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1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09.21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09.21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或申请时作出说明。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或提供。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披露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如涉及)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供投

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方案介绍中应当披露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重组上市)及其判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报告期(本准则所述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如属于重组上市的情形,报告期指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如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

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交易标的未取得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未披露历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如涉及),上市公司应作出“标的资产××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尚未取得,××事项尚未披露,本次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特别提示。

(七)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应当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异议股东权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股份发行情况、用途及必要性等相关信息。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九)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十)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应当对相关风险作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十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十三)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十四)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重组预案已披露内容发表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重组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目录、释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列明重组报告书的标题。重组报告书标题应明确具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报告书。

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在标题中标明“并募集配套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同时,封面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2)交易对方的名称或姓名;

(3)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4)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九条重组报告书的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当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二)按《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披露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及判断依据。

(三)如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但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都将发生较大变化,应当披露未来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如存在,应当详细披露主要内容。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简要介绍(如涉及)。

(五)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介绍,列表披露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涉及并联审批的,应当明确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八)列表披露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安排、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节重大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针对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在第十三节“风险因素”基础上,选择若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第四节本次交易概况

第十三条介绍本次重组的交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五节交易各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六十个

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上市公司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构成重组上市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交易对方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列示交易对方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

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者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相关资料。

(二)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并比照本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该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该主体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如为合伙企业,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如有);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变身份的情况及未来存续期间内的类似变动安排(如有)。如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应当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交易对方为多个主体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

(五)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七)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第六节交易标的

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一)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该经营性资产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三)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四)该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应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该经营性资产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如果该经营性资产的主营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六)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除主要财务指标外,还应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说明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

(七)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应当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八)该经营性资产的权益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并列表说明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九)该经营性资产的下属企业构成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

(二)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四)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评估、估值或者交易的,应当披露评估或估值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并列表说明相关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第十八条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交易标的未取得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如涉及),上市公司应作出“标的资产××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尚未取得,本次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特别提示。

第十九条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该等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并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说明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并对该部分债务的处理做出妥善安排,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行业特点,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一)主要产品(或服务)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及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如从事多种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分类的口径应当前后一致。如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四)主要经营模式(通常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

(五)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期初及期末库存、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则应当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当合并计算销售额。

(六)报告期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

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当合并计算采购额。

(七)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如无,亦应明确说明。

(八)如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应当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如在境外拥有资产,应当详细披露该资产的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具体内容。

(九)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和污染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十一)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十二)报告期核心技术人员特点分析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列表披露与拟购买资产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一)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还应当披露拟购买资产报告期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二)比较分析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四)报告期存在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拟购买资产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期发生变更的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拟购买资产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第七节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

第二十四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一)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

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下同),分析评估或估值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或估值方法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理由。

(二)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状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三)选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和重要评估或估值参数以及相关依据。具体如下:

1. 收益法: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评估或估值测算过程、非经营性和溢余资产的分析与确认等。

2. 市场法:具体模型、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取原则、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考虑测算等。

3. 资产基础法:主要资产的评估或估值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果等,如:房地产企业的存货、矿产资源类企业的矿业权、生产型企业的主要房屋和关键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对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在建工程、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持股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主要资产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或估值的,应参照上述收益法或市场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四)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报告内容(如矿业权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特殊类别资产(如珠宝、林权、生物资产等)相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资料的,应对其相关专业机构、业务资质、签字评估师或鉴定师、评估或估值情况进行必要披露。

(五)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存在前述情况或因评估或估值程序受限造成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使用受限的,应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六)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七)该交易标的的下属企业构成该交易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标的涉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列表披露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做出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意见。

(二)结合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测的相关情况(包括各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毛利率、净利润等)、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详细说明评估或估值依据的合理性。如果未来预测与报告期财务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三)分析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重大合作协议、经营许可、技术许可、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

(四)结合交易标的经营模式,分析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如成本、价格、销量、毛利率等方面)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分析说明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存在显著可量化的协同效应;如有,说明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交易定价中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应。

