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诉知识点

海诉知识点
海诉知识点

海诉

?判断题 15分——书中细节

?名词解释 4 20分

?简答 2 20分

?案例 20分

?写作20分,扣船申请书

重点

一、海事诉讼管辖

1、概念:海事诉讼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诉讼地域管辖(侵权和合同两类)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所在海事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类: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30条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

地海事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属地管辖)

2、合同类:

(1)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起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行政类: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

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再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海事请求保全(都是重点)

一、概述

1、概念: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

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考)

2、海事请求保全的特征

(1)目的:保障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

(2)对象:被请求人的财产(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

(3)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4)海事请求保全须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作出

(5)海事请求保全属于法院的强制措施

3、海事请求保全与诉讼(不完整)

(1)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法院对实体海事纠纷没有取得专属管辖权

(2)申请人在海事请求保全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请求保全由诉前保全转化为诉中保全

4、保全与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保全为公力救济;留置为私力救济

(2)留置权以占有为条件

(3)特定的留置权担保特定的债权

联系

(1)留置权可以转化为海事请求保全

(2)留置后可以扣押

(3)扣押后不可留置

5、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措施: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海诉解释中规定: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规定

6、三类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对于海事诉讼法的三类保全措施:海事强制令、海事请求保

全、海事证据保全

7、海事请求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的申请

(2)请求人提供担保

8、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1)诉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2)诉中:已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

(3)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9、海事请求保全的基本程序

(1)申请(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形式)

(2)担保的提供(是否要提供担保由海事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赋予海事法院决定担保方式数额的决定权的目的是由法院审查担保真实、可靠性)

(3)审查与裁定

(4)裁定的执行

(5)解除保全(被请求人可以通过担保解除保全,法院在具体决定担保数额时应考虑两项因素:第一,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相当,第二,不得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6)海事请求保全与实体案件的管辖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诉讼管辖协议及仲裁协议约束,但是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约束

10、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责任

(1)判断标准:客观标准

(2)具体情况:申请人不具有海事请求权而申请扣船的;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完全不负责任;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错误;

(3)海诉2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支出的费用。

二、扣押船舶

1、概念:船舶扣押分为公私法两类;公法性质的扣押如海关为打

击海上走私犯罪、港口当局为行使行政职权等扣押船舶;私法性质的扣押是指因民商事纠纷而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即为保全海事请求而对船舶作出的任何留置或其他任何限制。

2、扣押船舶的方式

(1)死扣押:船舶扣押期间,限制船舶的正常营运,还会影响到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设置。

(2)活扣押:限制船舶的处分权和设置抵押权,允许船舶继续营运。(限制:须经海事请求人同意;仅限航行于国内含航线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3、扣押船舶的条件

(1)具备法定的海事请求

(2)有扣押船舶的必要

(3)船舶属于可以扣押的范围

三、强制拍卖船舶

1、概念: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由海事法院保存拍卖价款的强制措施。

2、条件:

(1)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30日)

(2)船舶不宜继续扣押

(3)海事请求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申请人的申请

四、扣押船载货物

1、概念: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

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扣押船舶载运货物的强制措施。

船载货物:指的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尚未装船或者已经装载于船上及已经卸载的货物。

2、特点

(1)扣押的主体:扣押船载货物的申请人通常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当事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被申请人通常是货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2)扣押船载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通常是基于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请求

(3)扣押船载货物与货物留置权关系密切

(4)已被扣押的货物不得被多次扣押

(5)申请扣押的货物,必须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货物

(6)申请扣押的货物价值与请求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当。

(债权=争议标的)(当货物为不可分物时不受限制)

3、条件

(1)扣押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

(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只能申请扣押属于被请求人所有的货物

(4)被申请扣押的货物与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当

(5)情况紧急

4、扣货与留置(未补充)

5、强制拍卖船载货物条件

(1)货物依据被扣押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2)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15日内)

(3)货物不宜继续扣押

(4)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6、扣货的数量

(1)合理限度原则

(2)对不可分物的特别规则

(3)当航次海事请求扣货:可以扣押,不可以留置

四、海事强制令概念、条件

1、概念: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

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主体:海事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有具体、明确海事请求的人)

必要性:海事强制令是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基于原先存在的问题:牵强的财产保全程序;牵强的先予执行;

