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诺切特为何被祖国抛弃

皮诺切特为何被祖国抛弃
皮诺切特为何被祖国抛弃

皮诺切特为何被祖国抛弃?

南美“裙边”智利,产生过著名的“皮诺切特时代”。

皮诺切特是智利的一名军队统帅,1973年通过军事政变上台。皮诺切特上台前,智利的经济陷入困境,失业率达历史最高点。皮诺切特上台后,开始强行推动经济改革,施行自由经济政策,很快扭转了困难局面。在他执政的17年间,智利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尤其从1984年以后,智利经济实现每年5%至7%的高速增长,被国际经济学家称为“智利奇迹”。

按照唯经济发展论,皮诺切特拯救了智利经济,是国家英雄大救星,然而,他晚年却颠沛流离、被智利人民抛弃,差点在国外遭到审判。

为什么他领导国家创造了经济奇迹却“不得好死”?回顾那段历史,会看到皮诺切特治下的智利,虽然在经济上推行自由政策,国家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在其他方面却是“一贫如洗”:政治高压,国民精神文化遭到了严重的浩劫。皮诺切特建立的是不折不扣的军政府,军政府解散了国民议会,禁止各类政治活动,长期实行全国宵禁,并展开了针对异议人士的“大清洗”。

没有议会、没有工会、没有反对派,智利经济就在这样的形势下飞速发展着。“公民”们在他一步一步的思想控制下成了政府和特权阶层的工具,成为国家意志使用的没有人格的“东西”。

皮诺切特时代,智利人都可以做“发财梦”,但每个都没有安全感。有人称“皮诺切特们”打造的社会为“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人称是“原始资本社会”。那么这种社会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在这类社会中,没有什么东西是固定不变的,每个人都苦心焦虑,生怕地位下降,并拼命向上爬;金钱已成为区分贵贱尊卑的主要标志,还具有一种独特的流动性,它不断地易手,改变着个人的处境,使家庭地位升高或降低,因此几乎无人不拼命地攒钱或赚钱。不惜一切代价发财致富的欲望、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便成为最普遍的感情。这种感情轻而易举地散布在所有阶级之中,甚至深入到一向与此无缘的阶级中,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会使整个民族萎靡堕落。然而,专制制度从本质上却支持和助长这种感情。”

上述法国学者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选

段,虽然描述的是19世纪颓废的法兰西第二帝国,但却道出了“国家资本主义社会”及“原始资本社会”的共性。这种社会呈现的国家特点是:在唯发展论的国家利益面前,政府就是一个巨大的公司,一个拥有暴力机器的公司。这样的政府本身就颠覆了政府应有的道德伦理。

“皮诺切特们”打造的,就是这样一个政府。这个政府创造“经济奇迹”社会背后,是文明前提的丧失——自由和公正不复存在。

“如果没有我的允许,这个国家的一片叶子也不能动。”这是皮诺切特最自豪的名言。

自由经济的盖头下,露出垄断和专制的真容。皮诺切特在上台伊始,扬言要把智利“变成一个企业家国度而非无产者国度”,但17年的执政下来,皮诺切却把自己变成了“智利最大企业家”,他和他的家族中饱私囊,所掳掠的家产骇人听闻。据国际组织后来调查证实:包括他妻子、5个孩子、孙子、兄弟姐妹和叔伯兄弟在内的38名亲人都参与和洗钱有关的商业活动。

这就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利害”——富了少数人口袋,空了大多数人脑袋。在这类社会中,即使经济得到了发展,可是由于上层权力的垄断,剥夺了

大众参与社会的各种权利,无法使人民产生对生活更加丰富的情趣,人的生存依然挤压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之中。压扁的大脑使他们在金钱欲望上必然要走向一种极端,对金钱的崇拜,会表现得更为强烈和不择手段。

