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的过程中,可能会与医疗机构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不一定都属于医疗事故。例如,患者到医院看病,因楼道走廊地面有水迹导致摔伤骨折,遂与医院发生纠纷。因患者摔伤不是医疗活动所致,故不能归为医疗事故。

&&& 那么,什么叫医疗事故呢?依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典型的医疗事故。某患者甲因咽痛伴随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处方肌注青霉素。后来注射室护士要为甲做皮试时,甲对护士说自己以前注射青霉素从未有过过敏现象,做皮试也是多挨一针,况且做皮试太疼了,这次就别做皮试了,保证没问题。护士在其一再要求下,就没做皮试

而直接给甲注射了青霉素。结果甲发生过敏性休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个案例中,责任人是医院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患者甲到医院就诊看病,护士按照大夫的处方为甲注射青霉素,属于医疗活动;护士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显然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护士在主观上轻信不会发生患者过敏死亡的情况,这属于过失;护士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甲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个案例反映的情形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 按照条例第3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

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说明不但对责任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求事故是发生在主体合法的医疗

活动中。例如某医院的一名护士丁某星期日在家休息,其邻居王某因感冒带着自己在药店购买的注射药液和一次性注射器到丁某家,请丁为其注射。结果丁在注射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王某体内,后经手术才取出。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主体是医务人员,但治疗不是发生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2)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主体行为的违法,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办法》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准则,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主体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主体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都是因为主体的作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有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比如医务人员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如果急诊室的

值班医生在遇有危重患者时拒绝进行抢救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就是一种情节比较恶劣的不作为形式。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务人员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是医务人员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医疗意外,则不构成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例如某医院外科病房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误将应注射给患者甲的青霉素注射给了患者乙,而患者乙从未注射过青霉素,结果导致乙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护士在注射青霉素前没有按规定核对患者的姓名和床号,注射时她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打错针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产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护士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患者产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所举的关于一名护土应患者要求未做皮试而直接注射青霉素,以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中,该护士对患者死亡这一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和故意是相对的,如果是

医务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那么就不是医疗事故了,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过失行为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还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是否有人身损害的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关于人身损害的程度,条例并未做明确的限定,按照条例第4条的规定,应包括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

(4)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生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

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

&&&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医疗设备或假冒

伪劣药物以及被感染的血液制品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应否按医疗事故处理?我们认为,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在于,首先,从医疗活动的内容来看,它本身并非是单一的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的运用,而是融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与医疗设备、药物等于一体的综合活动。事实上,医疗机构中不但有医务人员,还有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设备、药物的采买。其次,从医患关系来看,患者不但要为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付费,也要为相关的设备与药物付费。相应的,医疗机构对其医疗活动承担责任,也不仅系对其医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承担责任,也要对其所使用的医疗设备与药物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从现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来看,都包含了大量的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设备及药物方面的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又如《医院药剂工作条例》规定:对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使用。”再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和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因此,使用质量合格的医疗设备与物品也应当是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违反此项要求的,医疗机构存在当然的过失,如发生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如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将承担极大的风险,同时必然只能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如此,则必然将医疗机构等同于一般商品销售者,势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是不利的。当然,在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可基于与产品制造者之间的合同向产品制造者进行追偿。

?最新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7.html

?最新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6.html

?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5.html

?最新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4.html

?最新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3.html

?最新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2.html

?最新劫持船只、汽车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1.html

?最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80.html

?最新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9.html

?最新重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8.html

?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7.html

?最新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6.html

?最新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5.html

?最新煽动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4.html

?最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3.html

?最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2.html

?最新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1.html

?最新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70.html

?最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9.html

?最新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8.html

?最新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7.html

?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6.html

?最新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5.html

?最新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4.html

?最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3.html

?最新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2.html

?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60.html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9.html

?最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8.html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7.html ?最新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6.html

?最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5.html

?最新隐瞒、谎报军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4.html

?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3.html

?最新战时自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2.html

?最新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1.html

?最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50.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9.html

