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详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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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考生系统复习, 考试大城市规划师频道编辑特整理了“2011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 法规重要知识点解析”以供广大学员复习使用。 更多城市规划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城市规 划师站点。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内涵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 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 建立公开制度 建立咨询制度 建立听证制度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4)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 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 审议通过 签署审批 发布备案 4.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许可的内涵: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资源配置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来源:考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 特征: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② 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 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 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 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征: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 承;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 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特征: ①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 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③没有数量限制;④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 没由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 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特征: 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 检测决定;③没有数量 控制;④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 疫。 5.登记 特征: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

动是非法的;②没有数量控制;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 通常可以当场作出 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试大-“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这个时期, 在“大跃进”的形势下, 城市建设也出现了“大跃进”, 城市发展失控。 1958 年5月,************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后,迅速掀起了“大跃进”运动,城 市建设也出现“大跃进”形势。1960年4月,建工部在桂林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 谈会。 1960年11月, 在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 草率地宣布了“三年不搞城市规划”的决定。 1961年1月,************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2 年和1963年, ************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 比较全面地研究部 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 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 , 严格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 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工作又连遭几次挫折。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第二,否定 城市城市规划。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 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 史性的浩劫。 1972年,国务院批转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规定,我国城市建设 开始出现转机, 但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依然发挥作用和城市建设问题成堆、 积重难返, 城市规划工作仍未脱离困境, 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前, 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依然 处于十分薄弱和被动的局面。 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屡遭挫折, 城市建设和管理 严重失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随之停滞不前。但从反面实践和教训中,说明了城市规划法制 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08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 意见》 这个意见作了四个强调: 。 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针。 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 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 解决了城市维护

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 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 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开始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 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 法(草案)》 。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 为适应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 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 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 ,共七章五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1987年10月, 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 讨论研究了城 市规划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 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 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第二阶段:1990年—2000年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 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 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1991 年8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1992年,建设部颁布《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 知》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 建设部颁布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 《城 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5年6月,建设部颁布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1996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强调规划管理权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 行使,不得下放;1997年10月,建设部颁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9年4月, 建设部发布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2000年,建设部颁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县 、 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 知》 ,强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规划法制化”。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是 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的重要时期,我国初步形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为实现依 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1990年7月,建设部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以及先后发 布的20多项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涉及城乡规划的各有关方面, 初步形成了我国城

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为规范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保 障。 第三阶段:2001-2008年 跨世纪以来, 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 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下, 又有了新的发展。 在一阶段又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 2007年10月28日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 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 划法》 ,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 座新的里程碑。 城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考点:熟悉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几个层次的。 1.《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 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 1993 年 6 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2008 年 4 月发布的《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与法 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 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 据。 3.地方性法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 性的规划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部门规章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 、 、 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二、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要是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构成方式。按照它的构成特点,可 以分为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两大类。 1.纵向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文件的纵向体系, 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地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府的层面主要 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纵向法规体系相应的也是由全国人大 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 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 纵向法规构成的原则,是下一层制定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上一层法律法规。 2.横向体系 横向体系,即与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有关部门规章等。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考点:掌握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一、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得一个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 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每部分体系包含若干 个专业,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 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 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 均既有制约又有指导作用。 每部分体系中所含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被我们统称为上层标准。 上层标准在体系框架中 又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为基础标准,具有广泛指导 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第二层为通用 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 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第三层为专用标准,覆盖面一 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 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内容 1.城市规划的编制标准 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修订,各种类型的规划编制程 序和内容都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 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适应城市交通迅速发展的需要, 大中城市开始落实“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 并逐步完善综合交通系统和建设新的交通设施。 城市交通已经成为 城乡规划行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 3.城市专项工程规划 它涵盖了给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和人防、消防、抗震防灾等诸多专业。 4.城市历史文化保护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是近年来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视的内容, 由于目前我国城 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 5.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研究绿地在城市中的作用,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中各类园林

绿地的布局和规模,而区域风景和景观规划等概念是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风景区、修养 胜地、自然保护区、防护绿地建设区进行系统规划。 6.村镇规划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近年来,中央又 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 《城乡规划法》也已经取代了《城市规划法》 ,但是 村镇规划的标准规范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为了配合一些重要的通用标准能够更加具有可操 作和可实施性,专用标准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 。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 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 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 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 是在 1979 年由建设部起草的。 它的基础是 199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城 市规划法》和 199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007 年 4 月 2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 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 年 10 月 28 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 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 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 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 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 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 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 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 专 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 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 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

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 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 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 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同时废止。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 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1.城乡规划体系 2.城乡规划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的内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 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 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对城市长远发展的预测性安排;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 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 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 展布局。 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 制工作。 (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