当然,不能说这样的社会完全没有信仰,虽然皮诺切特标明自己搞的是“新自由主义”,但智利人明白得很,他搞的主义实质是“国家恐怖主义”加“国家资本主义”。对恐怖不买账的国民,为了生存的有限空间和自由,不得不被“拜金主义”主宰大脑。这就是此社会坚定不移的信仰,也是皮诺切特的统治基础所在。

皮诺切特的统治基础,主要来自物质财富的迷信——只要经济发达了,人民就会自动幸福。然而,如果广大国民失去了政治的想象力,执迷在资本狂欢中,则只能专注停留于动物本能对性和食物那点贪婪可怜的欲望上,“精神灵性”、“自由信仰”以及“心智健康”这类概念不可能自动沁入心中,生命也不可能自动达到一个存在的更高层次。所谓幸福从何说起?

皮诺切特时代的智利,不仅没有政治想象力,而且也没有文化的想象力。七八十年代的智利,推行

严格的新闻出版审查。在文化管制下,是一片文化荒漠。人民只有吃喝玩乐的权利。人的远大属性消失,文化格调与灵魂高度也随之降低——人人浮在生活的表层,对飘在社会表面的时尚过分追逐;对于眼前遇到的问题,无不诚惶诚恐;而对于长远发展的问题,则一概置之不顾。

“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波兹曼博士的这段“娱乐至死”论述,说的就是这种社会的“精神死亡”。“娱乐至死”的社会,最终的结果并不“欢乐”,而是“死亡”。

好在拥有民主传统的智利人,在皮诺切特独裁下浑噩了17年后,终于于20世纪九十年代及时地醒来,赶跑了军政府,使本国重新成为重拾文明前提的“正常国家”。

一个国家,穷一点好还是富一点好,是不需要思量的。但是,如果是失去安全感和正义感的富,对那个

国家的国民而言,还是不是福音呢?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的幸福,确实跟“口袋”有关,但是跟经济实力之外的事物更有关系,比如自由、平等这些看似“务虚”的东西,却更能左右一个国家的国民精神状态。是做生活在一个强势军国中的奴仆、还是做生活在一个自由并不强大的国家社会公民?抛弃了皮诺切特的新世纪智利人已经给出准确答案。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篇一: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 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 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 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 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 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 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 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 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

三年级下册音乐教案《祖国祖国我们爱你》人音版

《祖国祖国我们爱你》教案 教学目标: 1、通过学唱歌曲,使学生能够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歌曲《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2、通过小组合作的形式,使学生能够根据歌曲进行舞蹈创编。 教材分析: 《祖国祖国我们爱你》是首欢快的儿童歌曲。歌词以生动形象的语言和“画个图画比一比”的情境创设,展现了小朋友们丰富的想象力和用画笔表达爱祖国的纯真心灵。 歌曲是单二部曲式,第一乐段节奏紧密,主要采用平稳级进的手法,加上间奏的运用,使得旋律在平稳中略带活泼,体现了小朋友们天真可爱的形象。第二乐段节奏舒展,音区有所提高,第三乐句采用了“高音1—1”连续的下行,使歌曲的抒情性得到充分体现,展现了小朋友们丰富的想象力。歌曲最后的“祖国祖国我们爱你”乐句,开头采用“5—高音1”的音程跳进手法,并且在句中运用了两个八分休止符,使情绪欢快、活跃,抒发了小朋友们淳朴而真挚的爱国情感。 学情分析: 个性差别大:三年级的学生是形成自信心的关键期。他们在接受别人的评价中能发现自身的价值,产生兴奋感、自豪感,对自己充满信心;相反,有的孩子成绩不良或不太敢于表达自己内心想法性格内向的学生,对自己不够自信。因此,在教学中要时不时应用一些小“特技”而对那些失去信息的孩子要及时抓住机会鼓励他们。 重难点: 重点: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歌曲。 难点:音准,节奏的把握。 教学活动: 一、组织教学,导入新课 1、师生用音乐语言相互问好。 2、课件展示世界地图。

