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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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年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

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

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衡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第 2 页共 4 页

5.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11-4-15 第 3 页共 4 页

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完成运输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

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第八条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第十二条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第十四条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1206 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调试试运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包单位具体负责。 2现场应加强保卫值班工作,作好重要设备、重要部位24小时不间断值勤守护。(如各主要通道、受电的配电室门口等地点) 3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维护现场工作秩序。 4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设施应全部正常投运,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

公司物流运输管理办法

*******公司物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能使运输车辆得到合理有效的管控,降低运输风险,达到物量承运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销售物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承运公司管理规定 一、承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承运,并具备相关资质。 二、承运方车辆必须自备符合要求的三层防雨篷布、干粉灭火器、铁锹等基本安全设施。承运车辆必须苫盖三层防雨篷布才能出厂,且必须保证防雨布防渗、防漏,所装货物不得曝露在外(苫盖的防雨篷布必须完全覆盖所运输货物)。 三、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所派承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四、承运单位车辆装车时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车主及驾驶员身份证、危险运输品上岗证、押运员资格证等车辆信息复印件,在商务部建立《电石车辆档案》,方可拉运。 五、物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有:丢失、短缺、肇事、掺杂等现象要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并按照合同规定由承运单位承担与赔偿。 六、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500元/

车次的违约金。 七、不准拉运车辆带故障进入厂区运行,若因故障停车,影响交通或其他车辆装货,处100元/次的罚款。 八、车辆进入厂区后应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笛和使用调频对讲机;装好车后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如违反以上规定考核承运单位50-200元/次。 九、装货车若对装车区域内设施造成损坏,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保管好相关票据(结算联、客户联等)。 第二条物流运行管理规定 一、承运车辆到达库区后,停放到指定区域办理相关手续,排队等候装车。 二、承运车辆必须持有承运单位盖章签字的《物流派车单》或商务部收到物流公司以传真形式过来《物流派车单》的传真件后可安排装车。 三、物流发运员对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资格证、押运员等危运手续逐一检查是否真实,特别是对各证件的年检手续、危运等级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物流派车单》及相关资质审核无误后由物流发运员开具《提货通知单》,成品库保管接到《提货通知单》后统一安排装车。承运车辆必须按成品库保管指定地点装车。 五、车辆到达装货点后,成品库管审核《提货通知单》,并全面检查装货车辆底板是否杂物和掺假现象,以及有无配防雨苫布及灭火设备等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予装车。 六、为了保障电石成品库的安全运行, 现场装货司机要听从成品库管指挥,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及其分包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实履行 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诺,严格执行CSP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以预防为主,持续提高 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包商。 3.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健康状况、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等是导致道路运输 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1驾驶员的要求 无论是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还是其分包运输公司驾驶员都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 能任职。 1)已上岗的,25岁以上,60岁以下;对新招聘的,25岁以上,45岁以下; 2)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3)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 车证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 6)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7)驾驶经验: a)对于运输非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车 2年以上的经验; b)对于运输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危险品罐车1年以上的经验; 驾驶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操作证等复印 件各一份,同时驾驶员还必须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体健康体检报告(不超过3个月),在正式上岗 前报运输部或HSE部存档备案。 3.2驾驶员培训 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包括其分包公司)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中信公司相关部 门对其进行的培训,培训包括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管理手册、产品安全培训、个人防护及健康卫生以及驾驶车辆技巧和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只有通过培训并且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正式上 岗;同时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但每季度至少有1次;各分包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安全管理员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增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 保持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必须在完成培训后2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由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部门备案;具体的表格如:附件3培训记录表CITIC-HSE-YSB-003 3.2.1培训内容有: 1)基础培训: a) 道路运输安全法规;HSE管理体系;应急反应计划及程序 2)产品安全培训 a) 产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如附件2; 3)个人防护及职业卫生知识 a) 急救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酒精及药物政策;疲劳管理以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

