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1

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1
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1

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依据《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2.居民阶梯电价的定义。“居民阶梯电价”是一种按照用电消费电量进行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电量增加呈现阶梯状逐级递增的定价机制。

3.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云南电网供电区域内统一执行云南电网销售电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客户。

4. 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二、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有关政策

1.按照《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云价价格…2012?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城乡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为:丰水期(5月至11月)不分档,执行同一电价,每千瓦时0.467元;枯水期(1-4月和12月)执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每千瓦时0.467元;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21-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517元;第三档超过25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0.817元。

2.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设臵15度免费电量,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优惠扶持措施不再执行。

3.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后,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等用电,原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按照合表电价执行。

4.《云南省居民阶梯电价》(云价价格…20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484号)文件作废,保留“对尚未实施农网改造的,每千瓦时不超过0.80元的最高限价”规定。

三、具体执行要求

1.对“一户一表”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而不是以人口数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或者等同于房产证的相关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对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按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能表为单位确定。几代同堂合住一套房子,只有一个房产证明的,供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一致后适当分表计量。对于农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按户口本或村委会“分家”证明来界定是否属于“一户一表”用户。

2.对“合表”的认定:

(1)高压供电的居民用电客户;

(2)低压供电的住宅小区辅助性设施用电,如路灯、消防、水泵、电梯等;

(3)低供低计的住宅小区总表;

(4)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

(5)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等低压总表供电客户;

(6)同一房产证下,既有居民生活用电又有其他用电性质用电的合表计量居民用户。

(7)居民用户自建房屋,多层建筑多间房屋共用一套计量装臵计量,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执行合表电价。若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租户,用电性质是居民生活用电的,房东对租户应执行合表电价,不得擅自加价。

(8)以定比定量方式核定居民用电电量的。

(9)集体共用一个计量装臵的居民用电用户。

3.关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的认定:以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住宅内,其中有一人持有有效的五保户、低保户证明的即为“农村五保户”或“城乡低保户”。符合上述情况的每月每户应执行15度免费电量。若五保、低保户属于合表用户,则由合表缴费主体统一向供

电企业提供合表范围内的五保、低保有效证明,供电企业应依据有效证明份数相应执行15度的免费电量。

4.“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供电企业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对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15度免费电量。对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供电企业可不执行15度免费电量。若居民客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证书到期未能及时更换并到供电企业营业厅重新备案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证书对应的有效期执行15度免费电量,多退少补。

5.执行居民电价的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等非居民用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的全额或者差额财政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用户名单为准,供电企业按名单提供之日起对其非居民照明用电性质的用电量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对于名单之外的财政拨款单位(不区分全额或者差额拨款),若能向供电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供电企业应从证明提供之日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不能提供的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

6.对尚未实施城乡农网改造合表计量的居民生活用电,按合表电价执行。因产权关系,尚未实施城农网改造,但达到“一户一表”计量条件,实现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相应管理者应对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并对持有“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证件的用户执行15度免费电量。

7.原电锅炉执行电炊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执行。

8.对“一户一表”、合表用户甄别有误,电价执行错误,供用电双方举证不力的,原则上自甄别清楚之日起执行相应电价标准。

9.对于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用户,基数内按批复的“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执行(含“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15度免费电量),基数外,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例如基数电量为100度,则对持证“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执行15度免费电量,剩余85度执行“小水电代燃料电价”;基数外,第一档电量按120度-100度后,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剩余电量按第二档、第三档阶梯电价执行)。

四、抄表周期有关规定

1.供电企业对“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抄表周期可采取一月一抄,也可采取两月一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2.丰枯转换月份可按抄表例日增加抄表,也可维持原

抄表周期不变,但应区分丰枯月份电量,分别执行丰水期单一电价和枯水期阶梯电价。

3.对执行“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的用户,必须每月一抄,按月结算。

4.供电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居民客户抄表例日,节假日不顺延。供电企业必须在抄表例日前后三日内对用户进行抄表,同一用户该期间内的抄表数据为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有效结算数据。

5.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在抄表例日进行抄表的,应及时补抄,确实无法抄录的,可在下个抄表周期例日补抄,按两个周期阶梯电价结算电费。

五、电费计算规则

1.单(双)月抄表用户阶梯电量的确定。居民阶梯电价按抄表周期结算电费,若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涉及的分档电量基数和免费电量均按两个月考虑。

