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管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管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管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必考问答题: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1.1 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素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1.2 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5.1.3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

5.2 禁止动火条件

5.2.1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5.2.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5.2.4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5.2.5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5.2.6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5.2.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2.8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5.2.9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5.3.2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3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

5.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5.3.5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5.3.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动火工作票:

1)发电单位: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2)电网经营单位: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3)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3.7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

1 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2 一级动火。

1)发电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2)电网经营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3 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3.8 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2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4 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5.3.9 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2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3.10 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2 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4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3.1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

5.3.13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5.3.14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

5.3.15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1天),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5天)。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4.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5.4.2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3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4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应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5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5.4.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4.7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5.4.8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4.9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5.4.10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5.5.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5.5.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5.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5.5.4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5.5.5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管理或安监部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版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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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摘录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消防安全责任制 3.1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 ,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 ,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 3.1.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 二、动火区域划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 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50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 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 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

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 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 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危险介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50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委派专职消防员对储配站所有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2、消防水池及池内储水量每天检查一次,观察有无渗漏或无端流失,如水量不足则及时补足。 3、消防水泵完好,每月至少开启一次试运转。每天盘车试运转一次,以达到良好的供水性能和供水压力,并且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消防管线(明线)、消防栓及根部阀门、喷淋阀门、喷淋头每周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达到良好的状态。 5、消防水带、水枪、大闸、钥匙等应时刻保持完好,放置整齐不准挪作它用,消防员每天应对以上器具至少检查一次。 6、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位置,消防员、安全员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所在位置。 7、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附件,每月擦拭一次灭火器外表,每年检查一次桶体,换粉,标签齐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年版)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摘录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动火分析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 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 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 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 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 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 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 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 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办、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2、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领取并成为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区域负责人要把每个灭火器和消防栓落实到班组成员,将要固定位置,专人负责(按编号挂卡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人员落实后(含以后的人员变动)及时报安委后办公室。 3.2各生产班组、工作区域上班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四包”情况,并制表填写检查记录,建档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况”的交接是班与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 3.3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3.4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动用后,要在48小 第 2 页共 2 页

时内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并书面报告火警的全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 使用情况,以便领导做出相应的安全整改决策。 3.5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申请部门必须向安委会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期间动用消防水必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员查看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章动用处理。 3.6消防栓和灭火器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3.7班组要设立兼职安全员,消防器材及设施不止在班组位置上的,班长要协助兼职安全员管理好,发现灭火器压力偏低、药剂失效、泡沫结块等异常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写清灭火器编号),克服麻痹思想,确保灭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车间内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9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管理,作好登记,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的要速报安委会进行处理和整改,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做到位置清楚、数量、性能心中有数,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综合情况。 3.10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 2 页共 2 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着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

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电力设备消防规程试卷

电力设备消防规程试卷C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共54题,共54分 1,电动机与墙壁之间,或成列装设的电动机,当一侧已有通道时,则另一侧的净距可不少于()m。(A) [1分] A .3 B .5 C .8 2,容积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m。(B) [1分] A 25,50 B 50100 C 100150 3,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笨)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g。(B) [1分] A 50 B 100 C 200 4,储存气瓶仓库周围()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A) [1分] A 10 B 25 C 50 5,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加通风设施。(A) [1分] A 一日 B 三日 C 五日 6,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B) [1分] A 4 B 5 C 6 7,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C) [1分] A 分级责任制 B 连带责任制 C 谁主管、谁负责 8,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l/(min·m2)(B) [1分] A 5 B 10 C 15 9,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提供。(B) [1分] A 消防部门 B 制造厂 C 公安部门 10,下列不属于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的是()。(A) [1分] A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B 工作的必要性 C 工作的安全性 D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1,()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C) [1分] A 100 B 200 C 500 1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不适用于()(D) [1分] A 水力发电站 B 风力发电站 C 火力发电站 D 核发电站 13,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考试一次。(B) [1分] A 每年 B 每两年 C 每三年 14,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消防干部。(B) [1分] A 兼职 B 专职 15,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C) [1分] A 每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目的: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分厂内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器材引进、采购的审批工作、消防管理指导工作。 车间主任负责本分厂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指导安全组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 各部门主管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生产现场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各工段要保障现场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每月由安全组结合周检组织检查一次厂内所有的消防器材,消防水 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手动放水试验一次。 3.各岗位配置的轻便手提式灭火器、车间主任必须每半个月在派班会上 汇报一次消防器材的实际情况,器材损坏、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4.车间主任负责所在车间所辖岗位内配置的所有消防器材维护保管及外 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妨碍消防器材的拿取;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综合办同意。 5.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保养记录,各工段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有 所反映(参照消防记录模板要求填写);如有使用(含损坏、失效情况),要写清使用时间、地点、使用原因,并及时上报安全组核实后,工段及时更换、记录;不得无故将灭火器拿来玩耍或挪作他用。 6.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在各岗位的交接班记录本上有巡检消防情况 记录,记录必须与现场情况一致。 7.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 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安全组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消防设备、设施、工具、种标识的完好性。 8.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 用和外借。 9.训练用灭火器材由安全组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 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项目 1、灭火器的维护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损坏或失效后,工段必须及时送至分厂灭火器集中处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集中点的使用过、损坏或失效的旧灭火器由安全组负责到公司保卫部检查、更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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