这是什么?谁能在这张地图上找到我们的祖国?(问:我们的祖国叫什么?全称叫什么?) 生:…… 3、课件展示中国地图。 问:你是怎么找在世界地图上找到我们自己的国家的呢? 生:…… 师:是啊!我们伟大的祖国就象一只昂首啼鸣的公鸡,在这上面绿色的是山岭、草原,蓝色的是海洋、河流,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祖国的风光吧! 4、用《祖国,祖国,我们爱你》的伴奏做背景音乐,同时课件展示祖国的风光图片(如:长城、故宫、黄河等)和奥运夺金、火箭发射、阅兵仪式等精彩片段,让学生欣赏。 问:我们的祖国美丽吗?你们我们的国家吗? 生:…… 二、揭示、板书并歌唱课题: 师:那就请大家跟我一起把对祖国的爱用歌声表达出来吧! 老师板书课题,并用歌曲中最后一乐句范唱课题 (老师指导学生学唱课题,加上歌词试试(注意强调唱祖国时像喊妈妈一样亲切) 三、聆听歌曲,突破难点 1、师:“你们的歌声真是太美妙了!接下来请大家完整聆听歌曲《祖国祖国我们爱你》,并思考一下歌曲的是几几拍的?含义是什么?它的强弱规律是怎样的? 生:…… 2、复听 师:请大家想一想歌曲的情绪是样的呢?歌曲当中哪些地方是不需要演唱的? (同学们结合简谱找一找问题的答案吧?)师引导学生从回答从中初步认识前奏、间奏、尾奏。 四、学习歌曲《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 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 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 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 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 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 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 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 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 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

(三)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

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三) 既然漏洞补充可以视为一项“价值工程”,那么进行漏洞补充就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价值来源的问题;一是解决补充方法的问题。关于价值来源,学者认为一般有如下几项:第一,可以依据宪法规范来进行解释和补充,从而实现个别正义;第二,依据体现在法律中的基本道德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从而实现个别正义。这里,不可否认的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基本道德原则既应该包括成文法典如《德国民法典》在其总论中罗列的原则,还包括从判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第三,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和补充;第四,依据公共政策进行解释和补充。在缺乏可供援引的规则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公共政策的考虑而作出裁判,已经成为适用法律的一种方式。 从上述价值来源项目可以看出,前三项其实指的是三种不同类型的原则:宪法规范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的法律规则,但从宪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高度适应性、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来看,宪法规范自然具有法律原则的特点,相对于部门法的规则,应将其视为“原则”;而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则是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其与宪法规范都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前者多已体现于后者之中。这样,宪法规范、立法原则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就共同构成了作为漏洞补充价值来源的“原则体系”,它统帅着法律的价值,它指示着法律的目的,且由于原则具有的源自或产生法律规范的特性,往往很自然地被司法者作为法的渊源来适用,一般鲜受质疑。 但司法实践表明,“原则体系”往往具有内在矛盾,引用不同的原则往往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批判法学认为法律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充满矛盾的资源,这使得法律“原则体系”内部呈现出自我解构的倾向。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原则的内在矛盾只是一种法律的边缘现象,在其中心,法律原则是确定的、不矛盾的。“自由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则否认法律规则内在矛盾的说法,他认为,从“内在参与者”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呈现的是一种竞争关系,法官在经过权衡之后,会将某些原则视为决定性的,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答案”。而另外一些论者则认为,看似对立的原则实际上往往是一种“常规与例外”的关系,它们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53笔者认为,上

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完整篇.doc

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1 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 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

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企业事先作出规定,即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次用人单位的

浅谈正当性法律解释(一)

