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两种开发模式的税收及计税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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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两种开发模式的税收及计税方法探析作者:郭滨辉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3期

摘要:该文根据开发主体的不同,将房地产开发归纳为两种模式——商品房模式和自建房模式。该文认为,两种模式本质的区别是房屋建成后的核算方法。商品房模式下,房屋建成后作为存货核算;自建房模式下,房屋建成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该文分析了两种开发模式产生的背景,详细解析了两种模式下的税收政策,以案例的形式细致说明了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品房;自建房;税收;计税方法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目前,以最终销售房地产,从而获取利润为目的建房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类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销售的行为称为商品房模式,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销售的行为称为自建房模式。本文所指的自建房,并不是自营建造。两种开发模式下的房屋,既可以自营建造,亦可以出包建造。区分两种模式的根本是房屋建成后会计科目的归属。商品房模式下的房屋,在建成后按开发产品即存货核算,自建房模式下的房屋,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一、两种开发模式的成因

企业经营房地产业务,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变更经营范围,从而使其本身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在申请开发项目时,以开发房地产的名义办理立项手续,能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终以销售开发产品的方式将商品房对外销售。该种开发模式形成商品房模式。目前的房产开发一般都采用商品房模式。

自建房模式存在两种情形,一般自建情形和视同自建情形。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在上面建房销售,但不准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亦不与其他单位合作,属于一般自建情形;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在上面建房销售,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与其他拥有资金的单位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建成后分房,属于视同自建情形。

之所以产生视同自建情形,是由于房产项目立项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申请房产项目的立项,相应地,房屋建成后,其产权亦必然属于申请立项的主体。因此,如果出地方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出资方,出资方便没有立项权,也不可能享有建成房屋的初始产权。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指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出地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出地方,不适用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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