《危化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汽车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先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准运证,再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明显位置标有剧毒化学品标志,要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具有危化品特种作业资格证;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车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或停留; 5、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其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二、船舶运输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定,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上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要求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备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船只到码头后,装卸管理人员督促船主到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交通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装卸货; 4、装卸货前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检查装卸、防护设备完好,消防和应急措施到位后才能开始卸货; 5、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必须在公司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工作只能在白天进行,禁止夜晚作业,当天未装卸完必须封仓,并做好相关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如果在装卸货物时发生意外,如着火、泄漏等,现场装卸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上级部门和安环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调试、试运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金晖兆丰2×350MW自备电厂 机组调试、试运阶段安全管理制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

机组调试、试运阶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机组调试试运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由于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订此安全管理规定。在机组调试试运中,各单位应认真执行。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及人员要求 2.1本制度规定了机组在试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票、停送电、动火工作票等的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 2.2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从单体调试开始到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到168小时结束全过程。 2.3对所有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的要求 2.3.1参与的所有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电气部分)且考试合格。 2.3.2在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票三制”。 2.3.3在进入运行调试阶段,在运行区域(除指定地点)禁止吸烟。 2.3.4无关人员不得操作试运范围内的设备。 3安全要求与管理 3.1安全管理要求 3.1.1机组从安装到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各项性能试验、完成168小时试运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每个阶段性工作之间都应办理验收签证和移交手续,各阶段不能遗留问题,以防责任不清。确保管理顺畅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漏洞。 3. 1. 2设备单体调试试运前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并签证。不得将安装缺陷带到调试阶段。安装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具备开始启动调试的条件,比如:转动设备应加好润滑油、手动盘车正常等,电气设备各项电气试验已作完并合格,临时措施已拆除,满足送电调试试运的条件。单体调试试运前设备的名称、编号、介质流向、转动方向等临时性标示清楚并符合规定。 3.1.3从单体调试开始即进入调试管理阶段,在调试管理阶段,设备的启停、调试、消缺等各项工作的安排由调试试运组负责,设备消缺工作由安装单位具体负责。 3.1.4在单体调试阶段,设备的启停、调试、消缺等各项工作应在调试试运组的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消缺工作由安装单位负责工作。

汽车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管理宗旨及服务理念 二、汽车队管理规定 (一)日常工作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热情接待用户,热情周到的为用户服务,不能推迟或提前出车时间,按要求准时、准点出车,不得在为用户服务时谋取个人私利; 3、车队以队委会为中心,努力抓好车队管理,抓好安全运输,努力抓好增产节约,努力增创经济效益,要重点抓好全体员工的服务态度,对违章违纪,违反各项规定的问题决不迂就姑息,领导和队委应严于律己,模范遵纪; 5、驾驶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如没有任务,上班时应到车队报到或清洗所驾车辆,扫库房,在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时间,并能做到有任务时及时上岗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不得以手机信号不好为由而影响正常工作。 (二)、车辆管理 1、逐车建立健全的车辆技术档案,经常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3、认真执行保修制度,制定维修计划,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只在定点维修厂家修理,如需到其他厂家维修车辆必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修理,并实行换新配件交旧件的维修制度; 4、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度,按各车分别统计各种油耗、过路过桥、停车、维修、出车补助等费用; 5、制定车辆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在车辆出厂时的标准油耗的基础上按各车使用的年限计算,即每增加一年的使用期就多加0。2升

的系数,凡经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年终视情况增加奖金系数,反之则 扣减奖金系数,百公里油耗表附后; 6、车辆的维修标准,即按公里计算车辆多使用一年每公里即增 加0。004元的系数。凡年终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并有节余者视情况增 加年终奖金系数,反之则扣减年终奖金系数。大修费用由接待运输 公司另行统一安排,一切维修发票需经接待运输公司经理签字后方 准报销,维修标准表格附后; 7、驾驶员的出车因考虑到我院南北两院的具体问题,而车辆又 分别存放于两院暂不执行统一调度,但出车必须由驾驶员及时填写 出车日志,以便接待运输公司及时撑握车辆动态和统计各种数据申 报加班补贴; 8、凡驾驶员私人用车或其他部门私人用车(即无偿使用),必须 先向接待运输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否则其全部费 用由出车人自己负担,事故后果自负。 (三)、业务费的提取和出车补贴、加班费的标准 1、为更好地发挥客车及货车空闲时间的经济效益,拓宽运输创 收途径,凡为车队提供客、货运信息(院外为主)承揽客货运业务的 人员(含本公司职工),按所提供业务量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 2、车队驾驶员每月补贴按小车、大货、大客每公里0。10、0。14、0。20元计算,加班费每天10元,由车队统一造表,报后勤服 务总公司审批核发, (四)、奖罚制度 1、凡每月行驶无任何责任安全事故者,按月行驶公里每公里发 放0。01元的安全奖,每月在公里补贴中一同发放,反之则扣发当 月安全奖。 2、驾驶员在行车和工作后得到用户或单位反馈到车队或总公司 极力表扬一次的,车队当月给予20元奖金,反之则当月扣发20元,年终累计受总公司反馈表扬三次以上者,年终给予优秀驾驶员奖, 另行发放奖金。