浅谈正当性法律解释(一) 论文关键词:正当性法律解释司法制度程序保障 论文摘要:司法适用中,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涵慑于作为大前提的一般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其关键环节在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解释。由于法律语言的“空缺结构”和法律解释的主体性等原因,一个法律规范存在一组法律解释结论,但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的,即具有合法性又是最合理的,这个最佳的结论就是正当的法律解释。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需要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保障。 一、问题的由来 价值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整个社会没有一种统一的道德信念加以整合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持越来越依赖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的公正。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已经由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转变为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问题,法学研究也随之由对制度建设的关注转向对制度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关注。在这一法治进路和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背景下,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解释①也随之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因为法律能够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合理界限,明确其范围和在社会中的位置,从而确定对其是否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顺序,进而促进或限制某种利益,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因此,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但是,法律由于本身的保守取向和形式结构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自身存在一些缺陷②。在司法适用中,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局限性必不可少的方法。 (1)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所具有的保守且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这使人们有可能在安排他们的活动时依赖一些业已确立的、先行告知的行为规则,并使人们能够避免因缺乏对人的行为方式的预见而与他人发生冲突”。1]如果法律不具有稳定性,朝令夕改,则法律就缺失了可预见性,人们将无所适从,所以,法律的稳定性①使人们获得了一种安全感。 但是,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当某种价值获得的同时,即意味着其他价值的丧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使它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方面呈现出局限性。再者,立法的程序是复杂的,立法过程往往缓慢而棘手,一项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往往一项新的法律通过时已不适应正在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因此,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经常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在司法适用中,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就必须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灵活地解释法律,使现行法律能够解决社会冲突。因此,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方法。 (2)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形式结构具有僵硬性,这使它难以应对各种情况,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的。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之间的距离和差异,司法人员的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即使一个可以直接适用法条的简单案件,其真实的推理过程是极为复杂的,并不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所能解决的。在进行真正的三段论推理之前,司法人员需集中精力做很多准备工作。一方面,司法人员依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抽象化、类型化为法律事实,使其逐渐一般化,实现事实向规范靠拢;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考虑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使其逐渐具体化,实现规范向事实的靠拢。最终使得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明确地涵摄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为运用三段论推理准备了条件。可见,司法人员在为每个具体案件寻找能对其进行逻辑涵摄的个案规范时,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使其具体化。法律解释能够克服事实和规范之间的矛盾与紧张,从而把事实和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 (3)法律解释能够克服语言的局限性。对于20世纪西方哲学尤其是英美哲学而言,“语言学转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范文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范文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处罚,但是公司是 否考虑过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呢? 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是要看在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 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几个要件: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返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第三,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也就是否认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性即合法性。 对于这三个必要条件在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责任,除了第二点以外,第一点和第三点均应由公司方提供证据。因为,根据XX 年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 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 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公司对于自己的规章制度的制 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及该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均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提供会议记录及公示记录。因为其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证据,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些公司在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仅依据《工作考核管理作业指导书》对员工进行处罚,并依此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行为。首先在法律上说这种《作业指导书》是否可以算做公司的规章制度呢?这种作业指导书只是对操作人员的一种行为或程序上的指导,并不能算做法律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其形式上就存在争议。第二,一般这种《作业指导书》也不会是通过公司民主程序制定的,通常是在几个公司管理人员的讨论下就通过了。