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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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一、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回顾

( 一)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理念

与文本我国的法院系统对分类管理并不陌生。1999 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 20XX)》(下称《一五纲要》) 就已包含分类管理的理念,如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配备法官助理等。法院系统官方文件正式启用分类管理这一术语大致可追溯到20XX 年。该年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祝铭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和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分类管理。同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法院系统正式启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 年、20XX 年和20XX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 - 20XX)》(下称《二五纲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 - 20XX)》(下称《三五纲要》) 和《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XX - 20XX)》(下称《四五纲要》)均有明确的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规定。不过,长达15 年的分类管理试点改革离预期仍有显著差距,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再次强调便是明证。在此,笔者将简要回顾一下这15 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有关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二) 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的回顾

书记员单列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法院系统推行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突破口。1999 年的《一五纲要》就已确定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作为对《一五纲要》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设定了专门针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选任程序和晋升通道,它意味着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机制的全面推行。传统而言,书记员是法官的预备役,二者虽属于不同岗位,但在管理上高度混同。故而,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一支单独序列的书记员队伍,阻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路线,分类管理的理念彰显无遗。聘任制书记员机制改革很快遭遇各种顶层体制障碍。禁止转任为法官、较低的薪酬和有限的职级晋升空间等设定降低了该岗位对社会的吸引力以及该队伍的稳定性。吊诡的是,这三个要素恰恰又是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着力强调的方面。随着这一改革的推进,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问题不断凸显。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并曾被当作典型向全国法院推

广,但该院部分聘任制书记员也以罢工的激烈方式表达对这一改革的负面情绪。因此,大致在20XX 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逐步放缓推进这项改革。地方法院转而通过各种方式来消化这批聘任制书记员。

江苏省从20XX 年开始陆续将一千余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为公务员序列。贵州省则在20XX 年一次性解决了122 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的问题。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接受访谈时就强调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这无疑是以官方的声音确立了法官和聘任制书记员两大序列被重新打通。同样是在20XX 年前后,各地法院又展开了新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聘用制。尽管聘任与聘用一字之差,但却有根本的差别。前者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理论上仍属公务员;后者则是事业编制或者纯合同制。比如,江苏省从20XX 年前后推出书记员分类管理的聘用制改革,统一与书记员签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据报道,20XX 年江苏全省68 家法院联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24 名书记员。在近年的改革中,部分法院还引入了劳务派遣的管理模式,由聘用制书记员与法院之外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法院与书记员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显而易见,无论是事业编制亦或是合同制,其待遇均不如公务员序列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晋升空间也更加有限,因此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更加缺乏稳定性。以宁夏为例,聘用制书记员由于没有编制、没有人头经费、靠挤占正常办公经费发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而频繁跳槽。总之,现阶段,法院系统书记员的编制有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合同编制等类型。不同编制的书记员虽然工作内容大同小异,但在选任、薪酬和晋升方面却有根本不同。也就是说,职位的工作内容并非上述管理差异的原因,编制才是造成差异化管理的根本症结。

( 三) 法官助理单独序列改革的回顾

法官助理改革无疑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十余年着力推动的分类管理改革之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苏泽林在20XX 年全国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就将其定位为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一步。与书记员单列改革类似,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也大致肇始于1999 年的《一五纲要》。不过,直到20XX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才确定了18 个试点法院。20XX 年1 月法官助理的试点进一步扩展到814 个法院。法官助理试点的推进也很快遭遇了各种顶层体制的制约和系统内的抵制。从《一五纲要》文本来看,改革最初采用的是以法官助理取代助理审判员的思路,对法官助理的价值认识和司法分工缺乏细致入微的思考。改革更像是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岗位置换,其背后的考虑之一很可能是降低法官群体的人数。也就是说,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类管理改革最初并非基于职位工作性质差异的管理需要。

在实践中,试点法院大多依照此类置换的思路裁减部分法官,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随着试点的推进,法院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暴露。首先,与书记员相比,《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规定法官助理这一职位,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未发布全国性的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由于缺乏名分,法官助理的待遇与职级等诸多问题势必面临各种困难。其次,由于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之初采用强行转换助理审判员的方式,在实践中也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抵制。正因如此,《二五纲要》中已经不再出现取消助理审判员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负责人在近期的表态中仍然强调不能简单采取将助理审判员直接转化为法官助理的方式推进改革。再次,缺乏统一政策加剧了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差异性。法官助理的选任分为助理审判员转任、书记员转任、速录员转任、社会直接招聘四种方式。不同招聘方式法官助理的编制则分为公务员编、事业编和合同编三种。也就是说,尽管工作内容大同小异,但不同编制法官助理之间在薪酬、考核、晋升等方面却有根本不同。故而,尽管我国在1999 年已将法官助理摆上改革议程,但截至目前尚未真正建立。

二、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美国联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理念由来已久,历史上一共有15 种司法辅助人员。针对职位性质不同的法院工作人员,美国司法系统构建了差异化、各具特色的选任、薪酬、考核等管理体制。

( 一) 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规模

现阶段,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法官(judge)和法院辅助人员(court supportstaff)。对于美国联邦法官的员额,国内学者已多有论述。根据不同的统计口径,可能会有不同的数量。不过,严格意义的第三条款法官的员额大致为856 名,非第三条款法官约为413 名,联邦治安官574 名,三者合计1843 名。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还有大量的法官辅助人员。他们又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专业事务辅助人员(law staff)和行政事务辅助人员(administrative staff)。专业事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法官提供专业性辅助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law clerk) 和公职律师(staff attorney)。一般而言,法官助理主要是著名法学院的毕业生,他们在法官监督之下负责协助法官从事法律研究、起草判决书、审阅当事人的意见书、查阅文献和为案件审理排期及其他有关案件准备和管理。正如有人总结的那样,所有法官助理都做一样的事情法官让他们做的所有事情。