2.“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10度免费电量的结算。由于居民用户较为分散,五保、低保用户名单动态变化,为简化操作,采取即征即退的方式处理。即供电企业依据名单在其第一档用电量中提取10千瓦时电量按零电价计算。如果抄表结算周期内总电量不足10千瓦时的,按实际电量乘以零电价计算。

3.电价变更或者业务变更情况下用户电量的确定。对

于调价第一个月、新装、变更、换表、抄表例日变更等非周期性抄表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为简化操作,减少争议,对于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用电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阶梯电量基数计算电费。

4.丰枯季节转换月份电量电价的执行。丰枯月份的电费结算按自然月对应的电价结算,但丰枯转换月份对应的抄表周期内电量既包含丰水期电量又包含枯水期电量,须分季节执行相应电价标准。即1-4月抄表周期内电量按枯水期阶梯电价执行;6—11月抄表周期内电量按丰水期单一电价执行;5月和12月抄表周期内既包含枯水期电量又包含丰水期电量的,原则上应在自然月转换时增加抄表,分别按枯水期和丰水期电价标准执行。考虑丰枯转换月份供电企业无法做到月末24时准时按时点抄表的客观实际,供电企业可采取仍按抄表例日抄表,抄表周期内电量平均划分丰枯电量比例的方式,分别执行丰水期单一电价和枯水期阶梯电价,但原则上应确保一个年度周期内居民用户实际执行了5个月的枯水期阶梯电价和7个月的丰水期单一电价。

5.预付费卡表阶梯电价的执行。对装有冻结功能的预付费卡表用户,供电企业应及时设臵卡表冻结时间,依据冻结数据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装有无冻结功能的预付费卡表

用户,供电企业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进行表计更换,更换为多功能单相电子表,按抄表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特殊原因无法在11月30日前更换的,暂按合表电价执行。

六、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2年7月份抄表周期开始执行。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范文

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 一、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的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1.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月度分档标准。 2.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方式 为平衡季节用电差异,试行阶梯电价以日历年度为结算周期。客户当年累计用电量252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执行基础电价0.5469元/千瓦时;2520- 4800千瓦时之间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0.5969元/千瓦时:超过4800千瓦时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0.8469元/千瓦时。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3.居民阶梯电价试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客户,即“一户一表”

客户。 试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4.免费用电基数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千瓦时乘以第一档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5.户籍人口15人及以上用电说明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千瓦时提高至31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千瓦时之间,第三档为400千瓦时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6.台表用电说明 对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客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7.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用电说明 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学校用电、农村饮用水