性质:行为保全

从根本上说,海事强制令就是在一方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或者在不应为一定行为而为之,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所赋予受害当事人的一种司法程序上的救济。

(1)行为保全概念:是指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履行一定行为而不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为之,海事法院

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依权利人的申请,强制义务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2)保全:保持事物或者法律行为的内在的法律关系保持不

变;目的:保护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损失或者免受进一步的损失

(3)行为保全的特点:前提是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行为保全只能保护、维持一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

保全所针对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行为。

2、海事强制令的种类及管辖

(1)诉前:纠纷发生地(不受协议限制)

(2)诉中:协议地(即使有海事强制令的执行,也不能涉及管辖——意思自治)、法律规定(已介入法院、纠纷地)

3、理论依据:马瑞瓦禁令、假处分

(1)马瑞瓦禁令(冻结禁令):高等法院有权发布中间性禁令以限制当事人将任何财产转移至高等法院管辖权之外或者处分

高等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内的财产,无论当事人在高等法院管辖

范围内有无住所地、居住地或目前是否处于该管辖范围内。

(2)假处分:是指债权人就金钱以外的请求,为了防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向法院请求做出某种强制处

分,或者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其确定暂时状态的特别程

序。假处分效力(1)管辖恒定(2)当事人恒定(3)不得再次申请假处分(4)法院应当对此申请进行裁判

4、假处分和海事强制令的不同

(1)管辖权不同

假处分: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行

使管辖权的法院;紧急情况下:标的所在地法院也OK

海事强制令:诉中应由受理实体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辖;

其他类型的海事强制令应由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管

(2)设立目的不同

假处分:保全强制执行

海事强制令: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

(3)针对对象不同

假处分:较为广泛包括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特定物、权

利和行为

海事强制令:被请求人的行为

5、马瑞瓦禁令与海事强制令的比较(考)

相似之处:

(1)二者性质都是行为保全

(2)两种程序都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义务相似:提出申请、提交文件(申请书、证

据)、提供担保、为申请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两者都应在表面证据比较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情况下签发

不同之处:

6、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做出裁判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相同点:

(1)强调适用情况的紧急性

(2)二者都有保全的性质

(3)二者都可以在诉前和诉后进行申请

(4)两种制度都会发生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和嗣后受理实体争议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

不同点:

(1)适用事由

海事强制令:非金钱;财产保全:金钱

(2)适用客体

海事强制令:被请求人行为;财产保全:财产

(3)独立性

海事强制令:某种程度上独立于诉讼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依附于附属于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4)撤销事由

海事强制令:海事请求发生变化;提出异议撤销

财产保全:原因不存在;提供担保;15日(涉外30日)未起

诉或申请仲裁

(5)不服采取的措施

海事强制令:申请复议、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

7、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的关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者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做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行为,并且立即加以执行的诉讼法律制度。

相同点:

(1)紧急情况下

(2)具有针对行为的特性

(3)实体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不同点:

(1)性质

海事强制令: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而对特定的行为加以保全

先予执行:发生在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之前,所以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

(2)目的

海事强制令:避免减少申请人损失

先予执行:保障当事人需求

(3)条件

海事强制令:紧急情况

先予执行:迫切需求

(4)适用范围

海事强制令:存在非金钱之债的场合

先予执行:整个案件审理完毕前,事先对案件的一部分进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处分

(5)适用阶段

海事强制令:诉前、诉中

先予执行:诉中,且判决生效前

8、申请海事强制令条件及程序

1、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有海事请求

(2)违反法律或合同(关键,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的依

据)

(3)情况紧急

2、程序

(1)海事请求人提出申请

(2)担保

(3)审查与裁定

(4)听证

(5)复议与异议

(6)执行

(7)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只

存在申请错误,不存在法院裁定错误)

五、海事证据保全

1、概念:海事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海事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考)

2、条件:

(1)申请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3、海事证据保全的法院

(1)诉前:证据所在地

(2)诉中:受诉海事法院

(3)仲裁: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法定法院

六、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审判程序做出的特殊规定

(1)补充和发展了民诉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

(2)保障海商法等实体法在程序上的事实

七、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新证据

新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

八、海事局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作用

1、海事局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海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海

事调查报告及其结意见可以作为海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采信,除非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