现阶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人可以聘请 4 名法官助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允许聘请3 名法官助理、联邦区法院法官可以聘请2 名法官助理。与法官助理类似,公职律师也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辅助,并且他们在联邦上诉法院中的

作用越发不可替代。公职律师在不同上诉法院的使用方式不尽相同。一些法院让公职律师筛选和作出预裁决(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比如服刑人员的申诉。公职律师还常常被要求审核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或者评估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口头辩论。一些法院的公职律师也协助起草判决书。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领域之外的日常事务辅助。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事务辅助人员主要有四类:书记官、审前服务官、缓刑事务官、图书管理员。在联邦法院系统中,首席法官决定法院的政策并把实施这些政策和维持法院日常运作的任务分配给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主任( clerk ofcourt)。

书记官的职责很多元,包括案件流程、案件档案、经费管理、设备及人事管理、办公自动化、统计数据等等。审前服务官(pretrial services officer)和缓刑官(probation officer)也是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主要负责询问被告人相关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从而为法官提供详细的报告以协助法官决定是否需要在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审判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美国联邦法院还设有图书资料室,并配备一定的图书管理员。他们负责协助法官管理图书资料,并进行学术研究。这与我国法院研究室职能较为类似。由于采用灵活的聘任机制,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总数是持续变动的,因此法官员额占法院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也是浮动的。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United Statescourts)20XX 年度报告显示,由于国会持续减少联邦法院的财政拨款,20XX 年7 月至20XX 年年底,联邦法院辅助人员的职位数一共削减了3200 个,大致占到联邦法院辅助人员总数的15%。仅在20XX 年度就削减了1200 个职位。由此我们大致可以推算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之外的雇员在削减之前的总数约为2. 1 万人,削减之后职位数大致为1. 8 万人。这一推算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20XX 年度总结中的描述相对应。〔30〕因此,在20XX 年至20XX 年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辅助人员与法官的比值为11 ∶ 1 至10 ∶ 1 之间,且这个比值不断变动。

( 二) 差异化的选任机制

选任机制分为资质要素和程序要素两个方面。前者涉及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何种资质要求;后者涉及通过何种程序将具备特定资质要求的人员选任到特定岗位上。在美国联邦法院内部,法官、专业事务辅助人员和行政事务辅助人员遵循不同的选任机制。首先,不同职位的准入条件不同。联邦法官被认为是职业精英,因此候选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一般认为,至少需要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 学位;同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作为提供重要专业辅助的法官助理,其准入门槛低于联邦法官,但却不同程度高于其他辅助人员。根据联邦法院的招聘说明显示,法官助理必须是法学院

毕业生或者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成绩在学院内位列前1 /3;有在上述法学院法律评论编委会工作的经验;在上述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经法官认可具备法学研究的能力。

同样是专业辅助人员,公职律师的职业准入条件就低于法官助理,只要求法学院毕业生或者法学院应届毕业生;招聘公告中言明的其他特殊条件。其余的辅助人员的准入条件则更加宽泛,根据岗位内容不同,甚至不要求具备法学学位。当然,上述条件只是最低的准入门槛,具体法院在招聘人员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增加额外的资质要求。其次,不同职位的选任程序不同。美国联邦法官的选任遵循一套严格而繁琐的选任程序,该程序还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丰富。通常而言,当联邦法官出现职位空缺的时候,会由总统进行提名;提名之后,联邦调查局会进行背景调查;美国律师协会则会对候选人的职业水平进行评审;随后是参议院对候选人进行确认并最终由总统任命。法官之外的辅助人员的选任层级就相对低许多。总统与国会并不需要介入,而仅由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负责。尽管从文本上看,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享有广泛的权限,但是在实践中,非集权化(decentralization)的理念却深入人心。因此行政管理部把大量管理权限下放给具体的法院,赋予他们以广泛的自主权。也就是说,法官辅助人员选任与招聘的最终决定权通常是具体的法院。不过,必须强调的是,对于法官助理而言,法官本人的话语权也是显著的。

( 三) 多元化的薪酬体制

在美国法院系统中,法官与法官辅助人员执行不同的薪酬体系。在法官辅助人员内部,根据职责的不同也执行不同的薪酬体系。这是美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表1 展示了20XX年度联邦法院主要工作人员的薪酬情况。法官处于法院工作人员薪酬金字塔的顶端。根据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OPM) 发布的《20XX年联邦公职人员薪酬表》(Executive Order for 20XX Pay Schedules) 显示,联邦法官被单列为第7 项(schedule 7)额外予以强调。这一专门工资计划由高到低分为 4 级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表1 数据显示,20XX 年度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薪酬为199 100 美金,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薪酬则为255 500 美金。法官助理的基本薪酬遵循的是联邦法官薪酬之外的司法薪酬计划(The Judiciary Salary Plan,简称JSP)。JSP 分为18 级(grade),每级10 档(step),共180 种,法官助理的薪酬从JSP - 11 - 1(11 级1 档)到JSP - 18 - 10(18 级10 档),共80 种。表1 的数据显示,20XX 年度联邦法院法官助理的最低起薪为11 级1 档(JSP - 11 - 1)50 790 美金,最高薪酬可达147 200 美金(JSP - 18 - 10)。除了法官助理之外,绝大

多数联邦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薪酬计划(Court PersonnelSystem Pay Rate,简称CPSPR)。CPSPR 有18 级,每级61 档,共计1098 种薪酬标准。公职律师的薪酬水平从27 级1 档开始到32 级31 档20XX 年度的薪酬为40 614 美金至147 200 美金之间。其余辅助人员虽然也遵循CPSPR 薪酬计划,但薪酬起薪却一般为21 级1 档,比公职律师低了6 个等级起薪为17 642 美金。实际上,美国联邦法院行政事务辅助人员的起薪和最高薪酬都和美国政府公职人员是相同的,只是内部设置了更多的级别。此外,美国联邦司法系统还为纯技术辅助人员庭审记录员设定了单独的薪酬计划(Court Report Pay Rate,简称CPPR)。这套独特的薪酬体系共4 级,收入在65 570 美金至75 406 美金之间。