资料。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2.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重要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①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的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下面所列的情况之 一,即: ①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 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 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2.法律责任 (1)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等 (5)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亦可以并处罚款等 (6)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8)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所:责令限期补报、罚款等 (9)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 (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 除外。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原则 4.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5.规划编制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见第十二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第十三条) 6.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7.其他 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的保 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 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整体保护 (2)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历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禁止性活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第七条) 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规划 (分区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 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 总结和评价 前瞻性研究 提出报告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审查和 批准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1)期限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成果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1)年限 (2)内容 (3)成果 9.城市分区规划(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内容 (2)成果 10.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4)详细规划的成果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城镇体系的概念(第二条)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第三条) 3.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第六条) 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5.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第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第三条) 2.规划管理 (1) 规划原则 (2)规划编制主 (3)规划审批 3.建设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 (2) 用地申请 (3)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2.规划阶段 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1)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2)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3)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4)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5)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 4.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1)村镇建设规划可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见第二十条)。 (2)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 (3)镇区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 (5)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2.编制原则 3.保护重点 4.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2.规划审查的重点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1)前期工作 (2)上报要求 (3)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4)协调意见 (5)报批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 4.出让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定义 2.开发区规划的主要规定 3.开发区建设的主要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定义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 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见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4.城市紫线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 5.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以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 (2)在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3)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 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规划编制与调整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划定城市黄线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 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 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 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 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 或者方案, 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黄线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 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调整城市规划, 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5.蓝线内用地控制 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 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 1997 年 10 月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11 月 20 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 必须遵守本规 定。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 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 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 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 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4.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 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5.规划的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 报城市人民 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6.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建设部于 2003 年 9 月制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并于同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并监督实施。 3.规划编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 段。 4.规划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 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 严重的次生灾害。 5.规划内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 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3)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4)抗震防灾措施; (5)控制措施。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和建设部于 1988 年 10 月制定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定义 专用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3.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4.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 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实行监督。 《城建监察规定》 1992 年 6 月 3 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 ,自 199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9 月 22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 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 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 2001 年 1 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自 2001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建设部 1992 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 1.基本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资质等级与标准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详细 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 的编制;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 性研究。 4.资质申请与审批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的规定。

(2)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3)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 《资质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 规划编制任务。 (4)规划编制成果 6. 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 1994 年 6 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 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 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 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 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 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 较高者确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 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 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 洪标准; 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 可采用低 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 特别重要的城市(大于等于 150 万人):大于等于 200 年; 重要城市(50 万至 150 万人):100~200 年; 中等城市(20 万至 50 万人):50~100 年; 一般城镇(小于等于 20 万人):20~50 年。 4、其他规定 技术规范 一、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 199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8 月 29 日,建设部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设计规范》的一些条文为强制性条 文。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 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 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一 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 3、总体规划阶段 (1)总体规划勘察 (2)对于地震区的城市的相关规定 (3)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 环境地质问题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的内容:(1)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2)确定 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 面布置;(3)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 建议 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 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 1993 年 7 月颁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于 2002 年 3 月 11 日发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 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居住区:10000—16000 户,30000~50000 人 (1)居住区 小区:3000—5000 户,10000—15000 人 组团:300—1000 户,1000~3000 人 (2)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要求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居住区用地 其他用地 (2)居住区内建筑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3)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等的内在联系。 (4)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原则和空间与环境设计原则 4、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2)住宅间距的日照要求 (3)住宅层数的要求 5、公区服务设施 不同人口规模的不同级别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6、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 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 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 标的 70%。 7、道路 (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2)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的规定 8、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9、其他 三、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建设部于 1997 年 10 月批准发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为行业标准.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2、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2)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 4)修建道路时,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5)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 3、道路绿化规划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 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在 40~50m 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乔木:不得小于 1.5m 分车绿带宽度 主干路:不宜小于 2.5m 行道树:不得小于 1.5m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道路绿带设计 (1)中间分车绿带的要求 (2)行道树带的要求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1)交通岛: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增强导向作用。 公共活动广场: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开放式绿地 (2)广场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l0% (3)停车场: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 型汽车为 2.5m;中型汽车为 3.5m;载货汽车为 4.5m。 7、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于 199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 城市用水量 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 (1)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2)选择城市给水水源的相关要求 (3)市区的配水管网的布置:环状。 (4)地表水水厂的位置: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处置方便。 (5)城市送水方式: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2.主要内容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 2)排水范围 分流制: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 3)排水体制 合流制:条件特殊的城市 综合生活污水量 4)污水量 工业废水量 城市污水量 Q=城市综合用水量*城市污水排放系数 雨水量 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 条件等因素确定。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6)污水系统的布局: 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 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 位置。 7)雨水系统的布局: 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 就近分散、 自流排放的原则。 8)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的问题 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9)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的要求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被压迫者教育学》读书笔记

被压迫者教育学》读书笔记 丁然职业技术教育学 作者简介:保罗?弗莱雷是20 世纪批判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最重要、最有影响的作家之一,世界著名的教育家、哲学家。1994 年至199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国际刊物《教育展望》以四期特刊的形式,介绍了从孔子、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100位具有国际影响的教育家,弗莱雷是其中四位在世的教育家之一,被誉为“活着时就成为传奇”的人物。他也曾被美洲和欧洲29 所大学授予名誉学位并在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中获得过荣誉和奖励。他是自赫尔巴特、杜威以来,教育理论史的“第三次革命”的开创者和实施者,毕生致力于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的研究,一生笔耕不辍,著述颇丰。 选择这本书来当教育哲学的书籍来读,是因为这本书最开始的题目吸引了我,并且在读的过程中发现本书和其他教育学专著不一样,通篇没有纯粹的教育学体系和教育学概念系统,而是从对处于不利境地的人的关怀出发,提出了教育的政治性问题,提出了教育服务于统 治阶级对人民施行压迫的现象,试图引导这些人被解放,自我解放, 最后改变他们的命运。袁振国老师是这样评价它的:这本冠以教育 学的著作并没有我们熟悉的教育学体系和概念系统,它不是一本一般 意义上的学科著作。这是一本关于平等和正义的书,是对处于社会不 利处境的人们的悲天悯人的关注,是平等和尊重地对待每一个人的生命呼唤和勇气奉献。” 本书第一章提到了“对自由的恐惧” ,这种恐惧是被压迫者会更 向往成为压迫着,但是是被压迫者摆脱不了被压迫的境地。自由要靠征服得来的,而不是靠恩赐。被压迫者想要获得自由,要经过持之以 恒的努力和敢于挑战的决心并尽心尽全力的追求才能获得。要解决压迫问题,首先就是要用批判的眼光来寻找压迫的根源,通过改造,创造一个新的环境。这么想是理想的,但是为什么压迫与被压迫这种现象在各个领域持续多年,并有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可能的原因有可能是被压迫者已经习惯了他们所处的统治结构,并且已变得顺从这种结构,只要他们觉得不能去冒需要冒的风险,他们便会停止争取自由的斗争。再者说,他们获取自由所做的斗争不仅仅对压迫着造成威胁, 也会威胁到与自已同样处于压迫下的同伴,

