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2011年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对人)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即人对物)

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法的特征:

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

性和约束力;

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3、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程序法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是: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本节不考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

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

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也不得低于国家

标准。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

1、监督管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与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之间)

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

与从业人员之间)

4、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之间)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项)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一条)

C.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第八十九条)

D.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五十二条)(四项)

即违法纠正权、解决建议权、建议撤离权、参加调查处理权。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领导、支持、督促,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

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取代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3、晋升职务。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

立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

介服务机构)

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6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第十八条):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第十九条):

1、高危行业的配置: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数量配置: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第二十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专门验收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八个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第三十条)

1、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2、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3、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2、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

员和有关人员。

4、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二条)

1、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2、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工伤保险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五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第五十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第五十六条)(四项)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对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紧急处置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查封扣押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1、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

2、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

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

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1、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举报受理。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1、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第七十、七十一条):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第七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四种,即: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

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

有四种,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3、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专项监管部门)

民事责任的含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连带赔偿(第七十九、八十六条)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第九十五条)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大纲要求: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验收。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

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纲要求: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消防规划(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安全位置(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要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第十、十二、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

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十五、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

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

练。

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之外,还要承担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灭火救援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大纲要求: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分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伤人员救治:(第七十五条)救人第一,费用第二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

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通行的规定

道路的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保持安全距离。没有超车条件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

2、交叉路口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2020年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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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 )三要素构成。 A.结果 B.纠正 C.制裁D.措施 2.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 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高于 3.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的宗旨。 A.综合治理 B.联合执法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 D.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仍然享有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的事项。 A.加强劳动保护 B.防止职业危害 C.搞好职业卫生D.减少环境污染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B.立即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 C.告知其他人员处理 D.在48小时内报告政府部门组织抢救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何时经何机关批准,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几章,共有多少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六章,共五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消防监督的主体,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等;第二章,火灾预防,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及有关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等;第三章.消防组织,主要规定’厂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配置等:第四章,灭火救援,主要规定了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及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4 、消防法规的通常分类? 答:按照国家法律体系及消防法规服务对象,法律义务、对象,我国消防法规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基本消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是消防行政法规,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例》等。三是消防技术法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规范》等。 5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6 、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7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8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卫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

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最新消防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消防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技术标准等。(√) 2、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4、消防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6、“防消结合”,就是把防火和灭火有机结合起来,相互相成、互相促进。(√ ) 7、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依据。物质的闪点越高(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8、物质燃烧或热解后产生的气体和烟雾称为燃烧产物。燃烧产物包括完全燃烧产物和不完全燃烧产物。(√ ) 9、可燃物质由于其自身所发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燃烧起来的现象,称为着火(自燃)。(× ) 10、由于水分布广泛,取用方便,在化学性质上呈中性、无毒,且冷却效果非常好;因此,水是最常用、最主要的灭火剂。(√ ) 11、电路一般是由电源、负载、导线和开关4个基本部分组成。(√ ) 12、完整的一套防雷装置都是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 ) 13、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实际上都是防雷装置中接闪器呈现的不同类型。(√ ) 14、在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局部(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然,标志着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

15、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物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割设施)分隔而成,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 16、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物地面(屋顶或顶棚、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 17、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保障建筑物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 18、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烟气能进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的系统。(× ) 19、消防安全检查是单位内部结合自身情况,适时了解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一项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 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 2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季度(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 22、在发生火灾疏散物资时,应先疏散受水、火、烟威胁最大的物资。(√ ) 23、当灭火人员能够接近着火物时,应迅速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尽量将火势控制在初期、低温、少烟阶段。(√ ) 2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 25、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对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如发现初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 26、常见的引火源包括:明火焰、电火花、高温物体、撞击与摩擦、光线照射与聚焦、绝热压缩(机械能转变为热能)、化学反应放热(化学能转变为热能)等七类。(√ ) 27、气焊、气割作业时,产生的熔渣温度可达2500℃(2000℃)。(× ) 28、一般来说,电焊熔渣粒径越大,飞散距离越近,环境温度越高,则熔渣越不容易冷却,也就越容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 29、无焰燃烧的烟头是常见的高温物体,烟头中心部位温度在700℃,其表面温度约为200~300℃,可以引燃纸张、可燃纤维、可燃粉尘等。(√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年度试题