一般而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优点:证据准确率高;速度快;查证天然优势

2、海事事故调查表

法律地位:当事人的承认

未能填写或未如实填写的法律后果(逾期(不合理)(一审

前)则不采或训诫、罚款)

保密措施

3、专家证据的运用(民诉法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4、证据的收集

勘验笔录、vts资料的地位

新民诉法中将电子证据增加为法定证据种类

5、事故责任人出庭作证制度——民诉73条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刑事案件与海事案件并存的处理

先刑后民;一般案件统一受理,涉及船舶分别受理

海事法院主张管辖案件不能管理刑事案件

7、海事局的调查处理对审判的影响(不完整)

九、共同海损案件

1、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且是有益的、合理的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2、责任分担:过失不影响共同海损成立,只影响共同海损的责任

分摊

3、判断是否为共同海损

(1)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负荷受损(?)

(2)船舶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

不需要考虑果实的性质,无论当事人能否免责,都可以

构成共同海损。

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应当分摊

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不能要求分摊

不确定状态——先理算,再决定

4、共同海损诉讼和共同海损理算的关系

(1)共同海损理算不是当事人提起共同海损诉讼的前置程序

(2)共同海损理算不是案件开庭审理的前提

十、代位求偿权

1、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条件(考)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数额为限(保险人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能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自愿

(不);错误认识(享有)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5)代位求偿权仅存于财产保险中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直接诉讼的规定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一、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1、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地位(考)

海诉法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1)在全额赔付的情形下,保险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资格被保险人已提起诉讼——更改当事人

被保险人未提出诉讼——保险人为原告

(2)不足额赔付的情形下,保险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资格共同原告

十二、督促程序概念(考)

1、概念: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特别程序。

2、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反应方式

(1)清偿债务

(2)提出异议(异议一旦提出,支付令即无效,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间、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可以不附任何

理由,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

(3)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清偿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催告程序概念(考)

1、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

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

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

无效的程序。

2、适用范围

提单等提货凭证(提单、提货单、舱单)

3、条件

(1)申请主体是提单及其他提单凭证的持有人(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提单及其他提货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4、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是指海事法院在公式催告程序中作出的宣告提单或提货凭证无效的判决

(2)公告:

30日

30日后除权判决

30日内提单不得转让

十四、仲裁机构的种类

1、临时仲裁庭: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

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

人的争议,并在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

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十五、仲裁协议概念、判断有效还是无效

1、概念:是指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交付给中

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决议。

2、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应当尽量明确、全面,并且应当是法律规定允许仲裁的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确实存在或推定可知存在,明确的仲裁机构,明确的地点,仲裁机构名称)

(4)有瑕疵如何判断:仲裁机构名称错误的,通过推导确定有效。

(5)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国籍国,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浮动仲裁条款)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十六、效力问题(重点)

1、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

实质要件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3)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2、有效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限制当事人的诉权、为当事人设有一定义务(2)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

据,是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授权;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它只能受

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而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内

的争议,则无权管辖;

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方式进行制约

(3)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3、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十七、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1、班轮提单仲裁条款

(1)特征: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主体不特定

(2)效力:

对提单双方当事人的效力:限定选择权

对第三人的效力:仲裁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

对仲裁庭、法院同样具有约束力

2、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中并入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概念:提单并入条款,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并入提单,其目的是使租约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

持有人,以免其对承租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不同的义务

和责任,同时可以将其根据租约产生的权利对提单持有

人行使。

(2)效力: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

判断效力的最主要标准:提单持有人是否知悉该仲裁条

款的存在及相关内容。(英国法)

我们认为,认定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可依两

个条件判断:

第一,并入条款明确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同并

入提单;

第二,所指租船合同是确定的

3、几种特殊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1)提单欺诈时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伪造提单——无效(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倒签、预借提单——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性)

(2)无单放货时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一般会得到承认

(3)违约与侵权竞合时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有争议)

(4)相应的担保关系对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有约束力

十八、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考)

1、申请撤销国内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申请撤销涉外裁决的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十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1、不予执行国内海事仲裁裁决的情形(重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予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的情形(同申请涉外撤销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维护海洋权益