( 四) 双层的内部治理结构

美国联邦法院内部的治理结构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以首席法官为核心的,扁平化与科层化相结合的内部治理方式。第一,扁平化的司法事务治理结构。每个法官及其聘请的法官助理都会形成以该法官为中心的小团队。具体来看,每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团队由6 人构成(1 名法官+ 4 名法官助理+ 1 名法官秘书/行政助手),每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团队由5 人构成(1 名法官+ 3 名法官助理+ 1 名法官秘书/行政助手),而每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团队由4 人组成(1 名法官+ 2 名法官助理+ 1 名法官秘书/行政助手)。

作为团队核心的法官完全掌握团队的日常工作。因此从处理司法事务的视角来看,美国联邦法院俨然像由若干法官团队构成扁平化治理结构,每个法官团队好比大公司扁平化管理中的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组,各团队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彼此独立运作。这其实也符合达玛什卡所描述的原子化法官结构协作理想型和单一的权力层次。法院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配合一个个独立法官团队的日常工作,为他们提供行政支持,如庭审记录、判决书归档、安保等。第二,科层制的行政事务治理结构。在行政管理方面则并非奉行扁平化的治理结构。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以首席法官为核心,其余法官不参与行政管理,只是享受行政管理为他们带来的便利。首席法官也不会专职处理行政事务,而是会委托一名首席行政官来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比如本文第二部分提及的书记官办公室主任(Clerk of Court)。首席行政官在首席法官的监督下开展法院的行政管理。具体而言,除了书记官办公室(Clerks Office) 之外,联邦法院内部可能还有下列行政辅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Office of the Staff Attorneys)和法院图书馆(Court Library)。每个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服从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比如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成员服从公职律师主管的领导。而各办公室负责人又服从首席行政长官的领导,并最终服从首席法官的领导。由此可以勾勒出清晰的科层制属性。

三、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反思

事实已经证明,无论是书记员亦或是法官助理的相关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均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尽管20XX 年出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就已经明确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但事实却是,许多省份一直没有推进这一改革。有些地方法院直到20XX 年至20XX 年间才启动了这一改革。法官助理改革同样也遭遇了基层不同程度的抵制与变通。尽管在大范围扩展试点至800 多个基层法院后,20XX 年底全国也仅有法官助理4725 名。这个比例与近20 万的法官比例相比无疑仍然是悬殊的。可见,15 年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成效。因此,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各地开展了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新一轮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背景下,总结前一阶段改革失败成因就显得很有必要。

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来解释和分析。

( 一) 宏观层面: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遭遇顶层体制困局

宏观层面的顶层体制困局是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行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的根本原因。这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其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缺乏人事和薪酬体制的支持。有学者在总结前一阶段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未能成功时就指出,主要原因在于这项改革会引发大规模的人事变动,涉及面广,牵涉利益多,且缺乏相应的人事支持和财政经费保障。书记员单列改革最初符合分类管理的基本理念。这具体表现在为书记员设定了不同的职业准入条件、薪酬体系和晋升体系。然而,书记员单列制度推行缺乏灵活的薪酬与机动的晋升制度的配合,也正因如此,看似最符合分类管理理念的单兵推进的书记员单列改革在遭遇各种体制壁垒之后不得不退回原点。原本基于职位工作性质差异的分类管理改革在遇到人事和薪酬两大宏观体制困局时被迫向符合原有体制的基于编制差异的分类管理改革扭曲。同样,法官助理改革遭遇的瓶颈最终亦可被追溯到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的强力支持。与书记员不同,法官助理是一个全新的职位,在立法上一直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最终未能出台,此为缺乏体制支持的例证之一。

此后,20XX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时一度盛传法官助理的身份有望得以名正言顺。然而最终立法修订对法官助理的忽视不啻为顶层体制暂时拒绝为法官助理正名的又一明证。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官助理尬尴的地位使得对其选任、招聘、晋升、考核等配套机制的构建遭遇更大的制度阻力。这也使得法官助理改革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其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缺乏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支撑。除了人事和薪酬体制之外,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也是上一轮人

员分类管理改革失败的重要体制诱因。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管理领域的深度、广度以及统一性方面没有形成完全的管理关系,原因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理关系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司法管理决策权多掌握在本级政权(主要是党政机关)手中。

由于没有建立自上而下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基层法院人事权仍然隶属于地方政府,而法院系统对于法官以及法官辅助人员的管理缺乏足够的话语权,这也使得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总之,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试点法院无力以一己之力突破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在政法权力格局中处于弱势、晋升空间有限、职业风险高等体制难题。同时,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系统的缺位又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难以给予有效支持。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陷入困境也就可想而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法官曾比喻说,当司法体制遇到财政体制、干部管理体制、公务员体制、退休制度、教育体制这些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直接相关的局域或单机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红灯或者黄灯。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得不放慢,或者在红灯面前耐心等候。反观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就不需面临诸多的体制桎梏。

首先,联邦政府严格遵循三权分立原则,司法系统有完全的自主性来负责自身的行政管理,包括招聘法官辅助人员及支付薪酬,并且分别管理预算。这为有效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其次,尽管各层级联邦法院在司法业务方面独立,但美国联邦司法系统通过联邦和巡回区层面设置的行政管理主体来实现对整个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一方面,在联邦层面,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全面负责人员分类管理事务。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联邦司法会议的建议下任命,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首席行政官。另一方面,在上诉法院层面,美国司法系统还在每个巡回区层面设有巡回区行政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长官被称为巡回区行政长官(circuit executive)。正如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是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首席行政官那样,巡回区行政办公室主任则是巡回区司法系统的首席行政长官。巡回区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巡回区的法官辅助人员管理事宜。由此,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形成了以联邦法院行政管理部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系统。

