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及财产公示制度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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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及财产公示制度的限度

作者:徐燕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

摘要财产公示制度是防腐倡廉的有效路径,由于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财产公示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建立与完善财产公示制度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公示制度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关系。明确财产公示制度的公示主体与公示范围,厘清制度安排的边界与限度。通过财政共识制度的确立为廉洁政府建设奠定制度基石,进而为建构公务员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推动公民尚法教育以构筑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提供保障。

关键词财产公示公务员隐私权

作者简介:徐燕文,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行政法与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54-02

十八大以来,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呼声愈加高涨,打造廉洁政府已经成为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诉求。作为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成为当前的热点议题。在支持财产公示制度的同时,也有人对财产公示制度及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表示堪忧,而事实上,相比于普通公众的隐私权,公务员的隐私权具有二重性,基于此建立的财产公示制度是具有正当性的。

一、财产公示制度及其社会价值

财产公示制度是指一定级别的公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向社会公众公布自己的财产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豍177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首部财产公示制度,在此后的两百多年里,该制度为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借鉴并完善。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的17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曾说:“财产公示制度使腐败官员掩盖犯罪活动或隐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难。公众和反腐机关应支持20国集团呼吁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这是把公务员盗贼诉诸法律审判的一个有效措施。”

财产公示制度的社会价值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彰显。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的公务员,其趋利心理的出现是导致贪污腐败的一大重要因素。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财产公示制度则可以作为遏制权力滥用的界限之一。财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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