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州城市社会治安问题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浅谈广州城市社会治安问题

专业:行政管理学

学生姓名:彭德强

准考证号: 010*********

指导教师:练宏

完成时间 2015年 03月 25 日

浅谈广州城市社会治安问题

摘要:随着广州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流动日益加剧,城市社会治安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增多,尤其是群众性事件越来越多,国外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蓄意破坏越来越严重,这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如何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问题。为此,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是以广州市城市治安为例,文章围绕城市治安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中心,通过笔者从相关文献和走访调查搜集资料来展开研究探讨。本文的研究发现:解决广州市治安中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广州城市社会治安防控的程度,从而减少广州治安案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治安;城市社会治安;治安管理;研究

目录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4)

(一)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特征 (4)

(二)研究意义 (4)

二、我国处置违反社会治安的现行制度 (4)

(一)违反社会治安的界定 (5)

(二) 违反社会治安处置的方式 (5)

三、广州市社会治安现状及调查统计分析 (7)

(一)广州社会治安现状的评述 (6)

(二) 广州市社会治安的进步 (8)

(三) 广州市政府采取的对策 (8)

(四) 调查数据的统计及分析 (9)

四、广州市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2)

(一)存在问题 (12)

(二)原因分析 (13)

五、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的建议 (17)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大防控犯罪力度 (17)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19)

(三)继续加大对警力的投入,提高警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20)

(四)树立权力观念,坚持以人为本 (20)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21)

(六)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发动市民积极参与 (21)

参考文献 (22)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而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管理、教育、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对城市社会治安的研究颇有意义。

(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特征

1、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性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己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大多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己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另一种是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这些行为当时虽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2、治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治安违法性的特征。

3、应受治安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应受处罚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治安违法性的法律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二)研究意义

城市往往是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汇集中心,人口密集,引领着地方发展的方向。城市治安问题常常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破坏严重的特点,且很多治安案件的发生具有典型性,代表着社会治安问题的发展趋势。因此,研究城市社会治安问题对于把握社会治安发展规律,提高治安管理科学决策能力,指导治安管理工作,有力地打击犯罪,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剖析通过对广州城市社会治安现状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完善广州市

社会治安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我国处置违反社会治安的现行制度

(一)违反社会治安的界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 违反社会治安处置的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一)警告警告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属于申诫罚的一种,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的谴责和告诫,以书面形式出现,是中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危害程度和后果较轻的情况。警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进行精神惩戒,教育其不再违法。

(二)罚款罚款属于财产罚的一种,是公安机关依法强制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处罚的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只能作出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自由罚”,或“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处罚一般针对较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处罚。(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通过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有关许可证件,剥夺或终止行为人从事某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资格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方式,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规定此种处罚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了这一处罚方式,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及保安培训服务业等需要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

三、广州市社会治安现状及调查统计分析

广州是一座具有221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国务院颁布的62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广州无疑是北京、上海之外的第三个重要角色。在短短十来年时间内,以广州为中心,在整个珠江三角洲先后崛起了深圳、珠海、佛山、顺德、江门、东莞、中山、南海等一大批“明星城市”。

(一) 广州社会治安现状的评述

1、从案件所占比例来看,“双抢两盗”犯罪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广州“双抢两盗”案件基数一直较大,所占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前几年均在70%左右。2005年为67%,数量近7万件,且这仅是立案数。如加上受害人没有报案的,实际数字肯定还要更大。特别是驾驶摩托车、大功率助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的“飞

车两抢”案件在部分区域呈高发、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这类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成功率高、收益高、打击难和处理轻等特点,因此在短时期难以迅速控制。此外,由于“飞车两抢”犯罪随机性、突发性强,公安机关难以迅速组织警力进行有效堵截,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破案难度。