这一点也不能够符合本文上述司 法解释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什么是公司的民主程序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及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特征分析下得出传统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的固有缺陷,从而引出当代更具合理性的法律解释方法——语用学解释方法,并从语境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对语用学下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法学法律解释方法还在进步,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解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无数的学者对其做出过界定。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分为三种:裁判的解释、学说的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其中,学说解释和裁判解释是典型的法律解释。裁判的解释,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学说解释,不具法律效力。德沃金则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在特定的宪政传统中进行的整体性、创造性、建构性的解释活动。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我认为,此处探讨的法律解释应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所做的阐明。总结下来,法律解释主要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的区分而得出。法律解释应当是一种体现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价值的活动,而解释法律则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都可做出,不具有法律价值和效力。法律解释是一个严肃的活动,首先应该解决的即是其有效性问题,因而正确解释的获得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解释主体,对象,历史时间等因素,而不仅是对法条的文义解释。 第二,循环性。解释和理解必须首先理解整体,而解释与理解又必须先由部分开始。从逻辑上推导,在理解整体以前,解释者无法理解部分;而解释者离开对部分的理解,又无法把握整体的意义。所以法律解释主体在解释法律文本时应把个别法律置于整体中,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把握法律的意蕴。 第三,创造性。法律解释因为把一般的法律特别化而具有创造性,法律解释中的特别化一般是指法官在适用案件时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解释中融入了自己的价值观念;一类是把社会流行的价值及法律的目的、精神融入到解释中,使法律灵活地适用具体案件。对前一种创造,我们用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加以羁束,而对后一种创造性则应提倡。 (二)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 个要点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14个要点规章制度之于企业的意义无疑企业的"内部宪法",无规章制度则企业的用人管理丧失了根本。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对规章制度认识不明、对规章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诸多疏漏之处。本篇采用全景解析的模式,为企业如何设计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提供意见。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推而广之,非公司法人企业由其实际控制人制定规定制度,合伙企业由其合伙人协议制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或者负责人制定。 同时对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中存在着"单位职工共决制"和"共议单决说",前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制定,后者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这两点的矛盾目前存在争议,有待于立法的明确。但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建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须参考本地地方性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生效 规章制度要用于实务管理,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生效程序,即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告知职工,满足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示的方式,实务中单位可以采用告知确认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一定要注意保留告知相关证据,防止因告知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民主程序目前法律的规定有所松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意见稿》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定。各地对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一般采取保留的态度,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即可作为仲裁或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规章制度的内容,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非随意制定,而是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首先是职工本人的约束,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利益时,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束,企业管理中有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劳动合同管理职工个体,第二层是集体合同规定全体职工基本条件,第三层是规章制度统领管理,但三个层次的有位阶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其内容不能得到认可;最后规章制度的内容还收到工会的约束,工会如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修正。 四、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大班歌唱活动 ——《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大班歌唱活动——《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学前教育2班120452013062 吴津活动目标: 1.感受歌曲欢快活泼的性质,萌发热爱祖国的情感。 2.理解歌词内容,进一步熟悉间奏的意义,喜欢和同伴一起整齐地演唱歌曲。 3.能用欢快与优美的声音有感情地演唱歌曲,提高音乐感受力与表现力。 活动准备: 经验准备: 幼儿明白国庆节的简单含义与来历。 物质准备: 4张紧扣歌词的图谱:红黄蓝绿的小蜡笔穿着花衣;小朋友们开心用蜡笔作画对比;小鸟在蓝天飞翔小草在春天生长;太阳与国旗。 活动过程: 一、以问答引题,激发幼儿倾听歌曲的兴趣。 师:小朋友们,你们知道即将到来的10月1日是什么节日吗?哦,原来它是国庆节,是祖国妈妈的节日啊。 师:因为祖国妈妈的伟大,小朋友们才能每天健康快乐地成长,所以我们应不应该感谢我们亲爱的祖国妈妈呢?那现在老师先请小朋友们耳朵竖起来,听听歌曲里的小朋友们是怎么感谢祖国妈妈的吧。 二、运用故事情节的形式帮助幼儿理解、熟记歌词,出示图谱。 教师继续播放歌曲但音量调小,使幼儿在不知不觉中熟悉歌曲。 师:刚刚我们都听了这首欢快活泼的歌曲,那能不能请小朋友们告诉老师,歌曲里的小朋友们是怎么感谢祖国妈妈的呢?哦,小朋友们是给我们的祖国妈妈画了画呀。 师:那歌曲里的小朋友们是用什么给祖国妈妈画画的呢?原来是蜡笔呀,都有些什么颜色的蜡笔呢?哦,小小蜡笔穿花衣,红黄蓝绿多美丽。(出示第一张图谱) 师:小朋友们看到这么美丽的蜡笔好欢喜啊,他们想做什么呢?当然是画一幅画送给祖国妈妈咯,比比看谁画的更棒。小朋友们多么欢喜,画个图画比一比。(出示第二张图谱) 师:那我们再来看看小朋友们都画了些什么吧。好棒啊,有位小朋友画了几只小鸟快乐地飞在蓝天里,还有一位小朋友画了小草茁壮地长在春天里。画小鸟飞在蓝天里,画小草长在春天里。(出示第三张图谱) 师:还有其他的小朋友们在画什么呢?哇,他在画太阳,她在画国旗呀,看来小朋友们都很热爱我们的祖国妈妈呀。你画太阳,我画国旗,祖国祖国我们爱你,祖国祖国我们爱你。(出示第四张图谱) 三、采取范唱及哼唱等形式,感受歌曲旋律,熟悉间奏的意义。 基于以上过程后,幼儿对于歌曲的旋律多多少少已经有些印象。 师:小朋友们,现在竖起你们的小耳朵先认真听一听老师是怎么愉快地演唱这首歌曲吧。