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0XX年X年X月X日

目录 1、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配置 (2)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2)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4) 6、安全会议制度 (15) 7、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7)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9)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0) 10、安全奖惩责任制度 (25) 11、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28) 12、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9) 1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3) 1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6) 15、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7) 16、安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39)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2) 18、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44) 19、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制度 (50)

第一章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及 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1. 基本原则 1.1 为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国家和公司财产,保证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努力避免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3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负责人也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上级负责。 1.4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向各自的负责人负责。

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确保灰场运灰车辆、推灰设备、清灰工人及过往行人的安全,保证厂内的灰渣等物能及时顺利的储存到灰场,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要求***、**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不留死角,共同搞好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本制度规定了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负责监督执行; 二.部门安全职责 (一).车队安全职责: 1.负责把厂内每日的灰、渣及垃圾按要求安全运到灰场的指定地点; 2.负责调度运灰车辆及推土机在灰场的行使路线; 3.负责灰场洒水设施的管理及灰车道堆灰现场的洒水工作,使灰场灰尘飞扬造成能见度低的不安全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 4.负责灰场行人及拾荒人员的安全,行驶中的车辆应保持一定车距,严禁灰场超车及车速过快; 5.负责对灰场汛期的安全检查及汇报工作,定期对涵管出水情况进行检查汇报; 6.负责对清灰工人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增强清灰工人的安全意识,确保清灰过程中清灰人员的人身安全; 7.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运输及清灰时人员的人身安全; 8.清灰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对灰坝入口的拦车装置定时按规定操作; (2).负责对夜间灰场设施及推灰车辆的管理汇报; (3).负责运灰车辆倒灰地点的安全,预防粉尘和雾气过大导致视线不好,能见度低,造成运灰车与推灰设备交叉作业的不安全现象; (4).负责汛期夜间对灰场坝前、坝尾及各地段的安全检查与汇报; (二).燃运分场的安全职责: 1.负责对灰场堆灰场地的及时平整;

2.负责对进入灰场后运灰车道的修整,确保运灰车辆的安全行驶; 3.负责对灰场汛期安全措施的执行,确保灰场汛期推灰及防汛安全工作; 4.负责对推土机司机的安全教育,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 5.负责灰场堆灰现场的安全,杜绝推土机与运灰车辆的交叉作业,确保清灰工人的人身安全; 6.负责每天将推灰设备安全入库; 7.负责并配合车队搞好灰场闲杂人员及车辆、灰场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及考核 1.运灰车辆进入灰场后严禁超车; 2.灰场应进行定期洒水,确保灰场车辆的行车视线良好及防止粉尘飞扬,对无故不进行定期洒水的考核责任部门; 3.垃圾车应开到灰场指定地点倾倒,以免造成灰场大面积污染; 4.对暴露的垃圾推土机司机应及时推灰覆盖,无故长时间暴露未处理的考核推土斗机班50元/次; 5.运送灰、渣的车辆进入灰场后不能沿途乱倒,如因修整路面需要,须经推土机班班长或灰车班班长许可,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次; 6.灰场作业区域内,严禁运灰车辆与推土机交叉作业,推土机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告牌,运灰车辆严禁驶入该区域倒灰,发生一次考核责任司机100元/次,推土机司机开始作业后未设警告牌考核100元/次; 7.清灰工人在生产现场必须始终穿戴色彩鲜艳的工作服,同时,应服从推土机司机的调度,按要求指挥运灰车辆往指定的地点倒灰,对不按规定着装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对不服从指挥随意乱倒的车辆驾驶员考核50元/次; 8.清灰工人在清理车厢内的积灰时,驾驶员严禁操作,必须等清灰工人清理完并明确告知灰车驾驶员后,运灰车辆方能启动操作,其余人员无权指挥正在清理积灰的车辆,否则考核责任司机200元/次,对造成后果的加重考核;