2、从人员构成状态来看,外来人口犯罪逐年上升和大量团伙犯罪职业化、专业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2006年,广州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员中,非该市户籍人员达到88.5%,而在这些外来人员所犯案件中,90%以上是“三无”人员所为。他们常常以家族、同乡、亲友等关系纠合,并逐步向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发展。近几年大量抢劫团伙的地域性特点都极其明显,小的以村组为单位、大的以乡镇为单位,内部分工明确,从引诱对象、实施抢劫到组织分赃、甚至团伙内部生活起居的责任,都安排得十分周详。对这些团伙犯罪如果不及时遏制,他们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还将不断提高,极有可能会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从潜在社会威胁来看,毒品犯罪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涉网”违法犯罪行为的增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2005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毒品案件比2002年增加了近5倍,而广州作为省会城市及国际毒品犯罪传统渠道的中转站,毒品问题更是形势严峻,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毒品犯罪规模大。例如,马利祖等人贩毒一次就出资160多万元购买海洛因74公斤,大毒枭刘招华存放于广州仓库的冰毒多达11.08吨;第二,吸毒人群基数大。至2004年,广州在册吸毒人员超过21000人,白云、番禺两区在册吸毒人数都超过4000人;第三,引发的社会问题多。吸毒青少年80%以上都有盗窃、抢劫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女性青少年则大多以卖淫为生。此外,近年来广州网络上的色情服务、赌博、诈骗、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增多。以短信诈骗为例,超过1 0%的手机用户曾因受骗回复短信被扣费。由于广州手机用户的基数庞大,故这类案件涉案金额高,受害者多。如果“涉网”犯罪不能遏制,将严重影响百姓对广州社会治安的信心。

(二)广州市社会治安的进步

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核心,是我国华南地区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最大的水、陆、空运输中心,最大的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中心。这种特殊的区

域地位和社会环境,使广州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长期存在着发案率高、犯罪总量大、综合治理难的状况。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从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行政资源、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努力构建适应城市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体系。2003年以来,广州市社会治安情况逐年好转,一些长期困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高,“平安羊城”、“和谐广州”正逐步实现。2005年,广州市被中央综治委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2006年,被广东省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

(三)广州市政府对社会治安采取的对策

自2004年以来,我市通过开展“创建平安广州、建设幸福广州”活动,不断创新和完善严打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治安形势分析研究、治安突出问题定期排查、治安局势预警和问责制度,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打黑除恶”、“破案追逃”等严打工作机制,确保了治安大局平稳。

广州市市政府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致力在全市建设包括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工矿企事业内部、校园周边和铁路、公路、水路沿线的立体化、全方位的防范网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警务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建立了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防范责任制。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市、区、县级市和街镇出租屋管理专门机构,组建了出租屋管理队伍和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形成了四级管理(市、区、街、居)、三网互联(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就业备案、计生服务)、两支队伍(出租屋管理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的工作网络。广州市公安局专门组建情报信息机构。整合全市刑事情报和全系统有关单位业务信息资源,实现情报信息工作三级收集、二级研判的大情报格局,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强大的情报支持。同时,利用110报警中心、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平台,扩大群众举报信息渠道。

为开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广东省委在2008年初组织开展的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中,决定就如何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广东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进行专题调研。对此,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伟发同志亲自带队,深入省内外广泛开展调研,总结经验、拓宽思路。经过近半年的讨论研究,调研组在报告中指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首先要创新管理制度,实施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此外,还必须加快建立人口宏观调控体系、社会统筹服务管理体系、长效管理体系以及科学考核奖惩体系,确保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为实施“一证通”制度提供法制保障。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一证通”制度高度重视。省领导汪洋、黄华华、欧广源同志明确指示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把“一证通”制度实施好。2008年7月,省公安厅成立了专门的法规修订小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参考、借鉴兄弟省份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做法和立法经验,草拟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在修订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两次对修订草案上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历经三次审议和反复研究修改,《条例》出台前,省委常委会专门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条例文本进行了讨论研究,这在本省立法史上还从未出现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一证通”制度为框架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 调查数据的统计及分析

笔者就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简单的问卷调查。总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数量3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本次调查对象是18岁以上70岁以下。由回收问卷得知:受访男女性别比例相当,以下是若干个问题的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

1、调查样本关于“社会治安满意度年龄结构”的统计分析

图1社会治安满意度样本年龄结构

如图1可知16一20岁为16.7%,21一30岁为22.6% ,31一40岁为21.2% ,41一50岁为20.5% ,51一60岁为12.5%,61一70岁为6.6%,符合配额要求,亦和抽样框年龄结构基本吻合。这说明年轻人对社会满意度的评价比中老年人对社会满意度的评价要高。

