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八条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行政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各部门律师所填表格进行初步检索、审查;

一、如果本所行政部门初步检索、审查后认为存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律师和律师所属部门的合伙人,在行政部门的协助下由相关部门的合伙人会同律师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进一步检索、审查;

二、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由相关合伙人和律师按时间优先和事务所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协商,以确定只接受一方的委托;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

三、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相关合伙人和律师不得从事相关的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

四、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继续承办委托人的该法律事务;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十条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认定本所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时,本所行政部门将对相关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不予盖章;在此情况下,相关律师仍旧继续从事该法律事务的,本所将按照私自从事律师业务论处,由此对本所和客户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律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则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

2.即将接受委托业务情况表(表头)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 ?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利益冲突 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 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 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 、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第四章内容 第一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處理。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人投责

律师事务所的流程(重要及表格)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见附件4)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内容见附件5)(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2)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见附件3)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附件3:

识别利益冲突

1目的与范围 1.1为识别并预防员工(潜在)利益冲突,控制和防范人员管理的风险,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维护内部的公平和防止腐败,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定义 2.1 外部利益冲突:是指员工与和本公司有竞争或有业务往来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存在义务、亲属关系或其它特殊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本公司职责时影响员工对问题的判断或决定,导致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2.2 内部利益冲突:是指二个或以上的员工在公司相互检查或制约的岗位上或存在直接报告关系的岗位上有亲属或其他特殊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职责时影响员工对事件判断的公正性、客观性,导致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3管理职责 3.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员工利益冲突管理》,组织实施利益冲突的调查和分析,监督公司各单位的利益冲突管理情况,并对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利益冲突提出处理建议。 3.2 集团公司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利益冲突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处理。 3.3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利益冲突调查及相关工作,在本部门的员工利益冲突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4管理要求 4.1利益冲突调查 4.1.1 调查对象 所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有费用支出、人事审批权限和监督职能的人员必须接受利益冲突调查,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市场销售人员、采购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审计内控人员、人事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具有管理职能和权力的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等。 4.1.2调查内容 利益冲突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员工在本公司合资双方母公司、供应商、客户及竞争对手的投资或权益――员工在与本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商家中的投资或权益――在另一企业或商家中任负责人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合资双方母公司)――在公司以外的企业就业情况 ――在本公司授权的企业或商家中的权益或雇用关系 ――与公司内部人员的业务关系 ――其它的财务或业务关系 4.1.3调查频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年度组织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一次员工利益冲突的全面调查。所有列入被调查岗位的新入职、晋升和调动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利益冲突情况。 4.1.4调查方法 由列入利益冲突调查对象的员工填写《利益冲突调查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员工填写的《利益冲突调查表》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员工利益冲突调查结果汇总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06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效力本规则对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则可依据本规则判断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有违反本规则之行为,从而达到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四条有关词语定义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准当事人: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4、主要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适用范围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则。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项下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该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律师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由该律师事务所依据其分所登记地律师协会相应规则和事务所内部规定处理。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被公众认为有联系的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适用本规则。该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使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正确处理 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根据《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规定》制定 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1.3.约束对象 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等。 1.4.术语定义 1.4.1.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以下 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①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 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1 ②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

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⑵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①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 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 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②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 ③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 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 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 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 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⑶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①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 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 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 ②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 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 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4. 2.员工关联人 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八条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

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 一、目的 为了鼓励员工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向公司申报,防止因为在处理个人与公司利益关系时,收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使价值判断和工作方法取向偏离公司利益要求,发生为了谋取私人利益给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员工带来的危害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二、发生利益冲突的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股东、员工涉及工作、职务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董事、股东、员工涉及工作、职务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与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员工。 2、公司的董事、股东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与公司发生关联业务的公司、法人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三、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公司的董事、股东和员工在执行公司的事务中,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事务关联人之间利益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董事、股东、员工权益的情形。 四、职责 4.1 员工的经理有以下责任: 4.1.1评估可能的利益冲突 4.1.2建议合适的行为解决或排除利益冲突 4.1.3通知相应的人力资源部并与之一起解决利益冲突 4.1.4确保公司管理层知道可能的利益冲突 4.1.5监督已披露的利益冲突 4.1.6跟进任何新的利益冲突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的经理及管理层沟通后,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建议必要的行动措施。 五、管理程序 5.1 利益冲突的情况 (a)员工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任何近亲(员工最能判断何人是近亲),在公司的事务中由金钱利益,例如身为公司的董事或合伙人,或大量持有股份,以及担任有报酬的雇佣工作、职位、行为、专业或职业。 (b)员工是某公司、协会、联会或其他机构的董事、合伙人、顾问、客户或雇员,或有其它重要的关联,而该公司正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者要发生业务时。 (c)作为专业顾问,曾以个人或某公司成员的身份向任何人或机构提供意见,或代表人或机构或经常与该人或机构有事务往来,而该人或机构是与本公司的事务相关联的。 (d)员工在处理事务中,业务单位的雇员是其同学、关系密切的朋友,并且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时。 (e)在采购中双方事先有接触,并且是唯一供应商或者没有更多的供应商可以供选择时。 (f)员工打架、斗殴或其他行为,处理或调查者与其中当事者有某种关系时。 (g)商业竞争。员工在职期间应聘于其他与本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公司时。 (h)财政利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他事务以获得财政利益时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辽宁省司法厅制

