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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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水利建设基金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水利建设基金应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文/龙飞凤舞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通常按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进行征缴。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明确“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在哪个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还有的企业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作为一项负债,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按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在“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无异议。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它究竟在哪个科目核算呢?我们需要对这个费用的性质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科目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我们知道,管理费用的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费用总额是相对固定

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基本上是固定成本。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管理费用不会随着营业收入而发生变动。而水利建设基金是按照收入计征的,跟收入是呈正比例变动的,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是变动成本。两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合适。 其次,我们来看看“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特点是:偶发性、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而水利建设基金,是跟日常活动有直接关的,且是经常发生的。不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所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也不合适。 接来下,我们来看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费)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知道为什么,会计制度有关这个科目的讲解也没有提到水利建设基金。 但是我们知道,水利建设基金和营业税、消费税等一样,是直接根据收入计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但是税性质的费。其次,从其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 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 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八条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用专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客户端操作手册 版本 V3.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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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5) 2.1系统配置 (5) 2.1.1电脑终端环境 (5)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 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 4.2纳税人登录 (10) 5功能操作 (12) 5.1办税桌面 (12) 5.1.1办税日历 (13) 5.1.2下载专区 (13) 5.1.3办税指南 (14) 5.1.4办税地图 (14) 5.1.5场景服务 (15) 5.2基础信息 (15) 5.3我要申报 (16) 5.3.1申报 (16) 5.3.1.1申报清册 (17) 5.3.1.2更新结果 (23) 5.3.1.3重置报表 (24) 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 5.3.1.5申报作废 (28) 5.3.1.6申报查询 (29) 5.3.1.7注意事项 (29) 5.3.2海关缴款书 (30) 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 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 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 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 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 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 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

5.4我要缴税 (33) 5.4.1缴税清册 (34) 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 5.4.2发送扣款 (35) 5.4.3扣款解锁 (36) 5.4.3.1查询条件 (37) 5.4.4缴款情况查询 (38) 5.4.4.1查询条件 (39) 5.4.5注意事项 (40) 5.5发票应用 (40) 5.5.1发票申请 (40) 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 5.6.1.2发票领购 (44) 5.5.2网络发票 (47) 5.6我要办税 (47) 5.6.1涉税事项受理 (48) 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 5.6.3事项进度查询 (54) 5.6.4税务文书下载 (54) 5.7我要查询 (55) 5.7.1综合查询 (56) 5.7.2申报征收查询 (56) 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 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 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 5.8其他辅助功能 (58) 5.8.1一键检测 (58)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 40 岁。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虞秀选在担任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 所收入 2722 万元。 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 帮助,分别于 2001 年 10 月和 2002 年 9 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 28 万余元和 75 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 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 3 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 120 万 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50 万元,在陕 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还出资 23 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 另交给他人保管的 20 万元存单一张和 10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现金,加上

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 4 万余元,共计 148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扣除 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 16 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 132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 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 1982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工资性收入 为 35 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 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 17 万余元,收入尚余 18 万余元, 虞买卖股票共盈利 25 万余元。 现虞尚有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贿赂 120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的财 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 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 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 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 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 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 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 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 此案将择日宣判。

陕西省水利厅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准表式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标准表式 陕西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三年十月

说明 1、标准表式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制定。 2、本次制定的标准表式适用于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本表评标部分适用于综合评分法评标。 3、本表式分为招标信息发布表、基本表、工作表、评标表、核查表,共28个表格,按照使用先后顺序排列。 4、招标信息发布表名称为“陕西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本表须双面打印,一式6份,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业主单位盖章,并由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省发改委审查盖章。 5、基本表是为方便招标工作制定的,也是评标的基本表式,定性为A类表, 包括A1~A4共4个表格。 6、工作表是为方便和规范招标工作而制定的,定性为B类表,包括B1~B8共8个表格, 7、评标表是针对评标工作制定的,定性为C类表,包括C1~C9共9个表格,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评委填写。 8、核查表是为核查投标人信用信息制定的,定性为D类表,包括D1~D6共6个表格,主要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查询核实,如实填写。 9、A1~A4、B1~B8、C1~C9、D1~D6是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及附件。 10、表中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须由涂改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11、此标准表式为样表,招标人可根据实际内容调整表格间距大小,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续页填写,但必须将续页按顺序粘贴在相应表格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业务讲解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业务讲解 一、厅水利基金办基本情况 厅水利基金办全称为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前身为“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机构3个,为基金征收科、基金计划科和基金管理科。1995年11月,经省编委批准,我省成立了“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1996年,经省编办批准,在我厅设立“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历经几次更名(“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9月,经省编办批复正式更名为“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目前,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有10余家单独成立了水利基金办,其他地方基本将此项业务放在农业处(科)。 水利基金办承担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我省水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征收计划的测算和下达; 三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征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是负责组织水利基金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核查和审批; —1—

