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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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物权法》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

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在经过依法审批后,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但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一)切实保护耕地,防范“公地的悲剧”

耕地既具备公共物品的特征,又具备私人物品的特征,可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因此,耕地保护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市场作用对于耕地保护有时候起着消极的负面影响。因而必须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失灵。从目前情况来看,首先,应该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应实行先补后占制度。

另外,可以考虑对耕地保护行为采取补贴制度,设立耕地保护基金,根据耕地保护数量、质量以及耕作状况,给予补贴。补贴费用可以由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税费中提取。

(二)打破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权利的限制

土地确权工作是土地交易同时也是土地收益分配的基础。本文认为关于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确权工作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明确土地权利的种类。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应该同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权利种类应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

2 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国有土地相同的权利,取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方式进行,以维护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3 明确产权的工作同时要依靠土地登记确权工作,实行土地统一登记发证制度。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已确认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4 国家应该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各类土地登记结果应当依法进行汇交,土地登记资料可以依法公开查询。同时,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

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土地税收,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增值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是实现

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应该明确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应当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农民集体所有;收益中集体所有部分的使用方向、用途以及使用收益分配,应该由集体成员约定,使用

情况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开。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还应该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调节,以实现

社会公平。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1998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由于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法》本身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再加上《建筑法》条款本身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致使《建筑法》在如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问题对策 一、建筑许可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关。 《建筑法》第八条提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忽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至关重要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交纳规费后,即核发施工许可证。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在:作为弱势的承包单位(施工企业)被迫垫资、工程款支付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数年后,承包单位无法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三角债”、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客观上将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单位。 ②从业资格许可监控欠力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法规课程后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建设法规这门课程,通过对建设法规的学习,不仅学习了建设法规的概念、作用、特征、规范现状,而且对工程建设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从中懂了一些知识,也对工程建设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建设法规的掌控是有点困难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工程方面的法律也得到了重视,建设法规规范了建设行为,提高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也更好的提高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对于建设法规的知识,我认为只有掌握好了法律的规范,在以后的工程项目管理中,我们才能更好进行管理施工,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设法规方面的意识。 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建设法律的主要概念和主要法律,其中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一些其他相关法律。看着复杂的建设法规,它有着很多独立的法律,但是其中又不缺乏联系,在学习中,我们需要靠建设法规中各个法律的内在联系,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对建设法规有更好的掌握,也更能对其有全面的了解。而也不至于对对某个法律的无法把握。 对于书上学到的知识我觉得我们更需要和实践联合起来才能有更好的理解,因为对于实践的缺乏,所以对于案例的分析是十分需要多

加锻炼的,正是有了很多的案例分析我们才能比较好的理论联系实际,更全面的掌握建设法规体系,更好的连接工程法律和其他法律。 下面举例分析:甲电讯公司因建设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电讯公司同意,乙建筑承包公司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和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建筑设计院对甲电讯公司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建筑公司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严守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建筑设计院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建筑公司,丁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电讯公司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电讯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丙建筑设计院以与甲电讯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建筑承包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电讯公司遂以丙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建筑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乙公司于丙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其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作为分包人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乙建筑承包公司以不是自己看擦设计和

建设法规论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分析 引言 在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有了质量,才能去谈安全,安全的完善离不开质量的水平。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内在联系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全面保证对于施工质量的控制才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而安全管理则是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而且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本文仅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与完善策略。 摘要:房屋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建成后的项目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这也就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国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体型大、整体性强、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项目施工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难度更大。本文就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做以分析。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正文 1.存在的问题 1. 1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也造成了不利。 1.2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法规论文(1)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建设法律关系方面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此外,工程建设是我国的百年大计,而质量是关键,工程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会产生巨大影响。 我国现在建筑市场的质量问题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挑剔的顾客,质量成为占领市场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在当今中国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阶段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其中由于法律规范不全面或是没有严格按照建筑规范实施出现的问题更是有很多。这些问题归结于:一是政府管理问题,执法不严、管理缺位,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二是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一些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三是部门企业内部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等。 由于我国建筑法规起步时间较迟,建筑市场庞大以及监管力度不