( 二) 中观层面: 机制改革有分类无分类管理

除开顶层体制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机制改革方案的不足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无法全面推进的中观层面诱因。这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按编制而非按职位分类管理。在前一阶段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聘任制书记员也确实采取过单独的招聘、薪酬、晋升、考核和管理体制,如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专且招聘时不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等等。这些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并非基于职位性质的划

分,而更大程度上是基于编制的划分编制内的书记员需要本科学历且可以晋升为法官,编制外的书记员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且不得晋升为法官。此种分类管理的结果便是在同一个法院,同为书记员,但编制却可能是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制等不一而足,不同编制的书记员岗位工作内容雷同,但待遇、晋升和管理则有根本差异。第二,同一编制内有分类无分类管理。

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机关虽然对同一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岗位的分类,但却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在编的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等人员均由地方组织部门根据公务员的选任程序进行招聘。在编工作人员不论岗位性质如何,只要行政职级相同,则薪酬、晋升、考核和惩戒就基本相同,都从属于党政干部的大的序列。反观美国联邦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就严格按照职位工作的性质为法官、专业事务辅助人员和行政事务辅助人员设置了不同的招聘、薪酬和管理的机制。

其一,从选任机制来看,联邦法官有最高的准入条件和最复杂的选任程序;法官助理、公职律师、其他辅助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都设定了逐步下降的准入条件,并且最终选任的决策主体也有所不同。

其二,从薪酬机制来看,法官是联邦法院的核心,因此就有最高的职业准入条件并配以稳定的高薪。高薪是美国法官薪酬的第一指标。前文表 1 的数据显示,美国联邦法官的起薪则为199 100 美金,是审判辅助人员起薪的11 倍。稳定则是另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同样重要的指标。联邦法官的薪酬除了随着雇佣成本指数(ECI) 小额增长之外,并没有逐级递增的机制,正如前文表 1 中指出的那样,联邦法官薪酬的显著提升只能通过变更工作岗位的级别,如由地区法官被选任为上诉法院法官。这种现象虽然存在,但也不常见。也就是说,一名联邦法官的薪酬在他任职之初就基本予以确定。这和后面提及的其他薪酬计划有根本差别。在法官之外,与法官专业事务密切的法官助理执行的是司法薪酬计划( JSP)。这类工资计划特别用以那些与法官有比较强私人的司法辅助人员。与法官没有密切私人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公职律师、书记官等则执行的是法院工作人员薪酬计划(CPSPR)。上述两大薪酬计划的共同特点就在于,虽然起薪不高,但起薪等级灵活,且存在着许多档次,可以弹性晋升。如果再算上地区津贴(LCP),司法辅助人员的最高薪酬也能够接近联邦地区法官的收入水平。

其三,与灵活的薪酬体系对应的是灵活的管理机制。因此,不同年份美国联邦法院辅助人员的数量是高度变动的。在必要时可以随时增加辅助人员的数量,而在情况需要时同样可以随时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一个显著的例子便是美国联邦法官助理的职位本身就具有短期的实习性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不同年份的工作报告就显示了上述特征。

( 三) 微观层面: 法院内部单一行政化的桎梏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实际上也是人员分类管理推进的重要障碍。贺卫方教授在20 世纪末曾得出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的司法行政化的结论。通过近十余年的改革,法院行政化虽有所触动,但整体仍然未被扭转。分类管理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职业定位及其他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可以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司审判,其核心是法官和司法活动。然而,正如龙宗智教授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目前的法院建设中,管理人员和部门膨胀,经常挤占司法活动的人力、财力资源。更进一步,分类管理意味着提升法官在法院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提升法官和法官辅助人员的薪酬和级别。这样改革的推进无疑会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原有行政管理人员/院领导的奶酪。

纵观十八大之后司法体制改革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大抵与行政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反观美国联邦法院内部治理结构,针对不同人员实行科层制和扁平化双重管理结构。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法院内部并非没有科层制或曰行政化,这一点往往容易为人所忽视。在行政管理领域,美国联邦法院内部建立了由法院首席法官总负责,由首席书记官具体执行的一套科层制的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下级对上级负责并听从上级的安排;而在业务领域则奉行扁平化的管理,由法官与法官助理组成独立的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科层制的管理,而更大程度上符合达玛什卡指出的协作型模式。双轨制中的科层制符合了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性质,而扁平化管理则符合司法业务开展的需要。

四、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转型

尽管美国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体制有诸多亮点,然而中美两国的制度环境毕竟存在根本差异,生搬硬套的单纯制度移植将很难焕发生命力。因此在设计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时必须注意与本土情境充分结合。

( 一) 由分散转向统一: 构建省级统管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前一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受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顶层体制的支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法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所受到的顶层制度阻碍将有望被逐步打破。同时,笔者认为需要借助省级统管人财物改革的契机,建立省级统管、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行政管理部,负责全国范围内法官辅助人员选任、薪酬、考核、晋升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以此为基础,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省级统管人、财、物的背景之下,建立省级法院行政管理处,将原有政治处和办公室的部分工作职能予以合并。省级法院行政管理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部的分类管理政策,具体负责全省法院法官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的落实。同时,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上而下推行分类管理改革。

( 二) 由单一转向差异: 基于职位不同设定多元的管理机制在宏观体制制约改善、人事权与财政权同步匹配、统一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构建的基础之上推进中观层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的改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观层面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需要强调以职位工作的性质,而非编制的差异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要改变现有的薪酬体制、适当提升薪酬水平、保持法官与法官辅助人员职业保障的相对平衡与适度差异。前文已论述,我国法院人员管理往往按照编制进行分类,不同编制奉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在同一编制之内有分类无分类管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当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并进一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模式。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起源于19 世纪工作分析制度,是一种以事为中心进行的人事分类制度,即先有职位,然后才有在此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职位分类是分类管理的出发点,只有确立了职位分类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才能得以有效推进。职位分类的科学程度决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水平。从上一轮的改革中,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几经变化并最终在《四五纲要》中确立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四类,这已经走出了基于工作性质而进行职位分类的第一步。不过,分类只是分类管理的前提,更重要的还在于打破目前基于编制分类管理的现状,切实依据职位的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具体而言,根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分类,设置阶梯化的选任条件和差异的选任程序。法官的准入门槛最高,至少具备法学本科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且选任由省级统管选任。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选任的准入门槛次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部门制定导向性的人事政策,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授权具体法院负责选任。