五是负责组织水利基金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的评审; 六是负责对全省水利基金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 七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简要情况 多年来,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紧紧围绕服务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大局,不断提升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水平,推动水利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增强水利对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能力。 主要体现在: 一是基金收入稳定增长。积极做好基金征收工作,每年都超额完成了征收计划。自1995年开始征收水利基金(防洪资金)以来,累计征收86.73亿元,特别是2001—2011年,全省水利基金收入由3.5亿元增加到15.54亿元,年均增长31%。 二是支出规模持续扩大。2001—2011年全省累计安排水利基金支出64.93亿元,年均增长22%,水利基金作为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在全省江河堤防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是资金投入效益巨大。截止2010年,加固整治了重点江河干流堤防470.57公里,重要支流堤防290.7公里。重点江河干流堤防达到抵御35—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完成了103座大中型水库和64座小(1)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新建和维修了城市防洪堤227公里,防洪建筑物356座。全省8个市—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 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综〔201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陕西省国税网上税务局_客户端操作手册V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局 操作手册 版本 V1.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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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6) 2.1系统配置 (6) 2.1.1电脑终端环境 (6)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2.1.3信息安全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安装 (7) 4.1VPN拨号软件安装 (7) 4.2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8) 5系统登录 (11) 5.1VPN拨号软件登陆 (11) 5.2客户端登陆 (12) 6功能操作 (14) 6.1我的首页 (14) 6.1.1办税日历 (15) 6.1.2下载专区 (15) 6.1.3办税指南 (15) 6.1.4办税地图 (16) 6.1.5场景服务 (16) 6.2我要申报 (17) 6.2.1现在申报 (18) 6.2.1.1填写申报表 (18) 6.2.1.2更新结果 (23) 6.2.1.3重置报表 (23) 6.2.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5) 6.2.2已申报查询 (28) 6.2.2.1条件查询 (28) 6.2.2.2作废 (28) 6.2.3申报作废 (29) 6.2.3.1作废 (29) 6.2.4注意事项 (29) 6.3我要缴税 (30) 6.3.1我要缴税 (30)

6.3.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1) 6.3.1.2发送扣款 (31) 6.3.2已缴税查询 (32) 6.3.2.1查询条件 (33) 6.3.3缴税信息查询 (34) 6.3.3.1查询条件 (35) 6.3.4注意事项 (36) 6.4设立登记 (37) 6.5我要办税 (38) 6.5.1填写申报表 (38) 6.5.2查看审批结果 (43) 6.6发票认证 (46) 6.6.1基础设置 (47) 6.6.2增值税专票扫描录入 (48) 6.6.2.1扫描录入 (48) 6.6.2.2保存录入结果 (49) 6.6.2.3“下一张”连续扫描编辑 (49) 6.6.2.4发送认证 (50) 6.6.3增值税专票认证管理 (51) 6.6.3.1刷新认证结果 (51) 6.6.3.2发送认证 (52) 6.6.3.3修改 (52) 6.6.3.4批量删除 (53) 6.6.4认证结果查询 (53) 6.6.5注意事项 (54) 6.7网络发票 (54) 6.8网上抄报税 (55) 6.9我要查询 (56) 6.9.1在线查询 (56) 6.9.1.1纳税人状态、资格查询 (56) 6.9.1.2发票流向信息查询 (57) 6.9.1.3发票真伪信息查询 (57) 6.9.2一户式查询 (58) 6.10收藏夹 (58) 6.11基础信息 (60) 6.11.1下载纳税人信息 (61) 6.12其他辅助功能 (62) 6.12.1一键检测 (62)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时间:2011年09月05日作者:阅读:74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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