标准日本语初级超详细笔记游荡的人修订

标准日本语初级超详细笔记(游荡的人修订) 12、常识 72、1、外来语 72、2、日语的音调(重音) 72、3、常用中国姓氏读法 82、4、常用日本姓氏读法 82、5、语法术语名称 92、6、日语词汇分类 92、7、地名的读法102、8、英文字母日语读法103、各种常用词1 13、1、数词和量词1 13、1、1、数词1 13、1、2、量词1 23、2、数量、顺序词汇的读法1 33、3、星期的表示1 33、4、日期表达法1 33、5、月份表达法1 43、6、四季表达法1 43、7、时分秒表达法1 43、8、其它时间相关表达法1

54、语法1

64、1、断句1 64、1、1、基本句型(肯定式)1 64、1、2、过去肯定式1 64、1、3、否定式1 64、1、4、过去判否定式1 64、1、5、将来推测式1 64、1、6、疑问式1 64、1、7、特殊疑问式1 74、1、8、中顿式1 74、2、存在句1 74、2、1、存在动词的含义1 74、2、2、存在动词的分工1 74、2、3、存在句句型1 84、3、愿望句式1 84、3、1、(第一人称+肚)…力'/总???Ar S / (第 一人称)想???1 84、3、2、(第一人称+ ?:)...力?/总...;七思X去丁。 / (第一人称)想 (1) 84、3、3、(第一人称 + 肚)?9/J: t 思C)去扌。 / (第一人称)想要 (1) 84、4、形容词1 84、4、1、词形特征1

84、4、2、词尾变化1 84、4、3、形容词的简体与敬体204、5、形容动词204、5、1、词形特征204、5、2、词尾变化(活用)204、5、3、判断助动词[吃]与形容动词词尾[疋]2 14、5、4、形容动词的简体、敬体及其应用2 14、6、动词2 14、6、1、动词分类2 14、6、2、动词的活用形2 24、6、3、授受关系动词及其用法2 74、6、4、动词的使役态、使役助动词」、使役句2 84、6、5、动词的被动态及被动助动词」2 94、6、6、可能态及可能动词3 14、7、助词、助动词3 24、7、1、提示助词血]3 24、7、2、提示助词[£]3 24、7、3、助词[力订3 24、7、4、领格助词[<D]3 24、7、5、终助词[力、]3 34、7、6、接续助词[T]3 34、7、7、提示助词血]3 34、7、8、接续助词[力心3 34、7、9、补格助词[J:门3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整理

羃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蒇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羈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膂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肀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和调整过程。 膈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螇初始决策:是指组织对从事某种活动或从事该种活动的方案所进行的初次选择。 节追踪决策:指在初始决策的基础上对组织活动方向、内容或方式的重新调整。 蒀追踪决策的特征:①回溯分析:初始决策是在分析当时条件和预测未来基础上制定的,而追踪决策是在原来方案已经实施,并发现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与原来认识的环境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进行的。②非零起点:初始决策是在有关活动尚未进行,因此对环境尚未产生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追踪决策所面临的条件与对象不是处于原始状态,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干扰与影响。③双重优化:追踪决策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初始决策方案,而且要在能够改善初始决策实施效果中的各种可行方案中择优。 袀决策的特点:目标性、可行性、选择性、满意性、过程性、动态性。 薅决策的程序:界定问题、目标的确定、拟定备选方案、确立标准、方案评估及标准、实施决策方案、追踪调查方案实施对目标的保证程度。 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机关的分类:①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②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和活动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①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 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 为违法无效④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⑤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 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节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①正当性②平衡性③情理 性 肀以上两原则关系:①(两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 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②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 要原则,后者是补充原则③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 后者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④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后者不适用行 政诉讼⑤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 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莇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 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 讼效果的组织。 蒁行政主体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 个人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③行政 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 讼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 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葿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 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 其职能。 蒈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 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肆行政责任的形式: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③履行职责④撤销违法⑤纠正不 当⑥返还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 薁我国的立法形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 3全国性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地方行政规章 袀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1国家城乡规划法2国 家城乡规划实施行政法规3地方城乡规划法规4 部门规章5相关法律法规6城乡规划技术标准7 城乡规划文本 芀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建立健全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法规协调;法规清理、修改、 授权解释和废止)2行政执法(核发“一书两证”;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 执行) 袅城乡规划文本是指由城市规划机构编制的反映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实施过程中 必须予于遵循的政策和规定,并由国家权力机关 按照有关法律批准的、对城市社会具有一定约束 力的法规性文件。 规划管理系统的特点:①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 定的结构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②系统整体具有 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 素③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蚈规划管理系统的组成: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 城乡规划)、执行系统(对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 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一书两证”的管理工作)、 反馈系统(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 法用地、违法建筑等管理工作)、保障系统(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 定与实施是法制保障的基础)。 规划管理系统要素:管理目标、管理者、管理对 象、被管理者、管理中介(权利、规则、组织) 羅规划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 反馈机制 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的保护原则:历史原真性、 建筑的完整性、 莀保护内容:建筑实体、环境 蚇保护方法:建筑本体保护、建筑环境保护 肅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1城乡土地利用 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保 留、控制用地监督检查)2建设活动过程的监督检 查(确立用地红线边界、复验灰线、施工检查、 竣工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4检查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性5监督检 查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肃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 定程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确 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去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规划要 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问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 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 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蒆市政工程管线埋设顺序:平面:(道路规划红线 到道路中心)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 管、热力管、输气管、输水管、雨水干管、污水 干管。竖向:(自路面向下)电力线、热力管、燃 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原则:压力管 让重力管,可弯管让不可弯管,支管让干管,小 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 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 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 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 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 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 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 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 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羁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 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蝿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 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 择和调整过程。 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 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

