识”的基

础上,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结果发生可能性认识程度较低。例如不是特别近距离的开枪,若有使得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则可以判断为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事实判断而不是根据意志因素肯定间接故意的存在可以防止刑法理论过度陷入“心情刑法”的威胁。

二.从以下因素分析

1.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结果的出现是否定的。而间接故意对于结果的出现是放任,即行为人接受且并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是否存在使行为人产生“自信”的主客观条件。

一般来说,避免危害结果产生的有利条件多的话会使人产生自信心理。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自信是现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的。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某些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有利条件但是确用来避免危害结果,那么可以认定其心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反之为间接故意。例如一个农民的南瓜经常丢失,他在最大的瓜上注入农药并树一白旗写上瓜上有毒,其次在村里广播里说地里瓜上有毒,不要拿。晚上邻村的几个人拿走了最大的一个瓜,吃了致两人死亡,分析该案件为过于

自信的过失。

3.是否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根据。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自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指望的那种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存在。或者虽存在但意义不大。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抱有侥幸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

例如,司机甲夜晚行车,因疏忽大意把乙撞伤,甲为了不让后面的车发现肇事而争取逃跑时间把血流不止的乙拖至路边小树林,乙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甲在案发后说他虽预测到乙可能会因出血过多而死亡,但他想甲可能醒来呼救而获救,或者被人发现而获救,他不一定会死亡。在此案中甲自信的根据是毫无事实依据的,不能认为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杀人。

4.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意志和目的是否一致。

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其意志是依附于主意志的源生意志,与主意志相互依存。例如,甲乙在悬崖上共用一根保险绳开山劈石,丙为报复甲砍断绳子,结果甲乙死亡。毫无疑问丙对甲是直间故意,对乙是间接故意。因为甲乙连为

一体,杀甲必杀乙,乙死甲必死。所以乙的死亡与丙要杀甲的意志是不矛盾的。反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不接受,只是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杭州魏志刚案中,被告人魏志刚在肇事后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打120救助被害人这样的一个客观行为表现出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定的,肇事的主观方面认定应向过失靠拢。

(5) 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过于自信过失的核心在于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人一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大都采取如下措施: 其一,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行为人在假定的条件下,认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便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排除假定的前提,不为危害结果发生创造条件。例如,司机发现刹车不灵,便慢速开车。而间接故意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根本不调整自己的行为,执意实施既定行为。其二,梁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准备利用有利条件设法避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在其行为过程中,若预见到危害结果,往往会随时准备采取必要的行动,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例如司机发现有行人横穿马路,虽未减速,

但随时准备刹车或转向,以免撞到行人。其三,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前,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动,积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例如司机在撞人前的紧急刹车等行动,就表明行为人意图避免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还放任。

6.危害结果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往往会采取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减少伤害,把被害人送往医院等,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无动于衷。三.案例分析

2014年3月2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下班驾驶轿车回家,行驶至其家附近的一处正在维护中的公路施工工地时,发现维护工地以下班停止施工,即认为工地上已经没有施工人员。为能尽快回家,被告人史某某遂驾车驶入设有“正在施工”标志且路灯没有开启的路段抄近路行驶。20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驾驶轿车沿该路段行驶时,与前方顺行下班回家的施工工人王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王某因碰撞冲力向轿车车身前端上缘翻倒,并与轿车前风窗玻璃发生碰撞,王某趴在史某某驾驶的轿车的发动机罩和挡风玻璃上,发生碰撞后,但史某某驾驶轿车并未停止,轿车前部推动摩托车尾部,

而王某趴在车上向东北方向走。轿车行驶至道路东侧边缘附近时向左行驶,致使轿车与摩托车分离后向左侧翻倒在路面上,在行驶其间王某跌落在路面上,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史某某下车查看,见到被害人王某趴在路上无声息,遂驾车离开现场。史某某回到家中告知父母自己开车撞死人了,其父母随即赶到现场,发现王某并未死亡即将他送往医院,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4日死亡,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外力作用致胸腹主动脉夹层血恮形成致肝、肾等腹腔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另查明肇事车辆从发生撞击到停止的直线停车距离为72.9米,案发当天的天气状况为大雾,能见度为200至500米。

那么被告人史某某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呢?

首先史某某急于回家遂驾车驶入设有“正在施工”标志且路灯没有开启的路段抄近路行驶,并且能见度为200至500米,其次他发现维护工地已经下班停止施工,即认为工地上已经没有施工人员。最后到他撞上王某这一行为,他的主观与行为是一致的,可以认定史某某的行为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争议的焦点在于他之后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他的主观想法是否发生改变,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史

某某在发生碰撞后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反而继续前行并左转导致被害人再次受伤,而当车停止时发现王某昏迷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反而直接开车回家,还是在父母的陪伴下才把王某送往医院。由此可见史某某的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态度,因此史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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