(六)结合交易标的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七)说明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分析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八)如交易定价与评估或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节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出售或购买协议: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3. 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特别条款、股份发行条款等);

4. 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5. 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6. 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7.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8. 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9. 违约责任条款。

(二)业绩补偿协议(如有)。

(三)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如有)。

(四)其他重要协议。

第九节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逐项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讨论与分析。该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应当着重于董事会已知的、从一般性财务报告分析难以取得且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利润构成在本次交易前一年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二条结合上市公司情况,对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特点:

1. 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2.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3. 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

4. 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5. 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该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6. 交易标的的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还应当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出口业务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二)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

技术及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简要情况。

(三)财务状况分析:

1. 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商誉减值的确认情况是否与资产实际状况相符;报告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

2. 报告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交易标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当分析原因;

3. 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交易标的的资产周转能力;

4. 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当分析其投资目的、对交易标的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交易标的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

(四)盈利能力分析:

1. 基于交易标的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分部数据,结合交易标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各产品(或服务)类别及各业务、各地区的收入构成,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当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2. 结合交易标的所从事主营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报告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3. 结合利润构成及资产周转能力等说明盈利能力的驱动要素及其可持续性;

4. 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报告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当重点说明;

5. 列表披露报告期交易标的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6.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对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盈利稳定性的影响。

(五)交易标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变化较大或报告期财务数据不足以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交易标的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应当披露反映标的资产经营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

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1. 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规模效应、产业链整合、运营成本、销售渠道、技术或资产整合等方面,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驱动因素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多主业的,结合财务指标分析说明未来各业务构成、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3. 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从事的新业务的市场情况、风险因素等,分析说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中的优势和劣势;

4. 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及行业分析说明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及或有负债(如担保、诉讼、承诺)等情况,分析说明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1. 结合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2. 交易当年和未来两年拟执行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等方面。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1. 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反映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重要非财务指标(如每股储量、每股产能或每股用户数等)的影响;如预计交易后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披露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

2.预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及上市公司为满足该等资本性支出初步拟定的融资计划;

3. 结合本次交易职工安置方案及执行情况,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 结合本次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等)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十四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报告期的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备考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或相关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如有,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十二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交易标的在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第三十八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第十三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予以揭示,并进行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组审批风险。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未能获得批准的风险。

(二)交易标的权属风险。如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本次重组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和风险等。

(三)债权债务转移风险。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偿债风险或其他或有风险。

(四)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风险。本次评估或估值存在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对评估或估值影响较大的指标,该指标的预测对本次评估或估值的影响,进而对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影响等。

(五)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由于政策、市场、技术、汇率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1. 政策风险。交易标的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的政策风险,如财政、金融、税收(如所得税优惠、出口退税等)、贸易、土地使用、产业政策(如属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或可能因重组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适用原有的相关政策引致的风险。

2. 市场风险。交易标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和市场竞争的风险等。

3. 经营风险。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非经常性损益或投资收益金额较大等。

4. 技术风险。交易标的涉及的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或保护期限到期、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可能导致现有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等风险。

5. 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

(六)整合风险。上市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规模扩张或业务变化的风险,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风险。

(七)业务转型风险。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涉及的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

(八)财务风险。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上市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全面、审慎评估可能对本次重组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如有除上述风险之外的因素,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发生资产交易的,应当说明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估值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的显著位置载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节重组上市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除应按第一节至第十四节规定编制重组报告书外,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 号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1 号准则》“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二)在“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 号准则》“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内容;

(三)在“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 号准则》“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

(五)在“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1 号准则》“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六)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 号准则》“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七)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1 号准则》“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第十六节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第六节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节“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分析。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发行股份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及理由,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整,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化情况等。

3.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4.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5. 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三条要求作出公开承诺。

6.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

7.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在第七节规定的“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

(三)在第九节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比照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34 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六节第三十五条相关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如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公司章程的,还应披露公司章程相应修订情况。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等其他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节换股吸收合并

第五十七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重组报告书还应当在第六节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节“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换股吸收合并方案”部分应当比照第五十四条相关要求进行披露,此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换股各方名称;

