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缓刑】盗窃缓刑成功案例—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二速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因本案于2 01 5年5月1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 01 5年6月9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 01 5年5月1 0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包间内,趁被害人B不备之机,窃得B放在点歌台旁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 9 0元。因被告人A有盗窃嫌疑,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告人A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

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死缓犯宣告缓刑后的处理的思考.doc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死缓犯宣告缓刑后的处 理的思考- 某监狱有两犯甲和乙,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乙因伪造货币罪也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的两年期间,甲表现恶劣,时常寻衅滋事,扰乱监狱秩序但未构成犯罪,而乙则诚心悔罪,并积极表现自己,他还暗中留意并揭发了甲的同伙丙在狱中的一次犯罪行为,使丙被依法处理,因此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来甲就看不惯乙,认为其瞎表现,在丙的事件处理完后,甲对乙更是怀恨在心。两年后,两人均被减为无期徒刑。乙见自己虽努力表现即仍是跟甲一个处理结果,心里有些不平衡,而甲见乙并未因积极表现而减轻刑罚,深感痛快,更是大肆嘲笑乙,并总找乙的碴。一日,甲又寻衅并辱骂乙,乙忍无可忍将甲打成了轻伤,并因此被定罪处刑,又加重了刑罚。 纵观此案,我们深感遗憾,乙的结局也令我们深思。追根溯源,不可否认乙自身的因素是造成这起悲剧的主要原因。可是我们不难看出,狱中不一样的表现却带来一样的结果,在两人的矛盾激化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导火线。如果乙因积极改造并有立功表现,两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即使是二十年),甲还会嘲笑乙吗?乙还会走上故意伤人这条路吗?笔者认为不会的。为什么会这样呢?监狱在此案中虽有看管不严之责,但这不是造成两人减刑结果相同的原因,因为监狱的处理完全合乎法律,无可厚非。法律规定才是这个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认

为,在死缓宣告后的处理上,我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评析: 根据《刑法》第50条之规定,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后。死缓犯的第一种结果为: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与1979年刑法规定的条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相比较,这实际上放宽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过失犯罪或违反监规、不服改造等情况,二年期满以后,也就减为无期。而且,此处的故意犯罪仅限于死缓二年执行期间,即使是该执行期间已满而尚未裁定减刑以前故意犯罪的,仍然应当先减为无期,再对新罪进行审判处理,除非所犯新罪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就不能执行死刑。对这个处理结果,本文没有异议,这是死缓犯通常的处理结果,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政策,也是我国设置死缓制度的目的。