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努力建设海洋强国 一些国家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千方百计的与我国夺南海海域及其资源。面对周边国家的种种活动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如何处理潜在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南海发展和安全带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报告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了宏伟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关键字:海洋权益,海洋维权,海洋强国。 2012年年初以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维护海洋权益形式严峻,引发国内外关注。作为青年学生,我有必要理解认识什么是“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意义在那里,如何看待我国维护形式如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如何建立海洋强国,而且要为之付出长期不懈努力。全面理解海洋权益,何为海洋权益?一般的理解是,是国家在认识和利用海洋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驶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公共继承财产利益等。严格说国家海洋权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海洋上可行驶的权利,二是可获得的和需要维护的利益,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以及我国《厉害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的海洋权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也包括我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极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我裹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第一,在内海和十二海里领海内,拥有排他性的主权。第二,在我国领海以外,宽度以十二海里的毗连区拥有海关财政,出入境管理,卫生以及安全的管制权。第三,在宽度不超过二十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主权权益。拥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筑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第四,我国可以根据《公约》主张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益,经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确立后,享有与二百海里内大陆架相同的权益。第五,我国对在我国版国上标注的“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反其附近话语拥有主权,并享有该线内相应历史性权利。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以外,我国拥有海洋权益包括,第一、我国公海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我国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我国对在公海航行的悬挂中国旗帜的船舶拥有管辖权,我国对于在公海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第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权。由于国际经济的交流和相互依赖并不能直接改变国际政治领域的矛盾和摩擦。因此,对海洋运输线的安全保卫能力将成为中国经济安全面临的重大课题。 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国纷纷要求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经济上,维护中国的海洋资源,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改革开放的伟大设计师邓小平提出:“把经济搞上去,”是中国的大局,一切都要服从“国家建设这个大局。”在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经济的今天。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的陆地矿场资源虽然丰富,但是也面临着与满足经济建设发展与要求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而与此同时,中国广阔的海域却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矿场资源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聚宝盆。以南海油气资源为例,油气资源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1)辩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中考政治知识点梳理宪法

2018年中考政治知识点梳理——宪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2、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 3、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4、为什么说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答:(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权大没有法大)(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表现? 答:(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作的事;(3)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未授权的事。 6、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它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这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 答:(1)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2)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就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3)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得不到党的遵守,也会削弱人民对党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任何团体和组织都必须模范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7、青少年应怎样增强宪法观念? 答:(1)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2)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3)以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并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 依法治国 8、依法治国的含义及要求。 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9、依法治国的意义 答:(1)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2)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4)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关心国家安全 维护海洋权益

关心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关心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首先,我要号召大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关心国家安全。我们从大海中索取的实在是太多了,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各种食物,提供船舶航行的条件,给我们呈现美丽的风景,但是人类在利用海洋的同时并没有悉心呵护海洋,她现在面临着海水污染等问题,更多的是人类排放的大量生活污水严重影响了海洋的生态环境,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遏止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我们要想拥有干净的海洋,就必须要让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这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更何况我们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及早树立起保护海洋的意识,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海洋,是人类声明的药老,在世界海洋史上,既有初探大西洋的马可波罗,又有发现新大陆的哥伦布,既有七下西洋的郑和,更有环球航行的麦哲伦。在中国的海洋史上,既有精卫填海的神话,又有哪吒闹海的传说,既有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壮举,也有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海洋带给我们太多惊人的故事和传奇,那一则则故事,都会带给我们深刻的启迪,让我们获得更多的知识;那一个个惊人的传奇,让我们百看不厌,带给我们太多的思考和我们对于未知世界的不断探索。 曾记得,中国有绵延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浅,有着三百

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我们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而这丰富的海洋资源孕育着我们中国的每一位人类,所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是一个海洋强国。1840年外国列强用炮火攻开了我们的国门,我们国家开始了屈辱的百年近代史,海洋四周强邻还同,国力衰弱,国家有志士痛心疾首,四处奔走寻求救国之计。著名爱国华侨陈嘉庚先生,他目睹国家海洋实力薄弱,遭受外国列强欺凌,于1920年在家乡集美创办了集美航海教育,立志为国家培养高级的航海人才,增强国家的海洋实力。正因为有着许多像陈嘉庚先生这样的爱国志士,以一颗报国之心,为祖国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还记得去年六月,“蛟龙”号潜水艇下潜到七千米的深海,这意味着我国的海洋科研实力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此后不久,又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传来,我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号”在大连下水,正式交付海军服役,听到这些消息,作为中学生的我内心无比激动,为国家海洋实力逐渐增强,科学技术的进步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我知道国家实力的增强离不开众多科研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我也想成为这众多科研工作者中的一个,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但是,我作为一名中学生,就得为自己的梦想为之努力,就得拼命的读书,只有这样我才有机会为海洋发展作出努力,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党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2017年卷二第26题—单选)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答案】C 【解析】从内容来看,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等。一种是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