(二)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异议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如为提供现金选择权,应当披露其安排,包括定价及定价原则、被提供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范围(异议股东或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与换股价格的差异及差异原因;

(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

(六)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八节募集配套资金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情况”部分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比照第五十四条相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包括具体用途、资金安排、测试依据、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如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应当披露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结合行业特点、资金用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是否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等方面,说明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配套金额是否与之相匹配。

(五)其他信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对交易标的采取收益法评估时,预测现金流中是否包含了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

第十九节重组报告书摘要

第六十条编制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是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重组报告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准则第三章第一节到第四节部分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载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报告

第一节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结合对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如有),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

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或提出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或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如有)。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是否依法有效存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是否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四)交易标的(包括标的股权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是否合法有效,其实施或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各方是否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七)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八)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资格。

(九)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第三节相关财务资料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

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披露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交易标的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六十四条根据《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数据包含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当特别说明。

第四节资产评估报告及估值报告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评估值为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估值报告;估值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估值目的、估值对象和估值范围、价值类型、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估值依据、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明、估值报告日等;估值人员需在估值报告上签字并由所属机构加盖公章。

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为本次重组而出具的评估或估值资料中应明确声明在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月内(最长十二个月)有效。

第五章二级市场自查报告

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并制作自查报告。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章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如实披露、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是否实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六十八条向中国证监会初次报送申请文件的,应当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原件)、三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 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及两份重组报告书(复印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原件)、三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 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其中书面材料按规定报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十九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律师鉴证的文件,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

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并作出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采用幅面为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标准A4 纸张规格)。