此为其一。其二,根据职位不同设置多元的薪酬体系。中美两国体制有很大的区别,不可能构建与美国相同的法院工作人员薪酬体系,但差异化薪酬计划的理念可以借鉴。这具体包括为法官设置一套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薪酬系统。这套薪酬系统可以与已经试行多年的法官等级制相匹配。法官薪酬随着法官等级的提升而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薪酬需要在员额制改革成功推行的基础之上作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相对于法官辅助人员灵活的薪酬体制而言,法官的薪酬必须具有稳定性。此外,在员额制改革成功推行、妥善处理各类人员分类过渡期间的遗留问题、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不降低的基础之上逐步构建一套符合各种辅助人员不同特点的灵活薪酬体系。所谓灵活的薪酬体系包括灵活的起薪、灵活的工资级别和灵活的待遇提升。其三,根据不同的

职位设置不同的职业内容和职业发展阶梯,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奉行相对严格的选任程序和稳定的管理机制,而书记员等纯技术性的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向社会直接招聘,扩大辅助人员的来源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弥补司法辅助人员在特定时期的不足。这也符合《四五纲要》确定的基本改革思路。

( 三) 由单轨转向双轨: 构建内部治理的双轨制

在法官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的大背景下,法院内部迫切需要构建新的治理结构。在论及法院内部治理结构时,去行政化似乎成为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可的良药。不过,对于去行政化之后的法院内部新的治理结构却尚未见体系性的论述。实际上,《四五纲要》的文本也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分类管理之后法院行政人员与员额内法官的关系还未有清晰的改革思路。

笔者认为,完全意义的去行政化并不现实。法院具有审判和管理双重组织属性,两种属性具有不同的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内部的人员分类管理具备了一般行政机构人员分类管理所不具有的特点,但这绝不意味着完全排斥科层制。在未来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需要在微观层面构建一种双轨制的法院内部治理结构。首先,确立员额制法官的核心地位,为法官配备特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形成以法官为核心的团队。每个法官团队之间平等、独立,在法院业务方面行使相同的权力。在法院层面组成由员额制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司法方针等重要的专业事项,如负责法官惩戒,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探讨,最终向非具体审判事务过渡。由此在司法业务方面形成单一层次的原子化的扁平化治理结构,减少层级,提升效率。其次,确立以法院院长、副院长为首的内部科层制行政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司法辅助人员的选任、培训、晋升、考核等事项,但院长、副院长对业务事项不得干涉。由此形成一套上令下达、标准统一的内部行政管理体系。这便是内部治理结构的双轨制。

医院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

**医院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院发展要求,我院拟实施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现将相关医师分类标准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着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选拔骨干的原则,对我院各科室医生及医技人员(科主任除外)进行分类管理; 二、分类标准: 1. 依据医德医风、业务技术、综合素质、科研教学、日常考评(工作作风及能力)以及科主任评价等将医生及医技人员分为一、二、三类; 2.评分>80分为一类;评分60~80分为二类;评分<60分为三类; 3. 发生以下情况直接评为三类: ①在医院达标期间不配合达标工作,严重影响达标工作开展;或不配合科室日常工作,严重影响科室工作开展的。 ②发生责任事故,对医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③医院三基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 ④年终考核不合格。 ⑤病历书写存在严重问题2次以上或出现丙级病历≥3 次。. ⑥违反职业道德,收受红包及药品、器械商贿赂,对于我院能够完成的检查、治疗目擅自介绍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

外购药品。 三、考评周期 考评周期为每年一次,科主任需按照评分细则严格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重新分类; 在考评周期类,如一、二类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应按照上述相关标准降至三类人员; 对于轮转转科医生的考评应结合各科室制定的出科评价考核; 四、考评管理方法: 医院依据分类结果制定以下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1.医生及医技人员分类将与职称聘任,岗位竞聘相结合:一类人员在职称聘任、岗位竞聘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三类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职称聘任及岗位竞聘。 2.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一类人员在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三类人员不参与当年评优评先。 3.与进修、学习、培训相结合:科主任在安排外出进修学习培训、骨干医师选拔时,应优先考虑一类人员,三类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的外出进修学习培训 (医技科室评分时不考虑涉及临床的内容)评分细则见下表:

2019年度行政人事部工作规划与安排

2019年度行政人事部工作规划与安排 根据我2018年9月入职以来对我部门工作情况的了解和发现存在的不足,结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和今后公司的企业规划,现将2019年度的工作规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规划 一、人员的招聘与配置 我们公司属于创业型公司,目前也正处于发展期,2019年总体目标首先要考虑满足各岗位需求,再考虑人员储备,实现梯队建设。 2018年12月公司的组织架构已确定,后面加强与用人部门之间的沟通,根据各部门给出的明晰的用人需求(人员岗位要求、任职要求及数量等因素)进行删选简历,推荐给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并邀约面试。 人员招聘作为一项日常持续性事务,应及时发布招聘广告,时时关注与收集。利用春节后人力流动高峰期的机会,补充及更替人员,尤其是本行业优秀人才,实施渠道如下: 1、熟人和内部员工推荐合适公司的优秀人才共同发展; 2、公司内部培养和晋升:提拔和任用有上进心、主动积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内部员工。 3、网络招聘:继续和前程无忧51job招聘网站合作; 4、现场招聘:尤其是行业招聘会,万体馆经常举办大型招聘会; 5、猎头招聘:高层和特殊人才的招聘。 时时关注各岗位人员的动态,尤其是公司优秀人才,做到人才不流失。还要关注并实行内部培养和晋升,提拔和任用公司内部优秀人才,实现梯队建设。 员工是一家公司最宝贵的资产,马云说过,在人身上的投资,永远是回报最高的。所以我们要打造一帮能一起打拼的优秀员工而努力。 二、公司制度的建设与“权责利”明确 1、公司各制度的建设 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导规范和基本依据。 2018年我入职的时候,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只看到《人事考勤制度》、《外勤签到制度》、《销售提成方案》和《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管理制度》4个,且并不完善。实施下来发现很多问题,不明确没有可操性,很多扯皮现象发生。高压线制度没有,连《员工手册》都没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8年11月我跟孙副总沟通,开始修订考勤制度及相关表单,月底完成;12月制作考勤制度PPT后给公司全体员工培训。重要一点是纸质版和钉钉同步。 同年12月修订《出差制度》和《奖惩制度》。 2019年1月准备梳理招聘、录用入离职制度。 2月~6月准备梳理薪酬福利制度、培训制度、绩效制度、保密制度等。 我会综合工作实践分析,多方听取意见,与上级领导及公司领导多沟通,修订和补充现有制度的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 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 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

