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认定与处理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认定与处理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认定与处理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9日,二被告以其为原告的祖母李某的丧礼帮了忙为由,将李某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并在院内种树,将大门拆除,原告系李某的孙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退出所侵占房屋三间、院落一处,并将院落恢复原状。

被告丁乙辩称:原告通过村领导找到被告丁乙,让丁乙帮忙,给李某办理丧事,李某的房产就给被告丁乙,该房产是通过村里给的,并非强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丙辩称:丁丙没有参与这件事,对什么事都不清楚。原告不应起诉被告丁丙。

李某生有一子三女,原告丁甲系李某的孙女,丁甲之父先于李某死亡。2002年8月中旬,李某因年老,身边又没有亲人照顾,原告丁甲及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村委领导协调,将李某送街道敬老院生活。2004年冬李某病重期间,原告与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领导表示,如果被告丁乙给李某办理丧事,就把李某的旧房屋及院落给被告丁乙,该村表示同意,并将该意思转告丁乙。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丧事,被告丁乙与原告丁甲分别承担了李某的丧葬费用,之后丁乙将李某生前居住过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原告丁甲以被告未完全帮忙办理丧事,自己还承担了部分丧葬费,李某的房屋院落并未转让给被告丁乙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的女儿承诺将其对李某房产及院落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丁甲,并提起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就被告丁乙帮忙为李某办理丧事达成协议,只是对费用的负担双方意见不一致,在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部分丧葬费,已履行了该协议的主要义务。被告占有该房屋并不违反协议约定,即使被告应全部负担丧葬费,被告也仅是未履行协议中次要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就此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丁甲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姑姑曾找过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奶奶李某办理后事,并且支付后事所有费用,上诉人愿将上诉人的奶奶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及院落赠与被上诉人,并请某村领导作证明,被上诉人只同意帮忙,不同意出费用,因此,协议没有达成。上诉人的奶奶病故后,上诉人全部操持葬礼,被上诉人只是去帮忙,至于被上诉人手里的花费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授权,是被上诉人自愿的行为,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支付被上诉人费用,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单据。被上诉人采取恶劣的行为,强行侵占上诉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丁乙、丁丙辩称:被上诉人是在村委同意的情况下搬进房屋的,该房屋属于村委的财产,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丁乙在帮助上诉人丁甲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丁甲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乙,丁乙自行住进本案争议房屋。

二审认为,上诉人丁甲通过某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约定,若被上诉人丁乙同意办理上诉人奶奶李某的丧事,本案所涉争议房屋归丁乙所有,该行为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丁乙亦对上述约定认可。李某去世后,丁乙帮助上诉人办理了李某的丧事,丧事支出费用由上诉人和丁乙承担,丁乙没有独立办理李某的丧事,没有成就赠与所附条件,赠与行为没有生效。且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赠与成立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将争议房屋的钥匙交给丁乙,丁乙自行破锁入住,丁乙的行为对上诉人构成侵权。上诉人称丁乙只是帮助办理丧事,没有全部操持葬礼,赠与不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认定赠与行为成立,丁乙不构成侵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丁乙、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丁甲座落于某村73号院落及房屋三间,恢复原状。—、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丁乙、丁丙负担。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782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房屋赠与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 ,产籍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 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xx年xx月xx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 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 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 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赠与协议书5篇

赠与协议书5篇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赠与协议书5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赠与协议书篇1 甲方:(赠予人) 乙方:(受赠人) 丙方:(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无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无偿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地块概况 甲方赠予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大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其中赠予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种植用地以及池塘。

3、该土地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 4、赠予该土地后,所有事项有乙方全权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5、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6、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壹份, 8、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百年佳园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代表: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赠与协议书篇2 甲方: 乙方: 为资助乙方购车,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甲方捐赠下列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328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 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

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邮编:邮编: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292-49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 同范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7045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

