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办法》及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四、绿化隔离地区农民自住房产权登记应由乡、村负责新村建设的单位持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统一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五、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商品房、农民自住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文件: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六)房屋测绘成果。

在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尚未颁发有关证件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办理登记,也可凭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受理登记。

农民自住房办理房产登记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农民自住房证明材料及所在农村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农民原宅基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件的,在取得新村建设自住房时应申请注销。乡镇政府在出具农民自住房证明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统一到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应向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农民自住房、按1:0.5建设的商品房及配套用房面积。各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此绘制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簿,经登记的各种房屋总面积不得大于批准面积。

八、农民自住房和商品房登记发证面积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作为房地管理部门发证的依据。

九、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在申请人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及测绘成果后,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完成登记发证手续。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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