近期发生在校园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通报

近期发生在校园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通报 及防范措施 校属各学院: 10月23日日至28日,短短6天时间,我校共发生3起针对学生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学生被骗走现金近万元(其中一起未遂)。为提高学生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能力,增强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意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将近期发生在我校的三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例通报如下,并列举网络电信诈骗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请各学院结合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醒广大师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一、近期发生在我校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案例一:网络电信诈骗 10月23日,我校某院一女生刘娟(化名)与朋友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汇款。因几百元钱未到账,便到百度上搜索微信客服,结果其搜索到的微信客服为假冒客服,“假客服”要求她到校内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刘娟在查询过程中不断接到“假客服”电话,指导她操作,刘娟按照“假客服”指令,一步一步输入银行卡号,密码,输入“8888”的验证码,实际上“8888”为她转出的金额(当时卡上正好有未交的9000元学费),刘娟因此被骗8888元。转账结束后,电话没有再继续打来,刘娟也就回到了宿舍。 由于心中对于这笔钱的去向问题始终抱有怀疑,刘娟事后拨通了学院里导师的电话号码。电话中导师说刘娟可能被卷入了一场网络电话诈骗活动。当刘娟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只觉得全身发冷,她不敢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确认被骗后,刘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案例二:电话诈骗 10月27日下午四点,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王刚(化名)接到一电话,“你知道我是谁吗,明天上午9点到我办公室来一下”,王刚误你以为是“黎老师”,说是不是“黎老师”,对方“嗯”了一下。“黎老师”是王刚系里30多岁的带毕业设计课老师,平日里俩人素无来往,王刚接到电话时也略有吃惊,手机显示的是个陌生号码,但由于电话中的声音听起来有点像黎老师的声音,他也逐渐放松了戒备。 第二天上午8点多,电话里“黎老师”问王刚“来我办公室了没有”。可王刚快到学院教学楼时。电话再次响起,“黎老师”表示,自己在陪领导,想送点礼给领导。但由于领导拒绝接受现金,他提出要求王刚通过网银转账向他指定的账户先汇些钱,以完成这次送礼,再到办公室把现金还给他。 王刚当时面露难色,他告诉“黎老师”,自己目前账户只有1000块钱,可能无法支出更大的款项。“黎老师”在电话里欣然接受了这1000元,王刚于是在没有核对对方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网银向他提供的邮储银行账号转去了1000元。后王刚来到办公室,办公室的老师告诉王刚,黎老师一、二节正在上课,王刚方知被骗。 案例三:电话诈骗(未遂) 10月27日晚,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李军(化名)接到“小李,你明天早上10点钟来我办公室一下。”李军接到一陌生手机电话来电,自称是他的领导。接到电话后,李军有些迟疑地小心询问是哪位领导。没想到对方语气十分强硬“没听出来啊!我都亲自给你打电话,你还不知道是谁啊!你不是正碰到有事需要找我解决吗。”对方开始暗示就业单位解约的事情,李军听后似乎有点恍然大悟。对方见李军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南京刑事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管某,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年月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担任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现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并为其在虚增工程量、石方认价等工作上提供帮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对管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科)。被告人管某系用人单位江苏卓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江苏建科从事监理岗位,并经江苏建科任命为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江苏建科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 年月至年月,江苏恒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飞)自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

成功阻止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成功阻止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案例回顾 一位女士来到网点现金柜台办理业务,她需要把定期存折上的存款,加上手中的现金一并存入借记卡。办理业务时,该女士随口说了一句,过会儿她要去机器上做一下升级。柜员顿时感觉有些异常,为什么新的银行卡要做升级呢,于是询问原因。女士说她刚刚接到电话,被告知要到机器上做卡升级。一听这个情况,柜员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案件,目的就是让这些防范意识薄弱的客户把钱款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于是柜员马上告诉该女士这可能是一起诈骗,不要轻信他们。该女士一开始还未完全意识到,说:“不会吧,很真实的呀,我还报案了呢。他们称自己是法院的,说我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是****的白金卡,现在该卡涉及金融案件调查,已经备案了,他们还让我报警了。”而当柜员询问其是怎么报警的,是不是拨打110了。该女士说是他们帮她把电话转到警察局的,说到这里,她似乎有些意识到事情的蹊跷了,其实一切都是不法分子操纵的,所谓的报警也是他们的圈套之一。该女士拿出了一张纸,上面是她接到电话后记录下的一些信息,包括法院的电话、地址、备案号等等。随后大堂经理和值班行长帮助客户分析这些信息,终于让她认识到差点被骗了。 该女士说她听了犯罪分子的话信以为真,并且把股票账户的钱也已经转出来,还有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也已经转出,如果不是柜员的提醒,她真的准备按照这些骗子的说法,到自助机器上把钱都转给他们,幸好一切都还没发生,没有让犯罪分子得逞,现在想想还有些后怕。在反复感谢网点的帮助后,该女士把借记卡上的钱与携带的现金一并存到银行定期账户,网点也非常欣慰地阻止了一起电信诈骗。 案例分析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市民群众深恶痛绝,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法院传票”、“电话欠费”、或是“身份信息被犯罪团伙利用”等为幌子,通过网络陷阱、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群众上当。尽管新闻媒体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报道无数,仍有很大一部分市民群众听信不法分子的骗局,以至于财产受到损失,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元。 案例启示 防范电信诈骗,涉及到市民、警方以及银行三方面的工作。除了警方加大打击力度外,市民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不要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等情况;不要轻信不明电话或手机短信,哪怕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可查询到,也要及时挂掉电话,不给对方任何机会;不要将钱财给对