如何让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

如何让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 篇一: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第4条明确授权给用人单位的,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条款具体化,延伸到用工管理的各个方面。然而,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检查情况看,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以江苏某县为例,1999年至20XX年,该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对102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企业无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有13家企业未建立任何企业规章制度,其中,新建企业5家、改制企业5家、其他企业3家,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12.7%。 2、企业规章制度陈旧、滞后。不少企业规章制度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一直沿用下来,至今没有修改或重新制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有些改制企业原是国有、集体性质,改制后成了民营企业或是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但也照样拿着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改制后的企业。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经济效益差和改

制后的企业上,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10%。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备。企业规章制度单一、笼统、不健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如遇职工违纪、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抢占住房等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制约措施,面对职工违纪违约行为束手无策,等出现了问题和纠纷才忙于制定规章制度。 4、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1)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取消职工的各种假期、加班不发给加班费、生病不报销医药费、职工上岗需缴纳押金等。另外,有些企业规章制度中从头至尾贯穿“罚款扣工资”的精神,以罚代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检查发现,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以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较多,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25%。(2)制定的程序不合法。部分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厂长经理说了算,未通过企业的工会、职代会讨论,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制定后就放在厂长经理办公桌的抽屉里,等职工犯了错误,企业就用所谓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职工,职工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此类的企业规章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的,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25.4%。 二、如何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制定的主体必须合法 《劳动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的义务”。制定企业规章制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解释问题 凯尔森张书友法律解释之本质 法律机构(legal organ)若欲适用法律,其必先确定所适用规范之意义,即其必先“解释”该规范。因此,法律解释乃是一项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适用过程的智力活动(intellectual activity)。在个案中,我们谈论法律解释时常常会想到对制定法(statute)的解释,在从案件中适用的制定法中的一般规范(general morm)推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中的个别规范(individual norm)的同时,我们必须回答赋予此个别规范何种内容这一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宪法的解释,假如将在较低的位阶适用宪法,诸如立法程序以及紧急规则(emergency regulations),或者实施其他直接由宪法授权的行为;国际条约所创造的规范或习惯所创造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若被某政府、国际及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于个案,则也需要解释。此外,还有对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法律行为(legal transactions)等等的解释——一言以蔽之,一切法律规范皆须解释。非但如此,那些必须通过使其行为避免制裁而达到守法的个人,也必须理解法律以确定其意义。最后,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在描述实在法(positive law)

