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价值与折旧

比如一财产险,一台设备,购置价为100万,(保险金额为100万),已使用了5年,该设备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事故,造成全损,该设备在发生事故时采购全新费用为150万(附加重置价值条款)。应该如何进行理算?

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列明的财产,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在我国,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1)按财面原什确定。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账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接近于重置价值。(3)按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4)按其他方式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估价或评估所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我认为重置价值条款是上(2)的灵活运用,不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愚见:A、部分损时,不比例分摊(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普通理解是按~~计算,并未按~~赔);

B、全损时,保险金额是上限。

1、重置赔偿方式是脱离了补偿原则的,严格地说,是损失的损失重置后才适用该赔偿方式,而不是简单地赔偿现金而不管被保险人重置与否。藉此最大程度地控制道德风险。

2、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金额作出定义: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任何合同、协议都不能违背法律。赔偿时按重置价值计算就是计算投保率以重置价作为基础,要不然,不管投保是1元还是1万元,都按重置价赔偿,岂不荒唐?

3、重置价值条款的表述中“重置财产状态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标准” 有时是“重置财产状态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全新标准”,我认为是为了避免争议。如果重置只是恢复出险的二手状态,那重置价值条款有什么用,与没有该条款是什么不同?

4、净值不等于市价,折旧不等于财务上的折旧,残值也不等于财务上的残值。

第一个问题:这与自动升值不一样,自动升值是讲明保险金额按天增加的。按龙的例子,100万最高可以加到115w; 而重置价值就不行,保险金额是多少就是多少。

此赔偿方式项下赔偿款将高于保险时的金额~ 为何他可以凌驾于保险法规定而重置条款就区别对待了呢?

第二个问题:按原值投保的财产附加重置条款他的保险金额有没有改变?

同理附加自动升值的保险财产他的保险金额不一样也是会改变的?他的赔偿不就一样有可能高于当时的承保金额?我的理解:保险人只要给其附加了重置条款根据条款的内容就已经是同意对保险财产在赔偿时保险金额根据重置而考虑~ 这不已经就是改变了?

第三个问题:就此案分析有人认为是100W-残值那100W是什么概念?那不就是个原值吗?也许有人会说我没有扣你折旧哩~ 那要请问折旧和重置有什么关系?不扣折旧就算重置吗?原值就是原值他怎么弄也带替不了重置价值。如此说来那还不如叫原值赔偿条款好了~ 不扣除折旧。

最后说一下此案件的条款由于没有填加必要的约束~~~~ 所以有漏洞在里面~~

这也是我在分析此案件前先问条款的缘由~ 标准的重置条款模式下不会产生此问题~

实务中,大多人对重置价值条款存在着误解,所以借此贴分享我的经验,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重置价值条款在国内企财险保单中被广泛地使用,而且通常很少对保险标的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其实这种做法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该条款规定“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按受损保险财产在当时当地的重置价值计算。”这里的重置价值是指重新置换同一构造、厂牌或相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新的保险财产的价格。可见,该条款确定的定损依据是标的重新购买的价格而不是实际价值,从本质上讲,这违反了补偿原则,可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使用重置价值条款时十分谨慎,通常只适用于优质客户(信誉高、管理严格、历史损失率低),且仅担保建筑物和新机器设备。与之相反,在国内,重置价值条款的使用要求比较宽松,担保的标的范围也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一些陈旧的老设备或者账面价值为零的设备。我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曾遇到过此类赔案。譬如某企业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机损险并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标的中有许多机器设备和模具非常陈旧、账面价值为零,保险期间内此类标的的损失率非常高,而且大多是由于操作员工的过失引起的,承保风险极大。

由于道德因素的举证在核赔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比较敏感的,所以对于重置价值条款派生的道德风险应当在核保环节进行控制。建议的做法是核保部根据客户的信誉,员工的素质和历史赔付数据来决定是否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担保的标的仅限于建筑物和程度较新的设备,至于陈旧设备和账面为零的设备不能附加重置价值条款,而且针对账面价值为零的标的最好在保单中约定赔偿基础,以避

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

上面是caizhen98 朋友对条款的分析他明确指出了然后控制此条款风险

我赞成老沙的观点,附加重值价值条款只改变保险价值和赔偿基础,觉不会改变保险金额,作为有经验的核保人,应该合理的估测标的在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从而设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综合险和基本险种使用重置价值条款意义并不大,重置价值条款对于一切险来说,改变的是理赔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非常重要了!

本案从被保险人有没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进行对比,其结果如下不考虑残值、

免赔额的情况下)

一,没附加重置价值条款

按条款标准理算金额=100*10/15*100/150=44.44万元

二(1),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保单标准措辞的)

标准理算金额=150*100/150=100万元

三(2),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保单标准措辞的)

理算金额=150*10/15*100/150=66.67万元

我个人认为二和三的理算,是保险人对重置价值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金额差异,而保单条款并没就此说明或解释,故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二方法理算应是合理的.

5点个人意见,供参考!