电信诈骗案件的种类及特点

电信诈骗案件的种类及特点 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发展蔓延,近两年,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防范该类诈骗犯罪,我们例举常见的几种诈骗犯罪手段。 一、“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嫌疑人以电信部门名义群发信息或直接拨打电话,称事主开户的固定电话欠费,事主否认有此情况后,犯罪嫌疑人建议事主报警,然后冒充公检法等政府部门,以银行账户涉嫌诈骗或洗钱等为借口,要求事主把账户内存款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二、“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嫌疑人拨打事主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让事主误以为是其亲友,并将该陌生电话存入手机通讯录,骗取信任后,犯罪嫌疑人再次打电话以车祸、嫖娼被处理等为借口,骗取事主钱财。 三、退税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拨打你电话,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税率要退还税金”让你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ATM机转账退还税款。当你到ATM机时犯罪分子称退税系统只支持英文界面,让你按照他电话指示操作,乘机划走你的钱款。 四、招工诈骗。内容多以饭店、酒店等大型酒店招收男女公关、保安为名,以高月薪吸引受害人,当你打电话报名时,犯罪分子会告知受害人到某一地点进行面试,以面试通过但必须交纳押金、办理健康证等名目,骗取受害人通过银行帐户汇款。 五、是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犯罪分子以短信或在报刊等媒体刊登重金求子、婚介等信息,以交公证费、面试费、介绍费、买花篮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帐户上汇款。 六、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获知你身份后,会冒充某领导(你不一定熟悉)谎称在某地出差生病、遭遇车祸、上级领导孩子结婚需要礼金、出国费用不好支出等急需用钱理由,让你马上打一定数量款项到其指定的账户上救急,事后归还。如果你汇款,你就被骗了。 七、虚构绑架诈骗。你的通讯工具会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你的亲人(多数是孩子)被人绑架,并有一名犯罪分子在边上假冒事主亲人大声呼救,要求你速汇赎金。对方会给你提供一个账户,并且不让你挂电话和核实情况时间,要求你立即打款,否则……。如你信以为真,把钱打到账户上,你就上当了。 八、虚构“紧急情况”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会冒充医院医护人员、学校教职工等人员,打电话谎称你的亲属,如:在异地上学的孩子,遭遇车祸、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要求您紧急汇款,您一旦汇款,就上当受骗了。 九、互联网购物诈骗。嫌疑人在网上设立虚假的购物商店,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受害人与其联系后,嫌疑人便会以先交费再发货或者交纳押金、协调费等为由诈骗受害人汇款。 十、网络中奖诈骗。受害人上网时会显示QQ中奖或网络游戏中奖,要获得奖金必须先交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名目,骗取受害人汇款。 十一、网络荐股、帮忙购买股票诈骗。嫌疑人以帮助选股票付酬劳、收益分成或帮受害人购买股票为由骗取受害人汇款。 十二、盗用QQ借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用某人QQ后,分别给其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有的甚至在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了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有意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 十三、购物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或网络发布超低价出售车辆、手机、电

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孤僻青年悔改创业报答父母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心理疏导分析 xx镇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某村人,住本村。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xx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2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顾某性格孤僻固执,初中还未毕业就已流窜社会,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他的家庭很贫困,这让他自卑又仇视社会,缺乏与人沟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使他最终伙同“朋友”实施了盗窃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xx县xx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父亲代他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

针对顾某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顾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顾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2、成立由家人、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3、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