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A.地点性法规 B.地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2.关于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讲法中,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是()。 A.工会组织 B.行业协会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讲法中,正确的是()。 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治理。 A.托付负责 B.全面负责 C.间接负责 D.统一协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从业人员有280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A.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B.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C.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解读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此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广,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与补充,新确立了多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与措施,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下文将就其中重点内容予以介绍。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在不同政府层级作了进一步划分,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将来除会受到原先来自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将面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与检查,所承受的来自地方政府的监管压力必将进一步增大。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明确定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因此,在实践中行使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包括对特定行业、领域起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国防科工委、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等。 就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产法》一方面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加强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其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基于实践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一)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学校对此承担协助义务。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扩大了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金属冶炼以及道路运输单位亦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法为三百人)以上的,同样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消防安全在生活中也是越来越手重视了,消防手抄报该写什么呢?做消防手抄报也是可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的。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消防安全知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一、火灾预防原则 严格控制火源; 加强可燃物的管理; 采用耐火建筑; 阻止火焰的蔓延; 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它火源管理情况。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 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情况。 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以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强化过程控制,细化、实化安全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三零两降一提高”。即:工亡及以上事故零、重大火灾事故零、重大交通事故零;降低重伤率至0.2‰以下、降低负伤率至1.2‰以下;粉尘浓度合格率提高至xx.6%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战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立了“三必须”的原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将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责任分配等要求,通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逐项逐条落到实处。以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为契机,把干部学习和对职工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落实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潮,从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按照“三必须”的原则,在一月上旬完成安全责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工作,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总体要求。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整体安全管理的策划,侧重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监督检查目标管理体系的

运行;党群部门,要抓好干部安全意识建设,杜绝违章指挥;生产部门,要抓好工艺运行安全,强化安全确认,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设备部门,要围绕物的安全状态,组建专项检查和日常点检相结合的防控体系,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护、监控装置的灵敏可靠;自营工程和危险作业的组织者、指挥者,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危险辨识和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突出专业重点,积极主动的落实安全职责;所有管理人员无论什么事由,只要进入作业现场,都要负起安全监督职责。各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提升责任意识,凝聚安全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大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xx年标准化工作的得失,在xx年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将本单位所属专业标准和综合标准按单元进行责任分配,明确责任人。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推进计划,在一季度制定出“硬件部分”,完成规划和具体措施,十月份“软件部分”达到一级标准。各单位要把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轴线,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良好状态。 需要二级标准化复审的单位,要在八月底前完成准备 工作。 (四)强化职工作业过程控制和工艺运行安全。 职工作业过程控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审批人负责组织现场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联保互保,并亲临现场督促安全措施落实。严格落实联系确认制度,明确确认内容、确认标准和责任人。涉及动力介质、启停设备、起重作业等关键环节,要执行“双确认”。要在制度上规范旗语、哨音、手势等联系用语,杜绝误传、错传联系确认内容。现场监督人员,要在作业前对作业内容和作业现场进行全面了解,有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监控要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 答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10 更新时间:2007-11-20 20:17:28 一.单选题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 B.停止执行 C.可以暂停执行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 B.委托单位 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 B.处理意见 C.通报材料 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 B.重大事故隐患 C.重大危险源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 B.受处分 C.事故发生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 B.破坏公平竞争 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C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400 1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C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单位 B. 人员 C. 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C )。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 C.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B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及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

安全生产法培训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本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本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本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本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doc 1页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科: 安全科 课程名称安全生产法规 学 时 分 配总学时: 4 讲授: 2 课程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公选课( √) 实验: 授课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授课班级课堂讨论: 任课教师艾金连职称习题课: 1 选用教材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 材机动: 1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教学 重点难点重点: 1.法律基础知识 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难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参考 书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审阅 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授课章节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水平。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的构成 教学难点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教学方法讲述、案例相结合、引导式提问 教学手段板书、多媒体

教学过程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学时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0.5学时第三节犯罪构成 教学过程设计 首先对常考知识点作出解析,指导学员将教材的重点难点作好记录,结合考试题库的习题巩固知识点,而后引用事例加强理解。 实验 思考题及作业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教后感 学员积极性较高,学习兴趣较浓,接受能力很强,对此次 学习机会较重视,较珍惜。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教学内容教提示法及备注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注:只有立法机关 一、法律的概念经过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认可的法,才有实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施保证,而群众组 织,社会团体的文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件,不具有国家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制力的保证,不属(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不能成(3)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法律。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6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6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 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l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 题意) 1.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 A.处罚性 B.完整性 C.特定性 D.规范性 2.安全生产立法一般是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文件。 A.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 C.部门法规 D.地方性法规3.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 标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等于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爆破、吊装 B.高空施工、电力安装 C.采掘、架设 D.易燃易爆物品 试验 5.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A.忿知情权 B.生命权 C.健康权 D.批评检举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负责。 A.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 B.生产经营单位 C.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中介机构 D.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7.《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A.公司 B.工厂 C.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D.个体工商户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 A.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B.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C.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备案。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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