2、调查样本关于“影响社会治安最大阻碍因素”的统计分析

图2影响社会治安最大阻碍因素

由图2可知,在“影响社会治安最大阻碍因素”调查中,外来人员增加、失业证无业者因素所占比例为60%,成为最大阻碍因素;其次是群主道德素质不高,所占比例为16%;再次是地方政府及其执法职能部门打击不力和地方执法机关警力不足,经费少,比例分别为12%和8%;比较低的是贫富差距大,所占比例为4%。这说明要

做好社会治安整治工作,需要控制外来人员的数量和提高公民的素质,加大宣传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3、调查样本关于“警方对处理违反治安的速度”的统计分析

图3警方对处理违反治安的速度

由图3可知,在“警方对处理违反治安的速度”调查中,认为警方对处理违反治安的速度一般的比例占52%;其次是较慢的速度占比例为27%;再次是很慢的速度占15%,反应迅速占比例的6%。这表明,在广州市社会治安处理过程中,要加大警力的投入,从而减少违反社会治安的案件,进而提高市民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4、调查样本关于“遭遇不法侵害采取的态度和行为”的统计分析

图4若遭遇不法侵害采取的态度和行为

由图4得知,在“遭遇不法侵害采取的态度和行为”调查中,假若被访者是遭遇不法侵害采取的态度和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各自会是怎样的态度和采取怎样的行为呢?52%被访者首先会配合他们,然后事后选择报警;17%被访者会采取极端行为进行反抗;向亲朋好友求救的被访者占13%;10%的被访问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8%被访者会采取其他方式。这表明在目前情况下,还需要加强对市民法律意识的宣传和警力的投入。

四、广州市社会治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访谈,事后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广州市在整治社会治安工作中存在着管理流动人口数量的缺陷、相关部门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经济转型带来的利益冲突等严重问题。然后深度分析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全面深刻地了解广州市整治社会治安的执法工作,从而提出恰当有效的建议,提高和完善广州市执法工作,有效预防新违法社会治安的产生。

(一)存在问题

1、流动人口数量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机遇与挑战并存,大量的流动人口出现。目前,广州市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多达837万,这些流动人口大多是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也有从一个城市流动到另一个城市的城市人口。流动人口收入较低,大多是青壮年,文化水平不高,与周边人群不熟悉,犯罪后即跑往别处,不易受到法律制裁,容易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流动人口也给城市的交通运输、市容卫生、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带来严重冲击。也是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

据有关资料显示,广州市的重大案件,有6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犯罪十分猖撅难以防备,给城市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已成为困扰城市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不足。

(1)相关部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些部门对综合治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年年都签订目标责任书,然而并没有健全相应的反馈机制、督查落实机制、考评机制等,致使各职能部门作用未能发挥好,没有形成有效的综治合力。

(2)基层基础薄弱,综治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目前,各镇、街道的综治办和调委会

多数只有一、两名专(兼)职干部,很难保证综治工作有效开展;各村(居)虽有治调组织,但因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相关待遇难以落实等原因,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相当数量的村(居)治调组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少数民警法纪观念不强,政治素质不高,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宗旨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以至于生活腐化,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滥用枪支和警械,殴打伤害群众,执法犯法。还有的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包庇犯罪,不是保护人民利益,而是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更有甚者,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称兄道弟,参与了犯罪,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也有少数民警在工作中,不是热情为群众服务,而是推诱扯皮,训斥群众,刁难群众;不是忠于职守,而是擅离工作岗位,甚至玩忽职守。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

3、社会转型期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冲突凸显诱发犯罪心理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至2005年已达2.55:1,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利益冲突。越来越多人对日益增大的贫富差距感到不满,而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入增加了竞争,增大了中下阶层的比例,利益失衡现象日益突出。利益失衡导致心态失衡,心态失衡容易诱发不劳而获心理、“仇富”心理等,从而最终引发犯罪。