足造成我国建筑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建筑市场混乱现象严重。下面看几例建筑质量问题: 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中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庆幸的是,由于倒塌的高楼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所以,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并没有酿成居民伤亡事故。 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 上述建筑安全事故均发生与建筑施工期间,小则造成施工项目的停止,查处或重新审核。严重的则造成生命安全事故。作为公众的我们不禁会设想,假如让这些质量问题建筑投入使用,由于安全隐患的存在。当出现安全事故,遭殃的将会是我们公众自身。 建筑法规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的出台对建筑质量起到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二是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 本课程为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的选修课程,因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内容较为广泛,为使学生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本课程以提交结课论文的形式进行期末考核,具体要求如下:一.论文题目范围 本课程结课论文题目可按如下章节所包含的知识点拟定: ?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模块2 建设许可法规 ?模块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 ?模块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模块5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模块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模块7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模块8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二.论文命题及内容要求: 要求同学按照以上章节题目自行拟定个人论文题目,但不应直接将章节题目作为论文题目。论文内容主要为对本课程相关内容的理解,可以以具体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论述,也可根据课程所学内容谈谈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可配合图片、表格来进行论述。 三.论文字数及相关要求: 1.摘要:300字以内;关键词:3-5个;正文:不少于2000字。 2.排版要求(参照附录格式):

标题:宋体2号加粗 作者信息:宋体3号 摘要、关键词:楷体3号 正文:宋体3号 参考文献(如有):楷体4号 行距:1.5倍行距 四.考核标准 1.陈述客观、清晰,不超过本课程所学内容; 2.有自己的理解,严禁下载、抄袭,如有雷同(正文部分60%以上相同),所有雷同论文均为不及格; 3.排版整齐、清晰、层次分明; 3.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 五.论文提交时间: 2019年12月27日前,统一发送电子版至各班班长处汇总,文件名为:1班(2班)+学号+姓名。班长收齐后将打包文件发送给任课老师。 附录:格式模板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 院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姓名:洪日明 学号:23021001016 班级:10工管一班 指导老师:林伯青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

建设法规论文作业

期末论文 课程:建筑法规 班级:建筑工程管理1402班学号:1401040206 学生姓名:方佳峰 任课老师:徐玉凤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看法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河北工业大学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旧城改造之对沿街立面阳台的改造学生姓名:吕崧毓 学生学号:082948 专业班级:建筑学081班 指导老师:单承黎 完成日期:2011年6月9日

旧城改造之对沿街立面阳台的改造 摘要:在对各住户进行改造时,只有统一规划,开放阳台施工时间,协调统一好所用材料、形状、色彩、规格等各方面,才能使整个建筑立面有秩序,既美化了住宅外部形象,又提升了街道和城市的整体面貌。 关键词:阳台改造 ,遮阳 ,绿化 ,发展方向 Abstract: In the households to transform, only a unified plan, open balcony construction time, the harmonization of good materials used, shape, color, specifications and other areas in order to make the entire building facade in an orderly, not only beautify the home external image, but also enhance the The streets and the city's overall appearance. Keywords: Balcony ;Renovation ;Shade ;Green ;Development 序言: 阳台是建筑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日常家庭生活中起着休息、眺望、绿化、储藏和晾晒等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的功能,并对室内外环境起着缓冲的作用。住宅楼大多为南北朝向的多层住宅楼,南北阳台司空见惯。最初透空的阳台栏板完全体现了阳台院落式功能,人们利用它来储存物品,直接接触自然、晾衣晒物、养花植草、观光远眺。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也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在有限的空间内,使用功能更明确,领域感更清楚,居住环境更舒适方便卫生,阳台这个极赋个性的场所,自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 1阳台现状分析 1.1凸阳台(如图2中3) 从建筑外立面和阳台的外形来 看,最常见的形式是凸阳台,也就是 以向外伸出的悬挑板、悬挑梁板作为 阳台的地面,再由各式各样的围板、 围栏组成一个半室外空间。空间比较 独立,能够灵活布局;在计算住宅的 建筑面积时,有的房子只取阳台的一 半面积,省下了几个平方米的房价。图1 凸阳台由于凸于建筑外墙,日照通风较好,视野开阔,但又因为其凸出的形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2014年10月31日