申请事项审核表

设立发起人执业简历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 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全称;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订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六、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予申请检索、核准的, 应当在《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 七、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八、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九、报送设立发起人(合伙人)律师执业简历。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X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 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 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 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 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 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 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 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 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 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 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 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 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 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 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第四章内容 第一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对于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第七条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类似法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版):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内审要素检查表

内审检查表 序号评审内容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需审查部门 及人员 审核结论审核记录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看法人资格证经理√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 法人单位授权。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法人 通常还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 法人通常是工商主管部门颁发“执照”证 书等原件。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等。 经营范围是否只有检测业务。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查看手册相关内容及组织结构图、质量体 系保障图及手册中规定内容是否协调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 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查看经营范围、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及 公正性检查记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 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 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 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 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查看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 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查看经营范围、 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及公正性检查记 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监督员 √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 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 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 密措施。 查看是否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 权的程序查看经营范围、公正性声明和承 诺文件;电子存贮文件是否有措施,文件 借阅等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查看人员一览表、质量手册人员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 √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 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 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查看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 求;是否规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相互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社保培训、宣 贯或内部沟通记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 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 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 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查看手册的最高管理者岗位职责,规定内 容是否覆盖准则内容,查看公司方针、目 标、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管理评审记 录内容。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 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 理人员的代理人。查看手册技术负责人是否规定了职责、任 职条件和符合准则;查看质量负责人是否 规定了职责、任职条件和符合准则要求; 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监督员 √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查看手册授权签字人是否规定了职责、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法》(2007)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员工利益冲突调查表

XXXXX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调查表 员工姓名:性别: 电话:身份证号: 部门:岗位/职务: 定义: (1)“本公司”指XX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或其投资企业(若有); (2)“供应商”是指向本公司任何部门有偿或无偿提供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企业及自然人; (3)“客户”是指从本公司任何部门有偿或无偿采购产品、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企业(含被授权企业)及自然人;(4)“竞争对手”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企业。 (5)“亲属”是指员工及其配偶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姑母、婶母、叔伯舅父、侄女甥女、侄子外甥或堂表兄弟姐妹。 (6)“关联关系”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及投资关系,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在本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对手中的投资或权益 您或您的任何亲属是否在本公司的任何供应商,客户(含经销商)及竞争对手中具有关联关系? 回答:有()没有() 如果有: ?企业或商家的名称/地址: ?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的性质: ?权益人姓名:与员工的关系: ?权益的类型和数量(请明确指出):年投资或年获益: 二、在除本公司以外的企业中任负责人或其他职务(包括本公司投资的企业) 您是否在除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中或商家中担任负责人或其他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回答:是()否() 如果是: ?企业或商家的名称/地址: ?业务活动的类型:您与该企业或商家的关系: ?任职时间(小时/月)及薪金(人民币): ?开始任职日期: 三、在本公司工作以外的业务活动: 您是否在从事除本公司工作之外的、具有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非负责人和中高阶管理人员)?(慈善、宗教、民政或教育等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无经济利益的活动除外。) 回答:是()否() 如果是: ?企业或商家的名称/地址: ?业务活动的类型:您与该企业或商家的关系: ?任职时间(小时/月)及薪金(人民币): ?开始任职日期: 四、其它的财务或业务关系 除前述问题涉及的关系外,您及您的亲属,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供应商,客户(包括销售商)及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可能对您在本公司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RB/T 214-2017 内部审核检查表

RB/T 214-2017 内部审核检查表 内部审核检查表审核部门:共页 第38 页条款条款内容具体审核内容审核记录审核结果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4 要求 4、1 机构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登记、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文件是否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是否处于有效期内;3)资质认定证书所用名称、地址是否与法人登记、注册文件一致;4)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5)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诸如生产、销售等)。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体系文件中是否有规定:1)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是否是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2)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是否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3)是否能够提供所在法人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作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授权文件;4)如果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的,是否由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进行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1)查看组织结构图,是否清晰表明了其管理体系的职责和相互关系;2)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通过组织结构图表明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说明其独立运作;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设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部门或岗位;4)查看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是否清楚表达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是否配备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等与其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资源。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

(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 (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司法部律师司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 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律师司 文号:司律字[98]21号 发布日期:1998-5-14 执行日期:1998-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管理处: 在今年4月份开展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我司发现,少数地方的未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少数律师利用名片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也利用名片假冒律师从事有偿服务。这些现象严重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律师法》以及部颁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问题通告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见司法部令第36号)。 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 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包括前加地名的字号)在全国不得重复,凡未经我司检索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核定的字号相同。 二、律师的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三、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进行清理。具体要求是,在今年年检注册结束后,将律师事务所的名单(须含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电话、电传、邮编)报送我司检索核定,经检索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更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清理工作应在1999年年检注册前完成,届时仍未按规定更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通过年检。各地今后审核设立新所或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应将律师事务所拟定的名称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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