时也必须解释其中的规范。因此,我们就必须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机关(law-applying organ )的解释和个人以及(尤其是)法律科学的解释。 首先,我们将讨论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适用行为之相对不确定(Relative Indefiniteness) 法律秩序(legal order)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譬如宪法与制定法,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之关系乃是一种决定(determining)或拘束(binding)关系:上位规范规制创制下位规范之行为;上位规范不仅决定下位规范创制或行为之实施程序,而且——有可能——决定规范或行为之内容。此种决定都从来是不完全的,上位规范不可能从方方面面对其适用行为进行拘束,常常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裁量(discretion)之空间,因此与下位规范相关的上位规范仅具有框架特征,而有行为填充之,纵然再细致的命令也必须给执行命令者留有或多或少的裁量空间。若A机关命令B 机关逮辅C人,B机关也必须依其自身之裁量决定何时、何地及如何执行逮捕命令——这种裁量的必要性源于命令机关未能预见、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预见的复杂环境。 (二)法律适用行为之有意不确定(Intentional

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合法性

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合法性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也赋予了企业新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使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平等协商确定”的用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再是企业单方面决定,而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二)新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制度的提出、审查、平等协商、公示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如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将面临无效风险。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一款也做出了相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成为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新的法律依据。其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政策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及备案制度。 (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角度来看,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这就决定了,企业规章制度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规定了监督和制裁办法。《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作出类似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

小学三年级音乐下册 第1课《祖国祖国我们爱你》名师制作优质教案 人音版

《爱祖国——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教学目标: 1、随音乐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歌曲《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2、积极参与表演和即兴创编歌词活动,并从中体验乐趣。 教学重点: 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歌曲。 教学难点: 启发学生即兴创编歌词。 教具准备: 钢琴、多媒体CAI课件。 教学设想: 本课用情境引路,启发引导,让学生根据图片自己创编歌词,通过模仿动作,熟悉歌词,掌握歌曲的节奏;课件的背景音乐,均采用歌曲的旋律,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熟知歌曲的旋律,感受活泼、欢快的音乐情绪,从而学会演唱歌曲。启发学生进行歌词创编,激发参与创作热情。 教学过程: 一、师生问好 伴随着欢快的音乐,学生听音乐拍手跑跳着进入教室,师生问好。 二、情境导入 师:小朋友,今天老师为大家带来了一位新朋友,仔细瞧瞧,什么小精灵来到我们身边了? 出示头饰:小蜡笔。 师:对,蜡笔小精灵在跟小朋友们打招呼呢!它还带来了4位好朋友。 引出歌词:小小蜡笔,穿花衣。 出示课件 红、黄、蓝、绿四个蜡笔小精灵出现在屏幕上。 师问:蜡笔小精灵身上的衣裳漂不漂亮?它们都穿了一件什么样的衣服呀?它们衣服上的颜色都一样吗?有哪几种颜色? 三、学习歌曲《祖国祖国我们爱你》 1、学习第一乐句 师:蜡笔小精灵为自己编了儿歌(出示课件)“小小蜡笔,穿花衣,红黄蓝绿多美丽。” 小朋友们仔细听,蜡笔小精灵要考考你们,谁能记住儿歌,能把它按照节奏读出来。 2、学习第二乐句 师:这么可爱的蜡笔小精灵你们喜欢它吗? 生答。 师小结:“小朋友们多么欢喜”,那你能用小蜡笔做些什么呢? 课件出示画面:小朋友们比赛画画的图片 师问:咦?他们在干什么呢?要比赛什么呢? 引导学生看图说出歌词。 课件显示歌词:“画个图画比一比” 要求学生跟老师按节奏朗读歌词。 3、学唱第一乐段。 师:老师把前面蜡笔小精灵编的儿歌组合在一起,加上了旋律,小朋友们听一听!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亦无论其管理基础是强是弱,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赖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一。 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中一旦被认定无效,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如何使企业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的大背景之下,本文试图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以及其他劳动法规的规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明确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期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xx年6月29日通过,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也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新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

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平等协商确定”的用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再是企业单方面决定,而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二)新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制度的提出、审查、平等协商、公示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如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将面临无效风险。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做出了相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成为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新的法律依据。其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政策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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