教育学基础读书笔记.doc

《当代教育学》读后感

教书育人是时代永恒的的主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的概念、形式、目的等等都发生了改变。 学校的教育渐渐发展成为根据计划性、目的性、条理性、全面性的,多种的教育形式,教育种类,相结合,随着时代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发展。比如现今教育除了传统的学校教育,更是应时代和社会经济的需求而衍生出了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等。中共领导提出“科教兴国”,而如现的教育的发展却已经无法离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追求知识及社会对教育程度的需求促进了教育的多样发展;国家的政策也是促进教育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科教兴国”,“九年义务教育”等等提出都有利于教育的发展;经济文化也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的发展。 但在这之中也存在的发展上的不利因素,比如说:恶性竞争、教育舞弊等等,避免和解决在教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这些问题,是很值得去探索和思考的,也是正在极力解决当中的。 教育是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形态等各不相同,但是教育作为一个全球共同存在的问题,她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趋势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和趋势。 教育的规模、内涵不断的增长,体制结构不断的变化,在不断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教育缺陷,如教育不平等,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非洲地区与其他地区等。这些发展变化告诉了我们: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等都是需要不断发展更新的,古时的“六艺”,现在的“九门功课同步学”,还有兴趣班的“遍地开花”等等,无一不在印证着教育的快速发展。但是在这发展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教育不足的存在,大范围内的教育不平等、小范围内的恶性竞争,随新科技产生的考试舞弊……如何正确的对待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深入探究的。 教育渐渐的普及,普通民众有了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步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于是追求终身教育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活到老,学到老”这一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正在不断的壮大和发展之中。 做许多事,都会存在着目的,教育也不另外。 教育的目的在于需求,但随着社会渐渐的发展,更多的上升到了精神提升、知识丰富的领域。古时只有男子才有受教育的机会,而且是较为富贵的男子,他们为了成为状元、为了做大官光耀门楣、为了成为大家敬仰的“文曲星”,他们努力学习四书五经,女子只能以“女子无才便是德”而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因为女子不需做官,只需相夫教子;现实,男女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现今每个人他们接受教育的目的会有不一样,但大多数,都是为了在社会中更好的生存。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河大程度上也影响着个人的受教育目的的方向。 教育与人的发展: 个体发展与教育的主导作用:个体发展呈现历史性与社会性、顺序性与阶段性、共同性与差异性等特征。个体发展既是现实地展开,又具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 遗传素质与环境对个体发展的作用均是与教育分不开的。教育的主导作用既表现为对个体的作用,也表现为对种族遗传、对环境形成的重要影响作用。 个体的发展离不开其能动的实践,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人的发展经常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发展个性是教育长期追求的目标:个性是人性在个体上的具体表现。它既反映人性的共同性,也反映其差别性。从广义看,个性是由生理、心理、社会性诸