第七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字样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题,侧面应当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原件”字样。申请文件的扉页应当附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章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2.1 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是对所有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现象和过程等的通称。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对风险因素、风险环境、风险事件的分析,采取相应决策和行动来规避和减小风险损失,或者在风险值确定的情况下,追求最大收益的行为。 2.1.1 风险管理发展起源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是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管理科学,风险管理既具有数理范畴的科学性属性,同时又具有非数理概念的艺术性属性,因此,对于风险管理,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提出的观点也各有千秋。[1]风险管理的思想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发展于20 世纪的美国。法国著名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很早就认为风险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活动之一。1952 年美国学者格拉尔在其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管理”一词。1963 年梅尔和霍斯奇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1964 年威廉姆斯和汉斯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出版,被普遍认为是风险管理系统研究的开始。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在《风险管理基础》一书中指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为控制偶然损失的风险,以保全所得能力和资产所做的努力。 2.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文献综述 2.1.2.1 国外金融、证券风险管理研究情况 金融行业是伴随风险而诞生的行业。对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尤其是上世纪的后半叶,国际金融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越来越大,有关金融风险的研究也愈加广泛和深入。其中,大量的数学、统计学、系统工程,甚至物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都被应用于风险管理的研究。 在欧美国家,实行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证券业务包含在投资银的业务中,相关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早期有J.R.希克斯和J.M.卡尔博特森对纯粹预期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流动性偏好假设,促进了利率风险管理研究的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马柯维茨将统计学中期望与方差的概念引入资产组合问题的研究,提出用资产收益的期望来度量预期收益、用资产收益的标准差来度量风险的思想,将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威廉夏普、林内尔和莫森分别推导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CAPM),运用该模型对均值-方差模型进行优化,进行单种资产系统风险的定量研究,金融界和经济学界一直将CAPM 作为处理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被大量运用在风险管理与财务决策等方面。上世纪90 年代起,VaR(Value at Risk,受险价值法)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被提出并逐步兴起,VaR 法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在一定的置信水平和持有期内,衡量某个特定的头寸和组合所面临最大可能损失[17]。该方法首先由J.P摩根针对市场风险的研究提出,用规范的统计技术来衡量风险,大大增加了风险管理系统的科学性,目前被金融界和学术界大量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定量研究上;Duncan Wilson 在1995 年发表《操作风险VaR》,提出操作风险经济资本配置,文章认为,操作风险可以使用VaR 技术进行精确计量,在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的基础上,用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分布。随后,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9%,由此算出操作风险VaR,再根据增量和存量的配置原则,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额度。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Total Risk Management,TRM)的提出,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对风险管理进行界定,其中心理念是,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业务单、业务环节、各种风险来源、类型的通盘管理和控制,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以及各相关产品、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系统中,对各类风险统一进行测量评估并汇总,并根据业务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分析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分析 内容摘要:如何做好差异化服务,如何做好客户财富的适当性管理是未来决定券商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就券商经纪业务面临的压力以及转型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快转型的措施。 关键词:经纪业务转型证券投资顾问财富管理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目前券商经纪业务面临的市场压力 证券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佣金费率持续下滑。随着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价格战”这一恶性竞争模式已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至今,行业整体佣金已下降了60%,估计目前行业平均佣金率已低于1%。并且未来下降的速度还将加速。 证券营业部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以来,监管层放开证券营业网点的批设,营业部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压力日益激烈。据《上证统计月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7月份,全国共设有营业部4326家,仅北京地区就有217家。其中,今年以来共新增营业部493家,同往期数据2009年509家、2008年258家已是显著增长,将进一步加大经纪业务领域的竞争压力。 客户对证券服务质量要求逐渐增强。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客户对于资讯及券商客服的要求愈来愈多样化,客户已不满足于传统温和式的服务模式,而希望获得更具个性的特色化服务。券商客服水平及资讯产品质量正逐渐成为比拼券商实力的重要参考。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短期行业佣金费率下降趋势难以改变 2009年以来,由于行业营业部数量的增多,各券商均调低了经纪业务佣金率以抢占市场份额。数据统计,在13家上市券商中,除国金和华泰证券外,其余券商佣金水平均不同程度有所下降,平均降幅为10.66%,其中以国元、光大和东北证券降幅最大(见表1)。目前在增值服务对于客户拓展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各家券商只能通过价格战以争取更大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2010年一季度,上市券商平均净手续费率下降了11.6%,而同期代理成交额仅增长6.97%。如果市场继续维持低迷态势,那么券商整体经纪业务收入将会受到直接影响。由图1可以看出行业佣金费率下降趋势短期难以改变,并且应经对券商整体经纪业务收入及核心竞争力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 (二)经纪业务的“中介”本质决定了同质化“通道服务”的价值将越来越低我国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目前总的来说是一种营业部模式,学术上也把它叫做通道模式,是一种粗放式的经营策略。目前券商从事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低层次的代理买卖业务,即券商为客户提供买卖通道而进行的业务。经营模式基本相同,缺乏独特的经营特色。目前,我国130多家券商不管是综合券商还是经纪券商,其业务结构、经营内容、盈利来源、盈利方式都基本相同。券商的经营模式“千店一面”,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业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的很少,而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务的更少,因而券商之间低层次的恶性竞争、违规竞争不可避免。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这种通道是一种垄断资源,券商仅靠这种垄断资源就能获高额利润。而随着市场的放开,同质化的“通道服务”决定了这种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价值将越来越低。 (三)传统经纪业务客户服务模式难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 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C)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三个工作日 B、五个工作日 C、十个工作日 D、十五个工作日 2、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D)报告。 A、董事会 B、司法机关 C、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D、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3、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年的培训不少于(B)。 A、20学时

B、15学时 C、10学时 D、5学时 向中国证券业协)C(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过、4.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会申请执业注册。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所在机构 D、地方证监局 5、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ABCD)交易记录。-----------多选 A、隐匿 B、伪造 C、篡改 D、毁损 6、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向客户作出(AC)的承诺。――――多选 A、投资不受损失 B、诚实守信 C、保证最低收益 D、勤勉尽责

7、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BCD)。-----------多选 A、向客户介绍和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B、向客户推荐自营部门买入的证券 C、诱导客户买卖自营部门买卖的证券 、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D.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所称的“管理人员”包括(ABCD)。――――多选 A、机构部门负责人 B、分支机构负责人 C、机构法定代表人 D、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9、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对(ABCD)负有保密义务。―――多选 A、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B、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 C、国家秘密 D、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10、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以下就证券业务中的“利益冲突”,说法正确的是(ABC)-------多选 A、当机构自身的利益与其对客户所负的义务相冲突,有可能产生利

