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综合托管与外包服务的区别

基金托管、综合托管与外包服务的区别
基金托管、综合托管与外包服务的区别

摘要

1、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私募基金并非一定需要托管,如不进行托管,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托管人分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为大券商)。

2、综合托管业务: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3、外包服务: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4、三个业务交叉点:

外包与托管: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外包业务与基

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基金托管人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

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

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从《通

报》的行文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已经回避使用“托管”字样。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

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外包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内容有部

分重合交叉,是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证监会也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机构部已

委托投保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

将有关业务转入常规。

当前政策指引:支持证券公司借鉴成熟市场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向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在《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规

则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

一、基金托管人

1.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88条“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1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

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法并未区分

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

1.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

经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名单(截至2016年3月):序号证券公司名称注册地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11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二、综合托管业务

2.1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机构部【2014】1172号),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2014年9月9日,投保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

2.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据《通报》,截至目前共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华融证券、安信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太平洋证券、联讯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三、外包服务

3.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基金法》第101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基协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3.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

依据《指引》第3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据中基协前后三批公布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共计有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等21家券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华夏基金、财通基金、招商基金等8家公募基金;恒生网络、金证科技等5家IT公司;3家独立外包机构。

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依据《指引》第2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2020新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1326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2020新 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无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无托管协议 有限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协议由[管理人]与以下各位[基金]的合伙人签订: 有限合伙人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 有限合伙人二: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基金名称](以下简称基金)系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 是(以下简称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经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无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基金无托管 第一条本基金产品无托管,不与任何银行签署托管协议,但须与银行、有资质的券商或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各合伙人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基金财产 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二章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第二条基金在开立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 与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所有合伙企业往来资金一律汇付至该账

户上,并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合伙企业委托基金管理人办理上述账户的开立与注销事宜。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相关证照、网银、U盾和银行预留印鉴。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合伙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他管理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确保本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六条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合伙企业账户及财产。 第七条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合伙企业业务活动有关的协议、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协议各方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条基金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其他合伙人对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有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于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说明,确有错误的,5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基金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 理运作,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梁伟文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金鹰行业优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托管协议 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年月日

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

目录 第一条协议制订依据、目的和原则 (5) 第二条承诺与声明 (6) 第三条基金财产的保管 (8) 第四条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9) 第五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第六条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2) 第七条投资监督与核查 (14) 第八条基金信息披露 (16) 第九条基金费用 (18) 第十条基金收益分配 (19) 第十一条文件档案保管 (20)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终止 (21)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23) 第十四条终止清算 (25)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26)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27)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28)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 (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五)除非另有约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与代销资格(doc 14页)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与代销资格(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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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2020年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 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2、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4、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5、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 (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五)除非另有约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协议制订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协议制订依据 本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制订。 (二)协议制订目的 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制订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保证具备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资产托管。 3、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保管资产的来源合法,对委托资金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保证在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时,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5、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包括甲方要求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要点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乙方(对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的一方)进行资产管理。重点约定管理资产、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和投资策略等事项。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不适用于其他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1.1 “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 “乙方”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 “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2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3条委托期限 3.1 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3.2 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4条委托资产 4.1 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 委托资产的帐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帐户相独立。 同理,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一资本回收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甲方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甲方对其投资方、乙方进行现金分配和转回一般结算帐户等支出面减少。除获得委托双方特别授权或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外,该帐户不得用于上述目的外的任何其他用途。4.3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5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6条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 投资方式

【第9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 可编辑

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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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着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一、概述 (1) (一)方案设计背景 (1)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简介 (2) (三)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意义 (2)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可行性分析 (4) (一)私募基金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客户需求明确 (4) (二)证券公司已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基础 (4) (三)证券公司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自身优势 (5) 三、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6) (一)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业务不违反现有法规 (6) (二)我司符合增加创新业务种类的各项审慎性要求 (6) (三)我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合法合规 (7) 四、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具体方案描述 (8) (一)业务管理体系 (8) (二)工作机制及实施计划 (9) (三)机构设置及分工 (10) (四)岗位职责 (12)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账户体系 (13) (六)三方存管体系下账户关系分析 (15)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服务内容 (17) 1、运作架构 (17) 2、资产保管 (18) 3、资金划付 (20) 4、投资清算 (23) 5、估值核算 (23) 6、投资监控 (24) 7、托管报告 (26) 8、档案管理 (26) 9、增值服务 (27) (八)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27)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28)