四川省水电上网电价情况分析

四川省水电上网电价情况说明 一、四川电力开发的态势和特点 1、四川水电资源位居全国首位,开发潜力巨大 (1)水电资源位居全国首位。四川可开发水力资源占全国的27.2%,居第一位,目前的已开发率仅约10%,开发潜力巨大。 (2)“三江”水电基地建成后,将是全国重要的能源点。四川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境内的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含大渡河,简称三江),“三江”的技术可开发容量8810万千瓦(界河按一半计),占全省的80%,约占全国的23%。在全国十二大水电基地装机容量中分别排在第一、三、六位。其中金沙江和大渡河水电基地建成后具有年调节能力,雅砻江水电基地建成后将是全国唯一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基地,巨大的电能和充裕的调节能力将是我国未来能源网上的主要支撑点之一。 (3)优越的技术经济指标,使水能资源已成为四川省的品牌资源。在全国电力紧缺持续和西电东送的形势下,“三江”流域的水能资源已分别被各大发电集团瓜分,并在开发上加快了步伐。另外,四川在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青衣江、涪江、嘉陵江等11大水系的干流及支流上,还有数量众多,装机规模多在2-20万千瓦左右的电站,其主要优势在于落差大(几十到几百米)、造价低(平均单位造价6000元/千瓦左右,低的近5000元/千瓦)、移民少(少的仅几十人)、投产快(中小水电,2-3年)。 2、电网建设情况 电力体制改革后,原省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被剥离出去,四川电网将并入华中电网统一管理。截至2006年8月末,四川电网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达2530.65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882.29万千瓦,占34.9%;水电装机1648.36万千瓦,占65.1%。2006年1-8月四川主网省内累计售电431.32亿度,累计外送电量42.73亿度,同比增长1.91%,累计购入电量34.23亿度,同比增长116.7%。至2005年末,四川电网已初步形成了以500KV为主要支撑,220KV为基本网架,110KV分布较为合理的输变电网架结构,川电外送能力达到236万KV。 “十一五”期间,四川还将新增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9227公里,变电容量4297万千伏安。到2010年,全省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约2万公里,变电容量6295万千伏安。到2020年,建立南北两个特高压1000KV交流输电大通道;500KV电网形成贯穿四川中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结构紧密、南北互通的梯格形网架结构,满足可靠供电要求,并能适应大中型电源的接入和送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电网,保持与电源建设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大型电源基地输电系统,构建开放、畅通的输电平台,并结合大型水电电源建设,发展特高压电网,建立外送大通道,满足“川电外送”需要,适应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新形势。 二、电价的管理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联系着千家万户,因而社会十分关注电价。由于电价的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电价由国家直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价与电费的有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的第五章就是“电价与电费”。电价的制定,是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原则,由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形成电力销售的目录电价。 三、现行水电上网标杆电价 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网改造的逐步到位,特别是钢铁、冶金、机械制造等高耗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每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电力价格一路走高: 2003年-2005年,四川省统调电网上网电价分别为0.2111元/千瓦时、0.2137元/千瓦时和0.2159元/千瓦时,前三年平均上网电价0.2136元/千瓦时;200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核定四川省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为0.246154元/千瓦时;2006年四川省电力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川电财[2006]94号),明确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0.288元/千瓦时(含税)执行,并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从上述电力价格的走势可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解读:年用电累 计3120度内不涨价 2012年6月16日 07:34 来源:东方网作者:余梦选稿:解敏 东方网6月16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终于确定下来。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发改委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居民阶梯电价将按照年度方案实施。 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0-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3120-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新方案从今年8月份抄表起实施,今年7月至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260×6度)、第二档户均2400度(400×6度)、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三档电价分档递增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上海居民阶梯电价三档电价水平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0-3120度(含)]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未分时电价每度电0.617元;分时电价峰时段(早6点至晚10点)每度电0.617元,谷时段(晚10点至次日6点)每度电0.307元。平均下来,上海居民要想维持在第一档电价内,每个家庭每天用电要维持在8度多以内。 第二档电量[3120-4800度(含)]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

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上海市物价局总经济师沈念东解析说,此次年度方案里,在峰谷电价上进行分别加价,即提高峰时电价的加价幅度,降低谷时电价的加价幅度,从而达到“移峰填谷”的作用。 上海市发改委在微博上对此进行了解释,指出由于系统改造最快将于9月底完成,在此之前就使用完今年电量基数的,超出部分按照二档加价0.05元和三档加价0.30元计价,10月份以后的超基数电量将按照不同的峰谷加价水平分别进行计价。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准备峰、谷电价分别加价的实施方案,确保从2012年10月起实现峰、谷分别加价。 上海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阶梯电量年度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多人口家庭基数增加 另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此次调价对于上海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也有所考虑,具备分户条件的家庭,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加价计费。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即0.4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即0.53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2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即0.788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 0.778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现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

的,由用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申请的,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2年7月1日后,政府政策明确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市电力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统一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其他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是指不具备集中供暖,采用以下分户独立供暖设备,市电力公司对其分户计量,且以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分户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城镇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7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6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农村居民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为0.443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433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00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上海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 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二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的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关于扩大居民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适用范围政策的执行

火、水、风、光、核的发电成本与上网电价解析

火、水、风、光、核的发电成本与上网电价解析 国家能源局2018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供电标准煤耗308克,线路损失率6.21%。全国发电企业平均综合厂用电率为5.52%(2017年数据)。即发电机组发出1度电,到达用户约0.89度;用户用1度电,总煤耗约345克(全按燃煤机组计算)。因此,节约用电不是一句口号,而且要尽量用清洁电。 一度电里还有70%来自火电。 到2018年底,全国电源总装机容量189948万千瓦,全年全口径发电量69940亿千瓦时。从装机容量看,火电114367万千瓦、水电35226万千瓦(抽水蓄能2999万千瓦)、风电18426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7463万千瓦、核电4466万千瓦。 数据来源:全国电力工业统计 从发电量看,火电发电量49231亿千瓦时,水电发电量12329亿千瓦时,风电发电量366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量1775亿千瓦时,核电发电量2994亿千瓦时。

从各省(市)发用电量看,电力资源分布与需求呈逆向分布特征明显,2018年各省区外受电量总和为8723亿千瓦时,占当地总发电量20.4%。广东、江苏、山东省用电量位居前三,山东、江苏、内蒙古发电量位居前三,广东、江苏、浙江省区外受电量位居前三,北京、上海、重庆区外受电占用电量的比重位居前三。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

