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

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

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

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

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

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

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

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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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C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C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A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C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5.投标有效期从(B)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A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C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D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9.投标人在( A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格式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

【采购管理】采购管理基础法律法规(DOCX 155页)

【采购管理】采购管理基础法律法规(DOCX 155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本次已学>1、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 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 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 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正确答案: A 隐藏答案 ?答案注释: a ?查看答案 <本次已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 A、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 B、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 C、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 D、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正确答案: B 隐藏答案 ?答案注释: ?查看答案 <本次已学>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A、可以继续进行 ? B、终止 ? C、重新组织招标 ? D、延期 ?正确答案: A 隐藏答案 ?答案注释: ?查看答案 <本次已学>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 A、1 ? B、2 ? C、3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c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c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a),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c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5.投标有效期从(b)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A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C)。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D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9.投标人在( A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B),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1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C )。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B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4.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A )。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杜绝违纪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第一条 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是规范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第三条 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第四条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五条 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第六条 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

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学习资料整理 指导参考范文范例 ,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包括实物)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第七条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 没逐项核定,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从俭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的原则编报。工作目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准,逐项核定。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第八条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第九条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不得截留、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什么是政府集中采购? 答: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 3、什么是部门集中采购? 答: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 4、什么是分散采购? 答: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5、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6、什么是政府采购预算? 答: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内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7、什么是集中采购目录? 答:是指将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单独制定一个清单,即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8、什么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答: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金额标准,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依据。 9、什么是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集中面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目前指定媒体主要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 20xx-07-09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 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

的意见》(国发〔20xx〕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 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 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3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

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

“京东杯”全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百题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京东杯”全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百题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说明:中国政府采购报拥有题库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该报将追究法律责任。 题目类型:不定向选择题(100道)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正确答案:C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正确答案:C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正确答案:A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 5、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正确答案:B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正确答案:A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正确答案:C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正确答案:D 9、投标人在(),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正确答案:A 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正确答案:B 1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正确答案:D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正确答案:C 1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题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题目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竞赛题库 一、多选题: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A、B、C、D)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采购需求标准 B、预留采购份额 C、价格评审优惠 D、优先采购 E、政府采购政策 参见:条例第六条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下列哪些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1年是供应商的员工; (2)参加采购活动前2年内担任供应商监事会主席; (3)参加采购活动3年前是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堂兄; (5)供应商的邻居,为人处世非常正直。 参见:条例第六条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A、D、E)编制采购文件。 A、政府采购政策 B、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C、采购文件范本 D、采购需求 E、采购预算 参见:条例第十五条 4、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 B、D )采购方式采购。 A、询价 B、竞争性谈判 C、竞争性磋商 D、单一来源 5、其他

参见:条例第二十五条 5、采购人应当根据( B、C、E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A、政府采购政策 B、集中采购目录 C、采购限额标准 D、实际需求 E、已批复的部门预算 参见:条例第二十九条 6、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D、E ) A、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C、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D、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E、变更开标地点的书面通知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参见:条例第三十一和二十一条 7、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C、D、E ) A、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B、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C、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D、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

内部控制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内部操纵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操纵,健全各项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市政大队经济有序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市政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财务治理,是单位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治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操纵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白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治理包括:预算治理、收入治理、支出治理、采购治理、资产治理、往来资金结算治理、现金及银行存款治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治理。 第四条同意财政部门、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治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六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

预算内治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差不多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操纵。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要紧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进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不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打算和项目支出打算。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治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治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白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操纵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治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

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测试版)

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不定向选择题(100道) 1.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2.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役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投标人在(),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A.投标截止时间前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 C.开标后 D.评审时

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A.5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10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8.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B.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C.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9.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A.拒绝开标 B.投标无效 C.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D.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1.服努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 A.低于10% B.低于30% C.高于30% D.高于60% 1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评标委员会 B.釆购人组织评审专家- C.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 D.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A.5日、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题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竞赛题库 一、多选题: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A、B、C、D)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采购需求标准 B、预留采购份额 C、价格评审优惠 D、优先采购 E、政府采购政策 ) 5、采购人应当根据( B、C、E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A、政府采购政策 B、集中采购目录 C、采购限额标准 D、实际需求 E、已批复的部门预算 参见:条例第二十九条 6、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D、E ) A、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C、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D、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E、变更开标地点的书面通知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参见:条例第三十一和二十一条 A、国家强制性标准 B、经费预算标准 C、资产配置标准 D、行业规范性标准 E、技术、服务标准。 参见: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 B、C、D、E 、)等形式提交。 A、现金 B、支票 C、汇票 D、本票 E、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参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单选题

1、除( B )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A、询价 B、单一来源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公开招标 参见:条例第十八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A、2日 B、2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参见:条例第四十三条 6、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D )。 A、为采购预算的10% B、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10% C、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D、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参见: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章制度汇编(最新)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铺浪费的行为,在以教学为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加强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集中核算、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各系、部、处、馆、室等二级单位。 预算经费管理 第六条学院预算是由学院计财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各系部和各职能处室馆根据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措施及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以及财力可能编制各自的部门收支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形成全院预算。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力求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院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帐。

收入管理 第八条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学院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3.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在开展教学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级各类学员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入以及各项代收费用; 4.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各承包管理单位上缴利润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废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教职工房租收入等。 第十条学院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各种收费行为一律由计财处负责执行,严禁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各种收费一律使用“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加盖“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计财处要加强收费管理,各收费点必须将各项收入及时进行财政专储,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 支出及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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