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时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时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时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时应

注意的问题

金融机构受理执法机关对银行帐户查询、冻结和扣划(简称查冻扣)等措施,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对查冻扣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不一,其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过程中常发生不作为或违法行为,以致执法机关处罚金融机构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事件。现笔者根据有关法律文件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引起关注。

案例:2007年6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地方法院因经济纠纷案件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一家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事谊,该金融机构负责人考虑到“此冻结账户”是通过营销手段揽取的存款,故授意经办人员将资金临时转出,提供给办案人员一份只有少量资金的余额表,办案人员要求金融机构继续提供“此冻结账户”近期业务明细表,发现当天有大额转账业务,后经进一步核实票据,确认该金融机构以“故意隐匿查询资金,妨碍司法执行”为由对其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如数划走了案件纠纷款项400500元。

一、如何规范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事项

(一)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二)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三)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留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原件);

2、留下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复印件;

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4、留下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的复印件;

5、查询结果;

这些资料应作为永久档案保管,以备当事人质询。

(四)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资料

1、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2、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3、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4、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5、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

(一)概念。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分类

银行工作人员需注意:一是明确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范围;二是明确各有权单位的职权范围,防止执行单位越权行为,避免自己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条款比较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方面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现将修订前后的法律条款对比如下:

1、原条文: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是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

的;四是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原条文: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新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通过前后法律条款的对比不难看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在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今年,罚款金额就不是三万的问题了。

不协助执行银行领巨额罚单

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是法院执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少不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配合。我国法律也将协助执行规定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义务。事实上,有些银行因为私利,常常为法院的执行活动设坎儿。因此就有了——

背景新闻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报道,2008年4月25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四川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来到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承办法官,由于主管不在,查询回执不能加盖公章,要求承办法官等待。几经周折,承办法官终于收到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交还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但回执已被涂改液覆盖,查询账户余额为零。承办法官当即要求银行打印明细账单。结果显示,在当日10时39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86万余元被转到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上。承办法官随后果断冻结

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作出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

《燕赵都市报》消息,2008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在该市某银行办理查询、冻结一家不履行判决、欠债不还的“老赖”公司的银行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接收法院相关手续并复印相关证件后,仍要求执行法官找主管行长签字后才能办理。当法官用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将行长签字交付柜台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法官该单位账户余额仅500余元,而打印出的该单位账户详单上显示,在法官找行长签字的这段时间,账户上70余万元存款已被转走。桥东区法院认为,银行相关人员对被执行人赖账公司有通风报信嫌疑,并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项的“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的规定,迟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在此期间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转移,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据此,桥东区法院依法对该银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银行组织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员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该支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陈启辉据相关报道整理

解析1 银行负有金钱债务的协助执行义务

陈启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执行的一项原则。由于大部分案件的执行涉及金钱债务的给付,而银行是资金的主要存放机构,因此其在金钱债务的执行方面负有重要的协助义务。

从内容上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体现在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和协助划拨三个方面。银行的存款账户是银行为单位或个人办理存取款和其他资金收付业务的工具。被执行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属于有偿的信贷契约,即通常所讲的储蓄合同。对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可以自主地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放贷以谋求盈利,存款人并不关心银行如何使用其存款,关心的只是银行户负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存款人的账户代表着银行对客户所负有的债务。

在银行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所涉及的均属单一性的债权债务对应关系,即银行对被执行人负债,被执行人对判决债权人负债。债权人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代替债务人受领银行给付的权利,银行所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则对应于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债权一旦产生就自然包含了代位权,债权消灭,代位权也随之消灭。由于法院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判断,而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存在又直接表明了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即银行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银行所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际上是以直接行使的方式实现的债权人的代位权。银行作为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简化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直接起到了保全债权的功能,所以,银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际上是银行作为次债务人而伴生的保全债权的义务。银行等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

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或者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等行为不仅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且构成了对债权人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析2 银行需依专门规定协助法院执行

张建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执行人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目前多数金融机关已经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法院提出的查询银行账户要求,往往以计算机程序限制为由要求法院提供被查询单位或个人账号,否则不予以协助执行。部分银行以查询内容仅限于本行的本营业部为由,拒绝查询和告知未在该营业部开户的账户情况,导致执行人员常常跑遍同一银行的所有营业部才能查到被执行人在该行的所有账户。有的金融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除查询存款以外的其他查询服务,如查询承兑汇票、结算票据等;在查询结果提供给法院前就电话通知被查询单位;拒绝执行人员到柜台内对查询过程进行监督;法院冻结存款后在扣划时金融机构要求必须先解封,而解封后到扣划期间有可能该账户的资金通过电子汇兑被其他银行提走;有的银行对法院的查询设置数道审查程序,查询一个账户需要几个小时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拒不协助冻结的,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责令该单位做好协助执行工作。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销。

解析3 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协助执行

陈贵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下列几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对证人证言的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一是让证人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证据。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主要指银行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私自解冻,挪作他用。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

6.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一般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指代表单位参加诉讼,并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可对该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理,因协助执行人不是诉讼当事人。

解析4 协助执行制度期待统一规定

宁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尚在酝酿之中,对协助执行制度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现有的协助执行制度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但这些规定十分简单、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直接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

目前,我国法律对拒绝或消极对待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规定少,方式单一,不能有效地打击或惩治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在对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方面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导致人民法院执法上的软弱无力和协助执行人的消极应付。