日语 标日初级笔记

注意:出自大标书28课 四、授受动词 授受动词包含有“あげる”“もらう”“くれる”等。表示传递物品。分别有赠送者和接受者两方。 授受动词均为他动词。 1、あげる(我/我方给)(我/我方)は~に~をあげる 2、もらう(我/我方得到)(我/我方)は~に~をもらう 3、くれる(给我/我方)~は(我/我方)に~をくれる 注意:日语中你一般采用以说话人为助于进行叙述的说法。 例如【弟弟给老师苹果】这句中,弟弟,老师相比较;弟弟是我方关系人, 站在弟弟立场说为佳。 可以翻译成如下ニ句:1.先生は弟にリンゴをもらう 2.弟は先生にリンゴをあげる 很明显,用第二句为佳。 五、授受动词——传递动作篇 【V-て】——动词て形标志 1、V-てあげる(我/我方给)表示我或我方为他人做某事 (我/我方)は~に~をV-てあげる 例如:友達(ともだち)に英語(えいご)を教(おし)えてあげる。【我教朋友英语】 2、V-てもらう(我/我方得到)表示我或我方拜托他人做某事或得到别人给的动作 (我/我方)は~に~をV-てもらう 例如:母に辞書(じしょ)を買(か)ってもらった。【我让妈妈给我买字典】 3、V-てくれる(我/我方得到)表示他人为我或我方做某事。 ~は(我/我方)に~をV-てくれる 例如:妻(つま)が写真を送(おく)ってくれた。【妻子给我寄照片】 区別:【V-てもらう】与【V-てくれる】 【V-てもらう】偏向我方拜托他人做某事; 而【V-てくれる】偏向他人主动为我放做某事 例如:笑(わら)ってもらってよかった。【你笑了,太好了】 泣(な)いてくれてありがとう。【你为我哭泣,谢 出自大标书37课 一、幸(しあわ)せなら手(て)を叩(たた)こう【要是幸福的话就拍拍手吧】 「幸(しあわ)せ」——名词;「幸(しあわ)せだ」——ナ形容词 语法㈠、 【なら】——条件句标志;翻译为:要是…(的话) ——前接名词/ナ形容词词干/イ形容词和动词的简体 注意:所谓简体就是不含“ます”“です”的原型,否定形,过去形,过去否定形 1、怖(こわ)いなら、負(ま)けを認(みと)めましょう【要是害怕的话,就认输吧】 2、天安門(てんあんもん)に行くなら、地下鉄(ちかてつ)が便利(べんり)です。【要是去天安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一、教育的概念: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准确的定义: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 A、实践性 B、耦合过程 C、动力性 D、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 二、教育的三要素★★★ ①教育者:指能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活动的人。 1、必须有明确的教育目的 2、理解其在实践活动中所肩负的促进个体发展及社会发展的使命 3、教育者意味着一种资格,是能够根据自己对于个体身心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趋势的认识,来引导、促进、规范个体发展的人。 4、教育者这个概念是对其内在态度和外在行为的一种“规定” ②学习者:使用“学习者”这个概念的原因。有两个: 1.“受教育者”将教育对象看做是被动的存在,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2. 跟“学生”相比,“学习者”更能概括多种教育对象。 ③教育影响: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作用于学习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信息选择、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同一。 内容:教育内容、教育材料或教科书 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 ④三者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规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系统。没有教育者,教育活动就不能开展,学习者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指导;没有学习者,教育活动就失去了对象,无的放矢;没有教育影响,教育活动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再好的教育意图、再好的发展目标,也都无法实现。因此,教育是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种社会实践系统,是上述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三、教育形态的概念:是指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教育系统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形式变化。★ 四、教育形态的分类 1.非制度化的教育与制度化的教育 非制度化的教育:指那些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 制度化的教育:是从非制度化的教育中演化而来的,是指由专门的教育人员、机构及其运行制度所构成的教育形态。 2.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3.农业社会的教育、工业社会的教育和信息社会的教育 五、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 2.生物起源 3.心理起源 4.教育的劳动起源说: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教育起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经验的传递;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口耳相传和简单模仿是最原始和最基本的教育形式;生产劳动

《普通教育学》读书笔记

《普通教育学》读书笔记 《普通教育学》全书共分三编,三编之前加有一个“绪论”。第一编得标题就是“教育得一般目得”,本编主要论述了管理与教育得一般目得问题。第二编得标题就是“兴趣得多方面性”,本编主要论述了兴趣得多方面性问题,并以此为基本原理来解释学校得教学计划与学科设置,阐述了教学得过程,环节等一系列教学论问题。第三编得标题就是“性格得道德力量”, 下面就《普通教育学》中得教育思想作一简要述评。 (一)五道念与以之为基础得教育目得论 五道念构成了赫尔巴特教育目得论得理论基础。五道念即自由、完善、仁慈、正义与公平等五种道德观念。第一种为“自由”得观念。亦译作“内心自由”得观念。“自由”得观念要求个人得意志与行为能摆脱一切外在影响得束缚而只受制于人得内在判断,归之于人得内在自律,归之于人得理性自觉,从而使人得意志、理性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第二种为“完善”得观念。赫尔巴特认识到,在实际得道德实践中,人得由意志、理性所作出得内心判断往往难于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人之理性判断外发之为道德行为,往往受客观条件与人得其她心理品质得影响。当内外发生矛盾且这一矛盾不能调与之时,即需依靠“完善”得观念去加以解决,即用多方面得意志力与坚强而紧张得毅力加以“内部得协调”。第三种为“仁慈”得观念。亦即“绝对得善”得观念。“完善”得观念得以发生作用得法宝就是人得意志等理智能力。如果借助人得内部得理智能力还无法协调意志与行为之间得矛盾时,就要用“仁慈”得观念来控制自己得行为,从而使人不与任何人发生那种危险得恶意得冲动。“仁慈”得观念发生于两种意志得相互关系之间,通过这一观念使自己得意志处处与别得意志相协调,具有无私地为她人谋福利得强烈愿望,这样,社会冲突就不可能发生,社会秩序就会得以安定。第四种为、“正义”得观念“正义”得观念就就是“守法”得观念。如果“仁慈”得观念还不足以遏制人得与她人发生冲突得恶意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C、行为的内部特征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C、处罚救济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C、(2)(1)(3)(4)(7)(6)(5) B、(1)(2)(3)(4)(7)(6)(5)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 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 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A、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B、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C、 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D、 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 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教育学之读书笔记十篇