危险品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017

危险化学用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设立安全管理负责领导人员。 2、加强员工的安全经营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经营情况,学习上级文件。 4、安全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会议。 5、每年不定期组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做好危险品经营作业管理,公司内部严禁烟火,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承运。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2、向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3、必须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 4、开票时应先了解卖方单位运输车辆是否有资证,是否有资证的押运员。 5、送货时押运员、驾驶员应监督卸货,不得离开现场。 6、进货和出货单位应记台帐。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公司每月10日为“安全例会日”,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上月的安全状况,解决安全问题。 2、公司定期举办安全培训班,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水平。 3、公司各岗位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人事培训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的方面的知识培训,以书面考试的成绩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 4、公司每月25日为“员工安全教育日”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油罐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油罐车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特制定本规定: 1、油罐车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节约开支,满足要求,确保安全,专人负责” 的原则。 2、开展遵纪守法,安全行车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司机开好车,用好车,管好车, 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3、制定车辆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维护修理的具体措施,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 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运用计算机管理,使之规范化和科学化。 5、编制车辆保险费、油料费、维修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费用的预算并办理交 纳手续。加强台帐分类登统管理。 6、油罐车的管理是公司全部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危运公司管理部门具体实 施。 7、油罐车的管理由公司管理部门、司机专线管理。 8、公司建立油罐车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车辆管理员。 9、公司组织建立车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检查执行本规定和落实车辆管理措施情 况,审查车辆管理维修保养等各项费用。 10、公司管理部根据车辆管理需要,确定定员人数和岗位,报总经理批准,招聘和 录用。 11、管理部门负责油罐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车辆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的隐患。 12、负责油罐车使用经济效益的考核。 13、分类组织开展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4、分类检查油罐车各项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执行情况。 15、分类检查车辆管理情况及司机安全行车情况。 16、分类及时处理车辆交通事故消除事故隐患。 17、分类对司机的招收和录用进行审查和面试。 18、编制或修订车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车辆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调试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调试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256-68 调试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机组调试试运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出于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定制此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建二公司调试公司参与调试、运行的所有项目,指导所有从事现场调试人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 1.3 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从单体调试开始到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和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300MW以下机组完成72+24小时试运、国外项目完成可靠性运行)为止的全过程。 二、一般安全要求 2.1 机组从安装到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各项性能试验、完成168小时试运正

式投入商业运行,每个阶段性工作之间都应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各阶段不遗留设备安全隐患,遗留问题要有记录,以防责任不清。 2.2 设备单体调试试运前,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不得将安装缺陷带到调试阶段。单体调试试用前设备的名称、编号、介质流向、转动方向等临时性标示清楚并符合规定。 2.3 分系统试运后设备的消缺、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中要求的设备、阀门的停送电,必须经过就地检查核实符合停送电要求,并无交叉作业后,方可办理停送电手续,严禁口头联系停送电。 2.4 电气设备带电后,现场应有明显已带电的警示或标识,要作好施工设备与带电的安全隔离。 2.5 电气设备首次受电、转动设备首次启停、重要辅机启停,操作前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现场旁站,以备处理紧急情况。 2.6 较复杂的系统调试,容易引发人身和设备事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抓好管理工作。不定时上路对公司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资格检查。 三、各科室负责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安全生产牢记在心,凡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四、安全抢险小组,安全保卫组、流动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各小组建立好台帐,每月向公司办公室报送每月安全隐患报表。 五、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教养工作。