新证券法中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保真”义务

新证券法中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保真”义务 近期,有一家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在任的全体董监高(包括5位董事、3位监事和4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发表异议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同意承担个别或者连带责任。投资者看到新闻时或有疑问,上市公司董监高如果发表了“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是否就免除了自身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发表“不保真”的异议声明,不代表已勤勉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 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A. 1/2, 1/4 B. 1/3, 1/4 C. 1/2, 1/2 D. 1/2, 1/3 2.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内纠正。 A. 15,两个月内 B. 5,一个月内 C. 10,一个月内 D. 20,两个月内 3.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A. 一 B. 三 C. 四 D. 两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C.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D.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5.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含()。 A.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B. 检查公司财务 C.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D.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A. 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B. 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C. 薪酬管理的决策程序 D. 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正确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分析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分析组长: 组员: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表现 和风险因素分析在过去几年,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由于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证券公司的效益也一落千丈;而且经纪业务方面每年都有重大案件发生,诸多证券公司相继被关闭、托管或宣布破产。仔细分析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大多可以归结为操作风险,即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原则、程序和职责的偏离和违背。操作风险伴随于证券经纪业务代理流程的各个阶段,受到市场规则、业务特点、业务人员、营业部价值偏好、客户行为和交易流程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1.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表现 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自身利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虽然经纪业务风险来源多,发生频繁,但是最重要的风险因素来自于证券公司和客户对代理业务交易原则、程序和职责的违背。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操作风险。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当和失败的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②结合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流程,操作风险在审查开户阶段、开立资金帐户并受理资金存取阶段、审验客户证券买卖委托阶段、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阶段和清算交割阶段有如下具体表现: 1.1.1审查客户开户资料阶段的风险 1.1.1.1客户素质风险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有的存在身份上的缺陷,如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有的存在资金上的缺陷,如使用违规资金、洗钱资金;有的存在信用缺陷,如有过进行欺诈的前科;有的存在代理缺陷,如实践中的“代办人”没有获得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客户素质的参差不齐是一种客观现象,而经纪市场争夺客户的竞争又十分激烈,有的经纪商为留住客户就放松了对客户素质的审查,使客户素质风险滋生。客户素质风险属于源头性质的风险,后续的风险大都与此有关。按照源头控制的思想,有必要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其风险后果主要表现在:客户保证金被盗提、证券被盗卖,而营业部被追究未尽妥善保管和充分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违法违规招致法律惩处;公司信誉遭受损害等。 1.1.1.2客户资料散失风险 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关资料一方面属于客户私密,证券公司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另一方面又是客户买卖证券委托时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证券营业部如果对留存的客户资料没能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往往会使客户资料散失,从而造成可能的风险后果,如:客户买卖证券委托合法性审查的困难;客户保证金被盗取;客户与开户资料相关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1.2为客户开立资金帐户并受理资金存取阶段的风险 1.2.1代理协议风险 证券营业部直接与客户签订包括各项必要条款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使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明确。有的证券营业部为增加经纪佣金收入,鼓励经纪人行为,但又疏于管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经纪人越权代理,最终让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 2.2客户保证金风险

C09019《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 过()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A. 所在机构 B. 中国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 D. 地方证监局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 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 之日起()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 三个工作日 B. 五个工作日 C. 十个工作日 D. 十五个工作日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 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 年的培训不少于()。 A. 5学时 B. 10学时 C. 15学时 D. 20学时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

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报告。 A. 董事会 B. 司法机关 C. 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D. 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5.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 员对()负有保密义务。(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国家秘密 B.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C. 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D. 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所称的“管理人员”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机构法定代表人 B.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C. 机构部门负责人 D. 分支机构负责人 您的答案:C,B,D,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 员不得违规向客户作出()的承诺。(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投资不受损失 B. 保证最低收益 C. 诚实守信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守则.doc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