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为加强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工作都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并使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都会制定相应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是详细的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公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原则、印鉴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行为规范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奖惩制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XX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公文管理 第四条公文管理是指收文、文件制作与发文管理。 第五条公文的签收。 1.凡外来公文文件,均由行政人事部认真查收签字。 2.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必须由行政人事部及时附文件处理借阅单后,报送有关领导签批、审阅。有重要文件需要向下属部门传达时,行政人事部应及时、迅速送到。 3.行政人事部根据批件人指示,将文件送到承办部门或个人,并对承办部门承办的事项负责催办。 第六条参加上级相关召开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送行政人事部按收交程序处理,不得个人保存。 第七条公文制发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负责人审核,行政人事部部长核稿,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行政人事部负责登记、编号、打印、封发。文件中涉及到多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会签稿以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八条行政人事部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及公司规定对文稿进行修改。内容不实,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拟稿部门。

第九条上级下发的文件应注明机密等级、急缓程度、发放范围。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归档范围 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部长借阅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在专人监督下销毁。 第四章印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种印鉴(除财务印章外)、介绍信均由行政管理部实行登记审批制,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日常业务用印,须经行政人事部部长审批,非常务性合同、协议等有关重要文件用印需总经理签字、署名后方可盖章,并留有原件存档。如违反此规定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外出办事需带公章时,应由总经理签字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带出,但至少有两人携带并监督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否则,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公司印信应严格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使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出,未使用的回来后必须交回。 第五章会议管理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含岗位界定、分类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

人事行政管理手册(详细完整版)

人事行政管理手册

目录 第一章综合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5) 第一节综合管理部的职能与责权 (5) 一、综合管理部的职能 (5) 二、综合管理部的组织结构 (5) 第二节综合管理部的责权 (6) 一、综合管理部职责 (6) 二、综合管理的权力 (8) 第三节综合管理部的岗位职责 (8) 一、高层管理岗位职责 (8) 二、综合管理部管理岗位职责 (13) 第二章总经理办公室规范化管理 (14) 第一节总经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14) 一、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4) 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5) 三、行政秘书岗位职责 (16) 四、办事专员岗位职责 (17) 第二节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17) 一、公文管理制度 (17) 二、印章管理制度 (19) 第三节总经理办公室管理表格 (21) 一、发文登记表 (21) 二、发文处理单 (22) 三、来文登记表 (22) 四、来文处理单 (22) 第三章人力资源规范化管理 (23) 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职责 (23) 一、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23) 二、招聘专员岗位职责 (23) 四、绩效专员岗位职责 (24) 第二节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5) 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25) 二、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31) 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35) 第三节人力资源管理表格 (38) 一、人力资源状况统计表 (38) 六、应聘人员履历登记表 (39) 九、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39) 十五、员工岗位调动审批单 (40) 十六、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 (41) 十八、作业人员加班申请表 (41) 第四章日常事务规范化管理 (42) 第一节日常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42)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 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 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 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 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第十四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员首先要警容风纪严整,模范地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负责。执行纠察任务时,要戴警容风纪纠察臂章,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做到真诚相待,以理服人。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纠察,态度不好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请其单位派人领回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要填写统一印发的纠正违纪三联单,一份寄给违纪人所在单位,一份由实施纠察的单位保存,一份由违纪人将通知单交单位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二、招聘与录用 三、培训 四、考勤 五、假期 (一)请休假 (二)假期规划 六、奖惩 七、考核 八、核薪 九、保险 (一)社会统筹 (二)商业 十、人员流动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十一、关联企业

第二章行政管理 一、礼仪纪律 二、工作计划 三、会议管理 四、办公设备 五、文书作业 (一)打印 (二)复印 六、收发文 七、用印 八、文档 (一)图书 (二)专业资料 (三)客户档案 (四)办公文档 九、访客接待 十、办公用品 十一、采购 十二、固定资产 十三、物业 十四、公司福利 十五、午餐

第三章业务支持 一、Internet主页 二、文件档案管理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公共关系 (一)司外 (二)司内 (三)投诉 五、广告宣传 ****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总纲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其管理依据是《****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守则》。 本制度由总经理、公司管理中心、行政部及各部门主管

直线执行。司职机构为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总经理核准;重大事项的更改须报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核准。

