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涉案行贿行为情况分析及遏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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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涉案行贿行为情况分析及遏制对策思考作者:江静良邹文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行贿行为禁而不止的原因、对行贿行为的趋势预测以及遏制行贿行为的有关思考和对策。

关键词行贿行为贿赂犯罪趋利心态

作者简介:江静良、邹文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28-02

一、行贿行为禁而不止的原因

(一)趋利心态及不良风气的影响

行贿人行贿,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行贿者在行贿时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态: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要想赚钱获得较大利益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行贿就是这样一种能以较小经济代价获得较大利益的最简捷的途径。显然,行贿者将行贿视作一种交易的投入,这种交易的标的是某种职权,一旦为其所用,为其带来的利益可能是其投入的数倍甚至数十、数百倍,因而在利益驱动下,行贿人把行贿看成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遇事行贿开路,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二)法制观念淡薄,对行贿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

在涉案行贿人中有一大部分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他们认为受贿者有罪,而行贿者无罪,或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行贿无罪等等,其实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我国刑法早已明确规定了行贿或单位行贿亦构成犯罪,并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一些人的无知说明了他们法律常识的缺乏。有些商人懂得经商但却是法盲,这是非常危险的,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还不知道。

(三)对行贿者的教育、防范和惩处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社会尚未形成教育、防范和惩处行贿行为的完整体系,对于行贿行为的约束多局限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行贿远未失去它生存的空间。反映在社会教育和防范方面,表现为传统的教育多在宣扬“不义之财不可取,非己之物不可贪”的观念,而很少有关于防范行贿等方面的教育和灌输行贿违法的观念。由于一些传统的廉政法制教育加之新闻媒体、文艺影视作品已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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