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浙委办[2008]5号

浙江省委办公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

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五)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六)不得“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及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批程序。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

(一)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

(二)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2天。

(三)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四)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l天。

五、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饭店召开。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饭店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允许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六、会议经费

(一)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批。

(二)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批。该类经费在省委或省政府会议经费中支出,

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三)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五)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会议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人大、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纪检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12 【实施日期】200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 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5]55号) 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纪检监察体系,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作用,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省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2日 (2005年8月8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浙江省委常委会议通过贯彻中央“八项规定”28条办法

浙江省委常委会议通过贯彻中央“八项规定”28条办法 2012年12月28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浙江日报记者应建勇) 今天下午,省委常委会议专题审议通过《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办法》。 省委书记夏宝龙主持会议。 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八项规定”后,省委高度重视,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同时,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8个方面28条办法。 《办法》要求: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健全调查研究常态化机制,多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交谈,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领导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二要精简会议活动,严格会议审批程序,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实行发文立项审批制度。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五要改进接待和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山、封园、封路,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六要改进新闻报道,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七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强化预算管理。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省领导下基层考察调研期间,不安排宴请,一般到机关食堂、农家乐就餐,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自助餐。八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抓出成效。 省委常委会强调,中央政治局作出“八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求真务实、实干兴邦的鲜明态度,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全省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各级领导干部要严守规矩,对照本地区部门和自身在作风建设方面的不足和差距,对照省委《办法》的有关要求,从严从紧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做到以好的作风抓作风,以实的办法抓落实,以转变作风的实际成效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纪检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1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 的通知 (浙委办〔2011〕10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3日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成果,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以推动全省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创先争优,全面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创建工作范围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有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所、队(服务窗口)。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分别授予“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10]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 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10]8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发展生态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化、推进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于我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惠

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浙江特色科学发展之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把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把我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多作贡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30日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 1.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市化格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 2.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打造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3.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 4.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5.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省建设厅、省经信委) 6.加强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全面实施港航强省战略和内河航运复兴计划,积极打

浙江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浙江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浙江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浙江省委副秘书长 潘家玮,1958年12月生,浙江诸暨人,研究员。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吕毅强,1952年6月生, 浙江新昌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当组成员,2002年4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林云举,1965年1月生,浙江苍南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电处处长,2006年8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陈一新,1959年9月生,浙江青田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历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2006年6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舒国增,1956年8月生,浙江杭州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8年5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陶君毅,1953年7月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在职大专,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巡视员、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兼) 2008年9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浙江省委组织部 沈敏光,1953年12月生,浙江嘉善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杭州大学经济系毕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浙江工学院宣传部副部长,浙江工学院党委委员、宣教处长,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

浙江省委新领导班子今天产生,这些看点不能错过!

浙江省委新领导班子今天产生,这些看点不能错过! 6月16日上午,浙江省委十四届一次全会召开,会上产生了浙江省委新一届领导班子。车俊当选为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唐一军为省委副书记, 新一届省委常委有葛慧君(女)、赵一德、刘建超、任振鹤(土家族)、陈金彪、徐加爱、冯飞、周江勇、冯志礼。 决策(juecezazhi)梳理发现,新一届浙江省委领导班子中,省委书记车俊出生于1955年,其余11人均为60后。其中,出生于1967年的周江勇,是最年轻的成员。 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周江勇 浙江省委此次换届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决策(juecezazhi)小编一一为您呈现。 看点1车俊:在浙江的四部曲 6月30日,车俊调任浙江即将满一周年。短短一年的时间内,车俊一步步升至省委书记。2016年6月30日,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的车俊调任浙江,任浙江省委副书记。浙江省委书记车俊 就在一个多月后的7月4日,李强辞去浙江省省长职务,调任江苏省委书记,车俊被任命为浙江省副省长、代省长。 仅仅过了半年多,2017年1月20日,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选举车俊为浙江省省长。

三个月后的4月26日,车俊接任夏宝龙,担任浙江省委书记。一年的时间,车俊在浙江经历了四个职务,直到升任省委“一把手”。 看点2唐一军:一年内从市政协到省委副书记 此次当选浙江省委副书记的唐一军,同时兼任宁波市委书记。决策(juecezazhi)梳理发现,出生于1961年的唐一军一直在浙江省内任职,并自2005年6月起,开始在宁波市任职。浙江省委副书记、宁波市委书记唐一军2016年4月,唐一军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此前,他的职务是浙江省宁波市政协主席。仅仅过了一个月,唐一军就当选宁波市副市长、代市长。三个月后,他的身份再次发生转变,一跃升任浙江省委常委,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半年间, 唐一军身兼宁波市委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肩挑”。两个月后的4月,唐一军职务再次变动,当选 为浙江省委副书记。 在一年的时间里,唐一军从宁波市政协主席到浙江省委副书记,成功迈过了四大步! 看点3从中央国家机关空降的4位常委 在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4位从中央国家机关空降。 现任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的袁家军,曾长期从事与航天工业相关的工作。2014年7月调任浙江。浙江省委副书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5]40号2005年6月10日) 根据省委常委会先进性教育整改意见,为认真落实“对基层干部要做到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基层干部是推动基层工作的骨干力量,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基层干部长期奋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重视基层工作,关心爱护基层干部,是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 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和 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 位置。市、县(市、区)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好抓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 委常委会要经常听取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 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建立基层联系点,认真把“三真”要求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锻炼。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基层干部每届任期 内轮训一遍的要求,分级负责,认真制订轮训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乡镇(街道)党 政正职由各市负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班子成员由市县两级共同负 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一般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区)负责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省每年还将举办1至2期乡镇党委书记培训班,各市每年也要举办1至2期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基层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纳入统一培训计划安排,所需经 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加强基层干部的学历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干部在职参加继 续教育。凡40周岁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村(居)主要干部未达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要鼓励他们多渠道地进行学历教育。加强对村(居)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并把他们纳入统一的培训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基层干部实践培训 基地和适用技术培训基地,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手段,注重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适 用技术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加强乡镇(街道)干部的岗位锻炼,通过多种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发[200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 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最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工作进展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浙委办[2000]95号)精神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督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省计生协会会长许行贯同志参加了督查。 在各市先行自查的基础上,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宁波、温州、绍兴、台州4市及所辖慈溪、北仑、平阳、瓯海、上虞、绍兴、温岭、三门8县(市、区)进行了抽查。总的看,各地对这次督查十分重视,督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地贯彻浙委办[2000]95号文件的基本做法与成效 自浙委办[2000]95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计生协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较好落实。 1.领导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对新时期计生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普遍把计生协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服务落实、工作条件落实。各市、县(市、区)都下发了加强计生协会工作的文件;明确了一位党委副书记分管计生协会工作,基本做到每年两次以上专题听取计生协会工作汇报;各级计生协会机构、人员、经费等得到了较好落实。今年9月,台州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分别带队分四个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了专题督查。两年来,各级政府都把计生协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协会工作的考核力度。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考核分值普遍从原来的40‰增加到80‰鹿城区、平阳县还提高到120‰。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考核分值普遍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