?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8.html

?最新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7.html

?最新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6.html

?最新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5.html

?最新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4.html

?最新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3.html

?最新遗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2.html

?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1.html

?最新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40.html

?最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9.html

?最新武器装备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8.html

?最新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7.html

?最新虐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6.html

?最新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5.html

?最新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4.html

?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3.html

?最新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2.html

?最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1.html

?最新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30.html

?最新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9.html

?最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8.html

?最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7.html

?最新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6.html

?最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5.html

?最新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4.html

?最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3.html

?最新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2.html

?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1.html

?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20.html

?最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9.html

?最新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8.html

?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7.html

?最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6.html

?最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5.html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4.html ?最新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3.html

?最新破坏界碑、界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2.html

?最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1.html

?最新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10.html

?最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9.html

?最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8.html

?最新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7.html

?最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6.html

?最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5.html

?最新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4.html

?最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3.html

?最新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2.html

?最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1.html

?最新侮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700.html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9.html

?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8.html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7.html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6.html

?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5.html

?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4.html

?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3.html

?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2.html

?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1.html

?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90.html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89.html ?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y/zm/954688.html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医疗事故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

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

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吕鸿雁 韩金儒)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吕鸿雁韩金儒 上传时间:2007-9-5 关键词: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 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3)五要件说,王泽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权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及因果关系。4)六要件说,史尚宽认为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率。 5)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其实,上述各种观点可以归纳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间的对立,因为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七要件说都是从四要件说演化而来的。针对该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应用三要件说,理由如下:违法性主要是指客观的行为,而过错主要是指主观的心理状态,随着过错概念的客观化,以及违法推定过失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很难进行区分,因而在过错中应当吸收违法。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有许多领域对行为标准的确定越来越具体化,要采用各种技术性的标准来确定人们的行为规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常见问题 1、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如何区分? 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医疗事故罪定义及量刑

医疗事故罪定义及量刑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

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本条规定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臵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

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 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4、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举证责任的分配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律责任的法定性主要表现是法律的强制性,即违反法律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它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2.法律关系主体违法 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既包括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还包括越权行使法定权利。任何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越权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因而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 违法程度越深,法律责任就越大,相反法律责任就小。 4.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

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让违法者承担的一定责任,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来认定,任何个人和无权单位是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引起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种损害事实要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不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由于以往缺乏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刑法理论界的意见,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本文拟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按照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

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其一,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工作人员。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其二,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药剂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其三,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其四,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务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不仅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拥有合法执业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医务人员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一点无论在医学界还是法学界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疗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医学界基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

浅谈过错责任原则

目录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1)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1)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2) (一)适用一切有过过错的侵权行为 (2) (二)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 (2) (三)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 (2)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 (3)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3)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3) 四、过错推定 (3) (一)过错推定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 (二)过错推定的演变历史 (4) (三)过错推定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4) 五、如何恰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一 (5) (二)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二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浅谈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款规定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在我国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而它的适用范围也最广泛。关注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深化对过错的认识,对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的树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i 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并于17、18世纪,由古典法学派提出的,在19世纪的资产阶级民法中广为采用。因而过错责任原则被自然法学派推崇为民法学上的最大成就和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而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ii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了两点含义: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a1901952.html,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

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 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

远离职务犯罪,构建和谐医疗

远离职务犯罪,构建和谐医疗 1、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误区描述不恰当的是(4 ) A、单纯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定罪的要件 B、按照患者损害结果定事故等级 C、严重不负责任的其他情形过分模糊 D、按照违法严重程度定事故等级 E、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2、关于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2 ) A、犯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B、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伤害 C、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医疗执业的管理秩序 D、犯罪客体包括公民生命健康权 E、客观方面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不包括( 3) A、擅离职守 B、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C、经批准开展的试验性医疗 D、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E、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2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E、15年 5、医疗事故罪的预防方法不恰当的是(4) A、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 B、积极启动、配合鉴定 C、收集保全证据 D、查清患者的死亡、残疾原因,必要时可不告知家属直接进行尸体解剖 E、认清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医务人员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不包括(4) A、犯罪的主观方面 B、犯罪的客观方面 C、犯罪的主体 D、犯罪的法律规定 E、犯罪的客体 2、医务人员可能成为共犯的犯罪为(1 ) A、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强迫卖血罪 C、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D、非法行医罪 E、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医务人员借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不包括(1 ) A、医疗事故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