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新生,不含成教生)。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校纪处分和受治安、刑律处罚记录;
3、在校期间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或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身体健康,生活俭朴;
5、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受资助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下达指标。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配套减免其获奖年度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不参加除“郭沫若奖学金”以外的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考核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开始布置,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学校于10月下旬评审结束。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老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或(新生)高考成绩复印件、家庭所在地[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市街道(含街道)以上]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院(系)于每年的10月1日前收集本单位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中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于10月10日前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填写《获国
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审核;
2、学生处审核后,报请学校组织统一评审,学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中科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考核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生处将采取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学院(系)在每学期末,需对本单位全部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生本学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班主任以及学院(系)要及时报告学生处,如经学生处审核属实,该生将不能参加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能够支持学生在校学习的所有费用;
2、学习成绩下降,不能保持优秀;
3、因违纪受到校纪处分;
4、受到治安、刑律处罚。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中科院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在校园网BBS学生工作部(处)版以及校园东、西、南三个校区的宣传橱
窗内将评审通过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551-*******、0551-*******)。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处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