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 摘要: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研究现行《建筑法》。 关键字: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 正文: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

建筑法规论文55366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建设法律关系方面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此外,工程建设是我国的百年大计,而质量是关键,工程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会产生巨大影响。 我国现在建筑市场的质量问题 21 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等。 由于我国建筑法规起步时间较迟,建筑市场庞大以及监管力度不足造成我国建筑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建筑市场混乱现象严重。下面看几例建筑质量问题: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中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庆幸的是,由于倒塌的高楼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所以,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并没有酿成居民伤亡事故。 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

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 上述建筑安全事故均发生与建筑施工期间,小则造成施工项目的停止,查处或重新审核。严重的则造成生命安全事故。作为公众的我们不禁会设想,假如让这些质量问题建筑投入使用,由于安全隐患的存在。当出现安全事故,遭殃的将会是我们公众自身。 建筑法规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还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论建筑招投标领域的贪腐行为》 作者:周思宏 班级:土木105班 学号:201000501208 任课老师:郭志刚

摘要: 建筑招标领域贪腐行为严重威胁工程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可不防。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只为追求更公平合理的竞争。 关键词: 建筑、招标、贪腐、措施 正文: 先让我们先回顾一些案例。2007年4月,赵小明任张家界市代市长后,该市耗资6亿多元,重建11.2公里的“四路”:永定路、崇文路、迎宾路、子午路,工程名义上采取招标,实际已指定由赵小明妻子所在的长沙顺天建设集团和长沙市政公司承建。建成后不到一年,“四路”所有的井圈井盖因质量问题全部损坏重新更换;地下综合管沟多处无法使用不得不重新开挖;人行道板质量差损毁严重;多处强弱电盖板损毁;路面及绿化因偷工减料不符合标准,已有多处路面发生下沉现象。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陆某在担任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嘉兴嘉发建设工程公司副总和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副总期间,利用分管拆迁安置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工程建设和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两家建筑公司多个项目经理和一家装饰公司项目承包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价值33.7万元。 上海“11·15”大火案中,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原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滥用职权和受贿。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受贿。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因行贿罪获刑。 不难发现,权是产生贪腐的条件,利是贪腐的目的,而监督就成了遏制贪腐的手段之一了。然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缺乏相对独立性,使得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招投标制度的确立,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招标制度也成了一些狼子野心的阴谋家贪腐的工具之一。 如何预防建筑招标领域的贪腐行为呢?趋利避害是一切生物的本性,人的本性也是自私的。也正是自私,人类才不断的追求,社会才不断的进步。自私的膨胀就变成了贪婪,而无遏制的贪婪变成了现在的贪腐。所以我认为第三方的独立代理和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实贪腐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在于评标的过程,第三方的独立代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电子招标体系和程序自动化评标。 电子招标体系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方法。以网络为媒介,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招投标业务的协同作业,是电子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业务的本质不同。网络的实时性和同

浅淡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论文

浅淡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

教育政策法规结课论文

教育政策法规结课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课程论文) 发展更加科学健康的高等职业教育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层次需求上的向上延伸的必然。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因此而来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雨后春笋突显,让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不明确,管理和问责等机制的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问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只有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相关管理章程,严格进行有据可依的执行,方能使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职业教育宣传;教育政策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领导下,我国高职教育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和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了两分天下的良好势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既有必要理论知识,更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上手快”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在减轻就业压力,拉动国内需求,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

用。但是快速的发展必然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必然带来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存在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分布不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很多的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镇与农村、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在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上都相差甚远。即使在一个城市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分布也是不均衡的。 2高职教育办学不够规范。高职教育未成类型,未完全按高职办学标准审批新成立的高职院校是主要的一点,至少部份高职院校一诞生就先天不足,其中尤其是师资匮乏,还有一点就是学科类和高职类办学未能分开,至使不具条件的一些本科院校办高职,影响了高职的声誉。 3相关部门认识高职不足。相关政府部门对高职教育认识普遍不足,重视高职普遍不够,有的认为:高职教育不如专科教育,是可以少花钱就可办的高等教育,主要是靠考生交费上学的一种民办的高等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认识的严重偏差,就直接导致了政府对高职教育政策支持的削弱,资金投入的减少,最终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认识不清晰,以至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存在误区,结果导致办学模式、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方式发生偏差,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4办学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无论是教育经费拨款,还是专项经费投入,无论是基本建设投入,还是配套资金到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有些学