4、特殊的地理位置致使广州市社会治安遭受较多国际犯罪的影响和冲击

广州地处沿海,毗邻港澳,国际犯罪信息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对社会治安产生巨大冲击,“纯净度”明显降低的文化载体和包罗万象的互联网络,不健康的歌舞厅、洗浴、按摩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增多,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场所,成为犯罪信息传递的一个重要场所和渠道。近年来,受港澳黑社会文化的影响及黑社会组织势力的渗透。另外,国际贩毒常以广州作为中转站,谭晓林团伙贩毒、古家伟团伙贩毒等案件就是其中的代表。此外,国际赌博集团也不断向广州渗透,香港地下“六合彩”通过吸收庄家收取赌资的方式已在广州市不断扩张。

5. 公众参与的普遍性不强,效果欠佳

目前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普遍性不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有限,且参与效果不佳。真正有意识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公众参与行为较少。实践中,很

大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公众参与意识较为薄弱。与此同时我国原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公众参与的要求较少,无形之中培养了与我无关的思想。大部分人只意识到自身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护的对象,却还没意识到自己本身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缺乏应有的公民责任感。而且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的内容缺乏广度和深度,导致公众参与效果欠佳。就当前来说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的效果取决于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社会治安政策不能全方面反映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诉求,且无法对社会治安进行有效的监督。再加上社会公众个体的力量有限,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多属于自发的个人行为,对社会治安政策制定及其具体贯彻实施的影响力较弱。

(二)原因分析

1、流动人口素质偏低

(1)流动人口总体文化素质偏低。流动人口中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多数为中学以下文化水平,且劳动技能较差。面对陌生的环境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难以找到工作,缺乏稳定收入,极易沦为无业游民;加之,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和现实生活条件等方面所形成的反差,使一些自我控制能力弱、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工往往很难用道德准则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流动人口中多数人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开展的各种普法宣传与教育很难深入到流动人口中间,致使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很多人头脑中没有法的概念,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在行为之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每当遇到问题就以家乡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处理解决问题的标准。有时,他们被送进监狱时还不能理解,为什么在家乡时大家都认为合情的事情却是违法的,他们不知合情并不等同于合法。可以说,法律知识的缺乏使他们本可以避免犯罪的,却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3)流动人口中多数人心理不健康。受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不少流动人口心理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防卫心理过强,精神的紧张和环境的陌生使他们一旦与人发生纠纷或摩擦,往往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抗拒或报复:二是“江湖义气”重,他们或以宗族,同乡、或以朋友关系结帮拉伙,不惜违法犯罪;三是不平衡心理和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城乡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基础设施、社会待遇等各方面的差距,以及进城务工时受到的歧视、期望与现实的差距等,造成了他们心理失衡和

对城市对社会的不满,进而把无奈和怨气进行盲目的发泄,由此引发犯罪;

2、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

(1)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健全。当前不少城市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制度,但总体上我国在城镇流动人口管理上还存在不少漏洞,相关制度不完善,即使制定出管理制度,也存在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2)是管理体系不健全。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公安机关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而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缺乏一个核心管理部门,已建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多为政府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与,属协调或协商性机构,机构成员是非常设性的,不对机构承担实际责任,缺乏权威性。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缺乏区域合作,信息不畅,导致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工作脱节,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活动情况,致使管理工作容易脱节。

(3)是管理方法与手段滞后。目前的管理手段通常限于经济手段,大多只是做一些表面上的收费管理,制定一些管理规定,以设定流动人口的义务为主,并没有给流动人口带来应有的实际利益,这导致流动人口的参与热情不高,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也不明显。同时,公安机关沿袭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习惯于来时登记,走时注销,这就难以监控有问题的人。

(4)是管理能力不足,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治安户籍部门,而这些部门的具体工作又多,很难抽出专门的力量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这降低了工作质量和管理效果.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失控。

3、利益冲突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1)经济利益冲突导致城市社会不稳定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改善,不仅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步入了小康生活,全国人民从总体上共享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但是,当经济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制约效率进一步提高的直接因素,而且成为影响稳定大局的社会政治问题。可以说,贫富差距问题一方面影响社会心理,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蔓延,影响人心所向,容易生成社会不稳定的心理温床;另一方面影响社会秩序,特别是会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恶化社会治安形势,甚至影响社会制度的公正和权威,削弱国家的凝聚力,严重时甚至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