第一章人事管理 总则 1.人事管理是公司“人才为本”价值的直接体现; 2.人事管理以合法、平等为基准,以实绩导向、取优汰劣、赏罚分明为宗旨; 3.人事管理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为核心目标。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 2.建立明确的人才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3.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理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董事会核准; 4.经核准后由总经理领导制定征用计划; 5.行政部依据招聘计划执行招聘流程; 6.建立公司人才库(全部应征人才简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储备。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企业与企业惟一区别就在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惟一区别就在于对员工管理方式。因此,当我们经常以“竞争对手拥有更优秀人才”来掩饰业绩差距时候,一定要深入思考“我们能否将一个平凡员工打造成优秀人才”?要打造出优秀人才,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 常规分类方法 ◎职能分类法 职能分类法是指把企业中所有职能依据工作性质、权责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资格条件顺序,先横后纵地归入不同等级,以此作为员工劳动报酬、任免及考评基本依据。该分类方法最大优点在于以“事”为中心,因此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职能分类法下员工管理主要依据职能横向以及纵向分类标准。处于不同横向类别之中员工,其工作职责肯定有所不同。对不同职能进行科学横向划分以及在同一类别职能中进行科学绩效评估就成为职能分类法关键所在。 ◎品位分类法 品位分类法是将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基本要素,以员工所具有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品位分类法更多地应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比如法国将其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具有严格等级特征;而德国则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在业务比较单一、已经形成明显核心竞争力或者是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某一特定部门,这种员工分类方法还是比较实用。比如以销售为主导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执行情况,分为总经理、区域市场经理、门市经理三个等级。品位分类法最大用途是提供人员考核、晋升、薪酬依据。但是以“人”为依据而不是以“事”为依据品位分类法,最终还是无法得到企业界普遍采用。因为,“事”作为企业有序运营根本,是无法严格地划分出等级。 ◎混合分类法 总体来说,职能分类法以及品位分类法是目前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得比较多员工分类方法,也得到了实践认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是将职能和品位分类方法结合使用,前提是以职能分类法为主。这种混合分类法,在大规模、集团化运作企业中运用得尤其频繁。 市场价值导向分类方法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分类法

史上最全的行政人事管理手册(涵盖管理制度、流程)

受控状态:北京市中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总务部工作手册 编号:ZAZ-ZW-2010 版本号/修改状态:A/0 编制: 审批: 发放号: 2010年5月5日发布2010年5月5日实施

北京市中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文档修改记录

目录 一、总务部组织结构图 二、总务部职责 三、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四、人力资源主管岗位职责 五、总务部工作目标 六、总务部工作流程 七、总务部制度 (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车辆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会议管理制度 (七)图书报刊管理制度 (八)宿舍管理制度 (九)文件管理制度 (十)印章、证照的管理制度 (十一)记录管理制度

(十二)办公室应急预案 (十三)质量信息和质量改进管理制度(十四)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管理制度(十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十六)考勤管理制度 (十七)员工培训制度 (十八)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十九)目标管理制度 (二十)岗位任职要求 八、总务部记录表格 一、总务部组织结构:

二、总务部工作职责: 1.公司日常办公制度的建立、维护、管理。 2.公司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3.公司各种资质、认证的申请、年检工作。 4.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并坚持贯彻与执行。 5.公司外联及相关接待工作 6.负责公司会议安排,组织公司内部各项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活动 7.协调人力资源进行员工管理,配合做好招聘工作,促进员工稳定 8.负责公司的全员考勤,为人力的薪资核算提供数据支持 9.负责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及油卡油耗的管理工作 10. 按照采购及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买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11. 负责公司食堂及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12. 负责公司电话、网络管理及网站的建设。 13.公司用章,领导印鉴的保管使用 14.公司员工宿舍的管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 15.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6.负责公司培训体系的建立,及公司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17.负责公司薪酬体系的建立。 18.负责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及监督、执行。 19.负责公司奖惩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 20.负责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相关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0718186052.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

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金仓新能源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人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三、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才招聘 一、公司因生产、业务或管理需要招收新员工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填写《员工需求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予以招工。 二、公司招聘员工应以岗位要求、学识、能力、品德、体格等综合因素为依据,采用初试、复试两种方式考查,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三、招用员工的程序为:初试(公司行政部)---- 复试(主管部门)---- 通知结果(主管部门) ---- 一个星期的培训、考核(行政部)----- 予以试用(主管部门)---- 予以转正。 四、新进员工经面试合格和培训考核通过后,由公司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 试用人员办理试用手续时,应向公司行政部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照片4张; 5.体检表及健康证; 6.其它必要的证件。 五、新员工的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在试用期间,由部门主管或经理对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责任感、品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 对于试用期内个别员工表现特别优秀的,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公司行政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六、公司的人才理念为:用人为贤,德才兼备。 第三章人才培训 一、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营造学习型企业,公司将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其他专业培训。 二、公司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与工作培训,要从公司的战略角度抓好人才培养和工作培训,各部门要有计划的安排员工进行培训,要有准备的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要深入领悟公司的用人理念和人才战略,要努力打造能够满足公司不断发展、使公司在市场竞争当中处于绝对优势的优秀人才队伍。 三、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岗前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具体由行政部部负责; 2.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说明、工作技能培训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职培训: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工作过程当中,各级主管应随时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能力;员工本身也应该不断地研究、学习本职技能,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地创新。

员工的分类管理

员工的分类管理 第一类员工好学上进型 这类员工一般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上进心,有冲劲和干劲,希望通过工作自己的职业生涯得到发展。好学上进型员工的优点是勤奋,善于发现问题,并且经常会向领导询问问题,经常有新点子,并且对工作充满激情。企业一般喜欢树立这样的员工为榜样,是可以培养的好对象但是由于这类往往缺乏工作经验,而且对于职业生涯来说,这种人往往比较理想化,所以碰壁也是少不了的,而且经常向领导询问一些低层次的问题(相对于领导的层面),所以对于工作繁忙事物繁多的领导来说这类员工也是比较叫人头疼。 对待这类员工一定要多指导,给予知识的灌输和职业生涯的刺激,有条件的带领员工适当参与一些能激起斗志的活动,把具有类似经历成功人士的故事讲给员工知道,通过故事和经历告诉员工梦想并不遥远。 第二类员工利益至上型 这类员工或者因为年龄偏大,或者因为缺乏专业技能,或者因为学习能力不足,或者因为家庭环境等原因,唯一看重的就是金钱和短期利益。作为基层员工,他们既不会热爱企业,更不会对任何企业产