1、赔偿按照条款来看不可能超过保险金额,理由: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 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上述公式中,及时损失已经达到重置价值,由于分母(重置价值)的抵消,导致最大的赔偿额度为保险金额。国外的重置价值原文我没有见过,不排除可能会超过保险金额(目的是为了快速恢复生产),但就条款论条款,我国引进时应考虑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这一因素。

2、有无附加重置价值条款的最重要的区别应当是财产定损时有无考虑实际价值的因素,而非之后的比例问题。也就是说后面的比例都是(保险金额/市场价)理由如下:

从条款来看: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接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请注意: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简单来说,一台机器,换一个零配件,这个零配件也应当考虑到他的实际价值,而不能赔一个全新的。而加入重置价值后,改变的是定损的标准(赔全新的配件)

3、现在PAR的理赔操作的(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化)导致实际重置价值的鸡肋化,体现在承保是按照市价算保险价值,但赔付时不能按照市价算。无形中增加了赔付。

4、同样的例子出现在车损险中,很多所有行家认为车损按照新车购置价格投保,全损就一定要赔到保险金额。殊不知,如果按照市值来保,保险公司即使可以不在后面比例扣,完全可以在定损的时候扣除零件的折旧价。只不过为了操作方便(配件的现值难于估算)才不得以以新车购置价格作为保险价值(但是又和保险

法的规定相冲突,(哎,保险公司难哪!!!!)。

5、我一直觉得“存在就有一定合理性”,浮躁要不得!一棍子打死也要不得!,大家都是保险从业人员,解决问题,统一标准才是硬道理。

小生拙见,肯定问题多多,欢迎多拍板砖!!!

呵呵,保险金额只是事先确定的对保险标的的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而已,根据不同财产的不同类型,其可以按照帐面价值确定,可以按照帐面价值加成确定等等.但不管如何,它是在投保的时候就确定了的.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理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为出险而遭受的损失,这个损失能被补偿多少,与保险金额有关,但更与出险时候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关(这个实际价值可能与保险价值相同,也可能不同,这取决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可能从某个角度来讲补偿多少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要高于实际价值).所以我们不难看出,补偿多少与保险金额有关,但却没有任何依据可说最后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就不违背补偿原理.拿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假如有重置价值条款,实际损失价值是8块,重置价值是10块,保险金额是12块,那么赔偿金额没有超过保险金额,但这个就是有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理的(具体这样的例子很多,相信大家遇到的也定不少,同时注意,重置价值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是有背财产险的补偿原理的).附带说句,财产险的补偿原理说的是对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承保的风险遭受的损失的补偿,而不是说对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的补偿,虽然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赔偿是以其交纳保费为前提的.

刚好这几天那位“重置价值条款”跟同事争论了半天,今天在这里看到了这个帖子。

看大家争来争去还是没有和好的结论。

我想我们应该把标准先统一起来再进行讨论,“重置价值条款”也有好几个版本,从前面的帖子上就可以看出至少有2种。

1. 如果财产一切险项下没有贴重置价值条款该怎么赔偿?

2. 如果重置价值条款中描述“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3. 如果重置价值条款中描述“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以上三种情况赔付有何区别?

重置价值保险和定值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均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那不超额投保还要按重置条款投保,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足额投保了。

一点愚见,学习中

没想到这个帖子这么招人喜欢啊!一般人能看完就很不错了,我也是忍着看完的!呵呵

个人意见:

1、保险产品的来源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赢利性组织,一般不会干赔本买卖。

2、不管法律或是条款怎么规定,很大一部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实际情况很少根据法律执行,这点大家肯定都有体会。

3、不管是怎么签的合同(虽然此言少许偏颇),认定一个基本的原理,交多少钱的保费,就相应最多赔多少钱的赔款。保险金额是100万,说明了是对应交了那么多的保费,即使重置价值150万,最多赔到100万,至于15%的升值条款,只是说明保险公司优惠了一部分保费,可以超过保险金额多赔一点。而且从实际来看,一般的重置价值是高的,但如果重置价值比保险金额低(如电子产品)就没有那么多争论了。

4、最后结论,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条款的基本理解,不超过100万进行赔付,是比较合理的。

两种算法,殊途同归!

1.100-(100/150)*残值;理解含义,财产全损时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低者来赔,同时扣除残值(注意,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残值也要比例)

2.100/150*(150-残值);含义,根据公式:投保比例100/150;实际损失(150-残值).

1、出险时实际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或二手设备价值

2、保险金额100

3、比较以上两者大小,取低值扣除残值。

(150W-残值)后与100W比较,

如果(150W-残值)小于100W就按(150W-残值)赔,如果大于100W就按100W赔,赔偿金额不能超过100W

可以这样解释:

1、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本案保险金额为100万

2、重置条款对定损的限制,与投保金额无关;----本案购置一台同型号同功能的

新设备为150万,不扣折旧;

3、无论有无重置条款,残值要扣;假设为0;

所以赔偿金额=(定损金额150万-残值0)*(保险金额100万/保险价值150万)-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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