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都是排除某一类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调整的都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关联性规则,一方面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属于关联性规则的内容。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高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因此我国的关联性规则首先从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同时也从关联程度大小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明力。因此C选项正确。 2.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BCD 【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诉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哪个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 2.制定刑诉法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宪法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刑诉法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4.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 5.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几种?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6.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哪些人到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7.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哪两类?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什么是立案管辖? 就是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国家安全机关 10.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1.什么是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2.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13.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哪个阶段? 立案 14.什么是侦查 就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两人 16侦查人员在什么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7.对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有哪些人进行?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18.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谁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局长 19.在进行侦查实验时,要禁止什么行为?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什么?

高中地理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4.3我国的海洋权益教案鲁教版选修

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 第二节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设计思路】 本课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运用不同领海基线划分方法让学生认识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空间的划分||,理解不同空间范围的主权内容||,运用材料分析我国的海洋基本国情||,以中日钓鱼岛的争端说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本课主要采用阅读课本、梳理知识的方法||,以小组合作学习||,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解决说明关于国际岛屿与海域争端的解决方法||。 【知识构建】 本课主要包含三大模块||,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域的划分、我国的海洋国情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在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域划分与我国的海洋国情后||,可以更好的解决世界关于岛屿争端解决的依据||,针对中日钓鱼岛问题为案例分析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树立海洋国土的观念||。其框架结构图如图1||。 1. 2. 3. 图1 1.教学重点 依据课程标准||,可将本课的教学重点确定为“《公约》中管辖海域的划分||。”||,“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2.教学难点 本课的知识内容识记较多||,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理解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要性||,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难点在于运用有关资料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分析、表达能力要求学生不仅能从文字和图像中提取有用信息||,还要能将知识进行有效的迁移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尽量用书面语言简洁、完整地作出表达||。

【课前准备】 提前布置学生搜集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相关报道||。 课前做好学习小组的组建与分工工作||。建议每个小组以4-6人为宜||,每个小组成员在教室中的座位邻近||,可以随时集中起来围坐在一起||。每个小组确定1名小组长||,1名记录员||,1名发言人||,1名纪检员||。提前为每个小组打印好“小组合作学习研讨过程记录表”(如表2所示)||,以便在讨论过程中及时记录学习情况||。 【课堂活动设计】 材料一:我国海域分布图||。 材料二:我国大陆海岸线全长1.8万km||,加上岛岸线||,总长度为3.2万km;面积大于10km2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诉知识点

刑诉知识点口诀: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告它时,轻赦死(其中“告”: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形式案件:贪贿渎职人民权,其它职权需省检。(其中:人民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亲告罪、公兼自(轻伤、重婚、遗弃、四五章判三以下)被害人一定要有证据、公转自(公检不做主,直接找法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检不做主 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国恐无死没(“死”:死刑和死缓)可以申请回避的人:辩诉当法 回避使用对象:审检侦,书鉴翻 辩护律师的的诉讼权利:阅调会通(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检亲法害 技术侦查使用范围:国恐黑毒侵人权,贪污贿赂人保全 审判原则:审理不断,人员不换(审理一定要一气呵成,不定案不罢休)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事实清、证据足,同意简易和认罪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盲聋哑,精神病;不认罪来又异议;辩无罪,影响大 监外执行对象: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无期徒刑的监外执行:怀孕、育婴)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范围: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行,公示期间有异议,职务黑金要开庭 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考验期:6月—12月) 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没收程序适用范围: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暴力危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 刑法分则: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一、概述 1.审判组织(考选择) 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三年以下) 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 (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 (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 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管辖 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 (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院下辖反贪局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下辖反渎职侵权局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