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房地产行业周报(0808-0814)—成交依然振荡,环比涨跌互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六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一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关联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于公司范围内统壹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关联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壹核算、统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于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壹管理、统壹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

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联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于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关联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壹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壹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运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情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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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标签: 证券经纪 杂谈 分类:资料收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最新汇编浅析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保持业务规模与净资本规模相适应,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当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确定的预警标准时,公司应采用压缩风险性较高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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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应当贯彻全面性、独立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遵循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和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履行合规职能的合规总监和职能部门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合规管理目标。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决策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审批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合规总监提交的合规报告;审批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变更;聘免合规总监。 第六条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免并向其负责;合规总监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核; (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检查; (三)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 (四)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五)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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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2010-03-04 13:45:30) 标签: 证券经纪 杂谈 分类:资料收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条为“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 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修改原因:根据证监会核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复牌情况对章程补充。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人员。”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与保荐; (七)证券投资咨询; (八)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九)证券资产管理; (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八)客户资产管理;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记载公司经营范围予以修改。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7年【】月全部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长江证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18年5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18年5月21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〇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薪酬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董事。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公司董事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第五条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 (三)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制度》等领取报酬。 (四)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董事的履职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20长江0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57号文同意注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50亿元(含)。 2020年7月28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下向专业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00%-4.00%。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共同协商,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 发行人将按上述票面利率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7月30日面向专业投资者网下发行。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考2020年7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c9693123.html,)、巨潮资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c9693123.html,)上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之盖章页) 牵头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浅谈管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 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 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 了解NE5000E/80E/40E 升级操作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保持业务规模与净资本规模相适应,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当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确定的预警标准时,公司应采用压缩风险性较高的投资品种或投资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防范公司财务风险, 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 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 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 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 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 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 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经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 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 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 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 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 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它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 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风险

长江证券及其历史沿革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总部设在武汉的全国性综合类上市证券公司。公司秉承以“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致力于成为提供全面理财和融资服务的一流金融企业。 长江证券LOGO 公司前身为湖北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18日。2000年,公司增资扩股至10.29亿元并更名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公司增资扩股至20亿元。2007年,公司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783。公司资产质量优良,资产规模在业内的排名始终保持较前位置,截至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260多亿元,净资产110多亿元,净资本86亿元 公司以“汇聚财智,共享成长”为使命,通过服务客户、成就员工、回报股东、反哺社会,实现多方共赢。公司自成立以来,逐步形成了“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客户导向,研究驱动,技术领先,内控先行”的业务发展策略,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已初步形成集团公司架构,旗下拥有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期货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全资和控参股子公司。目前,公司已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多个城市设立了100多家证券营业部,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业务网络。近年来,公司不断深化零售客户业务体系改革,形成了清晰的发展思路和高效的运行体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财富管理服务。公司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长网”、“95579”、“长江e号”等已成为市场知名的客户服务品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追求绝对收益,真诚回报客户”为目标,各类产品业绩稳健,深获客户认同。截至目前,公司“超越理财”品牌旗下共有13只集合理财产品,总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已形成涵盖股票型、债券型及FOF型等主流理财品种的完备的产品线,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需求。公司的研究团队进入行业前10,并有多个行业的研究员进入前3名。公司还在业内较早获得直接投资业务、新三板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新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公司努力践行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8年,发起成立了以“扶危济困,回报社会”为宗旨的“长江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证券公司发起成立的公益慈善基金会。公司近年来获得“中国证券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最具发展力券商”、“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等多项殊荣,在行业和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1991年1991年3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证券公司(长江证券前身)成立。公司实收资本金1700万元,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出资1000万元。1991年4月18日,公司首次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国债承销团,确立了公司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地位。1991年4月23日,公司首家营业部正式对外开业。1992年1992年3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批准,公司发行2000万元湖北投资受益债券(现合并为同智证券基金),在业内较早地开展了证券投资品种的业务创新。1992年6月20日,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成立,这是公司在湖北省外设立的第一家业务部。1992年8月28日,华中地区第一家开通沪深股票异地代理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公司汉口营业部(今武汉友谊路营业部)正式开业。1993年1993年1月18日,公司与美国美林集团就大陆企业到海外上市等事宜正式签定合作协议。这是公司首次与境外券商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1994年1994年1月3日,公司第一次担任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的“华新水泥”上市,成功实现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突破。1995年199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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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 2011-04-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公司”)2009年配股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江证券出具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东方证券、长江保荐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东方证券、长江保荐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长江证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复核相关内控流程、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场实地查看业务部门的业务运行、访谈公司有关人员以及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措施,从长江证券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长江证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长江证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2010年度,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会议、9次董事会会议、3次监事会会议,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提名委

长江证券: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制度 (经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包括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以及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可能带来的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由此导致的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制度所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对自身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并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积极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防范和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全程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制定反洗钱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反洗钱管理基本制度包括反洗钱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管理架构、履职保障、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和日常管理等内容。 公司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日常管理的具体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反洗钱管理。 第四条公司反洗钱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洗钱风险控制架构体系,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洗钱风险,防范洗钱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反洗钱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公司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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