公司“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公司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性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公司主要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既然是公司的管理者,又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直接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负责组织指挥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分管车辆、技术、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制度 为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把安全工作、安全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和驾驶人员每年不低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培训,培训要有计划、安排、签到考勤,汇总造册归档。 二、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组织重大案件剖析和个案分析。 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体会,掌握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四、每月15日开展公司安全生产例会,要求全体车主、业主、驾驶员参见,车辆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前向技安员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五、凡无故不参加的车主、业主和驾驶员,每人每次扣50元,此款在其安全保证金内扣除,在年审时兑现,否则不予办理签章手续。 六、凡未参加例会的车主、业主、驾驶员由车队长会同技安员负责组织补课或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

运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7433 运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运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确保运灰的顺利进行,驾驶人人身安全和运灰行车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降低使用成本,根据灰库、灰场、运灰道路和灰车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每班上班前、下班后对车辆各个部位的工作情况做一次详细检查,行车中要听、闻、看相结合,注意观察车辆的运转情况,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避免问题进一步发展扩大。 二、行车中要集中精力,观察仔细,严密注视车辆行人动态,作出准确判断,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宁夏万马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目录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 (二)总经理岗位责任 (三)分管经理岗位责任 (四)业务经理岗位责任 (五)安全管理科室岗位责任 (六)车辆调度人员岗位责任 (七)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八)驾驶员岗位责任 (九)押运人员岗位责任 (十)装卸人员岗位责任 (十一)停车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例会制度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八、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九、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运输驾驶员应检查人员、车辆的相关证件,以及车辆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同时检查油、水、电和安全部位,发现车辆故障立即排除。 2 、装车完毕,驾驶员应对货物的重量、堆码、遮盖、防护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槽罐车要特别检查有无泄漏等现象,确认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起步。 3 、运输途中,应根据道路状况严格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通过隧道、山洞、立交桥时,注意标高、限速。长途运输注意轮胎降温。下长坡用低速挡驾驶,避免持续使用制动。 4 、天气、道路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途中临时停车,要选择视野开阔道路宽敞地带,并按要求安放警示标志。 6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的超过4小时,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7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安检、环保、质检等部门,并看护好车辆货物,积极投入救援。 8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附和危险货物车辆的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二)押运员生产操作规程 1 、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2 、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3 、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4 、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 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 、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6 、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产救援等工作。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公路运输行业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技术部是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四条配备专职安全员,主持单位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 2、指定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报送企业有关部门和领导; 3、处理单位交通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单位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车辆入城证、营运证、养路费、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协助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同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运输单位配备专职车管员,主持日常车辆机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办法及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机械(含电传机)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包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27 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总则 一、为加强、规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驶,做到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全体检查记录。 三、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取得经营、运输合法证照。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严格考核,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交管部门下达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宁夏万马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目录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 (二)总经理岗位责任 (三)分管经理岗位责任 (四)业务经理岗位责任 (五)安全管理科室岗位责任 (六)车辆调度人员岗位责任 (七)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八)驾驶员岗位责任 (九)押运人员岗位责任 (十)装卸人员岗位责任 (十一)停车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例会制度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八、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九、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运输驾驶员应检查人员、车辆的相关证件,以及车辆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同时检查油、水、电和安全部位,发现车辆故障立即排除。 2 、装车完毕,驾驶员应对货物的重量、堆码、遮盖、防护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槽罐车要特别检查有无泄漏等现象,确认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起步。 3 、运输途中,应根据道路状况严格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通过隧道、山洞、立交桥时,注意标

高、限速。长途运输注意轮胎降温。下长坡用低速挡驾驶,避免持续使用制动。 4 、天气、道路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途中临时停车,要选择视野开阔道路宽敞地带,并按要求安放警示标志。 6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的超过4小时,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7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安检、环保、质检等部门,并看护好车辆货物,积极投入救援。 8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附和危险货物车辆的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二)押运员生产操作规程 1 、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2 、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3 、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4 、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 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 、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6 、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产救援等工作。 (三)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2 、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3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带防火罩,按作业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 4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5 、作业前,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及货物包装的完整状况。货物与运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6 、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谨慎操作。 7 、装卸危险货物应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得超载装运。 8 、装卸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纺织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9 、装卸作业场所要远离热源,严禁受热,通风良好;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10 、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场所必须彻底清扫干净,装过刷毒品的车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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