【诈骗实录】我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

团伙用美女录像网聊诈骗上百万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诈骗案案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广元(微博)市公安局、旺苍县公安局协同作战,历时两个月,行程5000余公里,成功侦破涉案120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的省厅挂牌督办系列网络诈骗案件。 8月3日下午,9名广西宾阳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旺苍。 网络陷阱诈人骗财 2011年3月19日晚,旺苍县凤凰梁上某家电维修部有人在吵架。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另一家家电维修部的老板李某立即上前来告诉民警,称这家店老板下午借了自己5000元钱,对方不承认。民警调查得知,原来该日下午,李某在自家的维修店里上网,看见有新消息,一看是那家维修部朋友的,对方说现在需要给别人付钱,他没时间去转账,让李某去转一下款,明天就还他。 想到对方既是自己的同行又是朋友,又有视频为证,李某就通过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卡给对方指定的账户转了5000元。 晚上,给对方打电话让对方确认钱是否已到帐,不料对方却称被盗了,并无此事。李某一着急,便到对方维修部理论。 4月13日,相同的遭遇在邓某身上也发生了。早上9点半左右,邓某像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班,因为要给同事传一个文件,邓某将网工具登陆上线,不一会儿就有头像在闪动。邓某一看是自己的好朋友,就将头像打开来。不料朋友却很着急的说自己有急事要办,手头钱不够,需要5000元钱。 见朋友着急,为了解朋友燃眉之急,邓某丝毫没有犹豫的将5000元钱打到朋友指定的卡上。转完账后,邓某打电话想让朋友查收,不料朋友却毫不知情。邓某感觉到自己被骗了,赶忙到旺苍县公安局治城派出所报了案。 不到一个月时间,旺苍县城区就相继发生两起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段都是先盗取网聊工具,再利用当事人的身份对其好友进行诈骗。 领导重视千里捉“贼” 案件发生后,这种新型网络诈骗案件立即引起了广元市公安局、旺苍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局刑侦、网安抽调数名民警与旺苍县公安局联合联合成立网络诈骗专案组,协同作战。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并没有用自己的任何真实身份,使其无迹可寻,侦查工作一时之间陷入僵局。 但专案组成员丝毫没有泄气,继续寻找突破口。功夫不负有心人,专案组民警通过信息化破案手段,终于查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迹象。 经分析,嫌疑人在诈骗时显示的登陆地址在广西南宁,同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卡的取款地也在广西南宁。 究竟是同一伙人作案,还是巧合?只有通过查证才能找到答案。 6月6日,正值中国传统的端午节,但为了将犯罪嫌疑人早日缉拿归案,专案组民警告别家人和战友,踏上了去往广西南宁的火车。 将计就计瓮中捉鳖 抵达南宁后,专案组民警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破案技战法,在数百万条网络数据中锁定了嫌疑人张德强和李广弘的网络虚拟身份,以及他们的老窝南宁市宾阳县。专案组民警立即马不停蹄的赶往宾阳。 由于嫌疑人熟悉网络,利用网络来掩饰自己,并且居无定所,使用传统侦查手段均无法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 的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

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电话诈骗未遂案件的案例

电话诈骗未遂案件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客户提着从他行取出的*万元现金来到我行,存入了她在我行的借记卡卡上,然后径直走到自助服务区开始办理业务。只见她一边办业务,一边不停的打电话,显得格外小心和谨慎,正在自助区域巡视的我行大堂经理发现后,询问是否可以帮助到她,通过与客户沟通后得知,有人冒充市公安局打电话给她,说她的身份证被别人盗用并犯了罪,需要冻结她的银行所有账户资金3年,还告知她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亲人),否则就是泄密,为安全起见,对方要求她把所有银行存款转到他们银行的指定安全账户,并告知不信可以打某某报警电话。于是客户就开始按照对方提示进行操作,凭着多年从事大堂工作的经验,我行大堂经理立即告知客户,这是典型的电话诈骗,叫她千万不要上当,否则损失惨重,同时要客户主动打电话给对方告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对方立即将电话挂断。这时客户才如梦初醒,连声感谢工作人员。 二、案例分析 (一)当前社会治安情况非常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进行诈骗活动;另外加上客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很容易轻信犯罪分子的言语恐吓或利益引诱而上当受骗。 (二)本行大堂经理的高度工作责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识,正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细心、周到以及职业敏感性,所以成功堵住了这起大额电话诈骗案件。 三、案例启示 (一)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把安全保卫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充实大堂力量,一是做好客户分流工作,二是加强大堂巡视工作,密切关注大堂、自助银行客户情况,认真做好安全提示和解释工作,确保在营业大厅办理各类业务的客户不发生任何被抢、被骗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三)针对我行办理个人汇款多的实情,要求当班柜员多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汇款用途,及时防范风险。对办理大额取款客户进行