建筑法规论文(原创)

中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的同时,当前城市规划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被视为城市发展的龙头。尤其当前不断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手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 关键字:城市规划管理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对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和参与,由此城市规划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 一、城市与城市规划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法规中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按照市郊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我国将正式分为大、中、小三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 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镇区是指: (1)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 (2)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浅谈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建议 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开题审批表 姓名张莎莎班级建管102班学号10444018 论文题目浅谈《知识产权法》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内容: (1)论文总述:目前我国建筑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却并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会降低我国建筑也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筑行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够健康发展。(2)论述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及建筑行业中的哪些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3)通过查找法律资料了解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漏洞。 (4)论述建筑行业中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5)列举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例并进行详细分析。 (6)提出关于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方案或建议并分析其可行性(如:政府层面应加强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力度等)。(7)详细叙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如:能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及能力等)。 (8)列出参考文献。

审批: 班级: 建管102班 姓名:张莎莎 学号: 10444018 指导老师:张健为 完成时间: 2012/10/6

目录 一、总述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及在建筑行业中的涉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总述 2.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3.知识产权的种类 4.知识产权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建筑行业中的主要涉及范围 三、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 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⑵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⑶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 ⑴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 ⑵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筑法规论文

3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 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

《建设法规》课程论文题目

《建设法规》课程论文选题 选题一:台风损失是否算不可抗力?具体哪些算不可抗力呢? 如台风损失算不算?几级地震、什么范围地震才算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停窝工,承包商提出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是否符合约定? 参考资料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规定: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选题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失去资质可以继续施工吗? 某工程从投标到中标所有程序都合理合法,并且已签施工合同,同时进场施工。该工程在施工中的工期跨年度,可是在工程的实施中施工单位的资质由于某种原因而失效,工程还有近三分之一的项目没有完成。请问:剩余的未完工程还可以继续执行完工,还是终止该合同另找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实施?该怎样操作? 选题三:商品房楼板开裂漏水能要求开发商补偿吗? 请问下商品房楼板开裂漏水,裂隙很长,开发商答应修复,因为修补是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这种情况能要求开发商补偿吗,该如何做。

选题四:发包人在结算阶段,是否有义务调整预算书中错误的信息价? 问1. 2005年,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以抽签中标的方式确定某工程的承包人,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约4000万元。招标时,发包人提供施工图、审定的预算书,并有短暂的答疑时间。结算时,承包人发现预算书部分单价出现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间信息价编制,导致承包人损失150多万元。承包人由此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进行调差。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不予调整。请问发包人在结算阶段,是否有义务需要调整预算书中错误的信息价。 问2. 同样的是公开招标,抽签定标,某工程180万元,审定预算书因为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错误,导致预算书多了算了12万元,在结算时,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单位发现问题,要求核减12万元,是否合理。

建设法规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1. 论文题目自拟。 2. 论文应包括下述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论述通过本课程学习了哪些法律法规,总结各 部分主要内容(不少于500字); 第二部分:你对哪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或认为哪一部 分内容最重要;并谈谈对你的学习、及毕业后工作的帮助。 注意要结合相关的工程案例进行论述。(不少于1500字) 3. 论文格式要求: (1)封面(如下) (2)论文内容:论文题目:宋体三号字(加粗);内容用 宋体小四号字(不加粗),行距1.5倍。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设法规这本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编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知识,这一编主要是讲的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自然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建设法规体系的效力问题及建设法规特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章的难点,第二编讲的是工程建设法规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中主要讲的内容是建筑企业晋升和降级,吊销资格证的条件,建设工程主体资质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处理实务,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基本格式和编制内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办法,步骤和相关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

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发包方式,委托模式,质量监督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报建的操作办法,步骤和要求,招标程序,投标的要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规定,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中标的要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监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基本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的基本职责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第三编主要讲的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同点和不同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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