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XX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提成政策与职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经纪业务营销体系的薪酬与绩效标准、职级设置与晋升序列 第二年即2010年标准 表二

第三年2011年后要求达到的标准 说明: 1、上述岗位考核和职级晋升时,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和职级调整,营销经理、营销中心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每半年考核和职级调整一次,总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裁每年考核并对职级调整一次。 2、本办法所称“副总裁”为公司非行政系列职级,但享受该职 级的待遇。 3、本章考核的资产规模是指考核期内日均数(考核期内交易日 的加权平均数)。 第二章营销人员的佣金提成政策 一、营销人员原则上只有在所创造的收入超过公司所支付给该职 位员工的综合成本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提提成。综合成本C的计算公式 为:月薪×120%。 1、营销人员创造的净收入为I = 净佣金收入-直接营销费用,则 计提奖金的基数R=I-C。为:营销人员的提成标准如下: 当R ≤个人综合成本时,不计提 当个人综合成本< R ≤个人任务指标的50% 25%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5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30%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35% 当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40% 各级计提比率仅应用于包含在各级标准的部分。本部分提成当月 兑现。 2、为了鼓励营销体系的各职级营销人员积极建设团队、培养人才, 完成当月考核指标的营销人员的直接(上一级)主管可以获得该营销 人员R×4%的团队建设奖金,上二级主管可以获得R×2%的团队建设 奖金,上三级主管可以获得R×1%的团队建设奖金。但该营销人员的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在人员配备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优秀人才大量配置于那些对基金公司业务或收入贡献大的基金。(B) A、正确 B、错误 2、证券业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A) A、正确 B、错误 3、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A) A、正确 B、错误、 4、中国证券业协会可独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无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B) A、正确 B、错误 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A)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C)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三个工作日 B、五个工作日 C、十个工作日 D、十五个工作日 2、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D)报告。 A、董事会 B、司法机关 C、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D、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3、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年的培训不少于(B)。 A、20学时 B、15学时 C、10学时 D、5学时 4、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过(C)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白云山A 股票代码: 0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菲 通讯地址:绍兴市人民东路263号绍兴商务电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特殊的生效条件。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白云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06,400股。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操纵业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积极进展、规范治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 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治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治理成绩计算薪酬的职员。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治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依照销售业绩领取酬劳、不治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治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治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差不多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治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治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治理和协调。营业部合规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本证券营业部市场营销工作的风险治理。 第七条营业部可依照本方法规定设立若干团队,依照营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是()。 A. 三公原则 B. 诚信原则 C. 透明原则 D. 自愿原则 描述:三公原则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下列选项中 属于从业人员应当保守的有()。 A. 国家秘密 B.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C. 客户的商业秘密 D. 个人隐私 描述:证券从业人员的保密义务 您的答案:B,D,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证券市场的利益输送与内幕信息的泄露、内幕交易息息相关是 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A.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B. 侵蚀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C. 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D. 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描述:证券市场利益输送的危害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承担实现目标的主体 责任的对象是()。

A. 从业人员 B. 会员单位 C. 监管机构 D. 政府 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5.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 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报告。 A. 中国证监会 B. 央行 C. 中国证券从业协会 描述: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您的答案: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目标体系由五大目标组 成,其中执业行为准则的最终目标是()。 A. 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B.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C. 保护投资者利益 D. 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执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 E.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水平 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五大目标 您的答案:E,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三、判断题 7.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其中,诚实守信是指以谨慎认真的做事态度,不拖沓、不延误、不凑合,严格细致对待工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7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第五节收购资金来源 第六节后续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八节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二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约定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

以他人名义开公司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他人名义开公司承诺书 篇一:公司承诺书范本 篇一:承诺书(范本) 承诺 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 《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 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 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 (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

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 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 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 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 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 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 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 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

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 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 具。 2、凡《机构部行政 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 《承诺书》。 篇二:承诺书格式 承 诺书 致:(招标 人) 我们在此再次声明, 投标文件所提供拟参加本合同工程的人员和试验仪器、设备等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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