(一)建立内部多层次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 (29) 1、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29) 2、建立分级授权管理机制 (30)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0) 4、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31) 5、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 (31) 6、严格的权限管理 (32) (二)主要风险点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32) 1、资产安全保管风险 (33) 2、投资监督风险 (33) 3、会计核算风险 (34) 4、资金清算及划付风险 (34) 六、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技术实现方案 (35) (一)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实现目标 (35)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整体技术架构 (37) (三)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拓扑结构图 (38) (四)托管服务平台系统逻辑结构图 (39) (五)托管服务平台各系统功能说明 (40) (六)主要托管业务处理方案详细描述 (44) (七)技术系统保障情况 (46)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应急预案 (47) (一)系统应急 (47) (二)业务应急 (49) 八、附件 (52) (一)附件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52) (二)附件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组织架构 (52) (三)附件三: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52) (四)附件四: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草案) (52) (五)附件五: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六)附件六: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草案) (52) (七)附件七: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八)附件八: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者资质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52) (九)附件九: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草案) (52)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无托管符合基协合同指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无托管符合基协合同指 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 由 AAA般资管理有限公司 和 各有限合伙人 共同签订 二。一-年?中国XM

申明与承诺 管理人一一AAA AS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 码为P……。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四、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五、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人申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人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职责

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的范围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承担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对其应当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的质量,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基金托管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银行、证券等有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要求,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才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

基金托管协议

XX创业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二○一○年八月

鉴于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续存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基金的企业名称为XX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XX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基金合伙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伙协议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经营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简称:银行)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基金托管、综合托管与外包服务的区别

摘要 1、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私募基金并非一定需要托管,如不进行托管,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托管人分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为大券商)。 2、综合托管业务: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3、外包服务: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4、三个业务交叉点: 外包与托管: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外包业务与基 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基金托管人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 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 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从《通 报》的行文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已经回避使用“托管”字样。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 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外包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内容有部 分重合交叉,是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证监会也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机构部已 委托投保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 将有关业务转入常规。 当前政策指引:支持证券公司借鉴成熟市场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向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在《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规 则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12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范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表格下载: 托管资格申请表

附件:托管资格申请表 一、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 2.托管机构名称 3.营业执照号 4.法人代表 5.托管部门负责人 6.托管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7.联系人 8.联系人联系电话 9.成立日期 10.组织形式 11.注册资本(万元) 12.注册地址(省)(市/区) 13.办公地址(省)(市/区) 14.邮政编码 15.公司网址 16.电子邮箱 17.联系地址(省)(市/

区) 18.托管机构联系电话 19.传真 20.主要营业网点数量 21.背景简介 22.备注 二、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财务状况 说明 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 净资产(万 元) 资本充足 率(%) 三、人员信息 1.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籍贯国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及学 职称 现任职务 位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现住地址 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编号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证书的日期 托管业务从业年 限 主要社会关系 工作履历 教育简历(从大学开始)

从业资格及培训情况 备注 2.核心人员(核算监督 填写核心人员基本信息核心岗位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年限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现任职务现住地址 学历及毕业院校 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编号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证书的日期 托管业务从业年 限 是否核算、监督 等业务岗位人员

工作履历 从业资格及培训情况 备注 3.其他执业人员填写其他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金融从业年限现任职务学历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编 号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的日期 是否从事基金清算、核 算、投资监督、信息披 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 务 四、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完整版)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深圳瑞朝创赢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深圳瑞朝创赢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往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往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深圳合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 理人,备案编码为:P10086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 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 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深圳瑞朝创赢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乙方”指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 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帐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帐户相独立。 同理,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一资本回收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甲方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甲方对其投资方、乙方进行现金分配和转回一般结算帐户等支出面减少。除获得委托双方特别授权或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外,该帐户不得用于上述目的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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