(2)传统价值观念对社会的约束和控制能力降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意识逐步觉醒,尽管国家鼓励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个体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原则,越来越重视眼前的具体利益。结果,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发生动摇和混乱,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对抗都难以避免。比如我国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但现实中,一些人先富起来后,只顾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和享受,进行炫耀性的消费,这种畸形的示范效应使人们在经济制度中行为的激励结构发生扭曲,羡慕与妒忌、攀比与模仿、失落与愤怒等各种情绪交织在了一起。如果再加上媒体不适当的炒作与推动,就会使得其他社会群体心理上的那种相对剥夺感与地位的不一致性在相互比较的过程中变得愈来愈强烈,由此引发仇富心理和仇富行为等现象,造成社会的不稳。4、城市的地理位置特殊性影响着社会治安。

城市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城市的地理位置决定城市的流动人口状况,包括流动人口的总量和流动人口的结构。一般说来,处于交通枢纽位置的城市,不仅流动人口的总量大,结构也比较复杂。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城市社会治安同城市的流动人口状况是高度相关的。广州是全国最重要交通节点之一,是我国同港澳、东南亚、世界各地联系主要通道,也是珠江三角洲的枢纽,每天有大量的海内外旅客通过航空、铁路、水路、公路在这里集散。特别是珠江三角洲成千上万的民工,大部分是通过广州北上南下。常年密集的人流、物流、信息流,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给城市的社会治安造成很大的压力。

5、公民社会尚未成熟,公民参与内在动力不足

目前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低一方面是参与社会治安人员的数量不足,面不够广,参与率比较低。另一个方面是参与社会治安人员的组织结构不够合理。大多数为老年人,而中青年比较少;退体人员多,而在职人员较少;女同志较多,而男同志较少。这是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公众习惯于公安部门的大包大揽以及自己作为被保护者的归属感,很难尽快适应由被保护者转变为主动参与治安防控者的角色转换。而且社会上对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宣传舆论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很难进行观念更新。

我国现今公众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理性化程度都偏低,参与意识较薄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受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一种政治行为,必然会受到一定社会和政治文化及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政治文化又是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套有关政治的心理取向,其包括政治信仰、政治价值选择、

政治态度、政治情感以及政治认知等基本要素。政治文化影响直接决定公众参与行为的指向、方式和程度;二是受个人参与的效能感影响。所谓效能感,就是人们能否感受到自己个人行为对政府的影响程度。这是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心理基础,对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的强度与深度起决定作用。造成目前全社会公众参与效用较低的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方面是在众多的公众参与者中,每个人都会以为代表自己的一票不能起多大作用,从而在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中选择退出,失去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第二是在公众个人的现实生活中,对人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许多政府决策,往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作出,公众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诉求,无法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久而久之,产生一定程度的挫折感,失去参与热情;第三是“家长制”作风和“主观主义”、“经验主义”等在现实决策过程中畅行,造成不尊重公众参与权的局面,使公众参与仅流于形式,最终使公众丧失了参政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存在对参与的收益、成本预期和“搭便车”等心理。如果参与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参与者就直接选择“退出”或不参与。

五、整治违反社会治安的建议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大防控犯罪力度

1、加强流动人口教育并保护好其合法权益

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配合,加强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流动人口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是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对其进行长期不懈的文化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增强其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念的产生。流出地政府要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在流出前就进行职业培训以及思想法制教育,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劳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及时提供可靠的信息,避免人口盲目流动。流入地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培训中心,开展各项教育,同时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给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予以保护,消除城市对农民工的偏见与歧视,消除进城农民的不平等感和被剥夺感,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尽早融入城市生活,平和对待生活中的问题和挫折,消除不良心理。

2、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促进人口合理流动

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对跨地域流动人口的流量、流向、流速等

劳动力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传递和控制,协调处理区域间劳动力供求关系、数量和矛盾,制定并落实劳动力跨地域流动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教育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多方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网络,即建立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和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对这些机构要从人员编制上加以固定,使其能真正代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促进人口流动有序化,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环境。