一、《陶行知教育名著教师读本》读书笔记 在教育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所进行的教育探索,有不少地方是和陶行知先生提出的“生活即教育”的教育理念相吻合的。从本学期开始,我们明确提出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践行陶行知先生‘生活教育’的理念”。要践行这一教育理念,首先要对这一理念有正确地认识,不能“挂羊头卖狗肉”,这就要求我认真研读有关陶行知的教育理论。《陶行知教育名著教师读本》就是我选择研读的第一本书。 这本书重点阐释了陶行知先生对与生活教育的三大原理,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原理之一:“生活即教育” 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生活所原有,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须的教育”,“生活教育是以生活为中心的教育。……过什么生活便是受什么教育。”其主要精神有:第一,生活决定教育,教育是满足人生需要,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服务的。第二,实际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教育只有通过生活才能产生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第三,教育的意义是生活的变化,因而生活教育的内容是伴随人类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第四,生活教育是一种终身的与人生相始终的教育。 原理之二:“社会即学校” 陶行知认为,“不运用社会的力量,便是无能教育;不了解社会的需要,便是盲目的教育。” 他指出,传统教育在“学校与社会中间造了一道高墙”,学校好比是一个“大鸟笼”。提倡“社会即学校”,就是要拆除学校与社会之间的“高墙”,冲破鸟笼式的学校束缚,把笼中的小鸟放到天空中任其自由翱翔,把学校中的一切伸张到大自然中去。 原理之三:“教学做合一” 按照陶行知的解释,教学做合一是生活现象之说明,即教育现象之说明。“在生活里,对事说是做,对己之长进说是学,对人之影响说是教,教学做又是一种生活之三个方面,不是三个各不相谋的过程。” “教的方法要根据学的方法;学的方法根据做的方法,事怎么做就怎么学,怎么学就怎么教。” 陶行知对教学做合一的效用作了归纳阐释:要想营利人类全体的经验必须教学做合一方为最有效力;生活教育就是教学做合一;教学做合一不但不忽视精神上的自动,而且因为有了在劳力上劳心,脚踏实地的“做”为它的中心,精神便随“做”而愈加奋发。 除此之外,陶先生在《传统教育与生活教育有什么区别》一文中,非常精辟地对传统教育和生活教育进行了比较。 传统教育以文化为中心,偏重传授文化知识,死读书、读死书、读书死;而生活教育重在运用、发明、创造,提倡活读书、读活书、读书活;传统教育使学校与社会脱节,生活教育则要求把整个的社会当作学校;传统教育只讲“天理”与“礼教”不讲“人欲”和“自由”,而生活教育却追求“天理”与“人欲”“打成一片”;传统教育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而生活教育却主张以儿童为中心,以儿童的生活为中心;传统教育坚持的维持性教育,而生活教育提倡的却是开放、发展、创造的教育…… 读这本书,反思今天的教育,不难发现,尽管陶行知先生所倡导的生活教育理念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尽管我们的教育改革已经推进了那么多年,但我们真实的课堂教学还是那样像陶先生所描述的“传统教育”,离他倡导的“生活教育”还差的很远! 二、《探究式科学教育教学指导》作者:韦钰 读了一书。我认为,《探究式科学教育教学指导》一书,无论是促进我的课题研究还是提升我对科学教育的理解都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我摘录了书中的一些观点。

《标准日本语》_初级_上册_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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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基础》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笔记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基础章) 第一节教育的认识 一、教育的概念(从理念上认识) (一)教育的日常用法 作为一种过程 有三类作为一种方法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二)教育的词源 educare “引出”的意思。 在我国,“教”与“学”是词源。1906年,学部奏请颁布“教育宗旨”。民国之后,正式改“学部”为“教育部”。此后,“教育”一词就取代传统的“教”与“学”成为我国教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这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和传统教育学范式现代转换的一个标志。 (三)教育的定义(★★★代表重点) 1、从社会的角度定义 有三个层次:广义的:教育是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所有活动。 狭义的: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更狭义的:教育指思想教育活动。 2、从个体的角度定义 教育等同于个体的学习或发展过程,如“成功地学习知识、技能与正确态度的过程”。 出发点和基础是“学习”和“学习者”。 该定义侧重于教育过程中个体各种心理需要的满足及心理品质的发展。 3、二者的缺陷 社会角度:把教育看成一种外在强制过程,忽视个体内在需要和身心发展水平在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定义过于宽泛,失去了规定性(广义的);循环定义(狭义的)。 个体角度:忽视社会因素和社会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巨大影响;外延过于宽泛。

4、准确的定义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 A、实践性 B、耦合过程 C、动力性 D、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 二、教育的要素(从系统的角度认识)★★★ (一)教育者 是指能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体化活动的人。 1、必须有明确的教育目的 2、理解其在实践活动中所肩负的促进个体发展及社会发展的使命 3、教育者意味着一种资格,是能够根据自己对于个体身心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趋势的认识,来引导、促进、规范个体发展的人。 4、教育者这个概念是对其内在态度和外在行为的一种“规定” (二)学习者 1、使用“学习者”这个概念的原因。 有两个:“受教育者”将教育对象看做是被动的存在,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跟“学生”相比,“学习者”更能概括多种教育对象。 2、学习者的特征。 有四个:不同人有着不同的学习目的; 不同人有不同的学习背景或基础; 不同人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同; 不同人对于自身学习行为反思和管理意识与能力不同。 (三)教育影响 内容:教育内容、教育材料或教科书 教育影响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 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教育者、学习者和教育影响三个要素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规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活动系统。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教育是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教育学书籍读书笔记