现行立法也没有保护积极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的明确规定,致使部分法律意识强、具有社会正义感的单位或个人惧怕被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陷等而不敢积极协助执行。实践中,对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陷协助执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往往以拘留、罚款了事,很难保障协助执行人的权益。

另外,部分协助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部门领导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公务,与本单位、本部门利益有关的就予以协助,否则予以拒绝。我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认识不足,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或下属部门不被法院执行,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暴力抗法妨害了法院正常执行秩序,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

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范围1.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 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 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

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退查询单位,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与相关资料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里保管,并在登记簿中登记查询情况。 3、网点负责人将业务办理情况电话报一级支行财务会计部经理。 第三章冻结存款 第十二条有权机关冻结。执法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冻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来源:证券时报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02:44 作者: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0日证券时报第1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本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企业年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此外,《规范》还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规范》要求建立完整的金融机构清单名录,如建成将是我国第一份全金融机构清单名录。名录既包括法人机构信息,也包括分支机构信息;既包括境内所有外资金融机构,也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1703869.html,/today/200912/t2716755.htm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调查统计司2010-05-25 16:15:2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 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规范》是加强金融业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也是构建金融信息系统,促进金融信息共享的前提。《规范》的发布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宏观管理信息与微 观统计数据、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与金融运行信息之间搭建了协调、沟通的桥梁。https://www.360docs.net/doc/0a11703869.html,/publish/diaochatongjisi/194/2010/20100525161522849372361/201005251 61522849372361_.html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工作,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自治区民政厅、广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意见》(号)、《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所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 第三条协助查询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冻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第五条协助扣划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六条协助个人查询是指自然人对本人或其家属的存款情况所进行的查询。 第二章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操作流程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受理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业

务,各网点负责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 第八条查询受理原则:对有权机关到我行各网点查询存款的,各网点应依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给予办理;对于需要打印流水且被查询对象不在本网点开户的,可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网点或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对于有权机关到网点查询X年X 月X日之前的账务的,网点应填写《旧系统查询存款申请表》(附件2),并通过OA电子流程中的会计运营部业务相关流程申请由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会计运营部查询后将电子信息返回到网点。 第九条对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行财产信息,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我行存款的,支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要严格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核对准确并由支行长签字确认后再予协办。对于有权机关到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的,经办人员也要认真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介绍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介绍 1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软件需求描述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系统中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新业务。为配合反洗钱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开发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本系统要满足如下要求 1、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包括登记管理和资格认证管理 两部分,两个部分既相对独立但又能够信息共享。代码实施必须实现其中一部分。 2、系统要求用户在使用本系统任一部分前必须登录。 3、本系统需要使用人民银行的考试系统和培训系统(这些系统 功能可经过创立数据库辅助表,以模拟数据来实现)。 功能描述 本系统由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操作 2

一、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登记管理 主要按管辖级别登记和管理各级金融机构及所属反洗钱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认证考试档案,是反洗钱资格认证管理系统的基础部分。登记系统为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和人员建立系统内的唯一编号,根据制订的策略(该策略可由竞赛人员自定)确定金融机构或各类人员是否符合各项规定的要求,是否需要参加资格认证,并根据人员参加培训和认证的情况自动修订档案记录。操作界面包含机构登记、人员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具体实现为: 1,机构登记:涉及机构名称、简称、机构编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时间、机构类型、行政管辖行、业务管辖行等内容,编号原则由竞赛人员自己定。 2,人员登记:涉及姓名、单位、部门、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岗位、职务、民族、性别、系统编号、学历及专业。系统编号原则可参照:人行级别3位数——商行代码2位数(含人行)——商行网点2位数——人员3位数 例1:公安县工行某对公网点的一线监测人员编号为: 7(武汉分行)3(荆州中支)2(公安支行)01(工行) 03(某网点)001(监测人员) 例2: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某信息人员 3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因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留﹑罚款等后果,所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摘录的相关要点:(一)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五)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规定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中存款的统计分类、概念及存款统计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所使用 代码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GB/T 2260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 GB/T 2659 —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754 —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2406 — 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银发〔 2009〕363 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的通知》(银发〔 2010〕 13 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 <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 度>的通知》(银发〔 2009〕35 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年〕第 5 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 416 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存款 deposit 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单或类似凭证为依据,确保 名义本金不变并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数据 data 对事实、概念或指令的一种形式化的表示,适于人工或自动方式进行通信、解释或处理。 [GB/T 18391.6 — 2009] 数据元 data element 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GB/T 18391.6 — 2009] 代码 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 [GB/T 10113 — 2003] 代码结构与编写格式 存款统计分类代码结构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代码结构分为三层,代码结构图如下所示。 〇 ×××××××× (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 (数字)统计分类标志编码 (字母)金融工具大类编码 代码 代码第二层为统计分类标志编码,采用 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存款分类标志见第 5 章。 代码第三层为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采用 6 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拉丁字母组合 表示,该段代码不足 6 位则右补 0,各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表见第 6 章。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尔。 例如: D 02 C01000 表示存款人为公司的存款; D 03 CNY000 表示交易币种为人民币的存款。 分类标志值代码表编写格式 本标准中按照分类标志编排顺序依次进行分类标志值代码编码,其基本格式如下所示: 编码 +分类标志名称 表示: ?? 编码方法: ?? 代码表: ?? 存款分类标志及编码 存款分类标志编码及说明见下表。 层为金融工具大类编码, 采用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 (试行)》中的金融工 D 表示。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具大类编码,采用 1 位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存款用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

金融机构编码规 1.围 本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本规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货币当局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外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9 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