几种典型发电机组的电价及成本,燃煤发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机组、光伏发电机组和核电机组。 燃煤发电机组 我国电源结构以燃煤火电机组为主,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很难改变。正是因为燃煤机组的重要性,我国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政策一直以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政策为主,历经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现为标杆电价政策时期。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从明年1月1日1日起,取消煤电联动机制,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但明年暂不上浮,特别要确保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2018年燃煤火电机组分省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如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 影响燃煤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因素主要有煤价、工程造价、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机组固定成本、长期贷款利率、折旧率等。其中:影响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 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水电财字[1986]第119号 发布时间: 1986-11-20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12 【 字体:大 中 小 】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厅、电力局: 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利(水电)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行丰枯季节差价、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

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六、小水电上网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 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

增。 (一)电量分档 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60元; 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每千瓦时0.65元; 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每千瓦时0.90元。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12元。

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上海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安装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 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水平见下表:

注:① 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四、有关配套措施的执行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额度政策的执行 1、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并提供,并每月进行信息更新,无须客户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申请。 2、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操作。具体扣减时,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3、经上海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和“五保户”自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开始扣减免费用电基数;后续更新认定的名单自认定后次月起开始扣减。 4、对于2012年8月份抄见电量起无法开始抵扣的无固定住所、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等几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上海市民政局如能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除自确认次月起开始正常扣减外,还将退补自2012年8月至确认月的免费用电额度;在2013年1月1日(含)后完成确认的,电力公司自确认次月起扣减,不再退补2012年8-12月的免费用电额度。 (二)关于“一户多人口”政策的执行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2、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簿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4、客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每两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三)关于合表用户政策的执行 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

对居民阶梯电价模式的一些看法

对居民阶梯电价模式的一些看法 【摘要】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是指将一定周期内以户为单位的居民家庭按照电力消费量分档定价,按照不同档次用电量分别计算电费,然后把各档次电费相加,即为家庭应缴纳全部电费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各档次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其目的是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客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关键词】阶梯电价;需求侧管理;社会公平 阶梯电价是指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是通过对不同收入和需求特性的用户用电量细分,对不同的用户群体设置不同的电价水平,从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阶梯电价作为一种新型的居民用电定价方式,既是推进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增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理论上来讲,阶梯电价的定价方式能够做到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础上,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阶梯电价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实施初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令社会各界产生疑虑的地方。因此,对阶梯电价模式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推行此定价模式,更有效地实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达到增进社会公平的目标。笔者从电力需求侧和将带来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阶梯电价模式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从而为推动阶梯电价模式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一点力量。 一、阶梯电价概述 阶梯式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递减电价的简称,递增式阶梯电价指用电越多,电价越高。而递减式阶梯电价与之相反,电价随着用电量的增加而逐渐下降。递增式阶梯电价适用于电力供应不足、能源短缺的时代,以此来鼓励居民节约用电,节能减排;而递减式阶梯电价则适用于能源充足、电力供应过剩的时期,以此来鼓励居民增加用电量,降低电力供给的平均水平。 目前,世界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为了更好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好资源与环境的矛盾,我国开始引入“递增式阶梯电价”,简称“阶梯电价”。我国推行的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见图1),并且给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见表1)。 如果使用方案一,月用电量在110kW·h以内,起步阶段电价保持基本稳定;月用电量在110~210kW·h之间,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05元/kW·h;月用电量在210kW·h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2元/kW·h。如果使用方案二,月用电量在140kW·h以内,起步阶段电价每kW·h提高1分钱;月用电量在140~270kW·h之间,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05元/kW·h;月用电量在270kW·h 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0.2元/kW·h。 递增式阶梯电价符合“基本人权”学说和“拉姆齐定价法”,[1]具有深厚的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实施阶梯电价事关民生,事关宏观经济运行大局,对加快推进电力行业改革也将产生深远影响。阶梯电价作为电力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在目前应该是一个相对可行、易为接受的方法。[2]二、阶梯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计算,具体细则如何实施,将对市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对市发改委和市供电公司进行采访。 据了解,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客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客户,供电成本越高。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末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客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客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此次试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的范围包括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内容解读 一、分档电量:绝大部分居民不增加电费支出 内容: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

