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二条对乙方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奖励或处罚。

第三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最低供货价格。

第四条产品价格的决定及对乙方价格有权按照规定价格体系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所涉及产品的货架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动供货价格,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一、义务

第八条甲方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促销支持:甲方将系统地策划品牌传播和市场推广活动,不定期在乙方各卖场推出各种促销活动,不定期的帮助乙方策划促销活动。第十条培训支持:甲方要阶段性的给予乙方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甲方发放《产品使用常识》和《终端销售技巧》等资料,指

导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及时兑现分销商应享受的政策奖励,但不承担向乙方下线分销商兑现政策奖励的义务。

第十二条为节省乙方库存成本、物流成本及时间成本,甲方遵循就近原则,在乙方所在批发市场附近建设仓库。

第十三条甲方将广泛听取各商家的建议和意见,不断生产出适合用户需要的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甲方将全力配合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确保市场稳定,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

的专卖店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甲方每月不定期派人对乙方进行库存及残次管理,乙方必须配合与支持

第十六条售点物料支持:甲方给予乙方自有或分销商门店POP、立牌等售点物料支持。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 第1课时 问题导入 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清·何启·胡礼垣 师:哪位同学可以来讲一下这句话的涵义? 生:每个人都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不会遭到欺压,国必兴旺;人民没有权利,遭

受压迫和苦难,必起反抗,国家必乱;这准侧就像日升月落,江河奔流大地,从古之近不变,(远近一样)世界各地都如此。 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我们究竟有哪些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任务一、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和“罗先生举报”的案例,及列举政治自由的事例,知道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了解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理解其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 探究活动一 课本第32活动 参考答案:受教育权、被选举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过渡:现在我们知道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探究活动二 教材P33,探究与分享(上) 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 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过渡:在我们了解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接下来就来看一下政治自由指的是什么?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探究活动三

合同权利与义务重点分析

合同权利与义务重点分析 2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重点及分析 25.1.1甲方委派刘声建负责批复确认总承包提供的书面资料。甲方在开工前向总承包提供图纸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安全交底,向总承包移交施工现场,配合总承包办理施工前的各项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25.1.2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驳点。总承包用水、用电实行挂表计费,在电力、水务部门价格标准基础上加收实际损耗计算,从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25.1.3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总承包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总承包承担。 25.1.4向总承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并要求总承包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公司有关人员查阅。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提供开工所需的资料及相关手续。 25.1.5如总承包不按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总承包暂停施工,待总承包整改完毕报甲方、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负责;如总承包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或质量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要求,甲方有权就特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指定分包,按照附件二预算书扣减总承包相应部分的价款,同时总承包需支付该部分预算造价10%的违约金。

25.1.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支付相关费用。甲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则按照应付工程款金额万分之一/天的标准向总承包支付违约金。 25.1.7甲方收到总承包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双方核对工程量无异议后90天内给出竣工结算及审计意见。 25.2、总承包的权利与义务重点及分析 25.2.1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及设备,总承包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等),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加盖审查印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对其制定的方案合理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5.2.2总承包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员、质检员、专业施工员、专业预算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25.2.3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总承包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中标后,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总承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总承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总承包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总承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则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二、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来自:)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三、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四、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一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一的《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合同约定:一。 2、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即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甲丙之间如有纠纷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外,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均不发生任何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继续履行既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责任,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丙方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意由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如果因既有合同的履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对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 丙方(盖章):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二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而受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反而成为愈加贫穷的人,这种社会便是容忍罪恶存在。虽然社会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不因罪恶而失衡,但总量平衡关系在具回答人的补充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 第一条员工正式录用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低于本地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酬或享有调休的权利。 第五条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申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其他企业活动。 第八条公司员工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第二条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条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程序的顺畅和高效,对工作流程和程序中不合理支出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积极学习、刻苦专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对规程中的不合理问题,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尽快解决。 第六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公司凝聚力。 公司制度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一、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 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 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 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二、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专题六权利与义务

专题六权利与义务 考点14 公民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 力的重要形式。 ②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④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政治自由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②意义: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监督权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②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向人大代表反 应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反应情况;通过 新闻媒体公开发表。 ③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注意问题: 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监督 权;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人身自由 ①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 法侵犯的自由。 ②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③法律规定: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 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 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 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人格尊严权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隐私权等。 8、公民享有哪些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 利?①财产权②劳动权③物质帮助权④ 受教育权⑤文化权利 ①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②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包括 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 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 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④受教育权: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 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 质保障的权利。 ⑤文化权利: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科学 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其他 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 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 励和帮助。 9、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②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 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要依照法定程 序维护权利。 10、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①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 等,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怎样协商?(含义)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 基础上,依据法律,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 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 解决。 ②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怎样调解?(含义) 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 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 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③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又一方式。 当纠纷双方不愿意协商或不满意调解结果时, 就需要用到更有强制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那就是仲裁和诉讼。 公民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争议(适用范围)时,可以申 请仲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 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判 约束。 ④诉讼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有效最有力 的的武器。 考点15 公民义务 11、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 1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共产党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辩证的统一。(1)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是党员行为的准则。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和组织保证。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2)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党员享受党员权利以履行党员应尽义务为前提,同时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又需要一定的权利做保障。(3)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重要条件,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党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包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

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 共产党员为什么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呢?这是因为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反之如果党员不很好履行义务,想怎么干就怎样干,则会破坏党的统一,使们的党失去战斗力。因此,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要自沉履行党员义务。其次,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又是党组织衡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一个党员合格的具体标准。因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并把党员八项义务作为座右铭,经常对照检查,严格要求自己,使用权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如何正确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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