教育学书籍读书笔记 多读书、乐读书、会读书、读好书,感受文字之美,尽享读书之乐。与经典同行,为生命阅读,下面给大家分享教育学书籍的,欢迎参考! 《家庭教育》这本书,看过后,我明白了家长在很多方面都应该较正自己,给孩子做个好榜样,也教会了我怎样更好的与孩子沟通,怎样才能更好的教育好孩子。 一、在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给孩子做个好榜样。早睡早起多运动、多看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尤其要注意时常保持健康、快乐、自信的状态,让孩子处在和谐融洽、开心向上的家庭氛围里。 二、端正的学习目标 首先,学习是一件要伴随人一生的事情,而不仅仅是在学校里才需要完成的任务。也许对我们成年人来说,可以很轻易地理解这个道理,因为不管我们拿到硕士还是博士学位,在我们工作的时候,依然会遇到棘手的问题和挑战,不学习不突破,就永远不会有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要让孩子也理解这一点:学习不是为了拿好成绩,也不是为了考好大学,学习的目的是让你们掌握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为了让你们能在未来的社会中承担起责任,是为了改变这个还有很多缺陷和问题的世界。 在学校里,孩子们学习的不只是知识,更重要的还有做人的道理。第一次走进东升一小的校园时,美丽的校园不仅让人心旷神怡,操场边上那句“做有中国灵魂知礼明礼受礼的现代人”更让人深思和感动。当学校能把“德行”和“礼”作为办学的宗旨,是一种何等的高瞻远瞩的姿态。教育本身的目的是育才,唯有

德能兼备才能称之为“才”。在这个略显浮躁的社会中,我们要清楚地看到,中国的未来仰仗的不是经济增长或者GDP排名,只有和谐的社会才能更具有可持续性,而这就需要更多有德行的人来承担责任。因此,我们不能把孩子教育成读书机器或者考试达人,而是要教他们如何做一个有完整人格的人,懂得如何与人相处,如何爱护环境和保护弱者等等。简短的说,我们和学校的一致目标是要让孩子们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因材施教 看过后,我意识到,孩子和小树一样,有不同的个性和特点,也需要有不同的培育策略,要不断修枝剪叶,让她经历风雨,才能让她长成一棵有担当、有能力福荫社会的参天大树。 我的孩子是一个懂事、乖巧、善良而且会替别人着想的好孩子,比如说:今天碰到某某同学的妈妈,说你很可爱哦。慢慢地,孩子从开始抗拒上学,变得喜欢去上学了,从开始总是在课间时坐在教室里,到后来开始去操场、图书馆“探索”她的新天地。这一点一滴的进步对别的孩子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却让我很欣喜地看到她逐渐开朗和勇敢的迹象。书中那一句“仔细诊断,对症下药”的确是非常管用。上学路漫漫,将来孩子的路还很长,一定还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并不厚,但却很全面地针对很多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还会继续帮助我们克服困难。 最后,因为非常喜欢龙应台说过的一段话,所以借来这里跟诸位分享:“孩子,我要去你读书用功,不是因为我要你跟别人比成绩,而是因为,我希望你将来会拥有选择的权力,选择有意义、有时间的工作,而不是被迫谋生。当你的工作在你心中有意义,你就有成就感,当你的工作给你时间,不剥夺你的生活,你

好听的日语句子--中日文对照

されることは幸福ではない。爱することこそ幸福だ。(ヘルマン?ヘッセ) 被爱不一定是幸福,去爱才真的幸福。 爱することにかけては、女性こそ専门家で、男性は永远に素人である。(三岛由纪夫)对於爱,女人往往是专家,而男人永远是外行。 安定は恋を杀し、不安は恋をかきたてる。(マルセル?ブルースト) 恋爱在安定中灭亡,在不安中升华。 男がどんな理屈を并べても、女の涙一滴にはかなわない。(ボルテール) 不管男人有如何道理,也敌不过女人的一滴眼泪。 男にとって爱は生活の一部だが、女にとって爱はその全部である。(バイロン) 对男人来说恋爱只不过是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女人来说爱就是生活的全部。 男は目で恋をし、女は耳で恋に落ちる。(ワイアット) 男人是用眼睛去爱的,但女人却由甜言蜜语而恋爱了。 恋の喜びは一瞬しか続かない。恋の悲しみは一生続く。(フロリアン) 恋爱的喜悦只是不持续的一瞬,而那悲哀却是一生相随。 恋人どうしのけんかは、恋の更新である。(テレンティウス) 对恋人们来说,吵嘴是爱的革新。 恋をして恋を失った方が、一度も恋をしなかったよりマシである。(テニソン) 勇敢的去爱,即使失败也总比一次也没爱过好强。 心がわりせぬことは、恋爱の妄想である。(ヴォーヴォナグル) 永不变心,不过是恋爱的美好愿望而已。 全ての场合を通じて、恋爱は忍耐である。(萩原朔太郎) 总的来说,所有的恋爱就是忍耐。 その女を手に入れる事ができない期间だけ、男はその女に热狂させられる。(キルケゴール) 只有在还没追到的时候,男人才对女人狂。 尊敬ということがなければ、真の恋爱は成立しない。(フィヒテ) 没有尊重对方的心,就没有真正的爱情。 男性は女性の最初の恋人になりたがるが、女性は男性の最后の恋人になりたがる。(オスカー?ワイルド) 男人总想是女人的初恋,而女人总想成为男人的最后一个爱人。 ひどく憎んでいる限り、まだいいくらか爱しているのである。(デズウリエール夫人)