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摘要:过失杀人罪判缓刑、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核心提示】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林某驾驶福建牌照农用车到广东拉煤,行至井阳公路南峪段,与山西省寿阳县司机陈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刮擦,董未停车,被告人林某驾车追赶至南峪渡槽西20米处追上并拦住,二人因言语不和,林某轮右手打在陈某头部左侧,至董某倒地后颅骨骨折,2014年10月8日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林某由从轻处罚的情节,林某在陈某倒地后拨打120、110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受害人在两车发生刮擦时没有停车,被告人林某赶上后陈某拒不承认,导致矛盾激化,存在过错;通过阅卷受害人有高血压、糖尿病、颅脑有陈旧性出血,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经过积极协商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七万元,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井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延伸阅读】 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后也就意味着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那么即使被判了刑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如果你们不赔偿,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需要结合死者生前的收入水平、所抚养人口以及所赡养人口数,此外还得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的差异较大,所以无法给与你准确的金额。简单地说,双方协商确定即可,没有参考标准之说。比如北京的赔偿肯定比某个小山村的赔偿数额要高。 在线查找律师,就上法律直通车。法律直通车提供为相关的刑法学知识,帮你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罪名,分析量刑情节。当然,最重要的,是为你提供一位优秀的专业律师,为你排忧解难,助您妥善的解决刑事上的问题。

银行防诈骗案例

一、案例经过 9月27日下午,一位女士手持电话神色慌张的来到工行支行营业部,大堂经理立即上前询问客户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客户急匆匆的表示: 今日没有登录我行网上银行进行过任何操作,但是下午却接二连三收到95588发来的网上银行登录提醒短信,随后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全部资金(共计5万元)不翼而飞。现在正与其通话的是某购物网站“客服”,来电目的是和客户确认今日是否在该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一套价值5万元的“游戏装备”,如果不是客户的购物行为,经验证通过后资金可以退回到原支付账户上,但前提是需要向其提供支付介质验证码。大堂经理听后当即要求客户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与所谓“客服”的通话,并第一时间将此情况报告网点负责人。 网点负责人在接到消息后,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协助客户重置其网上银行登陆密码,并与此同时通过前台业务系统查询客户当日账户交易明细。经查阅发现,账户明细备注栏显示“保证金转入”,网点负责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推断,该笔资金很可能在客户开立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下。当即,客户登录其个人网上银行,在账户贵金属-我的保证金账户栏目下查询到了该笔资金。原来,该笔资金被不法分子划转至客户账户下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里,一旦客户向其提供支付介质验证码,随后资金就会被真正转走。由于客户查询账户余额显示为零,故以为该笔资金已经被盗取,也正是利用这一点,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事后,网点负责人向客户解释了骗子的种种作案手法,并且表示平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相信以任何名义索要各类支付密码、验证码的电话或者短信。至此,南大街支行在网点负责人的带领下成功堵截一起电信诈骗事件,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增多,诈骗手段层次不穷。在此案列中,不法分子通过黑客系统,窃取了客户的网银登陆密码,然后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保证金账户中,让客户误以为资金已经被盗取,接着给客户打电话以各种名义索要验证码骗取资金,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客户,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事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银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一)“充分认识”首先,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储户的资金安全涉及银行的声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协防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近来有不法分子,通过黑客系统窃取、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各营业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形势应有充分认识,明白协防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 (二)“加大宣传”积极向客户进行宣传,解释银行业务办理的常识,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通过柜面宣传引导,张贴提示标语,大堂经理或客户经理温馨提示等方式告诫客户不要轻信各类中奖信息,密码器升级等。提醒客户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和存款介质,擦亮眼睛,从源头上防止电信诈骗事件发生。

