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丽乡村考核办法

xxx县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考核指标

与验收办法(修订)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10年纵深推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xxx[20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进程,进一步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切实做好建设“中国美丽乡村”的考核和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积极引导建设“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xxx模式”的“中国美丽乡村”。坚持科学合理、操作简便、有所创新,设定“中国美丽乡村”的建设内容及考核标准,促进“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定原则

1、坚持围绕“村村优美、家家创业、处处和谐、人人幸福”的基本要求,充分反映我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方公认的规范操作原则;

3、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梯度发展、分级创建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三、考核指标

“中国美丽乡村”考核指标共分四个方面、三十六项指标,实

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

四、申报、审核及评选程序

严格申报制度,确保建设的时序和质量。对照创建要求和考核标准,每年2月中旬前后,各乡镇、村及时向县新农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农办)进行创建申报,县新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报的乡镇、村进行初审,提出指令性创建村、申报创建村和培育提升村初审意见,报县新农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创建提升对象。县确定的指令性创建村、申报创建村、培育提升村,在3月中旬前向县新农办申报年度的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项目支撑、项目筹资渠道、项目设计和项目施工方案。次年1月上旬前由县新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确定的创建提升对象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报县新农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审定,并予授牌表彰。

五、计分办法及奖励

1、计分办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不含附加分)。单项计分办法参照附件直接根据标准打分,或经过计算后确定分数。考核验收要充分体现创建工作的成效,定性考核的原则上同一单项指标考核要分优、良、一般三个等次记分。定量考核的须严格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考核计分。考核评定总分在90分以上,且“村村优美”考核得分42.5分以上(含42.5分)的为精品村;85分以上至90分,且“村村优美”考核得分41.0分以上(含41.0分)的为重点村;80分以上至85分,且“村村优美”考核得分40.0分以上(含40.0分)的为特色村。乡镇所辖村全部完成“中国美丽乡村”

建设的为中国美丽乡镇。

2、奖励。

对经考核验收达到“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乡镇、村根据人口规模大小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标准:乡镇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的奖300万元,4万人以上的奖500万元,2万至4万人的按人口数折算奖励。精品村、重点村、特色村按人口规模2000人为标准分别奖200、100、50万元,按人口数折算最高分别奖300、150、75万元,最低分别奖150、75、37.5万元。在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新农村实验示范镇村中已以奖代补的,扣除已补资金的60%后奖励。

六、附则

1、根据《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省委办[1994]9号)文件精神,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案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2、考核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

3、在所有考核指标中如有二项以上指标不得分或四项以上指标得分在50%以下的,不得参与精品村评选。

本办法由县新农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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