教育学笔记整理版

教育学笔记 教育与教育学 教育的发展 一、教育的概念 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 广义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 二、教育的构成要素 教育者: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受教育者:学生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及学习的主体。 教育影响:教育影响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极其联系的总和。 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中,受教育者和教育内容之间的矛盾是教育中的基本的决定性的矛盾。 三、教育的属性 本质属性: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社会属性: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阶级性。 四、教育功能的分类及教育的个体功能 教育起源的相关学说:

综观古代学校教育,其共同特征是: 1.教育与生产劳动想脱离; 2.教育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 3.教育内容偏重于人文知识,教学方法倾向于自学、对辩和死记硬背。

接下来我们用两张思维导图来记忆近代社会的教育和现代社会的教育: 通过之前的笔记,我们了解了教育发展的历史形态,那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又是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发展状况。 首先我们来思考一下,教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那么我们先要了解一下教育学的定义: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什么是教育现象呢? 教育现象是教育活动的外在的、表面的特征,包括教育社会现象和教育认识现象。 什么是教育规律呢? 教育规律是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外部诸因素之间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其次我们来思考一下,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什么呢? 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阐明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揭示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给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以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人才服务。 这句话比较长,也比较拗口,聪明的你记住了吗?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教育学和几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教育学不等于教育方针政策,但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教育学所阐述的教育科学理论,教育学也要围绕教育方针政策提出的问题、课题,开展科学的研讨和探讨,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教育学源于教育实践经验,又高于教育实践经验。教育实践经验是学习、研究、发展教育学的基础之一。 教育学是庞大教育科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 教育学的价值与意义: 1.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提高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有利于巩固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 3.有助于认识和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从事教育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014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4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A.主攻方向 B.重要支撑 C.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的是()。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技术规范 D.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A.依法行政 B.积极行政 C.廉洁行政 D.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政治责任 B.法律责任 C.社会责任 D.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城乡规范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属于从属性立法 C.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A.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增多 B.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 C.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取和竞争的动力 D.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地方政府规章 D.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叙述中,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A.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

赫尔巴特 普通教育学读后感

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读后感 “教育史上的经典著作永远是教育工作者的最佳启蒙”。通过对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的阅读,我体会到了赫尔巴特所构建的科学教育学体系的历史价值及其对现实教育问题的借鉴意义。 下面就几个方面,结合现实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拙见。 1、课程改革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培养新型人才为目的是方法的先导。首先应该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目标。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去设计、去实施。一定要强调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改革的实效和教育目的的达成度。 2、赫尔巴特论证的教学法往往被人认为是教师的“教法”,而不包括学生的“学法”,这就是忽视了他的“教法”是建立在学生心理发展规律之上的。根据学生兴趣活动的四个阶段:注意、期望、要求、行动来规定教师不同教学阶段的教学活动和方法,以促进学生统觉团的形成和扩大,他没有否认学生的主动性,而是更多地论述了教师如何去做,以促进学生的最大发展;而杜威也忧虑,“迎合学生的任性和兴趣”会有危险,需要有成人的指导来发展学生的民主,他没有否认教师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 3、如何构建我们自己的教学法,首先,无论采用哪一种教学方法,都不可能孤立的发展知识或能力,二者之间的对立也就没有那么绝对。其次,对于赫尔巴特和杜威教学法,不能一切“拿来”,更不能一概否定,要辩证分析,取长补短。第三,现在各种教学法如雨后春笋,更要汲取各家之长,为我所用,切不可今日学习“魏书生”,明日又学“洋思经验”,一定要学其思想的内核,而非形式。如同今日我们仍然要研究赫尔巴特一样,主要是研究和学习其教育思想。

4、赫尔巴特的眼里,教育目的之间存在着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三重目的。首先,培养学生对知识的浓厚兴趣是实现最高教育目的的首要条件。没有兴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教育。兴趣必须是多方面、均衡的。教学中如果只有单一的兴趣,或者某个方面兴趣过度,会出现与完全缺乏兴趣相同的结果:破坏完善道德的培养。因此,兴趣必须向多方面发展,多方面的兴趣应该构成一个匀称的统一体。其次,多方面兴趣的培养就是个性多方面发展的教育。赫尔巴特提出,教师应该使个性向多方面性发展,使个性、品格、多方面性融为一体。他所说的个性与多方面性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个人发展的要求与社会需要的反映。个性愈益同多方面性相融合,品格即愈益易于驾御个人。三者结合起来既为实现教育的最高目的——道德的完善奠定基础,又为实现可能的目的创造了条件。他有时把教学放在第一位,有时又把训育放在第一位,原因也就在这里。他说:“假如道德在多方面性中没有根基的话,那么,我们自然可以有理由撇开教学来探讨训育了;那样的话,教育者就必须直接控制个人,激发他,驱使他,使善在他的身上有力地生长起来,使恶劣的习性销声匿迹。教育者可以自问,这样一种人为的、被强调的单纯的训育至今是否有可能? 假如不可能,那么,教育者必须有一切理由假定,人们首先应通过扩展了的兴趣来改变个性,必须使其接近一般形式,然后才可以设想个性有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律发生应变的可能;同时在对付过去业已变坏了的儿童时,除了应考虑他现存的个性以外,还应着重估量他对新的和较好的思想范围的可接受性与他接受它们的时机。”因此,教育目的的三个部分是可以合并起来的。赫尔巴特把多方面兴趣、道德、个性联合起来作为培养目标,反映了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发展对教育的需要,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即使在今天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笔者认为在理解赫尔巴特的儿童管理思想时,应该同他的培养儿童个性的教育起点联系起来,且不可以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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