成功堵截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

成功堵截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例情况 一名持银行卡的中年男子到营业厅咨询一笔汇款金额达8万多元的业务。经该名客户介绍,他在本月先后接到由两个不同号码打来的电话,提示其购买了商品房要退税给他,但是在退税之前,需要先付一笔手续费过去,手续费要8万余元,于是该名客户便按照电话提示在营业厅的自助ATM机器上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当他输入了金额后,突然对该笔业务产生了疑问,于是进入营业厅找到柜员进行业务咨询。 该名客户由于此前分别接到过由两个不同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也进行过一定的电话号码的查询,故相信了该电话。该网点业务经理凭着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电话诈骗案例的特征,初步判断此为一起电话诈骗事件。询问其汇款用途、金额、收款人姓名、账号后,经过资料的查询和拨打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后,然后拿着网点的防电话诈骗特征安全提示给客户看,并耐心地对客户进行情况分析和解释,告知其犯罪分子利用某些软件,更改电话号码和号码归属地,并利用客户贪图便宜的心里进行诈骗,天下不会掉馅饼的,不能相信一些有提示中奖或一些提示莫名收到多少钱的短信。此时,客户才恍然大悟,对自己刚刚的所作所为表示既害怕,又感到幸运,同时对银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万分感激。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例,而且该类客户由于对电话诈骗事件接触得少,了解不深,对陌生涉及金额的电话没有足够的警惕。幸好在该网点人员的帮助和耐心的解释下,该笔电话诈骗才得以成功阻止,营业厅从经办柜员到网点经理都能细心的观察客户的情况,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事后耐心的告知客户有关电话诈骗的知识,阻止了该起电话诈骗的发生,该网点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三、案例启示 (一)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层出不穷,各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方式也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件经过 支行营业部成功劝堵了一起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从受骗客户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来分析,不法分子已经瞄向电子密码器这一新产品,其中透露出电信诈骗的一些新特点和新套路。一天,支行营业部接到一个自称为***的客户来电,称其兄今天下午接到一个电话后行为突然有些怪异,具体原因不明,想请银行配合暂时不要为其办卡。放下电话后,工作人员起初也觉得新鲜奇怪,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该网点立即关照所有柜员加以留意。果然不久之后,一位满头大汗的客户急匆匆地来到柜台要求开卡并办理电子密码器,柜员接过身份证一看,姓名正是客户***其兄,便询问其办卡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炒股,再询问则没有任何回答。见此情景,柜员立即回拨了客户***的手机,得到的态度也是含糊其辞说不清,最后也甚至表示可以为其兄办卡。但该网点柜员警惕性很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网点主任汇报并将客户请到主任室详谈。 刚开始客户其兄还是一言不发,经过耐心的攀谈和开导,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日中午,他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局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其在广东深圳涉及洗钱案件,其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同伙已被抓,下午将开庭,原本要求他必须出庭,后因时间已来不及,遂要求其先配合公安办案。接着陈警官自称办公室内声音嘈杂,转由另一个警官做电话录音。接着对方就询问并记录了他在多家银行的卡号及密码,指名道姓要办理电子密码器,并不要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卡密码必须统一设定。最后,对方还一再告诫因案件侦办需要,要求他不要和任何人透露此事,否则影响案件办理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客户其兄接完电话后十分焦急,立即驱车赶到营业网点,并严格按照陈警官的指令到银行办卡,途中还因不停地接打电话导致两部手机相继断电,紧张得浑身上下衣服湿透。 快到关门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并经现场出警的公安110证实,客户其兄终于从这场精心设置的骗局中醒悟过来。在沟通过程中,他还将自己随手记录的重点通话记录提供给该网点作分析研究,并称如果不是被银行劝阻,自己所有银行卡中的存款就可能被一步步地转到骗子的“安全账户”中,因此他对银行人的关心和劝阻行为一再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纵观已发生或被堵截的各种电信诈骗事件,不难看出其中的传统话术和手法,即不外乎“公检法机关”、“涉嫌案件”、“不告诉别人”以及“安全账户”等关键和敏感字眼,客观来讲,对一部分“孤陋寡闻”的人群仍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但本起未遂的电信诈骗却有以下两点比较独特的“新意”,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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