生归属感,这类员工最容易被其他企业挖墙角,属于“见钱眼开”的典型代表。 “利益至上金钱为王”,这类员工唯一看重的就是待遇,没有什么比好的待遇更叫人兴奋了,他们会不停的和其他员工比较,甚至是和其他企业比较,和身边的人比较,比较收入的多少,以及尽量少付出,多收获,他们可以为了获得待遇的提升比其他员工付出更多的努力,也可能因为10块钱失去继续工作的动力,金钱几乎主宰着这类员工的心智。 对待这类员工,最好的鼓励就是给予物质刺激,通过物质的奖励使员工具备工作热情和动力,以便看到更高的境界或者说改变。当然如果不能改变,“诱之以利”也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三类员工闲言碎语型 这类员工主要的特征就是“喜欢嚼舌根”,喜欢传话,喜欢打听别人隐私,这类员工以女性居多,尤其是一个团队里面有几个类似的员工时,“马太效应”便迅速体现。 公司需要的是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需要所有员工的积极参与,需要正确的言论和舆论,需要核心的价值理念,一旦错误的言论在团队内大面积流传,将极大影响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所以这类员工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水至清则无鱼”,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优秀的,人类的所有缺点在一个团队里都会有体现,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表达方式,也是沟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促进公司队伍建设,依照和北京市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外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突出企业管理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格、维护人格尊,重视沟通和理解,力求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高职员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推动公司事业稳步发展。 第二章编制与定编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用人实行定岗定员。 第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撤消,由各部门提出案报公司首席运营官(或总裁)以及首席执行官批准后,并在行政人事部备案后实施。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 和更新各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档案。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根据临时业务需要,制定年度、季度用工计划,经首席执行官批准后,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增加员工时,原则上应不超出本部门的用工计划。 第三章公司员工招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及时为公司提供各种所需人才,坚持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公司行政人事的合理配置。 第二条公司的招聘形式为社会公开招聘及部招聘两种。招聘人才既看学历、资历,更注重个人品格、实际经验和工作成绩。在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录 用部应聘人员。 第三条招聘程序 1、申请:用人部门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经部门最高主管签字批准后交至行政人事部。 2、审核:行政人事部核查申请部门的编制情况及用工计划,如不属于计划招聘,应在一个 工作日退回《招聘申请表》。申请部门须向首席执行官进行特批。批准后再提交给行政人事部。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办公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办公设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2.0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 项目。 3.0 职责 3.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3.2分公司、项目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做好办公设备的使用管 理工作,分公司经理/ 项目经理负有管理责任。 3.3每位员工自觉维护好公司办公设备,确保正常办公。 4.0 程序要点 4.1办公设备的分类及归口管理 4.1.1主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 4.1.2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办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 所有办公设备管理工作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专人负 责。分公司/ 项目的办公设备归口行政人事专员进行管

理。所有设备均设专人管理,发生丢失或损坏并且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 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4.2办公设备使用规定 4.2.1电脑:电脑的使用及分配以部门为单位,由人事行政 部根据实际需求调配,并实行使 用人负责制。使用者应按规范要求正确操作使用;服 务器由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维护,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专业 人员维修。 a)原则上不能设置开机密码,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 将该密码备存人事行政部。 b)每星期至少一次查杀病毒、升级病毒库、清理磁盘;每 月至少一次磁盘整理,以保证电脑系统的最佳运作状 态。 c)文件的保存首先以本地磁盘为主,并对有关文件归类保 存,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找所需资料。如确需在服务器上保存文件应经人事行政部书面同意,并在服务器上设立个人文件夹,所有文件均保存于个人文件夹内;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员工分类方法及其分类管理 企业与企业的惟一区别就在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对员工的管理方式。因此,当我们经常以“竞争对手拥有更优秀的人才”来掩饰业绩差距的时候,一定要深入思考“我们能否将一个平凡的员工打造成优秀的人才”?要打造出优秀的人才,需要对员工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管理。 常规分类方法 ◎职能分类法 职能分类法是指把企业中所有职能依据工作性质、权责大小、难易程度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的顺序,先横后纵地归入不同的等级,以此作为员工劳动报酬、任免及考评的基本依据。该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以“事”为中心,因此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职能分类法下的员工管理主要依据职能的横向以及纵向分类标准。处于不同的横向类别之中的员工,其工作职责肯定有所不同。对不同职能进行科学的横向划分以及在同一类别的职能中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就成为职能分类法的关键所在。 ◎品位分类法 品位分类法是将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的基本要素,以员工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品位分类法更多地应用于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比如法国将其公务员分为、、、四类,具有严格的等级特征;而德国则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在业务比较单一、已经形成明显的核心竞争力或者是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的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某一特定部门,这种员工分类方法还是比较实用的。比如以销售为主导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执行情况,分为总经理、区域市场经理、门市经理三个等级。品位分类法的最大用途是提供人员考核、晋升、薪酬的依据。但是以“人”为依据而不是以“事”为依据的品位分类法,最终还是无法得到企业界普遍采用。因为,“事”作为企业有序运营的根本,是无法严格地划分出等级的。 ◎混合分类法 总体来说,职能分类法以及品位分类法是目前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得比较多的员工分类方法,也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的是将职能和品位分类方法结合使用,前提是以职能分类法为主。这种混合分类法,在大规模、集团化运作的企业中运用得尤其频繁。 市场价值导向的分类方法 ◎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分类法

2017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环保专业题库报送稿

2017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环保专业题库 一、单选题 1、(C )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C )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两倍以下 B、两倍以上 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某电镀厂因为环境污染严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A )。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 4、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

用范围是(B )。 A、湖泊 B、海洋 C、江河 5、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C) A、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 B、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C、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6、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A、停业整顿 B、吊销排污许可证 C、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7、同一水域兼具多类功能类别的,依(A)功能类别划分。 A、最高 B、最低 C、主要 8、对于超标排污费的法律性质,应当解释为一种(C) A、民事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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