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至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解读:这个标准高于当初听证方案中的204度和348度,是在充分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并考虑了今后几年的用电增长水平以及参考周边相邻省份的水平后确定的。按照230度和400度的分档电量标准测算,第一档、第二档电量已经分别覆盖到全省88%和97%的居民客户,超过了国家统一规定的80%及95%分档标准,全省绝大多数居民客户将不会因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电费支出。 二、执行周期:2012年为半年,以后按年为周期执行 内容: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解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本省的气候特点,夏、冬两季居民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保证了政策平稳实施。从市供电公司传出的消息,经省物价局同意,本省居民2012年7月份的抄表电量继续执行原电价标准,8月份抄表的居民客户中50%电量执行阶梯电价,9月份抄表的居民客户按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单、双月抄表客户的阶梯电量年度清算时间分别为12月份及次年1月份。其中,根据规定市供电公司居民客户

中国水力发电电能上网价格及成本综合分析

第一节中国电价改革分析 转自:https://www.360docs.net/doc/0310719669.html, 从历史上看,我国电价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国务院实行了多家办电和多渠道集资办电的政策,与此相适应,实行了多种电价制度。 第二阶段——1998年,国家适时调整电价政策,以“经营期电价”政策取代“还本付息电价”政策。 第三阶段——2002年,在“厂网分开”后,“竞价上网”前,实行临时上网电价。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推开之后,中国连续三年遭遇了大范围的"电荒"。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电价改革一直进展缓慢。电力供应紧张时,推进电价改革的风险比较大,因为价格可能上涨。因此,主管部门前两年对推行电价改革一直态度谨慎。 电价改革的目的,是改变执行了20多年的以成本来定价的“还本付息电价”模式,最终建立由市场形成电价的电价机制。第一步便是在上网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力市场化,而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环节,电价形成机制是否科学最终将影响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2004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国家发改委两次调整电价,平均提高幅度每千瓦时较2003年已经上涨了2分钱,这说明由电价引发的各种矛盾已然凸显。https://www.360docs.net/doc/0310719669.html, 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但在过渡期可采取双轨制进行。根据现有方案,就是在区域电力市场推行两部制电价,之后逐步加大竞价比例,实现市场化的整合。同时,逐渐推进大用户直供的试点,鼓励供电和用电双方直接签订长期供电合同。所谓“两部制电价”,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即将上网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分,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价形成。2004年1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入模拟运行状态,同年12月进行两轮年度竞价,2005年4月20日启动了月度竞价,进入试运行阶段。 除了包括“竞价上网”、“煤电价格联动的机制”在内的上网环节外,本次电价改革还将从收费和销售环节逐步完善电价政策。 从收费环节来看,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电价的监管将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2005年,国家电监会颁布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用以规范输配电企业。在其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共同对输配电环节的成本实行严格监控。同时,电力市场还将大力推行发电企业和用户双边交易方式,促进直接买卖。

居民电费算法及实例

居民电费算法及实例 1、居民用电按照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月用电量低于230度部分(含230度),维持现 行电价标准;月用电量在231度至400度之间部分(含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月用电量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 0.3元。 2、居民阶梯电价算费规则采用依据年度分档电量按抄表周期结算的方式, 按年分档电量标 准扣减当年往期电量后计算当期各档电量,即在同一结算年内,用户首先使用第一档基数电量,按照基础电价计算电费,第一档基数使用完后, 依次使用第二档基数电量, 按照第二档递增电价计算电费, 第二档基数使用完后,按照第三档递增电价计算电费。每年首次抄表结算时,完成对上一年度电费清算,跨年不结转。 3、在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以上客户是双月抄表结算: 4.1、2月、4月和6月三个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1000+850+850=2700(度),未超过全年的基础电量(12*230=2760度),故执行原电价不变,电费分别为438.3元、374.6元和374.6元。 4.2、8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1000度(2-8月的合计用电量3700度大于2760度年基础电量,小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3700-2760=940度*0.05=47.00(元),8月份总电费为438.3+47.0=48 5.3元。 4.3、10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930度(2-10月的合计用电量4630度大于2760度年基础电量,小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930度*0.05=46.50(元),10月份总电费为409.2+46.5=45 5.7元。 4.4、12月份抄表周期的用电量是930度(2-12月的合计用电量5560度大于4800度第二档年阶梯电量),即第二档阶梯加价电费为4800-4630=170度*0.05=8.50(元),第三档阶梯加价电费为5560-4800=760度*0.30=228.00(元),12月份总电费为409.2+8.5+228.0=64 5.7元。

关于芜湖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2]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 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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