3、完善积分入户政策,逐步稳定流动人口

根据珠三角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和举家迁移农民工问题的要求,加强条件指导和放宽数量限制,完善积分入户政策。

(1)加强积分条件的就业导向性,有针对性地放宽农民工入户条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强化技能和参保等就业导向指标,加强积分指标向稳定就业和居住的技能型劳动力倾斜。一是提高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指标分值,引导农民工通过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获得相应证书。二是提高参保指标分值,鼓励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连续参保。三是提高举家迁移的积分,夫妇双方均在粤稳定就业的,可以双重计分。四是提高社会贡献积分,引导农民工参加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将积分入户对象主要限定于农民工,其他流动人口继续适用人才入户、投资入户等政策,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稳定下来的问题。

(2)加强积分条件的空间导向性,引导农民工合理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战略,对不同层级的城市进行分类赋值,引导农民工合理分布。一是加强珠三角大城市中心城区人口管理,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特别是广州、深圳主城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附加积分入户条件指标、控制积分入户数量指标和延长积分入户年限等综合手段,合理调节人口增长。二是放宽珠三角城市群其他城镇的入户条件,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的非中心城区,包括郊区、县城和小城镇,应按照城市群的规划分工,适度放宽入户条件(同等积分可乘以不同的倍增系数,如郊区乘以1.5,县城和特大镇乘以2,一般镇乘以3),合理增加入户数量(增加重点开发城镇的入户指标数量),通过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吸引流动人口定居,缓解中心城区压力,形成城市群内各级城镇协调发展的局面。三是放开非珠三角地区城镇的入户条件,非珠三角地区的流动人口仅占广东省的5%,可以考虑在地级城市中心城区实施积分入户,其他城

镇完全放开入户限制。

(3)逐步弱化积分入户的数量限制,最终过渡到单一的条件限制。目前积分入户的数量指标过少,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在政策实施初期,可以设定数量控制,避免入户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公共服务压力,但应逐年加大数量指标供应,最终过渡到按居住证领取年限7年入户的单一条件限制(不同城市可设置不同的年限,在7年入户的省定标准下,小城镇可适当放宽居住年限,大城市可适当延长居住年限)。在省内不再实行与退出承包土地挂钩的入户条件。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广州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把维稳综治工作作为头等大事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把各级领导干部抓维稳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任用干部前听取综治部门意见。实行领导挂点包干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衡量挂点包干工作成效的标准要看领导的精力在基层投放了多少、基层社区工作面貌改变了多少、涉及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解决了多少,将“人力、财力、物力、精力”向基层维稳综治工作倾斜。为确保维稳综治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出台了《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街道层层签订《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维护稳定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同时每年对全市各区和综治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维稳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失误的,坚决实行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全市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单位“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

(三)继续加大对警力的投入,提高警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继续加大警力投入的力度,加强人员与警务科技建设,才是解决时下严峻治安环境的关键。同时,政府应当加强警务及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警务、执法机关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抓好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增强警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其执法正气,更好地威慑犯罪违法分子。同时通过组织警务、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

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治安治理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四)树立权力观念,坚持以人为本

目前,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我国社会矛盾进入了一个集中爆发期,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基本均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对于这类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尤其需要我们树立权利保护意识,摒弃简单的“严打”、“镇压”思想。摒弃过去那种过分注重对社会的管治、管制的观念,努力回应市民社会的利益主张和自由权利保障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手段的使用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注重协商对话,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习俗,培育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亲和力,力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进入良性循环。只有正确地把握,一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少数一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土作的出发点,才能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一是抓好依法行政教育。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抓好城乡普法教育。普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重点地区、重点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三是抓好青少年教育。要积极组织和推动家庭、社区和社会教育的相互结合,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学校要在普法中重点做好有不良行为中小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

(六)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发动市民积极参与

要建立健全治安举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好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作用,提高治安执法的透明度,促进治安工作。公安机关要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并在电视、报刊上发布公告,对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犯罪团伙、黑枪、绑架勒索、凶杀、逃犯、毒品、赌博等案件的群众,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切实保护好举报人。通过发挥举报监督机制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治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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