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认定与处理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9日,二被告以其为原告的祖母李某的丧礼帮了忙为由,将李某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并在院内种树,将大门拆除,原告系李某的孙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退出所侵占房屋三间、院落一处,并将院落恢复原状。 被告丁乙辩称:原告通过村领导找到被告丁乙,让丁乙帮忙,给李某办理丧事,李某的房产就给被告丁乙,该房产是通过村里给的,并非强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丙辩称:丁丙没有参与这件事,对什么事都不清楚。原告不应起诉被告丁丙。 李某生有一子三女,原告丁甲系李某的孙女,丁甲之父先于李某死亡。2002年8月中旬,李某因年老,身边又没有亲人照顾,原告丁甲及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村委领导协调,将李某送街道敬老院生活。2004年冬李某病重期间,原告与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领导表示,如果被告丁乙给李某办理丧事,就把李某的旧房屋及院落给被告丁乙,该村表示同意,并将该意思转告丁乙。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丧事,被告丁乙与原告丁甲分别承担了李某的丧葬费用,之后丁乙将李某生前居住过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原告丁甲以被告未完全帮忙办理丧事,自己还承担了部分丧葬费,李某的房屋院落并未转让给被告丁乙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的女儿承诺将其对李某房产及院落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丁甲,并提起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就被告丁乙帮忙为李某办理丧事达成协议,只是对费用的负担双方意见不一致,在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部分丧葬费,已履行了该协议的主要义务。被告占有该房屋并不违反协议约定,即使被告应全部负担丧葬费,被告也仅是未履行协议中次要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就此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丁甲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姑姑曾找过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奶奶李某办理后事,并且支付后事所有费用,上诉人愿将上诉人的奶奶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及院落赠与被上诉人,并请某村领导作证明,被上诉人只同意帮忙,不同意出费用,因此,协议没有达成。上诉人的奶奶病故后,上诉人全部操持葬礼,被上诉人只是去帮忙,至于被上诉人手里的花费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授权,是被上诉人自愿的行为,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支付被上诉人费用,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单据。被上诉人采取恶劣的行为,强行侵占上诉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丁乙、丁丙辩称:被上诉人是在村委同意的情况下搬进房屋的,该房屋属于村委的财产,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正确。

浅谈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论文关键词:单务性可任意撤销性信赖保护原则意思表示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旧法理论,《合同法》出台后,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定性成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又是单务无偿的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该合同中得不到任何利益,作为对赠与人的保护,除了几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外,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因此,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乃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显著特性。 二、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赠与合同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同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赠与人似乎不必受该原则的约束,赠与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撤销合同,赠与人这种没有约束的权利,在合同法中并不多见,也凸显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主导地位。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悔的权利。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无论赠与合同履行完成与否,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要求撤销,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即为合同法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四、赠与与遗赠的区别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合同范本)

编号:YK-HT-028723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Template of conditional donatio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负义务:_________(写明乙方应承担的具体义务) 五、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写明交付的具体时间) 2.交付地点: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六、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附条件赠与合同及注意事项

附条件赠与合同及注意事项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订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

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婚姻家事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以供抛砖引玉。 一、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二、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法律适用》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动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能够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能够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 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 记等手续的,理应办理相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所以,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 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 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因为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所以, 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 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 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 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 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 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 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 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 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 受赠人损失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 要点 甲方(赠与人)将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简单的股权赠与情形(约定达到一定条件或者业绩即赠与股权的)可以使用本合同。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赠与标的 1.1甲方持有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1.2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1.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2条赠与条件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所 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________ %。 2.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3条赠与程序 3.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_________ 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3.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4条赠与的撤销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4.1.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4.1.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一年累计造成_________ 万元以上损失的;4.1.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4.2因4.1.1或4.1.2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

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赠与,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但有些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答应送的东西,因为种种原因,赠与人要么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要么厚着脸皮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近三年,青浦法院审理了22件赠与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赠与行为几乎都发生

在亲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这些案件中涉及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销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赠与成立的证据、撤销赠与的标准等在实践中也较难统一,我们不妨借助案例找寻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儿子驱赶心灰意冷要求撤销赠与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儿子和父母同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还开了一家小店。女儿大学毕业就在市区定居生活。儿子结婚后,老夫妻与儿子住在一起,帮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仅没要儿子一分钱,每月还搭上不少伙食费,抱上大孙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顾小孩。老人家为儿女忙碌一生,对孩子也是能帮则帮。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老人转眼都年过八旬,身子骨是越来越差。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

平日没有好脸色,还大声训斥,处心积虑想驱逐年迈的父母。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市区女儿家住,后来经过亲戚朋友劝说又回到儿子家。但情况依旧如此,无奈,为求得清净,老人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老人心怀恐惧,又经不起轮流居住、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诉的,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黄昏恋遭儿子强烈反对母亲撤回赠与儿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11年去世了,今年经人介绍,王阿姨认识了李叔叔,双方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但王阿姨的

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男、岁、住(下称甲方) 受赠人:、男、岁、住(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月日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赠予资产案例分析

赠予资产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接受资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对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交易的规定: 第9.1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中第七款规定赠与或受增资产属于交易。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10.1.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10.1.2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指“上交所”或“深交所”,下同)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10.1.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0.1.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交易所对于赠予行为的定性 赠与资产给上市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界定为交易。如果涉及关联方的赠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界定为关联交易。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赠与方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的潜在或者现实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一般都会涉及关联交易。 在交易金额的界定上,若赠与的资产为现金则认定为现金金额,若为非现金资产,超过3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版中的第10.2.5条规定),则须以评估值为准。(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号)中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